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第四条 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交通、水务、经科信、农林、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编制项目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党代会、人代会及市委、市政府专项工作安排等,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项目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等提出,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的项目由各乡镇(街道)按行业类别向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第六条 建立都江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2、联席会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投资的副市长。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全市中长期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行业部门原则上在当年月底前向发改部门提出次年拟建项目计划。发改、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和年度财力情况等进行初步评估汇总,初步确定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梳理汇总拟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报联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进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库,并按审定结果组织实施。对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3、第八条 申报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写简易的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周期、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实施方式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项目建设内容应完整,附属工程不得从主体工程中剥离为单独项目。第九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因特殊情况确需实施的未入库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划且资金落实的前提下,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全额使用上级资金或使用上级资金需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联席会议审定;本级财政配套资金超过万元(含)的项目,由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二)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万元(不含)以上万元(不含)以
4、下的项目,由联席会议审定;使用本级财政资金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三)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实施单位提出后,经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第三章 项目审批第十条 对已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若库内项目业主、实施方式、资金来源、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由实施单位报发改部门初审后上报联席会审定。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进行,未进入平台的项目不得审批。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管理主要职责划分如下: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招标事项)审批,招标
5、控制价评审;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方案审查;国土部门负责用地审批和地质灾害审查;水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交通、水务、国土等行业管理部门按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概算批复,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其它审批事项按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规定负责。超过市本级审批权限范围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转报审批。全额使用上级资金的项目,按照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项目总投资万元(不含)以下的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建议书,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发改局审批。项目总投资万元(含)以上的应编制项
6、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发改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审批(可研报告已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不再审批)。上级部门对项目已批复的或另行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实施。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因批复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的,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发改部门可先期对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工作进行核准。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党政机关楼堂管所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图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项目总投资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报技术审查中心
7、、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并备案。经备案批复的设计文件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若上级行业部门已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直接备案不再技术审查。第十七条 项目总投资在万元(含)以上的,业主单位应编制项目预算书报发改部门组织机构进行评审,评审价作为项目招标(比选)的最高控制价。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或比选等方式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具备环评手续的项目,在开工前需取得环评手续和水土保持方案,否则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公开招标(比选)活动的,必须取得市发改局出具的预算控制价批
8、文后,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才能受理招标(比选)文件备案。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电子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实行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审批部门 “网络双备案”。第二十一条 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检测试验等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的选择,项目业主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照政府采购服务的法律法规确定;项目业主为国有公司的,由国有公司按公司采购办法自主确定。第二十二条 发改部门负责受理政府投资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的投诉;经科信、建设、交通、水务、国土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其他事项的投诉
9、。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由发改部门受理投诉。第二十三条 申请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时一并提出,具体说明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理由,同时提供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项目中,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应提供具备审查权限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文件。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严格按照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都办发号)执行。第二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和其它应急工程项目,严格按照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
10、理办法的通知(都办发号)和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江堰市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都府发号)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 按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国家、省、成都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项目工程以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需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第五章 合同管理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合同的订立应采用规范性合同范本,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第二十九条 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
11、保制度。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第三十一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签订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第三十二条 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媒介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合同公告的内容应严格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公告标准文本执行。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应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各项目业主单位拨付至项目施工单位的项目建设资金在委托结算库内中介机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前,月
12、计量拨付资金不得超过当月投资额的,累计拨款金额不超过项目合同总价款(不含预留金)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结算库内中介机构审核结果结算,拨付资金不超过审核结果总额的,预留实际工程结算总额的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由各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支付。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结束后,项目业主应在个月内办理项目财务决算,送审计部门竣工决算审核库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核拨付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项目业主有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拨款或追缴拨款等措施。第七章 项
13、目审计第三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严格按国家、省、成都市相关规定,实事求是编制工程造价结算书,不得弄虚作假。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计划有序开展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和重点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建设单位应严格开展工程竣工决(结)算内部审计工作,并在完成内审工作后,抽选库内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工程竣工决(结)算审核和复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考核。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在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工程结算审减率达到以上的项目,应及时移送监察或者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
14、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八章 项目验收和资产管理第三十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业主报相关部门进行质量评定合格后,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号)组织交工验收,并出具交工证书。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方可投入使用(试用)和运行(试运行);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和管护移交。市政、房屋建筑等工程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督。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业主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
15、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市政工程所涉及的道路、桥梁、环卫设施、街灯、绿化、交通安全等相关内容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办理相关手续交付管理维护机构。需环保、水务、国土等行业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应按照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项目业主应在项目结算审核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依据竣工决算批复办理核销拨款、固定资产登记、移交等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项目业主应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工作完成后
16、的三十日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发改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建设中失职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对未批先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送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决)算审计,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由审计部门直接移送纪检部门。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
17、依法追究责任,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施工图和预算等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8、依法处理。第四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违法批准设计文件的;(二)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承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如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重大疏忽造成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投资增加、规模扩大、工期延误、工程事故等,导致政府投资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日后施行,有效期年。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都办发号)、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本)的通知(都办发号)、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都办发号)同时废止。以往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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