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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1、 逾期未提供证据的, 视为撤回申 请;所提供证据不足以作为判定依据的,品种保护办公室驳回申请。第十一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新品种向外 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审批。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向农业 部登记,由农业部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农业部可以作出实施品种权的强 制许可决定:(一)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 件实施的 ;(三)对重要农作物品种,品种权人虽已实施,但明显不能满足 国内市场需求,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申请强制许可的

2、,应当向农业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 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农业部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要组织专家调查论证的, 调查论证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同意强制许可请 求的,由农业部通知品种权人和强制许可请求人,并予以公告 ;不同意强制许可请求的,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农业部裁决 使用费数额的, 当事人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 并附具未能达成协议的 证明文件。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 人。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第十四条 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列入植物新品种保 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从名录公

3、布之日起 1 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 请,凡经过育种者许可, 申请日前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 未超过 4 年,符合条例规定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及命名要 求的,农业部可以授予品种权。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销售:(一)以买卖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二)以易货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三)以入股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四)以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签订生产协议 ;(五)以其他方式销售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育种者许可销售:(一)育种者自己销售 ;(二)育种者内部机构销售 ;(三)育种者的全资或者参股

4、企业销售 ;(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五条所称 已知的植物品种 ,包括品种 权申请初审合格公告、通过品种审定或者已推广应用的品种。第十七条 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称 相关的特征或者 特性 是指至少包括用于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的性状或者授 权时进行品种描述的性状。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新品种命名:(一)仅以数字组成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三)以国家名称命名的 ;(四)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 的;(五)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识名称 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对植物新品种的

5、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 误解的;(七)属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 ;(八)夸大宣传的。已通过品种审定的品种,或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生 产应用 )的转基因植物品种,如品种名称符合植物新品种命名规定, 申请品种权的品种名称应当与品种审定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 的品种名称一致。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第十九条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 可以直接或者委托 代理机构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向 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品种权申请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品种权申请等相关事务时,应当与代 理机

6、构签订委托书, 明确委托办理事项与权责。 代理机构在向品种保 护办公室提交申请时, 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委托书。 品种保护办公室 在上述申请的受理与审查程序中,直接与代理机构联系。第二十条 申请品种权的,申请人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请 求书、说明书和品种照片各一式两份, 同时提交相应的请求书和说明 书的电子文档。请求书、说明书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一致 ;(二)申请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 ;(三)育种过程和育种方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用的亲 本或者其他繁殖

7、材料来源与名称的详细说明 ;(四)有关销售情况的说明 ;(五)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 ;(六)申请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 ;(七)适于生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 ;(八)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比表。前款第 (五)、(八)项所称近似品种是指在所有已知植物品种中, 相关特征或者特性与申请品种最为相似的品种。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照片有利于说明申请品种的特异性 ;(二)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同一种性状对比应在同一张照片上 ;(三)照片应为彩色,必要时,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 提供黑白照片 ;(四)照片规格为 8.5 厘米 12.5 厘米或者

8、 10 厘米 15 厘米 ;(五)关于照片的简要文字说明。第二十三条 品种权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品种保护办公 室不予受理:(一)未使用中文的 ;(二)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照片之一的 ;(三)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格式的 ;(四)文件未打印的 ;(五)字迹不清或者有涂改的 ;(六)缺少申请人和联系人姓名 (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的或者不详的;(七)委托代理但缺少代理委托书的。第二十四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 国外申请品种权的, 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登记。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依照 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 的,应当在申请

9、中写明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的申请日、 申请号和受 理该申请的国家或组织 ;未写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人提交 的第一次品种权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第二十六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外国企 业和外国其他组织, 申请品种权或者要求优先权的, 品种保护办公室 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一)申请人是个人的,其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 的证明;(三)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 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 在该国享有品种申请权、 优 先权和其他与品种权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七条

10、 申请人在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品种权申请 12 个 月内,又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 依照该国或组织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 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 则,可以请求品种保护办公室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第二十八条 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国的单位和 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 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文件中说明, 品种保护办公室经过审查后作出 是否按保密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需 要保密而申请人未注明的,仍按保密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送交的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应当与品种权申 请文件中所描述的繁殖材料

11、相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未遭受意外损害 ;(二)未经过药物处理 ;(三)无检疫性的有害生物 ;(四)送交的繁殖材料为籽粒或果实的,籽粒或果实应当是最近 收获的。第三十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必要的, 申请人应当送交申请品 种和近似品种的繁殖材料, 用于申请品种的审查和检测。 申请品种属 于转基因品种的, 应当附具生产性试验阶段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审批书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生产应用 )复印件。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送交繁 殖材料。送交繁殖材料为籽粒或果实的, 应当送至品种保护办公室植 物新品种保藏中心 (以下简称保藏中心 );送交种苗、种球、块茎、块

12、根 等无性繁殖材料的,应当送至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测试机构。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数量少于品种保护办公室规定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 个月内补足。特殊情况下, 申请人送交了规定数量的繁殖材料后仍不 能满足测试或者检测需要时,品种保护办公室有权要求申请人补交。第三十一条 繁殖材料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植物检疫。 检疫不 合格或者未经检疫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不予接收。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收到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后应当出具 书面证明,并在收到繁殖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有休眠期的植物 除外)完成生活力等内容的检测。检测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 面

13、检测合格证明 ;检测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 个月内重新送交繁殖材料并取回检测不合格的繁殖材料, 申请人到期 不取回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应当销毁。申请人未按规定送交繁殖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三十二条 保藏中心和测试机构对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负有 保密的责任,应当防止繁殖材料丢失、被盗等事故的发生,任何人不 得更换检验合格的繁殖材料。发生繁殖材料丢失、被盗、更换的,依 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第三十三条 在初步审查、 实质审查、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进 行审查和复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14、(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品种权申请或者品种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审查人员的回避由品种保护办公室决定,复审人员的回避由植 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主任决定。第三十四条 一件植物品种权申请包括两个以上新品种的, 品种 保护办公室应当要求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 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 申请未进行分案修正或者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要求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 申请日 ;享有优先权的,可保留优先权日。但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已 有内容的范围。分案申请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

15、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原申 请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第三十五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一)是否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 )选择的近似品种是否适当 ;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 来源是否公开。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 有疑问的,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品种保护 办公室认为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驳回其申请。第三十六条 除品种权申请文件外, 任何人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 交的与品种权申请有关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

16、出:( 一) 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 当事人当面提交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当面说明材料存在的缺 陷后直接退回 ;通过邮局提交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将视为未提出 的审查意见和原材料一起退回 ;邮寄地址不清的,采用公告方式退回。第三十七条 自品种权申请之日起至授予品种权之日前, 任何人 均可以对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三至第十八条以及本细则第四 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 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异议, 并提供相关证据 和说明理由。未提供相关证据的,品种保护办公室不予受理。第三十八条 未经品种保护办公室批准, 申请人在品种权授予前 不得修改申请文件的下列内容:(

17、一)申请品种的名称、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名称、 来源以及申请品种的育种方法 ;(二)申请品种的最早销售时间 ;(三)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内容。 品种权申请文件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 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第三十九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对品种权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根据审查的需要, 要 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 视 为撤回申请。第四十条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品种权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一)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 ;(二)属于本细则第

18、四条规定的 ;(三)不符合命名规定,申请人又不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要求修 改的;(四)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仍不符 合规定的。第四十一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出办理授予品种权手续的通知 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第 1 年年费。对按期办理的,农业部授予品种权,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 以公告。品种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期满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品种权的权利。第四十二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负责审理驳回品种 权申请的复审案件、 品种权无效宣告案件和授权品种更名案件。 具体 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六章 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期限第四十三条 依

19、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 用中文,并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科学技术术语和规范词。外国人名、 地名和科学技术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 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 ;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明文件。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打印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 并整齐清晰。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应当横 向书写,纸张只限单面使用。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和办理的其他手续, 应当由 申请人、品种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委托代理机构的,由代理机构盖章。请求变更培育人姓名、品种权申请 人和品种权

20、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代理机构的名称和代理 人姓名的, 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 并附具变 更理由的证明材料。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交各种材料时, 可以直接提交, 也可以邮 寄。邮寄时,应当使用挂号信函,不得使用包裹,一件信函中应当只 包含同一申请的相关材料。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提交日。信封 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 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外, 以品种保护办 公室的收到日期为提交日。品种保护办公室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以 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代理机构的, 文件送交代理机构 ; 未委托代理机构的, 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收件人地址及收件人或者第一

21、 署名人或者代表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文件的,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品种保护办公室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 15 日, 视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据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文件送达 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 日起满 2 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四十七条 条例 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 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 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 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 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耽误 条例或者本细则规定 的

22、期限或者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期限, 导致其权利丧失的, 自障碍 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内,可以向品种 保护办公室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条例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 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期限, 造成其权利丧失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2 个月内向品种保护办公室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当事人请求延长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 前,向品种保护办公室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 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的期限。第四十九条 除条

23、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 条例所称申 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第七章 费用和公报第五十条 申请品种权和办理其他手续时,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向农业部缴纳申请费、审查费、年费。第五十一条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 可以直接缴纳, 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注明品种名称,同时将汇款凭 证的复印件传真或者邮寄至品种保护办公室, 并说明该费用的申请号 或者品种权号、申请人或者品种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费用名称。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以汇出日为缴费日。第五十二条 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提 交品种权申请的同时缴纳申请费, 但最迟自申请之日起 1 个月

24、内缴纳 申请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撤回申请。第五十三条 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照品 种保护办公室的通知, 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审查费。 期满未缴纳或者 未缴足的,视为撤回申请。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在领取品种权证书前, 应当缴纳授予品种权 第 1 年的年费。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 1 年度期满前 1 个月内预缴。第五十五条 品种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品种权第 1 年以后的年 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 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通知申请人自应当 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补缴 ;期满未缴纳的,自应当缴纳年费 期满之日起,品种权终止。第五十六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定期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公

25、报, 公 告品种权有关内容。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 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 ;(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 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 ;(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 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 ;(四)生产或者销售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三)项所标记的 品种;(五)生产或销售冒充品种权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的品种 ;(六)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申请或者非授权品种误认为品 种权

26、申请或者授权品种的行为。第五十八条 农业行政部门根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封 存或者扣押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应当在 30 日内做出处理 ;情况复杂 的,经农业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 30 日。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因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发生纠纷, 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可以向品种保护办公室请求中 止有关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申请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 交申请书,并附具人民法院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 请求恢复有关程序。 自请求中止之日起 1 年内,有关品种申请权或者 品种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

27、, 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 请求人应当 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 期满未请求延长的, 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 自行恢复有关程序。第六十条 已被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案 卷,自该品种权申请失效之日起满 2 年后不予保存。已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案卷自该品种权无效宣告之日起,终止 的品种权案卷自该品种权失效之日起满 3 年后不予保存。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999 年 6 月 16 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 )同时废止。猜您感兴趣:1.关于我国第一起植物新品种侵权案的浅析 (2)2.种子法实施细则3.法律毕业论文 5000 字4.出差请示范文5.经济法的论文6.实验动物饲养管理范文7.2016 年高考历史专项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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