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V区域市政公用设施用为区域范围服务的能源供应、环境卫生、殡葬、防洪等设施用地V1能源供应设施用地区域性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风能发电场、变电站等V2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区域性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V3殡葬设施用地区域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V4防洪设施用地区域性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V5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水利枢纽、区域引水设施等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地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
2、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P1)D4宗教设施用地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F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建设用地F1采矿用地露天矿开采用地F2风景名胜设施用地风景名胜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L水域水体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L1河湖水库水面河湖水库水面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L2坑塘水面人工或天然形成的坑
3、塘水面L3滩涂沿海或内陆的滩涂、滩地,不包括已经利用的滩地L4冰川及永久积雪表面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N农林和其他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N1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田间沟渠、田坎、田间路等N2园地种植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N3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N4草地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N5其他用地设施农用地、盐碱地、沙地、裸地、沼泽地、弃置地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说明兼容类型大类中小R居住用地安排住宅和相应的服务设施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宅用地,如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R11住宅用地住
4、宅建筑及其必要的配建道路和绿化用地,住宅建筑可兼容适当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商业性的功能兼容不应超过建设量的3%;配建绿化和道路用地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和道路用地,不包括承担城市公共使用的绿地和支路。R12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该用地应归入中小学用地(P33)R2二类居住用中、高层住宅用地R21R22R3三类居住用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相对完整、环境较好的中、高层住宅用地R31住宅建筑可兼容适当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商业性的功能兼容不应超过建设量的3%;R32务设施用
5、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该用地应归入中小学用地(P33)R4四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用地,包括危改房、城中村、棚户区、临时住宅等R41R42P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社区服务设施用地核心内涵在于必须控制以保障满足民生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P1行政办公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设施P2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原C31、C33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纳入本方案C23传媒业用地,C32纳入本方案C24艺术
6、团体用地,C33的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纳入本方案U16广播电视设施用P21图书展览设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P22其他活动设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P3教育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P31高等院校用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P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P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等用地P34其他教育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
7、、干部学校、业余学校、培训中心、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P4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原C53休疗养用地纳入本方案C13餐饮旅馆用地P41一般医疗用一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P42特殊医疗用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P43卫生防疫用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和检验中心等用地P44其他医疗卫生用地动物检疫站、宠物医院、兽医站等P5体育用地基本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保龄球馆、台球厅、健身房、高尔夫球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划入C15康体设施用地P
8、51体育场馆用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等,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P5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P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原C9中的宗教设施用地纳入D类C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各类零售商服、商业性办公、研发设计等综合设施用地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服务设施,不一定完全由市场经营,政府如有必要亦可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如剧院、音乐厅等机构C1商业设施用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餐饮旅馆业、娱乐康体等各类活动的用地C11大型零售商业用地为全市或更大区域提供服务的各式零
9、售业用地,包括综合百货商场、大型购物中心、大型超市等C12中小型零售商业用地主要为周围小区或更大社区提供各式商业服务,包括小型零售、影楼等商业设施以及独立地段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商品市场等用地C13餐饮旅馆用饮食、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C14娱乐设施用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厅、舞厅、洗浴中心等用地C15康体设施用地保龄球馆、台球厅、健身房、高尔夫球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C2商务设施用地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的写字楼或以写字楼为主的综合性设施用地包含原标准中的C1行政
10、办公用地中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部分,C22金融保险业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C21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2贸易咨询用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贸易咨询业用地C23传媒业用地包括广播电视制作及管理、新闻出版等传媒业用地C24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25其他商务设包括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以及软件业、房地产业等其他办公用地C3研发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技术服务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用地C4其他商服设施用地如私人诊所、私立学校等其他商服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
11、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按照对于水大气噪声等的环境指标分类M1一类工业用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对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但不包括加工;包括大型批发市场W1普通物流仓储用地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物流仓储用地W2特殊物流仓储用地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物流仓储用地包括危险品仓库、对环境有影响的堆场等用地S城市交通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枢纽站场、静态交通设施等用地
12、S1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S11快速路用地快速干路用地S12主干路用地S13次干路用地S14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5其他道路用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交通枢纽站场用地城市内部与生活密切相关的铁路、公路、港口站场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站场枢纽用地S21铁路客货运站场用地铁路客运站、货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22公路客货运公路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货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23港口客运站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客运站场设施S24公共交通站场枢纽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轨道交通(地
13、面部分)的车辆段和首末站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S3静态交通设城市交通相关的静态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该用地应划入P1S31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2公交专用停车场库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的停车场库用地S33加油加气站用地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34汽车维修站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S35其他交通设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洗车场、教练场、保养场等其他交通设施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
1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供应设施用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包括煤气厂用地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U15邮政设施用地邮政营业网点及其他邮政设施的用地电信服务调整为“其他商务设施用地”C25U16广播电视设广播电视基站、转播台、差转台、卫星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广播电视制作及管理
15、设施用地U2环境设施用进行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21排水设施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L)U22环卫设施用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回收等设施用地U23环保设施用环境监测站等设施用地U3安全设施用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1消防设施用消防站、消防通道、消防通信及其指挥中心等设施用地U32防洪设施用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U4殡葬设施用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U5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
16、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G绿化与广场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与广场等开放空间用地G1公共绿地市级、区级、居住区级的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公共绿化广场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广场公共活动、交通集散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X不确定用地以控制为主的备用地城乡用地附加分类表发展政策界定小类保障性居住控制区主要通过土地划拨建设、设有一定准入机制的政策
17、性居住用地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需要进行必要资格认定,产权可转让的住房廉租房申请人需要进行必要资格认定,产权不可转移的住房,包括外来人口公寓等其他保障性住房其他保障性居住控制区,如两限房等产业引导园区具有特殊政策的产业引导和控制区经济开发区国家级、省级、市级经济开发区,具有税收减免、土地价格便宜等政府支持的优惠政策,广泛吸引各种投资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研发产业产出占园区总产出50%以上的工业园区,具有一定生产功能的科学城、技术城保税区经国务院批准的,由海关监管的自由贸易区,区内实行关税减免和其他税收的优惠政策,是发展以转口贸易、保税仓储、出口加工等外向型经济
18、为导向的特殊经济区域出口加工区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出口加工特殊区域,区内限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亦可设立少量为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边境经济合作区经国务院批准,沿边开放城市发展边境贸易和加工出口的区域,旨在发展我国与周边国家(地区)的经济贸易和睦邻友好关系,并繁荣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其他产业园区如生态工业园区、创意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其他具有政策引导性的园区历史风貌控制区城市中历史文化或风貌保存较好,需要对其建设进行保护性控制的地区文物保护单位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
19、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地保护范围,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历史建筑用地计入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历史风貌保护区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的标准,但是对城市而言,仍然值得保护的区域。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集中分布的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包括埋藏在城市地面之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地下空间集中开发区城市中集中鼓励开发的公共地下空间,不包括各个单位附属的地下
20、部分生态功能保护区关系到城市生态环境安全及质量水平,或者对城市生态景观、物种多样性等具有重要意义,需要绝对控制保护的地区自然保护区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由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二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由国家林业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划定,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三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具有
21、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由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包括国家级和省级二级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划定的保护区域。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对于城市供水的基本水源区和源头补给区必须建立保护区,其中重点保护区应禁止任何建设。蓄滞洪区城市行政区域内临时贮存和调蓄洪水的低洼地区。蓄滞洪区内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禁止修建阻碍行洪的各类建筑物;在区内新建永久性建筑物,应当避开洪水流路,选择较高地形,采取平顶、能避洪救人的结构形式;在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区内现有的建筑物未达到防洪标准的,应当进行加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旧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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