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聘方: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工作岗位和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受聘方聘于 部门从事 工作。二、合同期限聘方根据受聘人工作岗位的性质,采用第种合同形式:(一)固定合同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至 200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二)无固定合同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双方终止本合同。三、工作时间(一)聘方采取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即受聘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一星期五)。部分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因工作性质不同,可在此原
2、则下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二)聘方由于工作经营需要,经与受聘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受聘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三)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受上款规定限制。四、工资(一)聘方根据受聘人的工作岗位性质和薪酬福利制度,采用第工资制:1、固定工资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元;2、底薪+提成工资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资标准(底薪)为人民币元,并依业务考核制度,根据受聘人每月完成的业务额,发放业务考核工资。3、业务提成制。聘方对受聘人采用松散式管理。受聘人按一定比例享受业务提成。聘方以此作为受聘人每月薪酬发放薪资。(二)聘方每月 日为发薪日。(三)聘方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四)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