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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及责任划分Word格式.docx

1、 1中及班级一贯对师生进行安全法制教育,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此事系突发事件,学校对此无法预见亦无法预防。该案发生在晚自习下课后,属于学生自由活动时间,而非教学时间。事发前,1中未曾发现涉事学生王仁旭有打架的迹象,也无法预见这种突发事件,学校对于不可预见的事件无法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和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学校发现后,及时对学生采取救助措施,组织受害学生及时到医院治疗、以及进行探望和补课,事后尽到最大化的补救措施。学校的所谓“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理解为其在事先可以预见、预防的前提下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且在事后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与救济,避免损失的进一步

2、扩大。 二 学校未尽到或者说未善意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存在管理缺陷和瑕疵,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中是寄宿式学校,涉案学生双方均寄宿,且事发时间是在教室即特定和狭义的教育场合,肇事者王仁旭携带钢管伤人,学校对于像钢管等不属于教学或者生活方面的物件没有及时发现,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安全、保护义务,也就是说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安全、管理、保护义务存在漏洞和瑕疵,法院综合分析事情发生的原因及各方的过错程度,认为学校对原告李春晓伤害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在这里补充说明下,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学习不承担监

3、护转移的责任,但其只是行政规章,法律渊源或者法律层次、效力低,不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当然依据,但现在法院已经已经明确认可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学习不承担监护转移的责任,也就是监护权利和义务仍然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一般意义上都是特定亲属身份关系即父母,为什么行政规章和法院都会这么认为?原因是学校一般都是国家开办的事业单位,都是财政列支,且是义务教育,如果赋予学校承担更大的或者全部责任,将对学校明显的不公平,将造成学校教育经费支出过大,会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损害更大多数学生的教育权利。这个问题上,我们学校做的比较好,办理有学生伤害责任险,也避免了这个问题。我们评析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发生人身

4、伤害事故引起的诉讼,该类案件存在常因相关法律规范尚不一致或指引不明确或不具备可操作性,导致判决标准和结果出现了一定差异,同时又因涉案主体是未成年人学生的身份敏感性容易引发社会关注,以及未成年人涉民、涉刑案件均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庭简称少年庭审理,而法官又在审理中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往往容易做出带有一定倾向的判决,造成了裁判结果出现一定的不一致、不公平。 二 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类型(一)概念: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二)类型 1、学生做游戏时

5、受伤。学生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的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2、因教学设施原因引起。如教学设施存在着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学校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而教师又未发现存在的问题,就很容易发生事故。此外,教室、楼道、走廊、上下楼梯也是学校容易出事故的地方。 3、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原因所造成的。体罚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学生人体损害的一种行为。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如罚学生下蹲起立、罚站、罚跪等形式。4、外来人员的侵入。学校的门卫制度不严,外来人员容易趁人不备,溜进学校,造成不应有的损失。5、学

6、校组织校外活动引发的事故。外出活动,如果组织不够严密,教师思想上麻痹大意,偶发事件将会不期而遇。 6、学生在校园内因打架斗殴造成的人身伤害。一旦发生事故,学校一般应承担相应的责任。7、学生自身原因所致。很多的场合下是由于学生身体的状况而产生的,如学生患某种疾病,体质弱、身体残疾等。三 正确看待学校安全和学生伤害事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

7、,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法律对学生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已经做了充分的预见和义务性规定。事实上,即便完全符合这一规定的学校活动,如由学校有组织的、采取了必要管理防范措施的实验、体育、旅游、竞赛等活动,也很难说完全没有风险性。因为未成年学生天性好动,喜爱游戏和运动,对各类新鲜事物抱有强烈的好奇心,喜欢冒险,但同时身心方面的发展却远未成熟,缺少自我保护的知识和能力,其在参加各种学校活动时极有可能发生伤害事件。即便学校和教师尽了百分之百的注意义务,也很难保证百分之百地杜绝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苛求由学校来承担全部损害责任对学校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会极大地抑制学校

8、的正当办学活动。学校应当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学校或教师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的应当是基于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也就是一定的过错责任,而不能承担无限责任和风险。 四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如何救济受损害的未成年学生,首先取决于对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认识,在此问题上长期存在争议,代表性的观点有监护关系说、契约关系说、法定关系说。其中理论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为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说,即学校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目标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并肩负教育、管理、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职责。这种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同于监护人所担负的私法领域内的监督、保

9、护职责,实质上是一种家庭保护之外的社会保护,两者不可替代。学校只有未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该义务从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才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五 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构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

10、定, 学校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这种过错表现在学校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管理、保护的义务,是否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这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学校违反了这种义务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学校要负责相应责任。反之,学校可不承担责任。但法律规定的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管理、保护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学校和老师在日常的教育工作怎样做才算履行了这种义务呢?这是学校及老师应该了解和掌握的,也是我们今天交流的重点。 六 学校的教育、管理、安全、保护责任和义务学校的

11、管理、保护义务要求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该种注意义务高于普通的注意义务。但这种注意义务究竟要到何种程度才算尽责,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这也是造成法院实际裁判不一致、不公正的原因。为了准确把握学校管理、保护义务的内涵,依据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到学校的日常教育工作中,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选任、管理、教育合格教职工的义务。学校和主管部门应当聘用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员担任教职工。学校应当对教职工依法进行监督、教育和管理,确保学校教职工的身体及心理素质适合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

12、避免出现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侵害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况。学校的卫生保健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和其他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做常态教育和考核。第二,安全、法制教育义务。(这一点我们学校做的很好)学校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将安全、法制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法制教育,指导师生懂法、守法、用法。比如:学校每学期都要组织学生参加应对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自护自救演练,使学生熟悉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措施。同时,学校要对教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学

13、校安全管理和应急培训,使教职工了解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熟悉安全规章制度,了解学校安全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理机制,掌握安全救护常识,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第三,安全管理义务,并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指定专人协调、处理和负责。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工作管理,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开展和落实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定期接受安全业务培训;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及时上报可能引发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灾害、灾难的重要信息。学校应当确保建筑物内的楼道、楼梯、疏散通

14、道、安全出口及其他公共场所通畅,禁止堆积杂物或改作其他用途。在校园内容易发生拥挤的时间、地点,学校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疏导。学校或施工单位在对学校建筑、道路等设施进行施工时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学校应当在教室、走廊、楼梯口、学生宿舍等易发生危险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指示牌和应急照明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学校应当建立包括应急响应程序、人员分工安排、抢险救援组织、后勤支援、安全保卫、善后处理等内容的安全应急预案。第四,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安全义务。学校应当加强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适宜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对学

15、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校在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应当配备专门人员随时注意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五,维护学校公共设施安全的义务。学校应当确保其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学校应当对水、电、气、供暖等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并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检验,对于老化或者损毁的设备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学校使用的体育与游戏器材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器材应当及时给予维修或更换。(分享下我上学的高中案例,致使踩踏事故发生,此种情况下学校

16、赋有完全责任。)第六,公共卫生安全义务。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学校应当对校内公共场所进行定期卫生防疫检查和消毒,发现卫生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发现传染病疫情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应当严格管理餐饮用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食堂应当定点采购物资,完善索证、备案以及饭菜留验制度。餐饮从业人员应当定期体检。第七,消防安全义务。包括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第八,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监测制度。负责考勤的教师应当掌握学生到校情况,及时

17、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等信息。对于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后,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报案,避免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和学校教育管理而发生伤害事件。第九,校车安全管理义务。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资格审核、备案,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学校租用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当委托具有运营资质和良好信誉的车辆出租企业,并与其就学生安全签订责任协议。专用校车应当在车身设置明显标识。校车运营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载。校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并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第十,安全保卫义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

18、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切实履行安全保卫职责。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安保人员或者其他有能力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学校安保人员应当定时巡逻校园,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学校应当建立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登记、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入内。禁止将非教学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第十一,寄宿制学校的义务。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寄宿学生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寄宿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尤其对女生宿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寄宿制学校在接收未成年人寄宿时应当与其家长签订寄宿合同,明确双方在维护学生安全方面的职责。第十二,对未成年学生身

19、体状况的注意、关照义务。学校应当了解、掌握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些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予以必要的注意。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时,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施救,避免加重不良后果。第十三,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学生危险行为的义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并与家长联系,重点教育和管理。第十四,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义务。学校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

20、守相关的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五,因外部因素产生的防范、救助保障义务。由学校以外的行为主体产生的,主要责任人是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但学校对此亦负有安全注意的义务。学生伤害如与学校未尽注意义务有间接的关系,则学校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六,报告义务。对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交给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

21、门报告。第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保护义务,如就校园安全问题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的义务等。上述的义务是学校最基本的教育、管理、安全、保护义务,在具体的学生伤害案件中,不仅要看学校是否存在违反上述法定义务的情形,还应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学校的责任和义务,来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七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为了便于学校和各位老师更好的理解学校的管理、保护义务的内涵,结合近年来真实发生的一些校园伤害案件,具体分析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安

22、全检查疏忽造成的事故) 据法制日报报道:江苏省灌南县长茂镇耿冯小学12岁的学生冯盼盼在校园内旗杆下玩耍时,旗杆上端固定的铁栓脱落,致旗杆倒下,将冯盼盼的右手砸伤。经灌南法院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该县法院判决耿冯小学赔偿冯盼盼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共计1.6万余元。 校方疏忽对旗杆的检查与维修,对此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事故) 据深圳法制报报道:河南省获嘉县中和镇某中学教学楼遭到雷电的袭击,致使28名学生不同

23、程度地被雷电击伤,其中有三四名学生伤势较重。据该市气象局防雷中心主任高某讲,由于教室的窗户是铁制的,又没有采取防雷措施,所以导致学生被雷击伤。 上述案例中,是因学校的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疏漏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因此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对商家提供给学生的食品把关不严;学校管理人员对食堂出售的有毒米饭监管不力造成的事故) 东北某学校的2300多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是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发烧等症状。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24、九条:“凡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豆奶是学校所提供的,因此应由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老师不履行职责,未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失职渎职所造成的事故) 据报道: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在上体育课时,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

25、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李某的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学校老师失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校赔偿医疗、误工费等7000余元。本案中,虽然李某受伤是由于学生张某练习标枪时失误所致,但不可推卸的主要原因是教师宋某没有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保护义务。宋某在上体育课中,不进行相应的保护和监督,而放任学生自由练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宋某的过失是很明显的,并且宋某所实施的是职务行为。因此,学校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5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违反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

26、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实践活动造成的事故) 某中学根据上级的有关通知精神落实学生实践活动,有一天下午,学校通知该校学生上山采集白蒿。12岁的李某到山上采白蒿时,不慎被荆棘刺伤左眼,被迫做白内障摘除术并更换人工晶体,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李某的父母以响应学校倡议致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损失3.2万元。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之规定,学校安排活动,没有结合学生的实际。上山采集白蒿,显然不适合12岁的小学生参加。因此,对李某受到的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

27、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校教师违反体育教学规定,并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事故) 某甲是某中学初一学生,从外表上看,身体状况良好,在该校组织的常规体检时,学校医务人员诊断出某甲心脏有杂音,学校医务室将体检报告单交给学生所在班的班主任,而该学生是学校集训队的一名成员。一天下午,学校集训队在学校操场上跑步,突然,某甲口吐白沫昏倒在地,学校急忙将某甲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心脏病发作而亡。对此,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未尽照顾和监护职责造成的事故

28、)西宁市昆仑中学一名13岁学生马祥,在课间玩“跳山羊”游戏时,头着地摔在水泥地上,顿时昏迷、抽搐。被学校老师发现后,只是对其做了简单的掐人中穴处理,就不再过问了,结果导致马祥因颅内大面积出血延误最佳治疗时机,不治身亡。马祥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昆仑中学失职为由,起诉至法院。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5、16、17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之规定,学校老师发现马祥昏迷、抽搐后,即没有及时送医院抢救,也没有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显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没有尽到照顾和监护职责,最终延误了马祥的最佳治疗时间,造成其死亡。因此,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8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事故) 刘帅是某中学七年级的学生。有天下午第一节,自然课老师甘某说该班学生在上次测验中没有考好,大骂“笨得跟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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