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土地整备;4、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5、方案设计与审图;6、概算编制与审批;7、预算编制与审查;8、工程发包与合同签订;(二)施工监管阶段9、办理施工许可;10、开工建设与现场管理;11、工程变更审批备案;12、组织竣工验收;13、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审核;14、竣工资料移交归档。第六条 工程项目原则上必须按流程进行,遵循先审批后实施原则,不得提前发包、签订合同或开工,避免出现边设计边施工、先施工后定价等情况。第七条 经区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按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审批流程进行。第八条 街道零星工程项目、城管部门市政小额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建设流程另行制定。第九条
2、 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按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流程执行。第三章 管理主体及职责第十条 街道建设工程项目根据不同建设阶段分别由项目申报单位、前期主办单位、施工监管单位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一)项目申报单位包括街道内设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及社区工作站。(二)前期主办单位主要包括城建办和城管办,结合街道“三定”方案职责分工,具体如下:1、城管办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爱国卫生运动、数字化城管、排水设施、水资源保护,山地造林绿化、水土保持、“三防”等工程项目的前期主办单位。2、城建办为上述工程项目以外的前期主办单位。(三)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作为街道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管单位,负责组织施工阶段工作。(四)土地整
3、备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等工作。(五)纪检审计办对工程项目业务的发包程序和工程管理过程的廉政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六)财政办负责根据财政预算及时安排项目资金,依照合同约定核定项目拨款计划,并对项目的资金活动进行财务监督。第十一条 街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联系人制度,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作为工程项目联系人,联合城建办、城管办及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土地整备事务中心等部门开展工作,协调推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项目联系人负责全程跟踪项目进展,及时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对接联系上级行业对口部门,协助建设项目资料归档等工作。第十二条 街道成立建设工程项目评审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工程
4、变更等工程建设重要环节的评审把关工作。工程评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街道成立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招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问题,推进街道各项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城建办),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街道分管城建工作领导兼任。第四章 前期管理第十四条 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项目申报及审批。各项目申报单位填写新安街道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申报表,由前期主办单位分别汇总,按规定程序分别报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立项,列入街道建设工程项
5、目库。(二)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三)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按规定开展工程勘察(查)等相关工作。(四)方案设计及评审。方案设计完成后,街道建设工程项目评审机构必须邀请施工监管单位和使用单位参与方案评审,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重大项目方案设计需报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街道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必要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五)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工程招标。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规定委托具有专业资质审图机构审图;造价咨询单位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按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办法规定执行。其中
6、,城管类项目由城管办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后,移交城建办负责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后续招标等前期工作。第十五条 由市、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按上级相关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办法执行。第五章 工程发包及合同管理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范围包括: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设计、勘察、审图、造价咨询、监理及其它(如工程检测、鉴定,招标代理等)等工程服务类项目以及工程施工、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第十七条 按规定需要进入区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按上级有关招标管理规定执行;按规定无需进入区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零星工程发包,由街道另行制定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
7、标文件严格按照上级招投标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编制,经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执行。第十九条 所有工程项目发包,工程预算须经区造价站或街道城建办审查。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原则上在审核预算价基础上实行下浮,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施工工程1、10万元以下施工工程不下浮;2、10万以上、30万以下施工工程下浮6%;3、30万以上施工工程,原则上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2015年)的通知(深建价201615号)规定的平均下浮率执行,如上级主管部门发布新标准,则按照新标准执行;4、有行业特殊规定的施工工程项目,按行业标准执行;5、其他特殊施工工
8、程项目,确因工作实际需要单独研究下浮比例的,由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二)工程服务1、10万元以下工程服务类项目(不含设计)不下浮、10万以上下浮20%;2、50万以下工程设计不下浮、50万以上下浮20%;3、有行业特殊规定的工程服务类项目,按行业标准执行;4、其他特殊工程服务类项目,确因工作实际需要单独研究下浮比例的,由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第二十一条 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由城建办负责起草,征求街道司法部门意见后,由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订,被授权人一般是街道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城管办主办的前期项目合同,授权街道城管分管领导签订;亦可根据工程
9、实际需要,授权项目申报单位分管、挂点领导或项目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工程合同。第二十二条 合同按规定程序签订后,必须分别在街道财政办、城建办、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备案。第六章 施工现场管理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应当按规定委托监理公司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进行管理和控制。不涉及安全责任的工程,可以不委托监理,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必须委托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是施工管理的首要任务。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作为施工监管单位应采取多种手段监督施工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进行施工作业。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按照本办法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五条 市政建
10、设工程事务中心应当依照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采取有效方法严格监督工程质量。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后,工程正式开工之前,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应当主动约谈中标施工企业,要求其自觉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严格按要求履行职责,签订履约承诺书,严禁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地实行挂牌公示制度及签到制度。工程正式开工之前在施工现场显眼位置悬挂公示牌,说明工程概况,建设周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班子成员信息。合同约定需提供现场服务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须按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配备项目班子成员。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必须督促施工进度,各有
11、关部门必须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工期的各类问题。因施工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索赔经济损失。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确定施工承包方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由施工承包方提交开工报告,报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批准,明确开工日期。实际工期从开工报告批准之日开始计算至竣工验收之日止。第七章 工程变更管理第二十九条 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验收的动态管理以及告知性备案制度,不得人为拆分工程变更,降低变更等级。第三十条 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图施工,出现设计及预算清单漏项、地质情况变化、现场条件限制等不可预测因素,
12、恶劣天气影响等不可抗力因素,上级部门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另有要求,确需变更的方可进行变更。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可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依据,按程序分级审批确认。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后项目总价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概算,且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10万元以下的施工工程不得突破合同价。确需突破概算的,由责任单位牵头按市、区有关管理规定程序报批。第三十三条 工程变更原则。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应对所有工程变更进行严格把关,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13、,严格执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及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按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第三十四条 设计变更按以下流程执行:(一)提出。设计变更可由项目申报单位、前期主办单位、施工监管单位、使用单位、管养单位以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由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统筹汇总。(二)论证。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及时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形成会议纪要。(三)审批。监理单位审核设计变更文件,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变更预算。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分级进行审批,其中单项设计变更10万元以上的,须提交街道建设工程项目评审机构进行评审。(1)单项5万元
14、以下的,由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审批。(2)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提出意见,城建办审批。(3)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及城建办提出意见,街道建设分管领导审批。(4)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及城建办提出意见,街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5)50万元以上的,由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初审,报街道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批。(四)实施及备案。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按要求组织实施,并做好设计变更审批有关资料备案及归档工作。第三十五条 现场签证管理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
15、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建设内容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组织前期主办单位、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共同确认后组织施工,及时办理工程量三方联测工作。现场签证须以设计变更形式完善手续,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工程变更其他要求(一)工程变更应先批准后实施,直接带入结算,未按上述程序得到批准的工程变更(特殊情况如应急抢险工程除外)不得实施,街道办不予认可,不得带入工程结算。(二)标底(预算)存在错、漏、少算的,由城建办组织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会同原标底编制单位进行详细核实后,标底编制单位出具说明材料,工程开工60天内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
16、过期不予受理。(三)工程变更后预算清单中出现无价材料时,以最新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的材料单价为准,无法查到材料单价的,城建办牵头组织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成立询价小组并出具询价报告。(四)在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情况下,经请示建设分管领导同意后, 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可对工程变更事项进行紧急处理,同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八章 造价管理第三十七条 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应预先编制施工图,并根据施工图编制规范工程预算,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第三十八条 城建办是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业务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对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及结算进行管理。第三十九条 预算和
17、结算的编制原则上应委托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承办。特殊零星工程项目无法出具规范施工图的,工程预算可通过工程计价清单方式列出,但必须经过街道城建办审核。第四十条 工程造价结算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申请结算的前提条件1、工程按本办法规定的竣工验收办法验收合格;2、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真实、齐全、规范;3、报送的工程变更资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二)具体办理流程1、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于30个工作日内将结算资料报送至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初审。2、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报街道城建办进行结算审核。结算审核原则上由街道城建办按本办法工程发包规定委托具备专业资
18、质的中介机构承办。(三)市、区发改立项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九章 工程拨款、验收、移交与保修管理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评报告、水保报告、环评验收、水保验收、能效监测等服务类项目,其合同价款在成果通过评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全额支付;施工图审查费在完成审查任务后一次性全额支付;招标代理费在招标代理机构完成全部招标工作后一次性全额支付。第四十二条 勘察费用在承包人提交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后,支付勘察费用总额的50%,勘察费用结算经审定后支付余款。第四十三条 工程设计费用完成初步设计阶段后,可支付至设计暂定价的30%;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经施工图审查通过
19、并确定工程预算后,可支付至设计费结算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余款。第四十四条 施工项目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合同价30万元以下项目,竣工前不付款,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定后一次性付清。(二)合同价30万元以上项目,进度款按施工实际进度支付,但累计支付不超过合同价的70%;结算审定后支付到结算审定价的97%,其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且未出现质量问题后付清。(三)实行预付工程款的施工项目,必须在合同条款中设定预付款起扣点,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一般从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30%起扣;预付款比例一般为合同价20%。第四十五条 工程监理费用可参照实际施工进度比例支付进度款,工程竣
20、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支付至施工阶段监理费用的100%,剩余监理费待保修期满且未出现质量问题后付清。第四十六条 质量保修金支付申请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征求项目管养部门或使用部门书面意见后,由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向街道申报。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方式拨付,按街道财务制度分级报批后拨付款项。第四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1、工程已经全部完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报监理单位核验通过;2、竣工图纸及质量保证资料等准备齐全、规范。(二)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规定执行: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竣工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市政建设
21、工程事务中心组织前期主办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管养使用单位进行工程实体和资料检查,开展初验工作,汇总初验意见。需要整改的,由监理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整改。2、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联合项目申报单位共同牵头组织前期主办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管养使用单位开展正式竣工验收工作,提出验收结论,并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会签验收结果。3、城建办负责对验收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4、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5、市、区报建工程项目,由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联合城建办共同组织,按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并结合本
22、办法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第四十九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第五十条 工程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属施工单位责任的,使用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由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负责督促施工单位限期维修;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时,依照合同保修条款严格处罚。第十章 工程档案管理第五十一条 街道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原则上实行统一管理,档案室设在城建办,档案室的设立及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前期主办单位及施工监管单位根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及时将有关工程档案移交城建办档案室。工程前期工作完成之后
23、20个工作日内移交前期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移交施工管理、技术资料,结算审定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移交全部工程资料。第五十三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档案正式归档之前,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查阅相关工程资料,资料保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工程资料收集完备正式归档之后,工程档案提取查阅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提取、查阅档案资料。城建办负责人为工程档案提取、查阅批准人。第五十四条 工程档案由前期资料、招投标资料、施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等组成(含电子文件)。城建办档案管理室收到工程资料并验收合格后应当向移交单位出具移交清单回执。第五十五条 工程档案管理细则由城建办按照
24、妥善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另行制订。第十一章 工程监督与履约评价第五十六条 街道纪检审计办对街道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廉政监督。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二)未依法组织招标和政府采购;(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压缩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标准、增减建设内容;(四)正常情况下,未按各环节规定时限要求开展工作;(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工程;(六)转移、挤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七)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工程建设有关规范的行为。第五十八
25、条 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服务及施工企业履约评价制度。由城建办牵头组织对与街道建立了合同关系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企业,就具体工程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报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抄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被评价单位。第五十九条 出现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等工作弄虚作假或者成果文件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由街道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依法禁止其三年内从事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工作;(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章 附 则第六十条 除另有注明外,本制度所称“以上”者包括本数,“以下”者不包括本数。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街道城建办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