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及专业在甘肃高校招生上公布,计划公布在哪个批次,考生志愿就填报在哪个批次。(2)网上填报志愿实行“一个第一志愿、三个平行二志愿”的模式。每个批次的每所学校均可填报六个专业。2.填报时间:分两次进行,具体填报时间如下:(1)第一次填报:6月23日20:00至25日20:00。本科提前批:本科提前批文理类、艺术类本科一批(普本院校)、体育类本科及特殊类;专项计划本科批:贫困地区考生填报;本科一批:本科一批文理类;本科二批:本科二批文理类、艺术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三校生本科批。 (2)第二次填报:7月31日20:00至8月2日20:本科三批:本科三批文理类;专项计划专科高职批
2、:专科高职批:专科高职批文理类、体育专科批、艺术类专科批、三校生专科高职批。(二)网上征集志愿2012年,除本科提前批、体育艺术类各批次及特殊类招生外,其他批次均实施征集志愿。1.征集批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高职批实施征集志愿,民族班、预科生、“民语类”等随批次进行征集。本科提前批、体育本科、艺术类本科一批(普本院校)、艺术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体育艺术类专科高职批以及专项计划不实施征集志愿。2.征集次数及范围本科一批(2次):第一次征集:控制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第二次征集:控制线上和线下20分内未被录取的考生。本科二批(2次):第一次征集:控制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第二次征集
3、:本科三批(1次):参照线上和线下30分内未被录取的考生。专科高职批(2次):参照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参照线上和线下40分内未被录取的考生。3.征集志愿设置及投档形式(1)志愿设置:本科一批、本科二批设两个征集志愿,即:一个第一志愿和一个第二志愿。本科三批和专科高职批设四个征集志愿,即:一个第一志愿和三个平行二志愿。每个志愿院校均设6个专业。(2)投档模式:征集志愿投档模式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院校计划缺额数的100%比例投档。征集志愿后,原填报志愿作废,二次征集后第一次征集的志愿作废,录取程序将按最新征集的志愿投档。4.征集时间第一次征集志愿时间:批次正常投档录取结束后,当晚8:00
4、时,省招生办将院校及专业的缺额计划在网上公布,考生开始填报,次日上午10:00时填报结束。第二次征集志愿时间:第一次征集志愿投档录取结束后,当晚8:征集志愿时间安排:征集批次征集志愿时间征集对象一本第一次征集7月14日20:007月15日10:控制线上未录取考生一本第二次征集7月17日20:007月18日10:控制线上及线下20分内未录取考生二本第一次征集7月24日20:007月25日10:二本第二次征集7月27日20:007月28日10:本科二批控制线上及线下20分内未录取考生三本征集8月6日20:008月7日10:参照线上和线下30分内未录取考生专科高职第一次征集8月13日20:008月1
5、4日10:参照线上未录取考生专科高职第二次征集8月16日20:008月17日10:参照线上和线下40分内未录取考生(三)特殊类考生网上填报志愿特殊招生均须按照省招办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填报志愿。1.艺术特长生和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和自主招生的考生(经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志愿均在本科提前批填报;如招生院校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前仍不能确定录取与否,省招生办将强行收回考生电子档案,按照考生本科一批志愿顺序投档。既符合艺术特长生条件,又符合自主招生条件的考生只能根据自身情况选报其中的一类志愿,省招办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顺序进行投档。2.高水平运动员。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录取必须填报高考志愿,
6、志愿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填报,录取时省招生办按考生所填报志愿顺序投档。3.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一旦办理录取手续也不能填报志愿参加其他院校的录取。同时,查询网上公布该生已录取信息。4.保送生。保送生一旦办理录取手续就不能填报志愿参加其他高校的录取。5.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报考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定向直招士官的考生,志愿安排在专科高职批次填报。省招办根据考生志愿,在专科高职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中按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照招生计划数的3倍比例将参加体检考生名单提供给省征兵办。二、填报地点有上网条件的考生可自行选择上网地点,但事先需向班主任说明情况,没有上网条件的考生
7、在学校或报名点填报志愿。全县共设县一中、县二中、县职业中专、县招生办五个志愿填报点。征集志愿期间,上网地点不作统一安排,学生自行选择上网地点填报志愿。三、填报网址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主页是我省网报志愿的唯一官方网站。考生可打开网页浏览器直接输入(电信)或(教育网),进入填报系统进行志愿填报;也可通过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主页( 和)上的网上填报系统链接进入填报系统,按系统要求和提示登录页面进行志愿填报。附件1:附件2:灵台县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填报志愿应急预案问 题 一:省招办网站中断或服务器停机。应对措施:网报志愿截止时间前,省招办网站因自然灾害、线路故障、病毒、黑客侵袭中断或服
8、务器受到突发的大流量数据冲击而停机且在截止时间前无法恢复的,省招办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检修设备,经省招委会同意,适当延长填报时限,并在各级招办网站上及时公布信息。各填报点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问 题 二:其他市(州)网络运行良好,我市全市范围内出现长时间无法联网或省招办网络无法访问。县招办立即报告市招办,市招办提出处置意见,立即汇报市网报志愿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立即报告省招办,经省招办同意启用局域网版的网报志愿系统进行填报。1.省招办给市、县招办(含填报点)下发(提供)局域网版的网报志愿系统程序软件。2.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招办由市教育局提供服务器,建立局域网,在局域网服务器上安装局域
9、网版的网报志愿系统程序软件,启用局域网版的网报志愿系统,检查、指导县上进行填报。3.县招办、各填报点建立局域网所需服务器,由县招委会或县人民政府统一提供或调配。4.以县为单位建立大局域网,或以辖区内各填报点为单位建立小局域网,在局域网服务器上安装局域网版的网报志愿系统程序软件。5.全市统一启用局域网版的网报志愿系统,组织考生继续在指定的填报点上局域网填报志愿,并对考生说明情况。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的,经省招委会同意,适当延长相应时间段志愿填报时限。6.市、县招办要在规定时间内立即汇总各填报点局域网填报的志愿信息数据。网络恢复正常则立即将志愿信息数据上传省招办;若网络无法很快恢复,市招办须确定
10、专人将志愿信息数据送省招办。7.考生若在网络中断前已成功提交志愿,可不再进行局域网填报;凡参加局域网填报,志愿信息均以局域网志愿为准,原网报志愿无效。问 题 三:其它县正常,我县全县范围内出现长时间无法联网或省招办网络无法访问。县招办及时报告市招办,市招办提出处置意见,立即汇报市网报志愿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立即报告省招办,经省招办同意启用局域网版的网1.省招办给县招办(含填报点)下发(提供)局域网版的网报志愿系统程序软件。2.县招办、各填报点建立局域网所需服务器,由县招委会或县人民政府统一提供或调配。3.以县为单位建立大局域网,或以辖区内各填报点为单位建立小局域网,在局域网服务器上安装局域网版
11、的网报志愿系统程序软件。4.全县统一启用局域网版的网报志愿系统,组织考生继续在指定的填报点上局域网填报志愿,并对考生说明情况。5.市、县招办在规定时间内立即汇总各填报点局域网填报的志愿信息数据。若网络无法很快恢复,县招办确定专人将志愿信息数据送市招办,市招办确定专人送省招办。6.考生若在网络中断前已成功提交志愿,可不再进行局域网填报;问 题 四:个别填报点出现网络中断或无法联网。管理员及计算机技术人员应立即排查故障,短时间内故障无法排除的要及时报告县招办,县招办及时联系电信部门技术人员进行解决,确实无法快速解决的,报县网报领导小组负责人,立即研究安排该填报点的考生到其他填报点或备用填报点进行网
12、报。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招办。问 题 五:填报点无法正常供电或出现供电线路故障临时停电。填报点在由电工对线路进行检查抢修的同时,及时报告县招办,县招办及时联系电力部门,积极督促、协调维修工作,确保尽快恢复正常供电。问 题 六:出现长时间无法联网或省招办网络无法访问。立即报告省、市招办,经同意后,统一启用局域网版的网报志愿系统,组织考生继续在指定的填报点上局域网填报志愿,并对考生说明情况。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的,经省招委会同意,适当延长相应时间段志愿填报时限。考生若在网络中断前已成功提交志愿,可不再进行局域网填报;凡参加局域网填报,志愿信息均以局域网志愿为准,原网报志愿无效。问 题 七:考生
13、对初始密码修改后忘记所修改的登录密码。由填报点管理员认真核实考生身份后,及时进入管理系统重置考生登录密码。重置后的考生登录密码为考生身份证号后八位。问 题 八:考生遗忘或丢失志愿提交码且无法找回。填报点负责人核实考生身份后,迅速将情况报县招办负责人,县招办负责人核查后第一时间书面传真上报市招办,市招办立即上报省招办重新获取志愿提交码,并指定专人告知考生本人。问 题 九:其它突发事件。各填报点应立即上报县招办,视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妥善处置,确保网报工作顺利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教育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3日第 41次教育部
14、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起施行。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二、将第六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
15、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将第(一)项修改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将第(三)项“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修改为“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将第(四)项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将第(九)项修改为:“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三、将第七条第(一)项中的“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修改为:“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第(二)项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四、将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16、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第(三)项修改为:“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原第(四)项修改为第(五)项。五、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17、;(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六、将第十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八、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后增加
18、一项作为第(五)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将第(五)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积分误差”修改为“积分差错”。其后各项序号依次顺延。九、在第十六条“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丢失、”后增加“损毁、”。十、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
19、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十一、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十二、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后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第三款:“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原第二款修改为第四款。十三、
20、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十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十五、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
21、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
22、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23、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
24、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
25、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
26、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
27、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