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 2.2.5 若供方未能按期通过PPAP认可,则需提交一份详细的整改计划表。2.2.6 2.3 技术标准2.4 2.4.1 供方货物基本质量要求按需方最新颁布的企业技术标准,需方未提供企业技术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供方企业技术标准执行。需方企业技术标准包含了货物主要性能指标及抽样标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品牌、包装、运输和储存等内容。供方认可需方有权随时更新该企业技术标准,并且更新后的企业技术标准发送给供方即对供方有约束力。2.4.2 2.4.3 需方验收供方货物时以标准为依据,对质量标准有争议的,在需要时以封样样品为准。但需方不知道封样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供方交付的货物与样品相
2、同,其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货物的通常标准。2.4.4 2.4.5 有关质量要求,双方在供方制造产品前或交货前、变更时,须对以下质量要求进行确认:2.4.6 由需方做成,正式交给供方的图纸、规格书、规范、样本等(含需方委托供方做成的图纸、规格书、样品等)。 由供方编制,需方书面确认的图纸、规格书、规范、样本等。2.4.7 供方需识别和控制需方在图纸及技术文件中要求的特殊特性。2.4.8 2.5 法律法规要求2.6 2.6.1 供方提供的货物必须通过国家性、区域性强制认证的,供方应通过相应认证。2.6.2 2.6.3 由供方提供的认证应附有可进行核查测试、测评的必要资料。如果需方的测试结果显示该货
3、物与相应安全标准不符,供方必须立即改善,并对需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全部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2.6.4 2.6.5 需方产品在通过国家性、区域性强制认证的过程中,供方应当提供技术资料并在认证过程中提供技术性支持、承担所提供货物的认证与费用。2.6.6 2.6.7 需方产品在通过国家性、区域性强制认证的过程中,供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样品和技术资料能够一次性通过强制认证。任何时候,由于供方的原因导致的需方产品进行重复性认证,供方应当承担认证费用以及需方重复性认证支出。2.6.8 2.6.9 由于供方的原因导致强制性认证不能依计划通过认证的,需方有权全部取消订单和退货。2.6.10 2.6.11 从首次送
4、样认证之日起,供方按需方要求进行设计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认证作为有效的认证。2.6.12 2.7 质保政策2.8 2.8.1 燃油车零配件质保期为4年或10万公里(非运营车),新能源车零配件质保期为6年或15万公里(非运营车),运营车零配件质保期为1年或10万公里,特殊易损耗件的质量期限由需方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明确。2.8.2 2.8.3 质保期以购车发票日期开始计算,时间或公里数以先到者为准,任意一项超出,质保期自动结束。2.8.4 2.8.5 供方所提供的零部件和材料在质保期内出现任何问题,供方应按需方要求无条件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需方损失、或向需方支付违约金等责任。2.8.6 五、 供
5、方质量保证措施六、 3.1 质量管理体系3.2 3.2.1 供方有义务按ISO9001标准或TS16949的要求建立一个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责任维持这个体系的零缺陷目标和不断地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需方有权随时更新该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更新后的质量管理体系发送给供方即对供方有约束力。3.2.2 3.2.3 供方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需要得到第三方认可机构认可并向需方提供认可证明文件。3.2.4 3.2.5 供方允许需方通过审核手段,来检查其质量管理是否达到需方的要求。审核可以是对一个体系、或一个过程、或一个产品进行。3.2.6 3.2.7 供方应具备符合产品要求的检测设备和手段并应允许需方接近所有的
6、操作设备、试验中心、仓库及邻近区域,并且可以检查与质量有关的文件。3.2.8 3.2.9 需方会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供方。如果需方认为应采取一些纠正措施,供方应即时拟订措施计划,在一定期限内(最多四个星期)执行,并将结果反馈需方。3.2.10 3.2.11 当供方有外包过程或其供应商对产品有重要影响时,供方有责任让其供应商建立和维持质量管理系统来保证供方的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供方应给需方提供对供方供应商进行审核的机会,如需方要求,供方应更换供应商。3.2.12 3.2.13 若需方有要求时,供方应提供合格供方清单并经需方认可。供方因故需变更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应书面通知需方,经甲、乙双方认定合格后才能
7、进行有关变更。未经需方认可而擅自变更供应商,并使用其原材料,需方将追究供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终止供方的供货资格。3.2.14 3.3 生产过程3.4 3.4.1 供方应将产品制作工序和特殊岗位提交给需方进行过程确认:3.4.2 过程确认包括人员资格的鉴定、设备的认可、使用的原材料确认、使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适宜的生产和服务环境(以下简称人、机、料、法、环)。 当人、机、料、法、环、测发生变化时,供方应提交给需方进行再确认。 人员认可至少通过以下方面执行:特种岗位的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证,其他人员应至少满足其上岗要求 工艺评定/工艺验证应确保对工艺条件进行了充分验证,需方要求时供方应当使用正交
8、试验的方法确保对所有使用的工艺参数范围进行了验证。 供方应保留上述所有过程确认和再确认的记录。3.4.3 供方应确定产品的重要特性及其工艺过程的保证能力(如Cpk监控),并且供方在批量供货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质量控制能力指标的实际值(如Cpk)。3.4.4 3.5 顾客通知3.6 若供方在发货后或货物已交付给需方时,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应立即通知需方采取应急措施或者追溯并收回该批次物料,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七、 变更控制八、 4.1供方产品及其下级供应商在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有可能影响零部件质量的相关工序的作业人员、设备、材料、作业方法等的变更或下列变更时(以上变更统称为工程变更),供
9、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需方提出申请,经过双方技术部门进行必要的验证和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投入生产,并签订相应的技术协议和质量保证协议,未经需方书面认可,供方无权单方面擅自变更技术状态,否则视为供方违约,需方有权就所遭受的损失要求供方赔偿。 材料变更:使用的材料与已得到许可的零部件中使用的材料不相同时,或者关键材料的来源发生变化时。 模具变更:使用新模具或修改后的模具时。 制造工艺的变更:制造工艺及工序发生了变更事项时。 生产工厂的转移:模具或设备转移到其他场所时。 下级供应商的变更:配套企业变更。 表面处理的变更:热处理、表面处理等材料处理方法变更时。 闲置模具的重新启用:重新启用闲置半年(
10、含)以上的模具时。4.1 供方在变更上述内容之前应首先进行变更的评审和验证,如需方要求时供方应进行试验或检测产品性能是否满足产品技术标准要求。当零部件状态或设计原理发生变更时,供方应进行产品型式试验。除非得到需方书面同意外,试验均应由需方检测中心完成,费用由供方承担。在变更验证(含试验)完成以后,供方应向需方提交变更信息和试验报告,由需方对变更信息进行书面确认和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在未获得需方书面批准之前,供方产品不得出厂交付。4.2 4.3 经需方书面批准的变更,供方应评价变更的影响,向需方书面申报物料/产品的切换方案,且在获得需方书面批准后按下列方案将后续产品切换成变更后的产品。因切换造
11、成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切换方案可包括:4.4 自然切换,旧物料继续使用,用完后必须更换新物料。供方应与需方沟通评估,给出切换时间。 立即切换:1) 立即切换,仅允许使用新物料,旧物料立即报废;2) 3) 立即切换,但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已制成产品允许出厂并交付需方继续使用;4) 5) 立即切换,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已制成产品也不允许出厂,但已发货产品允许交付需方使用;6) 7) 立即切换,已制成产品不允许出厂,已发货产品须全部召回。8) 4.5 供方应保持工程变更顾客批准和实施记录。4.6 4.7 供方在发生以上变更时,需要根据需方要求重新提交PPAP。4.8 4.9 需方工程变更时,将以传真或书
12、面形式向供方发出变更通知单。所有零部件工程变更必须由附件中需方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无效。4.10 4.11 在接到需方工程变更通知时,供方需进行变更影响的评价,双方达成一致后按上述4.3执行。4.12 4.13 供方在发生上述变更时未通知并经需方同意的,需方根据配套产品的重要程度一次性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50000元,并有权延迟支付货款直到供方按需方要求整改完毕;同时供方要承担由于私自更改状态引发的一切后果。4.14 九、 包装、标识和可追溯性一十、 5.1 供方依据产品要求制定包装标准,如需方提出特殊要求应按照需方要求执行。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严禁摔打、剧烈碰撞、淋雨、受潮
13、,不允许出现损坏或变形,供方应确保其包装在送达需方之前包装不损坏、各产品无质量问题。在到达需方之前所发生的质量问题,责任由供方方承担。5.2 5.3 供方需要对产品进行永久性标识,标识应明确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等信息。5.4 5.5 供方应明确产品的追溯性要求,一旦出现需要追溯的情形,供方应能够对已出厂产品进行追溯,并能够及时通知需方。5.6 5.7 供方应识别并保持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效的产品标识,如CCC标识。5.8 5.9 产品外包装上的质量标识:5.10 供方须按需方提供的相关样板产品标识单进行标识(贴于外包装侧面右上角),否则需方有权拒绝验收供方该批产品。(图1); 当需方发现
14、供方产品出现不合格需要整改时或供方的产品发生变更时,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现有库存数量,在需方评估为可用的情况下,供方必须在出货时标识库存消耗标识单(图2),并在消耗原因栏中说明原因,库存消耗单须与产品标识单并排标示。 变更后的新状态产品,供方在出货时须在外箱标明为“更改后的产品”,并在外箱上说明更改原因。变更物料标识模版(底色-橙色(图3);量产后按BYD公司统一标识单(图1)图1图2图3一十一、 质量问题处理及信息传递一十二、 6.1 反应时间及整改要求6.2 6.2.1 对于需方在使用供方货物时出现的任何技术、质量问题,供方在收到需方投诉后,必须立即予以处理、改善;供方在收到书面投诉后,必须在
15、_1_工作日内提供临时改善对策,_3_个工作日内向需方提供书面的解决计划。6.2.2 6.2.3 需方在进厂验收、生产过程、售后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供方发出质量问题信息反馈,供方应立即做出反应,并按8D程序实施质量问题的处理;供方应在收到质量问题信息反馈相关单据后3个工作日内向需方做出书面回复,回复内容应包含:根本原因分析、临时对策实施方案、实施永久性纠正措施方案、预防再发生方案.需方供方发出质量问题信息反馈返回8D报告受理质量信息反馈,按照8D程序进行处理:1 建立解决问题小组2 3 问题描述4 5 临时对策实施及确认6 7 根本原因分析8 9 选择和验证纠正措施10 11 实施永久
16、性纠正措施12 13 实施预防再发生措施14 15 关闭项目。6.2.4 供方应提供售后服务人员或技术人员的联系方式或电话,对于产品功能方面出现质量异常的,需方通知供方派人现场解决的,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24小时内派驻售后服务人员或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服务。需方在进厂验收、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需方通知供方派人现场解决的,供方人员应在接到需方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到达需方现场。若售后出现质量问题时,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按下述时间及时到达需方指定现场:指定现场在供方所在省/市内,供方应12小时内到达现场;现场在供方所在省外,供方应36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其质量问题。逾期不到现场解决的,需
17、方有权向供方按照50元/小时收取违约金。6.2.5 6.3 到货验收及异常处理6.4 6.4.1 供方提供的每批产品,必须在出厂前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试验,并出具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材质报告,注明相应的主要测量尺寸和性能试验结果。否则需方拒绝验收供方该批产品,并有权通知供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取回该批产品。其中出厂检验报告应有产品名称、图号、批次编号、数量(合格证对应的数量)、检验员签章、出厂日期等。6.4.2 6.4.3 供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要求提供尺寸检测报告、材质证明报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和上述报告不符合供方要求时,需方有权将该批产品拒收或退货处理。6.4.4 6.4.5 供方在批量供货后,每年
18、12月份前至少向需方提供一份当年的型式检验报告,该型式检验报告应为第三方对供方所供产品的质量确认报告(包括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出具的试验报告或经需方同意的供方检测部门出具的试验报告)及全尺寸检测报告,作为需方评定零部件质量的依据之一。因本条所产生的检测、检验、试验所需费用由供方承担。6.4.6 6.4.7 根据供方产品质量状况,需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供方产品进行质量抽查或驻厂验收,但质量抽查或驻厂验收结果并不表示供方已经供应的产品或将供应的产品质量已符合本协议及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约定。6.4.8 6.4.9 需方在收到供方产品后的验收(以下称“到货验收”)按需方来料技术规范或技术协议进行检验(
19、包括但不限于抽样数量和检验项目),在被抽样件中如出现功能、状态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异响、渗油、弹簧失效、不回位等),按ISO/TS16949:2009规定的零缺陷(AQL为0)验收标准执行;在被抽样件中如存在外观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生锈,毛刺批锋过大,油污,铁屑,产品无永久性标识等),按需方外观接受准则执行。6.4.10 6.4.11 需方在验收供方的前一批供货产品时如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功能性能失效、关键尺寸不合格等),在经过需方反馈后供方已经有改善措施的,连续5批需方有权按照GB/T2828.1-2003规定加严检验,需方在执行加严检验时的被抽样件中发现仍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20、时,需方将有权视情况按抽样样件总数按1-5元/件的标准收取检验费。6.4.12 6.4.13 验收检查不合格时,需方将结果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需方要求的时间内向需方交付替代品或按需方指示进行处理。6.4.14 6.4.15 需方认为必要时,可以派需方人员到供方驻厂监督其质量状况,费用由供方全部承担。供方应予以配合。6.4.16 6.4.17 因供方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需方发生挑选、返工、返修时,供方应支付的相关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工时费(按80元/小时/人计算)、能源费(如水、电费)及相关的材料费等。6.4.18 6.4.19 因供方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需方停线(含需方顾客停线),
21、供方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偿,赔偿费最低按30000元/小时计算。6.4.20 6.4.21 关于到货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率大于等于10%的批不合格的按以下处理:6.4.22 对于供方所供产品在本月内仅一批不合格的需整批退货且索赔1000元; 对于本月内两批以上不合格的需整批退货,且第一批索赔2000元,以后每增一批不合格整批退货在上次索赔额上多索赔1000元; 当月因批不合格产生的索赔额最大至10000元。(举例:如本月3批不合格,则索赔款为:2000300040009000元;本月四批,索赔款一万元)6.4.23 到货验收时,需方品质部门如判定不合格,由需方各相关部门会签得出不合格物品
22、使用结论,需方按以下进行索赔:6.4.24 不合格率大于等于10%,结论为让步接收时,由需方根据不合格情况按此批产品货款的10%-20%进行索赔。 不合格率小于10%,结论为让步接收时,由需方根据不合格情况按此批产品货款的5%-10%进行索赔。 如判定为挑选使用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其中挑选工时费按照6.2.9条款承担,对挑选后产生的不良品或报废品由需方通知供方自付费用取回。 当供方来料被让步接收时,若不合格项目为需方要求的重点管控项目(如气味性)时,应按此批产品货款的10%-20%进行索赔。 未通过PPAP时,需方按此批产品货款的5%进行索赔。 未通过PPAP和供货出现不合格应当同
23、时予以索赔。6.5 生产过程中发现不良6.6 6.6.1 需方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供方产品有质量问题时按以下处理:6.6.2 异常件的数量占当月使用总量的3%以下(不含3%)时,对其不合格配套件按1*每件套的价格计算违约金; 异常件的数量占当月使用总量的3-5%(不含5%)时,对其不合格配套件按2*每件 异常件的数量占当月使用总量的5-10%(不含10%)时,对其不合格配套件按3*每件 异常件的数量占当月使用总量大于等于10%时,对其不合格配套件按(5至8)*每件6.6.3 上述异常件由需方通知供方在规定期限内自付费用取回。6.6.4 6.7 售后质量问题6.8 6.8.1 由于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
24、成需方总成报废的,按照报废损失金额的2倍进行索赔。6.8.2 6.8.3 由于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总成返工/返修的,返工/返修工时费按100元/小时/人计算,能源及材料等其他损失金额按实际损失的2倍进行索赔。6.8.4 6.8.5 因供方问题需进行技术升级/召回,供方应承担与技术升级/召回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工时费、材料费等。6.8.6 6.8.7 因技术升级/召回而引起需方售后问题,供方应承担全部责任。6.8.8 6.8.9 若因供方产品原因导致需方品牌、荣誉受损(包括但不限于出现客户满意度下降、法律投诉、媒体曝光、人员伤亡等情形)的,需方有权视具体情况(包括事故影响程度
25、、损失程度等)对供方进行追加索赔。6.8.10 6.9 低级错误6.10 供方物料发生低级错误(混料、少料、标识错误、产品外观明显缺陷、漏工序等),应承担每次1000-5000元违约金。 需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处理:退货、让步接收、挑选使用等。6.11 不合格品确认和处理6.12 6.12.1 不合格产品的确认6.12.2 需方通知供方定期对需方在到货验收及生产过程、售后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确认,从通知供方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供方未进行书面确认,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供方同意按需方的意见处理。 若供方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双方根据本协议及双方约定的产品合格与否的判断标准对产品进行再
26、次确认,明确责任归属。对于售前质量问题(即供方产品未上线使用或虽上线使用但未出售给消费者)的判定,最终以供方相关质量检测部门的意见为准。对于售后质量问题(即供方产品经需方安装在其车辆上并出售后)的判定,以在三包期内经需方授权的服务店(即4S店)检测,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并退给需方的,视为供方产品有质量问题,具体以比亚迪销服系统为准。6.12.3 对不合格产品的定期处置6.12.4 对于经处置后需方认为可以返回供方的不合格产品,供方需办理退库手续; 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退货通知后的一周内办理退库,否则供方应按逾期办理退库的时间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具体如下:1) 逾期在3日(含3日)以内,每逾期一日,供方应
27、按照该批货物总价值的5向需方支付仓库占用费;3) 逾期超过3日的,超过三日的部分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照该批货物总价值的10向需方支付仓库占用费;5) 当供方所支付给需方的仓库费用与该批货物价值同等时,如供方仍未办理退库,供方同意需方可用此批货物抵偿该批货物的仓库占用费。 若需要需方协助办理退货手续,产生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在协助的过程中出现异常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因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异常除外。6.13 以下情况需方有权停止使用供方产品、终止与供方的合作且不承担任何责任:6.14 6.14.1 安装尺寸不符合要求,属于批质量问题(不合格率大于等10%为批质量问题),经需方反馈30日没
28、有得到改进的。6.14.2 6.14.3 使用性能不符合要求,属于批质量问题(不合格率大于等10%为批质量问题),经需方反馈后30日没有得到改进的。6.14.4 6.14.5 因产品性能不符合约定导致异常件的,当月该类异常件的数量占当月使用总量的10%以上。6.14.6 6.14.7 对售后的质量和产品经需方销售给终端客户后被退回的售后退件情况进行分析,对返修或退货率高于0.27%(含)。6.14.8 6.14.9 供方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即可能影响人员安全、可能导致需方产品的生产、销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影响整车使用功能和性能的质量问题。6.14.10 6.15 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应该支付的赔偿、违约金、扣款等,若供在接到该书面通知后,没有在24小时内给与书面反馈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的,视为供方认可需方的判定及处理方法,需方有权直接从应付货款中扣除上述费用。如双方有争议,则在争议未解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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