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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王堆汉墓研究评述Word文件下载.docx

1、古尸组织中尚保存有较多的长链不饱和脂肪酸,棺液中不饱和的亚油酸也保存较多。古尸皮肤上的尸腊状物(也是不饱和脂肪酸占主要成分)的形成,可以推论棺内确实形成了缺氧状况。当棺内形成缺氧条件后,腐败菌中的需氧菌不宜生存,并逐步死亡,而厌氧菌则可以生长繁殖。但由于尸体的蛋白质、脂肪以及殓装的丝蛋白不断分解而产生许多有机酸,使棺内变为酸性,那些厌氧菌逐渐失去了生存条件而最终也死亡了,尸体的腐败过程终于停止。第二阶段的保存条件中最基本的是深埋于地下的密闭墓室和密闭的棺具相结合,这使入土前保存在棺内的尸体在入土后继续保存下去。曲永新、赵希涛、汪集等先生在地质科学1976年第1期上发表的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保存的

2、地质条件一文作了详细阐述,从该墓具有优越的地质地貌的基址选择、墓葬的深埋,到木炭、白膏泥做成密封的墓室、分层夯实的填土等各方面分析了古尸得以保存的地质方面的条件:墓葬在透水性很差的中更新世网纹红土中,加上层层夯实的填土则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雨水从上往下的渗透。墓葬的深埋,造成了棺椁处于基本恒温的环境,有利于防止和延缓尸体、随葬品的腐烂。当然,对墓葬保存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乃是白膏泥做成的密封墓室,其矿物成分以水云母为主,还含有多水高岭石、高岭石和含水的氧化铁矿物。水云母属于亲水性中等的粘土矿物。从偏光显微镜下观察,白膏泥为粉砂泥质结构,基底式胶结,颗粒呈紧密排列状态,具有很好的防渗能力,能有效地防止地

3、面水和地下水的渗透,隔断墓室内外水的联系和气体交换,形成一个密闭空间,造成长期缺氧环境。由于密闭,引起了墓内环境的变化:第一步是缺氧。封墓之初,墓室内的空气、温度和湿度等条件是可以让腐败菌生长繁殖的。以后,墓室中的氧气就逐渐为随葬品中大量有机物(特别是那些禽、兽、鱼、肉、蛋等易腐的食物)的腐败过程和一些物质的氧化过程所消耗。又因内棺是密闭的,所以这种氧的逐渐消耗过程是在墓室内棺外空间(即椁室)中进行的。氧耗逐渐导致墓室内的缺氧,而缺氧条件形成后,需氧菌就受到抑制。第二步是产生可燃性气体。当墓室内具备了缺氧条件时,在18左右的相对恒温和一定湿度的条件下,厌氧菌就开始繁殖起来,椁室中存放的各类物质

4、,特别是食物、植物种子、中草药材等,在甲烷菌的作用下就产生了可燃气体主要是沼气。第三步,腐败延缓或趋向停止。当可燃性气体在密闭的墓室中不断积聚和残存氧的不断消耗,使墓室内接近于无氧。在这种条件下,需氧菌死亡,厌氧菌的生存在经过一段时间后亦可由于本身代谢产生的积聚而不能继续繁殖,以致逐渐灭亡,有机物的腐败过程就大大延缓下来或趋向中止。墓室内环境的这种变化,对于保存棺木不腐和长期保存尸体,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除了深埋、密闭的基本原因之外,棺液(重约80公斤)对于保存尸体的作用也是可以肯定的。棺液呈茶褐色,化验为酸性,PH5.18,比重为1.032,含有乙醇即酒精0.11%,乙酸即醋酸1.03

5、%,以及其它一些低分子有机酸、沉淀物及悬浮物中含有的朱红色六方晶体系硫化汞(朱砂)。棺液分析和微生物学试验表明:棺液中所含的有机酸是棺液具有微弱抑菌杀菌作用的重要因素,而对蛋白水解酶则有较强的抑制作用。棺液的这些作用,对于阻抑尸体的自溶、腐败过程应是一种有利因素,当然这种作用只有在密闭的墓室和密封的棺具这一基本条件下才能长期起作用。至于棺液是封棺之前就已注入的液态防腐剂还是埋葬后由于墓室中湿度大,气相水分子慢慢渗入棺内凝结积聚而成,始终是相互对立的观点。作为第二种看法的补充是:在封棺前可能在棺内喷洒了一些酒或药酒,这样更能解释棺液分析如何测得有乙醇和乙酸。二 “轪”地和长沙国历史地理研究马王堆

6、一号汉墓漆器上大量“轪侯家”铭文,竹笥等器物上缄封“轪侯家丞”封泥,使人们得以明确这是轪侯家族的墓葬。而查阅史记和汉书,很快就找到了有关轪侯的记载,并知道第一代轪侯利苍其官职为汉初诸侯长沙国的丞相,这样就引起了“轪”地和长沙国历史地理方面的研究热潮。关于轪侯封国所在,1972年7月出版的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发掘简报定轪侯利苍封国在湖北省浠水县。主要的文献依据是两条:一、沈约宋书州郡志西阳郡条下:“孝宁侯相,本轪县,汉旧县,孝武自此伐逆,即位改名”。这说明刘宋孝武帝改名东晋之轪县为孝宁侯国的地方,即汉代轪县故地。二、稍晚于沈约的郦道元在水经注江水注中说:“(江水)又东迳轪县故城南,故弦国也汉惠帝二

7、年封长沙相利苍为侯国,城在山之阳,南对五州也”。据此,其所在当在湖北省东部长江北岸,其地在巴河口以东,浠水以西,应相当浠水县西南。简报出版后不久,文物1972年9期刊载了两篇有关轪国历史地理的论文:一为黄盛璋、纽仲勋有关马王堆汉墓的历史地理问题,另一为马雍轪侯和长沙国丞相。两篇文章都认为轪侯利苍封国应在今河南省光山一带,或说在河南光山和罗山县之间。马雍和黄盛璋论点的文献依据有两条:一、班固汉书地理志“江夏郡,轪县”自注云:“故弦子国”。因此,文章认为轪县所在可以由弦子国所在而确认。二、春秋僖公五年:“楚人灭弦,弦子奔黄”杜预注“弦国在弋阳郡轪县东南”。而西晋弋阳郡轪县,在今河南省光山县淮河上游

8、一带。马雍考证此经下的左传云:“于是江、黄、道、柏方睦于齐,皆弦姻也。弦子恃之而不事楚,又不设备,故亡”。可见弦国与江、黄、道、柏是近邻,都在河南省东南隅淮河上源一带,弦国亦应距此不远。弦国既为楚所灭,成为楚的属国,其地址当未改变。又元和郡县志卷九河南道五光州仙居县下云:“南至州一百里,本汉轪县,春秋时弦国,楚灭之,汉以为县,属江夏郡”,其下又云:轪县故城,在县北四十里,春秋时弦国之都也。按唐代的光州郡即今河南潢川县,仙居县在其西一百里,而汉代的轪县故城又在仙居县北四十里,即当在今潢川西北百余里,按方位道里推算,大约在今光山县和罗山县之间。马雍的文章还直指浠水说所依据的水经注的错误,认为:水经

9、注:“错误的原因就在于把东晋侨置的轪县当成了汉代的轪县。郦文所引宋孝武帝刘骏起兵的史实正好证明长江沿岸的轪县是南朝的轪县”。由于黄盛璋和马雍等先生的文章道理确较充分,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因此当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于1973年由文物出版社出版时,就将轪县的位置由简报中所定湖北省浠水县改为河南省光山县之间了,自此,这已几成定论。不料想,北京大学传统文化中心的国学研究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发表了李开元先生的西汉轪县所在与文帝的侯国迁移策一文,重新提出湖北浠水说。虽是故事重提,但理由却是新的。李文说:“历代地区变化频繁,欲判明史书中地名之所在,首先必须确认该书所言地名之时代。班固东汉人,其汉

10、书地理志所载郡国县名,乃据西汉末成帝元延、绥和年间(前12-前8年)政府之版籍而定,其说自无可疑。正因为如此,地志所言之轪县,乃成帝元延、绥和年间属汉江夏郡之轪县,故不著为侯国,其自注“故弦子国”之所在,也当指成帝元延、绥和年间之轪县的所在地。杜预西晋人,其所言西晋的轪县在今河南省光山县淮河上游一带,即故弦国之所在,也当无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准确地理解班杜二氏之说后,可以确定,西汉成帝元延、绥和年间属汉江夏郡之轪县的所在,即春秋之弦子国故地,其所在同西晋之轪县,在今河南省光山县淮河上游一带”。文章最后的结论是:“第一,上述之四氏二说,其言自有独立可靠的根据,在没有新的可靠证据的前提下,皆是

11、不能否定的。第二,精确地讲,班杜之北轪说,应是指西汉成帝元延、绥和年间的轪国所在地,而沈郦之南轪说,应是指汉惠帝二年,轪侯利苍始封之轪国所在。明白于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出一个假说,即在汉惠帝二年到成帝元延、绥和间,轪国(县)之所在发生了变动,从今湖北省浠水县一带的南轪迁移到了今河南省光山县一带的北轪”。这样似乎解决了南、北二轪的矛盾,但立论中推定较多,至今尚未见到对该文的评论。对于汉初长沙国的辖境,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发掘简报径直以汉书地理志所载长沙国所领的十三县来划定其地域范围。马王堆三号汉墓地形图出土后,谭其骧先生发表了马王堆汉墓出土地图所说明的几个历史地理问题(见古地图论文集,文物出版社,

12、1975年),即对此说作了纠正,指出班固汉书地理志中所记长沙国辖十三县,这是汉末的情况,而文献记载里有不少资料足以说明汉初长沙国和汉末长沙国的差别很大,大小迥不相论。史记南越列传和汉书南粤王传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关于汉初长沙国南界的较具体的资料,表明从高帝历惠帝、高后到文帝,亦即吴芮及其子孙为王,利苍父子为将相时代的长沙国一直是与南越接壤的。黄盛璋、纽仲勋先生的有关长沙马王堆汉墓的历史地理问题(文物1972年第9期)发表了和谭其骧先生同样的看法,特别对高帝五年诏书“其以长沙、豫章、象郡、桂林、南海,立番君吴芮为长沙王”和长沙国的南北疆界作了详细论述。认为五年诏书中长沙国辖地名义上包括五郡,文颖早已

13、指出“象郡、桂林、南海皆属赵佗,佗未降,遥虚夺以封芮”。对长沙国北界“波汉之阳”一说,黄盛璋的文章认为不可信,认为即使按照汉五年刘邦封吴芮那五个郡,长沙也不能达到汉江北岸。封吴芮为长沙王时,临江王尚不臣汉,吴芮的长沙国实际范围不可能超越长江北岸,因临江国都于江陵,紧靠长江北岸,至少要管辖长江北岸部分地方。封吴芮时,江北那些地方不是属临江(偏重西部)就是属于淮南国(偏东部)。不过,黄盛璋的讲法并未能说服所有的人,至今仍有不少学者仍坚持长沙国北界“波汉之阳”一说。迄今为止,对西汉长沙国疆域变迁论述最详细的文章应推周振鹤的西汉长沙国封域变迁考(载文物集刊2,文物出版社,1980年)。该文将长沙国辖境

14、的变化分为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汉高祖五年汉文帝后元七年(前202前157年)。这段时期是吴芮及其子孙为王的长沙国。它的封域由长沙内史和高祖年间的两个边郡桂阳郡和武陵郡组成,即大致包括有汉志的长沙国和桂阳郡、武陵郡和后来设置的零陵郡(除这三郡南部的阳山、曲江、含氵匡、浈阳、镡城、始安数县)以及南郡南部、豫章郡西部的几个县。这一时期的长沙国辖境最大。第二阶段,汉景帝前元二年至汉武帝元光五年(前156-前130年)。文帝后元七年,吴姓长沙国因无后国除,景帝二年封子刘发为长沙王,传至西汉末。这一时期的诸侯王国形势起了很大变化,这些王国不再是从北到南联成一片了,而是按“汉郡八九十”所隔离,所包围(史

15、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序)。这些汉郡就是景帝接受晁错削藩的建议,在吴楚之乱前后所削的各诸侯王国的支郡和边郡。此时的长沙国只有第一阶段中长沙内史的范围,即汉志的长沙国加上零陵郡的洮阳,都梁、夫夷、泉陵、钟山等县,桂阳郡的阴山县及武陵郡、南郡、豫章郡邻接长沙国的几个县。第三阶段,武帝元光六年至平帝元始二年(前129公元2年)。武帝采纳主父偃的建议,实行推恩令,逐步吞食这些已经衰微的王国,其结果是到元始二年,长沙国只剩下汉志所载的那十三县,大约是元光六年推恩封侯以前版图的一半。三 关于三号墓墓主的研究马王堆二号墓因出土了“长沙丞相”、“轪侯之印”和“利苍”等三颗印章,得以确定为第一代轪侯利苍之墓。与其

16、东西并列的一号墓顺理成章地被确认为第一代轪侯夫人的墓,由于墓中出土了“妾辛追”印,有研究者认为死者名叫辛追。此二墓当为汉时流行的夫妻异穴合葬墓。在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发掘简报的结语中,对三号墓墓主作了推定:是第一代轪侯利苍和妻辛追的儿子。但利苍不只一个儿子。据史记和汉书记载,继承利苍侯位的是利豕希(官职不明),他死于汉文帝十五年(前165年),而三号墓所出纪年木牍明记墓主下葬为“十二年二月乙已朔戊辰”,即葬于文帝初元十二年二月,也就是公元前168年,比史书记载利豕希死亡时间要早三年,因此,合乎情理的推论,三号墓墓主应是利豕希的兄弟。而至1983年,傅举有先生在考古第2期上发表了关于长沙马王堆

17、三号汉墓的墓主问题,另立新说,称“许多同志认为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的墓主不是第二代轪侯利豕希,我的看法相反,认为墓主人正是第二代轪侯利豕希”。对于纪年木牍所记入葬时间与史记所载第二代轪侯亡年矛盾的问题,文章解释为史记误记了,实应死于汉文帝前元十二年,而误记为前元十五年了。另外还提出推定墓主为利豕希的理由:按照汉代丧葬制度,只要没有家庭迁徙,家庭墓地往往长期延续使用如果认定文帝十二年下葬的三号墓主是利豕希兄弟,而比他晚数年去世的利苍夫人尚且归葬于他的上首,那么依史书比他晚三年去世的利豕希就几乎与利苍夫人同时去世,没有理由不归葬这一家族墓地。但假如肯定这种假定,马王堆仅有三墓,哪有利豕希的葬身之地,

18、三号墓出土的“轪侯家”铭文和“轪侯家丞”封泥,已足以证明墓主就是第二代轪侯利豕希。否则,已成年而没有继承爵位的所谓利豕希兄弟怎么能使用只有轪侯及其夫人或太夫人才能使用的上述铭文和封泥?三号墓葬具为一椁三棺,相当于列侯葬礼,当然非轪侯利豕希莫属。如果不是第二代轪侯利豕希,在简牍“遣策”中怎么可能出现“家吏”、“宦者”、“郎中”、“谒者”、“美人、才人”等身份的职官,怎能享用“安车”、“大车”、“温车”、“车京车”、“一乘驾六马”的车骑制度,怎么会有“六百七十六人从三百人卒”的亲近兵卒,为什么会有“禁中”,家丞奋为什么在纪年木牍中称其为主?文章还进一步提出三号墓墓主不只是继承了侯位,而且是权倾长沙

19、的相。对于傅举有先生的观点,高至喜先生写作了马王堆三号汉墓的墓主到底是谁(中华文化论坛2000年第3期)针锋相对地进行了反驳:“史记、汉书关于轪侯家族的封侯、继位和卒年所记都是正确的,如果有一处误记,那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文章将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和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作了比较,确认汉书是抄自史记,不过在内容编排上有所变化,特别是记入了每一代轪侯的在位年数。细审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所记几代轪侯起止年份:第一代轪侯利苍始封于高帝二年四月,在位八年。第二代轪侯利豕希,于高后三年嗣,在位二十一年。第三代轪侯利彭祖文帝十六年嗣,在位二十四年。第四代轪侯利扶嗣,元封元年因过错当斩,会赦免。所记各代轪侯起

20、止时间、在位年数天衣无缝,容不得发生将第二代轪侯在位推后三年的误差。“这是历史的铁案,不能为了论证自己的某一观点,而随心所欲地说历史文献记载为误记”。文章还认为简牍遣策不可全信,有的显然是出于虚夸,因为所记很多内容均不见实物,而“八十人美人”、“廿人才人”、“驾六马”等都是不可以据此论证其墓主为列侯身份的。而享受列侯待遇的利苍夫人葬具为四层棺(并非如傅举有先生所说的三层棺),而三号墓为三层棺,更说明其身份并非列侯。高至喜先生的文章所论有理有据,令人信服。因此最近即将出版的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采用了高先生的观点。但在文物2003年第8期上,陈松长先生发表了马王堆三号汉墓的再认识,赞同傅举有先生

21、的观点,认为三号墓主应即第二代轪侯利豕希。他提出了几个新的论据,一是三号墓中出有一枚“利豕希”封泥。文章依据南越王赵目末墓也出有“目末”字封泥之例,认定“利豕希”封泥所封签的物品是由他生前亲自缄封死后随主入葬的。二是:三号汉墓出土的漆器多件上有“君幸酒”和“君幸食”的朱书,认为三号墓漆器中“君幸酒”的“君”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泛称,而是西汉时期对丞相的一种专称。根据是在汉书中见有将丞相称作“相君”之例。陈松长先生也承认将三号墓主人认定为利豕希,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该墓的下葬年代与文献记载有出入,他不同意用“误抄”来解释。而他的解释是依据三号墓出土的丧服图上记“三年丧,属服廿五月而毕”,可知作为先秦

22、丧服礼制的重要部分的三年丧的礼仪在汉初仍然沿袭,也就是说轪侯之家确实履行过三年丧礼。第三代轪侯只能待第二代轪侯死后服满三年丧礼才能承袭爵位,这样正好可以解答三号墓下葬年代和第三代轪侯袭位年代之间为什么有三年误差。陈文所提出的论据是前人所未见提出的,但究竟有无说服力,究竟有没有十足的道理,还有待于更多学者参与论争。因该文发表仅数月,无从得知学术界的反映。四 关于丧葬制度的研究马王堆汉墓是绝对年代明确、墓主见于史书记载的西汉初期大墓,而一、三号汉墓保存状况又好,因此为深入探讨当时丧葬制度提供了可靠的依据。首先是对棺椁制度的研究。马王堆汉墓发掘之前,对于如何区分棺与椁,存在一定的混乱。例如信阳长台关

23、M1和M2,都是四层套棺,但最初的报道把外面两层棺当成了内椁。在马王堆一号汉墓发掘简报中也误将棺椁判断为三棺三椁。夏鼐先生用“史为”的笔名在考古1973年第6期上发表了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的棺椁制度,根据马王堆一号汉墓和有关文献记载进行辨析,认为椁室是厚木材在墓坑中搭成的,内棺和外棺则是预先做成的“有盖的木盒子”,可以整体移迁,盛放尸体后套合起来葬入墓中。马王堆一号汉墓应为四层套棺和一个椁室。四层套棺内外髹漆,而椁室所有材料则不加饰,彼此区分得非常明确。简报中所谓第三层椁实为外棺,所谓第一、二层椁实为一个完整的椁室的内、外壁,相互榫接组成东、西、南、北四个椁箱和当中用以置放套棺的棺室。从考古发掘

24、的实际出发,划分清楚棺椁之间的界限,避免继续在礼仪书记载的个别文字上兜圈子,使棺椁制度的探讨前进一步。夏鼐先生在关于马王堆一号汉墓棺椁制度的文章中论及棺的重数时,提到了礼记檀弓上:“天子之棺四重”,郑注“诸公三重、诸侯二重,大夫一重,士不重”,认为郑注应改为“天子四重,诸侯三重,大夫一重,士不重”,换言之便是五层、四层、三层、二层、一层,这里面没有提到诸公一级。1982年,俞伟超先生写了马王堆一号汉墓棺椁的推定(湖南考古辑刊第1集,后收入先秦两汉考古论集,文物出版社,1985年),认为马王堆一号汉墓四层套棺,承自旧制。礼记中有关先秦棺制的记述,是解开这组套棺使用制度之迹的钥匙。当然,也正是因为

25、有了这组套棺,才开始真正理解这些记述使用四层套棺的马王堆一号汉墓墓主是列侯夫人,使用五层套棺的大葆台M1和定县八角廊M40的墓主是诸侯王。当时,夫妇同制,故知西汉的列侯曾用礼记中的诸公之制,诸侯王则往往用天子之制诸侯僭用天子之制,早在两周之际已经发生,所以西汉诸侯王用过去的天子之制,列侯用战国时代列国的封君贵族或列卿之制是很自然的。马王堆二号墓因两次被盗,葬具严重腐朽,棺椁制度已不可尽知。而长沙地区西汉早中期高级贵族墓已发掘多座,如陡壁山一号墓(曹女巽墓)、象鼻嘴一号墓、望城坡长沙王后“渔阳”墓,均为黄肠题凑、梓宫、便房,这是西汉时期属诸侯王一级独享的棺椁制度。马王堆一号汉墓,因墓主是第一代轪

26、侯夫人,一个椁室四层棺,表明享受列侯一级礼遇,而三号墓,则为一个椁室三层棺,显然低于列侯一级。至于1999年发掘的沅陵虎溪山一号墓,即第一代沅陵侯吴阳墓,则为一个椁室二层棺,但它使用了两具外藏椁(棺),似可将其视作一个椁室四具棺。还想在这里简略地介绍对马王堆一号汉墓棺饰的研究,包括对黑地彩绘棺漆画的研究和对内棺“羽毛贴花绢”装饰的研究。一号墓黑地彩绘棺满布漫卷多变的流云,在云雾中绘有一百多个怪神、仙人、禽兽。在画面中出现得最多的是一种似羊非羊,似虎非虎,顶竖长角,兽身有尾的怪物。这种怪物,往往衔蛇操蛇,也有袍服人立的,但四肢似猿,手足不分。楚墓中用作避邪的镇墓兽,形象和漆绘棺上所画有相似之处。

27、有研究者认为这就是山海经大荒北经中所说的“强良”,也就是后汉书礼仪志所记大傩十二神兽中的“强梁”。而孙作云先生在马王堆一号汉墓漆棺画考释(考古1973年第2期)中认为所有这些怪物或许都是土伯,即是地下的主神,或者有些是土伯的部属,一如方相氏所率领的十二神兽。内中很多画面表现土伯吃蛇、土伯打鬼。而土伯也就是后土,就是禹。同时他还认为和镇墓兽有极密切的关系,可能是同一物。内棺的四壁板和盖板,都以铺绒绣镶边,以羽毛贴花绢为中心装饰,据著名的古文字学家于省吾先生考证,这种以羽毛贴花绢装饰的内棺,就是左传中所说的“翰桧”。左传成公三年:“宋文公卒,始厚葬,棺有翰桧。”“翰”疑即羽毛。“桧”与“绘”可以通

28、用假借,故尔春秋时期宋文公所使用的棺材,可能类似这次发现的锦饰内棺。这种翰桧棺,迄今还是第一次见到实物。其次是对于用鼎制度的研究。马王堆一号汉墓遣策在食品类简文中记有酉于(即大)羹九鼎一套、白羹七鼎一套,绛羹三鼎一套,巾羹三鼎一套,苦羹二鼎一套。漆器类简文记载有“髹画木鼎七,皆有盖盛羹”,另有“瓦器三贵锡,其六鼎盛羹”。遣策所记各种羹二十四鼎,加上漆、陶鼎则为三十七鼎。盛各种羹的鼎未说明什么质地,而已知漆、陶质地的鼎又未说明盛何种羹。而实际随葬的仅见漆鼎七件,陶鼎六件,与遣策所记漆、陶鼎数量、质地相符。三号墓遣策记有酉于羹九鼎,白羹九鼎、巾羹四鼎、绛羹三鼎、苦羹二鼎,另有“鹿一鼎”、“兔羹一鼎

29、”、“强鲜一鼎”,共计三十鼎。小结木牍记为“右方羹凡卅物物一鼎”,而在漆器类简文部分记有“漆画木鼎六皆有盖”。同样只记质地,不记其盛何羹。这样遣策共计三十六鼎,而实际随葬仅有漆鼎六件。除漆鼎外,相配成套的盛羹三十鼎,与一号墓同样不见实物。俞伟超先生马王堆一号汉墓用鼎制度考(原为1974年4月在马王堆汉墓座谈会上的发言,载文物1972年第9期,后收入马王堆汉墓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认为“马王堆一号汉墓遣册上所记随葬物品同实际的出土物有些出入,但要研究当时规定的葬制,当以遣册为主要依据。就以用鼎制来说,遣册所记的鼎数,应当比实际随葬的漆(陶)鼎更符合当时的列侯之制”。他认为一号墓遣策记载的酉于羹九鼎牛、羊、豕俱全,当是大牢九鼎;白羹七鼎以牛羹为首,当是大牢七鼎,七件漆鼎所盛何物不详,数既为七,亦当是大牢七鼎。这样,如加上漆鼎、当九、七三牢,如不计漆鼎为九、七二牢。进一步说:“仪礼是诸候相问之礼,往往礼加一等,所以东周时用九、七二牢是诸候之礼”,并且还有陪鼎。同时又列举了新郑郑伯墓、寿县蔡昭侯墓、易县燕下都九女冢十六号墓、辉县琉璃阁六十号墓等实例加以说明。结论是:“这种用鼎制度,溯其上源,在西周即已出现,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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