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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Word文档格式.docx

1、“人不足与适也,政不足间也;唯大人为能格君心之非。君仁,莫不仁;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译文孟子说:“君主用人有不当不必于指责,君主行政有不当也不必过于非议;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纠正君主思想上的错误。君主如果讲仁爱,人民没有不仁爱的;君主如果讲道义,人民没有不道义的;君主如果端正,人民没有不端正的。国君一旦端正国家也就会安定了。”7韩非:“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法家提出了新的治国之道第一个必要的步骤是立法。韩非写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通过这些法,告诉百姓,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法一经公布,君主就必须明察百姓

2、的行为。因为他有势,可以惩罚违法的人,奖赏守法的人。这样办,就能够成功地统治百姓,不论有多少百姓都行。规范性、强制性、公正性、平等性、宣明性 8.“毋苛事,节赋敛,使民以时”对人民不要苛求刁难,而应该减少赋税;重视农业播种收割的时间,执政者要按照农时使用民力。指在农闲时使用民力,避免影响农业生产:那么人心欢愉,政治自然就会清明。9“夫民之生也,规规生食与继”: 人类刚一降生,便本能地懂得饮食生育的道理。不婚娶交配人类便得不到繁衍,这样也就谈不上持守地道;无饮食来源人便不重养育,这样也就谈不上持守天道。10.孔子:“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中,孔子说: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3、译:当管理者自身端正,作出表率时,不用下命令,被管理者也就会跟着行动起来;相反,如果管理者自身不端正,而要求被管理者端正,那未,纵然三令五申,被管理者也不会服从的。 以身作则正人须先正己 11.管仲:“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形势解篇中说:立法要考虑百姓的切身利益,不要盲目立法,君主所立法的目的是要使百姓更好的生活,禁止一切危害到百姓利益的行为。法之所以能推行,就在于这样的法符合百姓的利益,法令合乎民情,就能使百姓自愿接受。那么法令就会像从高原向低处流水一样畅通无阻。12.荀子:“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荀子在王制中提出

4、:“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yun tu)、鱼、鳖、鳅鳝孕别之时,罔罟(wng g)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这是讲环境保护的,植物正在发育的时候,不能进山砍树。鼋鼍鱼鳖鳅鳣繁殖的时期,不能用网捕捞,不能用药捕捉。一年四季应当根据季节根据植物的生长规律播种庄稼,这样庄稼才多,老百姓以后才有充足的粮食。在野外也应当根据自然界的规律在适当的时候给予保护,防止干扰,这样鱼鳖会又多又好,百姓明年才能捕捞到鱼鳖。对于树林在恰当的时候伐木育林,这样百姓来年才有多余的树林

5、。要求人们在利用自然资源和进行农业生产时,要顺应生物的繁育生长规律,维护生态平衡,这样才能源源不绝的从自然得到馈赠。他把保护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永续利用生物资源和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圣王之制”,贯彻到了对君王威德的政治制度的实践要求中,这是荀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思想的精髓。法令滋彰,盗贼多有”13.老子崇尚自然,推崇自然法,否定人为,反对人定法。它认为,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破坏了自然的和谐,导致人民越来越贫穷,盗贼也就越多。14. 李斯:“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秦始皇并吞六国,一统天下,在这种以皇帝为最高统治者的封建政体中,皇帝居于金字塔式统治层的顶端,成为至高无上的统治者。秦朝李斯说:

6、“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大一统”思想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反映,思想专制; 高压政策。是一个政治原则,它所反映的是集权统治者的政治要求或政治目的15.商君书修权说:“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家主张“势”由君主“独擅”,“法”由“君臣共操”。商君书修权篇言:“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在关乎国家治乱兴衰的三个因素之中,“法”决定着国家的治乱强弱,“信”关系着法令政策的贯彻落实,“权”则关乎君主的权势、地位,因此,权势必须君主“独制”,以别君臣上下之分。法家的这种以势行法、以法固势的法治理论,从表面

7、上看无懈可击16.“窃钩者诛,窃国者候战国时期道家庄子的思想。他认为仁义礼义是 “大盗”窃国的工具。于是盗窃钩的人被杀死,而盗窃国家的人却成了诸侯。17.庄子:“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没出息的哪怕窃取一点点微不足道的东西就要诛杀,可有出息的窃取了整个国家,却成了人人景仰的大英雄。至于他究竟是善是恶,反正历史也是由他亲自书写的,当然也就可以任意涂抹了。”庄子胠箧揭露了统治者用假仁假义来窃国的行径。人们如果生活在有道的社会,还需要刻意地鼓吹仁义吗?” 18.张之洞:“不先以中学固其根底,端其识趣,则强者为乱首,弱者为人奴,其祸更烈于不通西学者矣”。当中国的社会发展尚

8、不足以全盘承受西方的伦理观念、文化成就与政治制度时,超前的借鉴西方模式改革中国固有的制度尤其是伦理纲常并不可能取得什么好的效果。 洋务派在19世纪6090年代培养洋务人才,作为自强求富的根本,其办学的中心指导思想则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以传统的经史儒学、三纲五常为主体,效法西方的科学技术,“取彼之长,益我之短,择善而从”,“中体西用” 。张之洞在奏定学堂章程中明确规定立学宗旨为:“勿论何等学堂,均以忠孝为本,以中国经史之学为基,俾学生心术壹归于纯正,而后以西学瀹其知识,练其艺能,务期他日成材,各适实用,以仰副国家造就通才、慎防流弊之意”。1、以德配天 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意思是说周公的

9、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2、宗法 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3、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4、明德慎罚 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5、律学 即法律注释学。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6、理学 产生于宋,完成了

10、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学术。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认为“理”是世界万物的本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义、三纲五常千古不变。理学弥补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7、铸刑书 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8、春秋决狱 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这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其实质是一种“原心论罪”说。9、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其

11、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10、神权法 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1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12、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这是邓析思想的主要倾向,也是他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意思是说:“先王”极其“礼义

12、”并非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也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既然“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不见得正确,那么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13、竹刑 邓析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左传曾记载“郑四喘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14、为国以礼 这是儒家礼治论的主张,儒家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要求恢复和加强以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为国以礼”的具体内容有:礼是根本的国家制度;礼的范围扩大到民间,突破了西周的“礼不下庶人”原则;“举贤才”补充

13、周礼的“亲亲”原则;礼是“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 15、为政以德 这是儒家德治论的主张,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但也进行了改造。儒家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二是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区分“仁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为政以德”表现在法理思想上,就是“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16、父子相隐 这是孔子最早提出来的,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判断是否与犯罪问题上的反映。孔子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这一主张是

14、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也是后来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的张本。17、化性起伪 这是荀况提出的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因为人性的放纵会造成不可收拾的恶果,所以必须对它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伪”,指后天的人为作用。圣人极其礼、法就是为了改造人类的恶性而产生的。18、兼相爱,交相利 这是墨家法律观的核心,墨家以“兼爱”和“交利”为标准衡量各国的法律制度,评价各家的思想学说,特别要将它贯彻到立法司法之中。“兼相爱”是针对“别相恶”而言,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交相利”是针对“交相贼”而言,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争夺 19、天志 “天志”是墨翟

15、实现其“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理想而提出的表现形式。“天”有赏善罚恶的意志,“天志”规范制约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天志”是法律的来源,“天志”是最好的法律,“天志”的核心是“兼相爱,交相利”。墨翟推崇“天志”的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平等以天为法墨家强调“以天为法”。他们把“兼相爱,交相利” 说成是“天志”。“天志”的重要性在于:“天志”爱人利人;天兼有万物,公正无私;天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尚贤说: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认为,必须用提高物质待遇和社会地位的办法来找纳天下的贤士,从而做到“官无长贵,而民无终贱”。20、无为而治 “无为”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在春秋末期已经出现。使“无为而治”系统

16、化而成为理论的是老子。他们人为统治者的一切作为都会破坏自然秩序,扰乱天下,祸害百姓。要求统治者无所作为,效法自然,让百姓自由发展。“无为而治”的理论根据是“道”,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无为而治”的主要内容是“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为”,具体措施是“劝统治者少干涉”和“使民众无知无欲”。21、以刑去刑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第一个系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论思想家。他的重刑理论,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上,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商鞅的“以刑去刑”是针对仁君“以德去刑”的观点而提出的。主要包括刑主赏辅、不赏善、轻罪重刑等内容。22、信赏必罚 这是韩非提出的执法要求。韩非八赏和罚

17、称为君主手中的“二柄”,是贯彻法令的关键,要使赏罚必信。而且还要注重公平,一律依法行使赏罚。23、治民无常、唯法为治 韩非提出的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观,意思是治理民众没有什么常规可循,只有用“法治”才行。“法治”是对付那些奸佞之民的唯一有效的办法。24、事皆决于法 这是秦朝的法治思想,秦朝统治者秦始皇为了保持自己的权力,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就要求任何方面都要有法律法令来进行统治。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制定各种法律,使“皆有法式”;二是严刑峻法,深督轻罪;三是视法治为万能,要求后继者遵循他制定了法度行事;四是秦始皇集国家权力于一身,完全实现独裁政治。以上各方面都体现了“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2

18、5、黄老学派 黄老学派产生于战国中期,是齐国稷下学宫的一个学派。黄老学派的代表作是老子,学说的核心是“无为而治”、与民休息。西汉王朝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主张黄老学派的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将它运用到政治和法制实践中,并取得显著的成效。26、三纲五常 这是董仲舒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提出了的理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三纲五常”体现了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封建统治阶级用来控制人们思想、防止人民“犯上作乱”的思想武器 27、文武张设 这是王充法理思想的一个方面。他认为一德一力,一文一武,都是治理国家不可缺

19、少的工具,要“文武张设”、礼法兼用。但比较起来,王充认为礼义德教更为重要。28、以礼率律 张斐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所有的律条都必须折中于“礼乐”,与“礼乐”相符合。这就是他所主张的以礼率律。张斐的这一思想弘扬和推进了封建正统法理思想所坚持的礼法合一、纳礼入律的立法原则。29、以轻代重,化死为生 这是杨坚立法、司法方面的思想主张。杨坚曾两次下令修订新律,即开皇律。开皇律废除一些酷刑,减省一些刑律,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前代刑罚的野蛮性。30、安人宁国 李世民军臣汲取隋王朝迅速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略。他们采取了一系列与民休息、不夺农时、轻徭薄赋、少兴土木兵戈的政策,重视法制,力戒

20、奢靡,从而出现了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百姓安乐”的局面。在这种“安人宁国”的方针指导下,李世民时代出现了“贞观之治”。31、德礼政刑 德、礼、政、刑,即德治、教化、政令、刑罚,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最早由儒家创始人孔丘提出。孔子认为政刑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有德治、教化才是根本的治国方法,他首先提出重德轻刑、以德去刑的主张。西汉董仲舒以“天人合一”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论证了“大德小刑”、“德主刑辅”的原理,成为封建正统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柱。南宋朱熹把这一原理根植于唯心主义理学,认为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丘睿针对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矛盾,提出德主刑辅、明刑

21、弼教的德刑关系说,使传统的“德主刑辅”说更为全面和系统。32、原情定罪 丘睿重视法律作用,维护法律尊严的思想在司法是反映为几方面内容,其中之一就是“原情定罪”。他认为,审理案件单靠有限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节和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司法官必须因情以求法,对情有可原者,应予以宽免。他反对“移情就法”、搞“客观归罪”33、祖宗不足法 王安石提出的变法理论之一。他针对守旧派提出的“祖宗之法不可变”,指出:祖宗之法应当效法,但效法不等于硬搬;制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天下安宁,民富国强,为达到此目的,历代王朝都要根据当时的国势民情确立制度,而对前代法律有所更改。34、天变不足

22、畏 王安石变法伊始,守旧派利用当时的自然灾害指责变法,要求复旧。王安石用唯物主义天道观力排众议。他认为人事与天道各有其常,两不相关。自然界的灾异现象有时和人类社会的动乱、变故同时发生,这是一种偶然的巧合,二者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35、一家之法 这是黄宗羲对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的一种称呼。他认为这是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的法律。将天下的利益尽归君主,势必引起天下之乱,违背了立法的本旨,是“非法之法”。黄宗羲的“一家之法”是针对整个封建制度而提出的,是对整个封建法制的批判。36、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这是黄宗羲提出的“法治”观。他认为“法”的作用大于“人”的作用,应该重视法治的定立与实行。法治实行的是

23、代表天下人民利益的“天下之法”,是平等的法律,而非“一家之法”。军臣上下都要严格遵守奉行“天下之法”。37、师夷长技以制夷 这是魏源总结鸦片战争失败的惨痛教训之后,提出的口号。要求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新式武器,以达到战而胜的目的。他要求要善于“师夷”,夷之“长技”有三:一战舰,二火器,三养兵练兵之法。38、资政新篇 洪仁轩的主要著作,是他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学习的结晶,其显著特点是打上了资本主义的烙印,带有民主与科学的因素,体现了历史的新趋势。39、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张之洞为了调和地主阶级顽固派和资产阶级改良派之间的矛盾,系统地总结了自己的洋务实践,把前辈的思想归纳为“中学为体

24、,西学为用”这样一个口号,成为洋务派的思想武器。张之洞的劝学篇全面阐发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中学”是指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维护三纲五常的儒家学说。“西学”只能为“中体”服务。就政治法律制度来说,西方的君主立宪、民主共和、三权分立、天赋人权等都与“中体”相违,都应予以摒弃;要坚持维护纲常名教为本的旧法律、坚持宽猛相济、刚柔结合;用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40、托古改制 这是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前,为了实现他的改良主张而提出的一个办法。他为了否定封建经典,否定封建正统思想,宣传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和“改制变法”的祖师爷,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5、 41、太平之世不立刑 这是康有为提出的理想社会的理想状态。他设想了一个大同世界,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社会达到“治至刑措”。42、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这是沈家本确定的修律的基本原则。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不中国封建旧法律文明、进步,因此需要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同时,中国的礼教风俗和欧美不同,因而治世的法律必须适应自己的国情。所以要兼采中西,博采众长,不可偏废。43、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沈家本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表现方面。他认为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之人,才能推行资产阶级法治。他主张司法长官要知法,应具有专门学识,还要有专门的法学博士教授法律。44、三

26、民主义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三民主义分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个阶段。45、节制资本 在新三民主义阶段,孙中山规定新民主主义的主要原则之一。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防止私人资本主义操纵国计民生。这一主张具有反对帝国主义、发展国民经济的意义,反映了中国社会不能再走西方资本主义老路的客观历史要求46、五权宪法 “五权宪法”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五权宪法”的

27、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政府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一种中国式的近代革命民主主义的宪法学说。47、不党父兄、不偏富贵这是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学派的思想命题。墨家反对儒家的宗法制和礼治。表现为用人上反对任人唯亲,主张任人唯贤。该命题是反对以父兄为党,以富贵为偏,对儒家“亲亲”、“尊尊”给予了彻底否定。48、原心论罪是指在审理案件中,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作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即使有

28、犯罪行为,也应当从轻发落。“原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着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它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司法主张,有“本其事”的一面,但因过于强调“原心论罪”,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弊端,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49、“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这是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代表人物梁启超的思想命题。梁启超借用西方“三权分立”原则,创造了他自已的“三权分立”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体”是不可分的。国会、国务大臣、独立审判厅分别行使的三权,是“用”,“用”可分。用君主的统治权来统一“三权”,这就是梁启超的“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50、嫡长继承制我国古代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它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我国古代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其中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长子称为嫡长子。我国从商朝末年就开始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王位继承人。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这种制度,与宗法制相结合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51、学校议政是黄宗羲提出的思想命题。他认为,学校不仅仅应该是“养士”(即培养官吏)的场所,同时也应成为“治天下之具”,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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