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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投资的重要概念解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Word格式.docx

1、这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向公众提供 基本医疗服务,满足社会公众的最基本医疗需求,只提供少 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例如公立医院中的特需门诊) 。常见 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几种: ( 1)公立医院。政府举办的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隶属于卫生主管部门。主要提供基本医疗 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对口支援、交流培训等, 政府也会给补贴) 。公立医院一般以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 (2)国有企业举办的企业医院。这些医院设立的初衷,主 要为国有企业的职工提供医疗服务,比如石油、石化系统的 企业医院。国有企业医院,一般以事业单位或者民办非企业 单位的形式存在, 也有个别企业医院, 没有独立的运营实体, 仅为企业

2、以自身名义领取了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3)民营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多以民办非企业 单位的形式存在。大家可能会有疑问,为何民营资本会选择 开办不能进行利润分配的非营利性医院呢?这主要是因为, 非营利性医院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下面我们会详细介 绍。 2、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 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就是所谓的可以 向股东分红。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 服务项目。营利性医疗机构通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医疗 机构的性质是如何确定的呢?当一家医疗机构申请设立时, 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 机构投资来源(国

3、家投入或是民营投入) 、经营性质等有关 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并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 或“营利性”。3、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营利性医 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 1)关于非营 利性医院的结余分配早期规定:结余不得分配给举办人关 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非营利 性医院的运营的结余不向举办人进行分配,只能用于弥补医 疗服务成本以及自身的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 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 机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10 58 号)中也有规定,非 营利性

4、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 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 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 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现阶段规定:可给 予举办人一定奖励自国务院于 2013 年 9 月 28 日颁布关于 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340 号)以来, 各地先后出台奖励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政策。 2015 年 6 月 11 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国办发 201545 号)(以下简称 “45号文”)第五条更是明确规定: “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对社会 办非营利性医疗

5、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 ”根据上述国务院的 政策,一些省市先后出台地方性法规,同意非营利性医院给 予举办人一定的回报。例如:云南省:根据云南省于 2014 年开始实施的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举 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 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长沙市:根据长沙市关于进一步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 2014 29 号)的规定, 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扣除运 行成本、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的结余部分,按 60%预留医疗 机构发展基金, 40%用于奖励举办者。河南省:河南省人民 政

6、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 (豫政 201454 号)规定,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 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关费用后,可以 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 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 率 1.2 倍的利息额。福建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医改办等部门&It;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 >的通知(闽政办 2015117 号)规定,各级政府对非营利性社 会办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 提留其它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 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

7、资额为基数 的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2 倍的利息额;非营利性社会办 医疗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可对举办者给予不超过资产增值部 分 10%的一次性奖励。 河北省: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 (冀卫规医政 2014 5 号)规定,社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 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费用 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江西省: 江 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 疗机构的若干意见 (赣卫体改字 2014 3 号)规定,社会 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 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

8、必要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 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辽宁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 2015 96 号)规定,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 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 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安徽省:安徽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 见(皖政办 201556 号)规定,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关 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 具体政策由各市、县(市、区)依据有关法规制定。 当然,部分地区仍不允许非营利

9、性医疗机构向举办人进行结 余的分配。相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组 织形式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 是可以向股东进行分红的。 ( 2) 税收政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016 号) 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 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 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 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 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 业所得税。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 断、治疗、康复和提

10、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 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 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这也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 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税收政策最大的区别之一。 ( 3)土地使用 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的规 定,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 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即,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是 可以使用划拨地的。而营利性医疗机构只可以出让方式使用 土地。但即使如此,很多地方的医疗用地基准地价,要远远 低于其他性质的土地,因此,也有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选择 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

11、( 4)抵押贷款政策对于非营利性医疗 机构:国家层面的法规明确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医疗设施 (包括非营利性医院用于医疗用途的土地、房产) ,不可用 于抵押。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 疗用途的土地,以及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 理抵押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物 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称“担保法 ”) 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 抵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五十三条规 定

1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 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 效。” 2015年 6 月 11 日颁布、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 201545 号)第二条第(七)款提出:“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 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 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对于营利性医疗机 构:为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地方出台一些规定,允许 民营医疗机构可以使用有偿取得土地、房产抵押。 杭州市 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13、杭政函 201474 号)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取得的土 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 保,申请抵押贷款。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 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 (成府发 201026 号) 规定,民营医疗机构可以用其固定资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 款。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医院会计制度 ,“固定资产”是指医 院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单位价值 在规定标准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 形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 定资产。 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 施意见(杭政函 201474

14、 号)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 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 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抵押贷款。实践操作可能与法规规 定有出入: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一些办理了出让手续、使 用出让性质土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成功使用土地房产 办理了抵押登记,并为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由此可见,各 地方土地主管部门、贷款银行对上述法规、政策的执行态度 可能并不一致。2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操 作1、 政策导向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 2015 45 号),其中明确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 机构

15、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 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因此,众多有上市预期的非营利性医疗 机构,开始探索变更性质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便享受国家 鼓励其上市融资的相关政策。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 营利性医疗机构, 2010 年 11 月 26 日颁布、实施的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 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1058 号,以下简称“ 58号文”)、卫生部有序开展部分公立医院改 制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确定原则如下: ( 1)公立 医院改制不得改变其非营利的性质; ( 2)国有企业举办的医 院可改制为营利性, 但需履行国

16、有资产处置的相关程序; ( 3)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 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 相关手续。 但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并未明确“确需转变” 的具体界限,也未系统化地规定具体的变更办法和程序。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一般流程( 1)医院内部进行清算以厘清资产,并聘请中介机构对医院资产 进行审计和评估,形成内部改制关于资产处置的方案; ( 2)内部决策。医院的举办人以及医院的内部决策机构,分别做 出决策,同意医院的经营性质变更为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 位改为公司。如果涉及国有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还需要 召开职工代表大

17、会进行表决; ( 3)主管部门的批准。行业主 管部门,即卫生主管部门(三级及以上的综合医院,通常为 省级及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其他综合医院为地方卫生主管部 门)对医院性质变更的相关事项作出批复。国有企业医院, 因涉及国有资产处置,还需要履行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 (包括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以及对经济行为的审批) ,确 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 4)至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限责任 公司设立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 5)完成医疗机构 性质变更手续,新设立的公司主体领取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办理各项经营资质、许可证的变更。办理社 会保险定点资格承继等手续; ( 6)民政部门批准民办非企业 单

18、位清算注销。需关注的是,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取 得医疗相关经营资质需要一定时间。通常情况下,需待新主 体办理取得其开展经营所需的一切经营资质后,再办理民办 非企业单位的注销工作,以避免过渡期间新主体无照经营。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的过程中,可能还会涉及补缴税 费,我们会在下一段详述。 3、 经营性质变更中的注意事项 (1)不同省市出台的相关规定不同,需根据具体的规定制 定、调整方案例如,在实践中,有些省市要求,社会办非营 利性医疗机构发生变更主体时,增值部分应当留在原非营利 性医疗机构中。 或者有些省市要求, 先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 再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等。我们需要根据不同地方的地方

19、性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改制方案。 ( 2)关于补缴企业所 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 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4 年 1 月 29 日发布的关于非营 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413 号),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如注销后的剩余 财产未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且未由登记管理机关 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由此可知,民办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过程中,主管税 务机关可能对其免税收入追缴企业所得税款

20、。环球律师事务 所 1984 年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 设立, 2001 年初改制为合伙制。环球是中国改革开放后最 早成立、在中国律师业中居于显著领先地位的大型综合性律 师事务所。关于医疗健康行业,最新出版的钱伯斯杂志对环 球在医疗健康领域的表现给予了高度评价,并持续五年将环 球列为提供“医事法”专业法律服务的最佳律师事务所( Band 1)。同时,中国法律商务( China Law & Practice )亦将 2013-2016 年度生命科学领域最佳律师事务所授予了环球。(注: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只是收取少量整理收集费用,请 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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