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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5209篇Word格式.docx

1、A、汽车销售商在销售车辆时提供办理过户所需的必要文件B、保管人在被保管物品存在损坏危险时及时通知寄存人C、工程技术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保密义务D、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状况进行保密的义务第12章第3节主债与从债A本题涉及对附随义务的理解问题。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根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义务。附随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本题中选项B、C、D属于附随义务,选项A不属于附随义务。3.甲遗失手链1条,被乙拾得。为找回手链,甲张贴了悬赏500元的寻物告示。后经人指证手链为乙拾得,甲要求乙返还,乙索要500元报酬,甲不同意,双方数次交涉无果。

2、后乙在桥边玩耍时手链掉入河中被冲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6题,单选)A、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B、乙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C、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D、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第8章第5节拾得遗失物本题考查拾得遗失物、悬赏广告。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入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乙如果将手链交还给甲,则有权要求甲支

3、付500元。但乙没有履行该义务,且手链已经被河水冲走,无权要求支付500元,故A项错误,B项正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4.胡某是甲动物园大猩猩馆的员工。某日,游客乙携5岁小孩丙前往动物园参观大猩猩馆。在大猩猩馆旁边竖有警告牌“禁止拍照”“请不要将小孩举高高”。但由于胡某当时上厕所不在岗位,乙便将丙高高举起,让丙给大猩猩拍照。大猩猩因受刺激,将排泄物扔向丙,致乙、丙摔伤。就上述案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由胡某承担赔偿责任,因胡某未尽到注意义务B、由胡某与乙共同承担,因胡某未尽到注意义务,乙也未尽到监护职责C、由甲动物园

4、承担责任,因为甲动物园为雇主D、由甲动物园和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甲动物园是雇主,同时乙未尽到监护职责第31章第7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D本题涉及雇主责任的问题。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同时,应当予以注意的是小孩的父母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由于题干中明确交代大猩猩馆旁边竖有警告牌,但乙仍然不顾告诫。就上述事实,应当认为乙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D。5.孙某的以下行为,行为无效的是:A、7

5、岁时,受赠儿童自行车一辆B、10岁时,在父母陪同下选定并购买手机一部C、13岁时,受赠数码相机一台D、16岁便不再上学,以打工维生,17岁时为庆祝工作满一年,购买平板电脑一台第2章第2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选项A中孙某7岁时受赠儿童自行车的行为无效。依民法总则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选项B、选项C中孙某的行为有效。

6、依民法总则第18条中,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D6.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违约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第19章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关于合同成立的原则规定。原则上,只要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

7、同就成立了。达成一致的时间标准是承诺生效之时。当然,存在若干例外(此处不赘)。但是,承诺作为意思表示,须符合五个构成要件:(a)由受要约人作出;(b)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c)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不得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d)在承诺的期间内到达要约人;(e)具有受拘束的意思。不仅如此,承诺7.下列四种情形中,乙有权请求甲按照双方的协议向自己支付100万元的是哪一种?A、甲、乙离婚时约定:若甲于三年内再婚,应付乙100万元。甲于离婚后一年内再婚B、甲、乙为断绝二奶关系约定:甲、乙分手,甲以个人财产赠与乙100万元,用于乙今后的生活。C、甲、乙结婚时约定:若结婚满三年甲不能升迁至副处级,双方

8、立即办理离婚手续,甲支付乙100万元。结婚三年半,甲仍为副科级D、甲、乙(系养兄弟)约定:养父母的房屋归甲所有,甲补偿乙100万元。该协议自养父母双亡后生效。后甲、乙的养父母先后去世第4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A选项中,该约定过度限制甲的自由,有违善良风俗,该约定无效。B选项中,为断绝婚外性关系而约定向另一方支付生活费,不违背性道德,无违善良风俗之虞,该约定有效。C选项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预立离婚契约的,有违家庭伦理,妨害婚姻,违反善良风俗,该约定无效。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甲、乙在养父母健在之时预立养父母遗产分割协议,有违家庭伦理道德,违反善良风俗,该协议无效。故D选项不当选。综上,本

9、题的正确答案为B。8.刘冰在北京链家撮合下与任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任霞收到首期房款后,向刘冰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交纳首期房款后,任霞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刘冰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刘冰的做法正确,因任霞未完全履行义务B、刘冰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任霞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C、刘冰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任霞未履行义务D、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任霞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第13章迟延履行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

10、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因此,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选项B错误。不9.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

11、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2012年卷三13题,单选)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第15章债权让与本题主要考查债权让与、债务承担。本题中,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甲将债权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时,都未通知债务人乙,因而该债权让与对乙不发生效力,但这并不影响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后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因此甲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的债权转让行为都有效,故A、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84条,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得到了债权人甲的同意,因此该债务承担有效,故C项错误。乙将债务转让给戊,乙不再是

12、债务人,若其清偿10万元债务,则构成代为清偿,有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向现在的债务人戊追偿,故D项正确10.1月1日,甲给乙发短信表示愿意将一辆BMW汽车以2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10天内回复有效。1月2日,乙给甲发短信说:若甲愿意将价格降至22万元,则自己决定购买。甲接到短信后未予回复。1月6日,乙又给甲发短信表示:同意以28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两天后即前往付款取车。甲接到短信后又未予回复。1月9日,乙携带钱款前往甲处取车时,才发现甲已于1月8日将车出卖给丙,已经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但尚未交付。乙给甲留下28万元,强行将车取走。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A、甲、乙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成立并生

13、效,价款为22万元B、甲、乙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价款为28万元C、丙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D、丙有权请求甲交付汽车第20章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合同法第20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同时,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有关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据此,乙于1月2日发给甲的短信构成对甲之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甲的要约因此失效,乙自此丧失承诺的资格。乙于1月2日和1月6日发给甲的短信都是要约,且属于以对话方式作出且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且未规定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应即

14、时承诺。同时,合同法第20条第(三)11.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关于乙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11题单选)A、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构成重大违约B、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C、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D、主张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而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第4节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本题主要考查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而是承租人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享有的法定权利。因此,甲将房屋出

15、卖给丙没有通知乙,并不构成违约,故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是出租12.关于合同解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错误的?A、地役权人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催告后未付款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B、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的,则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

16、承租人C、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受人迟延支付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D、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20,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8章合同解除的效力物权法第168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后未支付费用。可见,在地役权人未支付到期的价款时,供役地权利人须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后地役权人仍不支付的,供役地权利人才享有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权利。故A选项的表述错误,当选。合同法第232条

17、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13.甲委托乙去外省为其购买高级龙井茶10斤,乙到达目的地后因为突发感冒而住院,并且联系不上甲。为避免时机错过,于是委托了同行的丙某代为购买10斤茶叶。回来后,甲发现了乙已经转委托,表示不认可该代理行为。为此双方产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构成转委托,应当经甲同意B、如果甲不追认,乙应当自行承担损失C、乙的行为构成紧急代理D、丙的交易结果不能归之于甲第5章代理的类型C本题涉及转代理中的责任承担问题。依照民法总则第169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转委托需要经被代理人同意,但构成紧急代理时除外。

18、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紧急代理,因此ABD错误,C正确。14.甲委托乙购买一辆悍马汽车,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乙与丙签订买卖汽车的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购车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的委托的情况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丙有权要求甲支付购车款B、丙请求甲支付购车款不能获得清偿时,可以要求乙支付购车款C、丙只能要求乙支付购车款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乙受甲的委托,为了甲的计算,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丙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时,丙不知道乙与甲之间的代理关系,乙的行为构成隐名的间接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二款的规定,受托人乙因委托人甲的原因对第三人丙

19、不履行义务,乙应当向第三人丙披露委托人甲,丙可以选择委托人甲或者受托人乙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故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丙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丙一经选定相对人,不得变更。如果丙要求甲支付购车款,意味着丙以推定的方式选择甲作为合同的相对人,丙就只能要求甲支付购车款,不得变更相对人,故B选项错误。丙不得15.甲家住在某小区第1层,一日在公用的庭院靠近自家房屋的地方进行露天烧烤,生起火后甲出门去接在邻居家串门的女儿回来,烧烤架不慎起火,甲的房屋有被烧毁的危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住在2层的乙端了一盆水欲浇灌自家窗台上种植的花草,听到门铃响不慎脚底打滑,一盆水泼向窗外刚好扑灭甲的烧烤架的火,乙

20、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B、某丙到该小区访友,路过庭院时发现烧烤架起火并有蔓延之势,丙因不知水在何处,只好脱下自己的皮衣将火扑灭,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甲应赔偿丙的皮衣损失C、同住1层的丁接儿子放学回家,看到庭院内的烧烤架起火,担心火势蔓延,危及自己的房屋,即脱下自己的外套扑火,同时叫儿子赶快回家取水来灭火。丁的儿子在回家取水途中因奔跑过快而摔倒,丁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甲应赔偿丁的外套损失,但对于丁的儿第16章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

21、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学理上认为管理人在具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的同时。兼具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仍成立无因管理。并且只要求管理人在为管理行为时主观上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即可,至于管理行为的后果在所不问。选项A乙并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而去管理他人16.老谭与妻子郭某一直居住在单位公租房内,郭某去世后,老谭雇佣保姆赵某照料自己,后二人登记结婚。老谭用婚后领取的10万元退休金,购买了该公租房,并将房产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后老谭将该房屋出卖于他人,买方交付了房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8年仿真模拟题)A

22、、房屋属老谭、郭某共有B、房屋属老谭、赵某共有C、房屋属老谭所有D、房款属郭某所有第24章夫妻财产关系本题考查夫妻财产关系。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老谭婚后领取的10万元退休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与其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为赵某而不是郭某。因此,该10万元退休金应属于老谭和赵某共有。老谭以该钱款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老谭名下,但也应认定为老谭和赵某共有;出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亦应属于两人

23、共有。17.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与之前规定的重大不同在于:(a)按照以前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b)侵权责任法的精神是反对工作人员承担连带责任。自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修改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

24、4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工作人员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18.李明像平常一样走在上学的路上,过马路时突然有一辆车闯过红灯驶过来,李明为了躲避来车掉进路边正在施工的排水沟中右腿骨折,该施工单位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识。李明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A、施工单位没有设立警示标识,应当承担损失B、汽车司机的违章驾驶行为是造成李明受伤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损失C、施工单位和汽车司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D、施工单位和汽车司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根据过错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第8节物件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本题涉及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

25、人侵权。共同侵权是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的行为,需要共同侵权人有意思联络(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是本案当中施工单位和汽车司机没有意思联络,因而不属于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本案当中,施工单位和汽车司机的违法行为偶然结合,导致李明掉进排水沟,属于无意思联络的侵权,因此D正确。19.甲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给乙保管,乙因为急需资金就将电脑质押给善意的丙,丙暂时将电脑委托给丁保管,保管费用200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丙对电脑享有质权B、保管费最终应当由丙承担C、甲的损失由乙赔偿D、保管费最终应当由乙承担第10章动产质

26、权担保法解释第84条的相关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丙善意取得对电脑的质权,给动产所有人甲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乙赔偿,因此选项AC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73条的相关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以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丙事先支出的保管费用当然在担保范围之内:乙最后要赎回质物或者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将质物20.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2016年卷三1题,单选)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第1章民法的调整对象本题主要考查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A项,公民和税务机关之间所为的退税行为中,税务机关并不是作为平等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其和公民甲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故A项错误。B项,乙发布寻物启事的行为属于单方允诺,是特定人和不特定人之间的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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