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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Word格式.docx

1、R4C1C2C3C4C5C6C7MWTSUG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小型配套服务设施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大型综合市场医疗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社会停车场科研教学体育设施1、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

2、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表2.5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建设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新区旧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住宅建筑低层313335400.91.01.11.2多层242628301.51.61.71.8中高层23251.92.02.2高层203.5办公建筑类40 50 2.53.035 5.06.0商业建筑类60 4.055 5.56.5类气候区:榆林市北部;类气候区: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杨凌、延安、榆林市南部;类气候区:汉中、安康、商洛。注: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第三章 建筑

3、间距3.1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采光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3.2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2执行。表3.2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地市纬度(a1)大寒日太阳直射点纬度(a2)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日照1小时日照2小时日照3小时西安3416201.311.351.40宝鸡231.321.361.41咸阳21铜川35031.45渭南311.42汉中331.251.281.34安康32421.241.33商洛561.291.38延安3

4、6361.431.471.53榆林38171.581.64杨凌大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中小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3小时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用地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3.3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建筑间距:L=i(H-h)L=建筑间距i=日照系数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的相对高度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米。3.4 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保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的日照要求。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

5、,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3.5 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3.5换算。表 3.5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15(含)15303045456060折减值1.00 L10.90 L10.80 L10.95 L1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1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3.6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45,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3.7 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

6、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8的规定。表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高层(遮挡)多层(遮挡)低层(遮挡)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两侧单侧或无(被遮挡)13-1815121086“遮挡”是指建筑南北向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位于其它建筑南侧,其为遮挡建筑,“被遮挡” 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位于其它建筑的北侧,其为被遮挡建筑。 两幢建筑相对位置东西向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分别按上表规定的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分别确定建筑间距,然后取其

7、平均值。“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建筑山墙长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长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当两幢建筑正负零不在同一高程时,以被遮挡建筑所在高程0为基准计算建筑高度。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9的规定。表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9 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

8、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3.10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9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3.11 有争议的不易确定的建筑间距以综合日照分析结果为准。3.12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的日照间距,大、中、小城市均应满足冬至日3小时日照。第四章 建筑退让4.1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以

9、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建筑基地边界另一侧有建筑物的,除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定其它关于建筑间距的要求,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还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一)民用建筑主要朝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退让。且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2米。(二)民用建筑次要朝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米。(三)综合楼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50%时按住宅建筑退让,住宅建筑面积所占比例50%时,按非住宅建筑退让。4.2 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

10、)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4.3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后退距离按表4.3控制。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表4.3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道路宽度建筑高度小于24米24-50米大于50米 40米30米,40米520米,30米4 20米3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4.4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4.3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4.5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面临

11、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4.6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非市政配套类零星建(构)筑物。4.7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4.8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高速公路边沟(坡脚)的距离应符合表4.8的要求。表4.8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小

12、距离(米)等 级建筑物后退距离(米)铁路干线、高速公路铁路支线、专用线城市地铁线(地面部分)4.9 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离距离按表4.9控制。表4.9 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退让距离(米)4.10 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规定。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4.11 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规定。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其他城市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确定。4.12

13、 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12的规定。表4.12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地下管线名称水平距离(米)架空管线给水管d200mm电力10kV边导线d200mm35kV边导线污水、雨水排水管110kV边导线燃气管低压0.7电信杆线中压B热力管线A高压垂直距离电力管线10kV及以下热力管直埋35kV-110 kV地沟0.5220 kV及以上高压线走廊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线管道0.64.13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应小于7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距桥隧坡道的起止

14、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4.14 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5.1 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等公共服务设施。5.2 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5.3 新建、改扩建

15、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5.4 在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m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300500m(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5.5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5.6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6的规定。其出入

16、口不得面向城市主干道。表5.6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项目指标单位机动车自行车备注住宅一类车位/100m2高档住宅、别墅,以低层为主。二类0.8普通住宅,以多、高层住宅为主。三类经济适用房四类0.3廉租房办公省市级行政机关、金融2其他机构旅馆高级、星级宾馆0.4一般宾馆、招待所饮食店3.6商业场所8.0体育馆车位/百座20.00体育馆:一类4000座;二类4000座体育场:一类15000座;二类15000座体育场停车位指标可适当减少。影剧院省市级影剧院其他影剧院展览馆医院游览场所市区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12.060.0古典园林、风景名胜郊区15.010.040.0一般性城市公园火车站飞机场

17、游览场所面积指游览面积,其它面积指建筑面积。5.7 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5.6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5.8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5.9 建筑配建停车位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的10%;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5.10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各类建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最低控制指标,但小汽车的最低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表5.6的规定。第六章 城市绿地和景观6.1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18、,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6.2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6.3 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6.4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表6.5规定:表6.5 道路绿地率控制指标道 路绿地率园林景观路不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不小于206.5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6.6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6.7 沿街原则不设置实体围墙。确需砌筑的实体围墙,形式要美化,与周围景观协调,高度不宜超过2.2米。6.8 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6.9 沿街建筑立面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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