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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1、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 15 分。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 30 分。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 60 分。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 100 分。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积 140 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 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

2、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 险费,每满 1 年积 3 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 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 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 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 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

3、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 一致的,积 30 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 续 3 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 1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 户籍人员在 10 人及以上,每纳税 10 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 人员 10 人积 10 分,最高 100 分。(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 100 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最近连续 3 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 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

4、会平均工资 80%低于 1 倍的,积 25 分。2.持证人最近连续 3 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 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1倍低于 2 倍的,积 50 分。3.持证人最近连续 3 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 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2倍的,积 100 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 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 依据。(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 1 年积 4 分,满 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五

5、)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 1 年积 2 分,满 5 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 20 分。(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 10 分。(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 110 分。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 30 分。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 分。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 110 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 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八)配偶为本市户籍人

6、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 1 年积 4 分,最高分值 40 分。【篇二: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2015( 新)】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 2015 3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 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 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 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

7、下简称 “持证人 ”)进 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 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 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 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 否决指标组成。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 工作及

8、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 30 分。持证人年龄在 56-60 周岁,积 5 分;(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 110 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4.100 分。110 分。140 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 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 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

9、资格二 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 1 年内累计 6 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 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 分依据。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 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 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 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一)创业人才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 120 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二)创新创

10、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 120 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后向社会公布。(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 一致的,积 30 分。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 续 3 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 1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 户籍人员在 10 人及以上,每纳税 10 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 人员 10 人积 10 分,最高 120 分。(

11、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 120 分。1.持证人最近 4年内累计 36 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 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80%低于 1 倍的,积 25分。2.持证人最近 4年内累计 36 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 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1 倍低于 2 倍的,积 50 分。3.持证人最近 4年内累计 36 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 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2 倍低于 3 倍的,积 100 分。4持证人最近 3年内累计 24 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等于本市上

12、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 倍的,积 120 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 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 依据。(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 1年积 4分,满 5年 后开始计入总积分。(七)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 1 年积 2 分,(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 10 分。(九)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 110 分。1.持证人获得本市

13、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 分。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 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 1 年积 4 分,最高分值 40 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 指标。(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持证人 3 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 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 150 分。(二)行政拘留记录持证人 5 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 50 分。(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持证人 5 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

14、记录的,每条扣减 150 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 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第三章 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 项指标的最高分。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 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 0 分。基础指标中的 “教育背 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加分指标中的 “投资纳税 ”“投资带动本地就业

15、”两项指标,选择其中 一项进行积分。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 120 分。第四章 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 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 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第 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3.劳动(聘用)合同;【篇三: 2016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2016 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了

16、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 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对象 )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 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居住证积分制度 )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 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 (以下简称 “持证人 ”进)行积 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 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第四条 (职责分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 (县)政府负责本

17、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 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 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 (积分指标体系 )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 否决指标组成。第六条 (基础指标及分值 )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 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持证人年龄在 56-60 周岁,积 5 分;年龄每减少 1 岁,积分增加 2分。(二 )教育背景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

18、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 1 年内累计 6 个月的缴 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专 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四 )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 险费,每满 1 年积 3 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 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 (聘用 )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 据。第七条 (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

19、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 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 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 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一 )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 120 分。(二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 120 分。( 三 )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 一致的,积 30 分。(四 )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 续 3 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 1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

20、市 户籍人员在 10 人及以上,每纳税 10 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 人员 10 人积 10 分,最高 120 分。 (五 )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 120 分。1.持证人最近 4 年内累计 36 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 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80%低于 1 倍的,积 25 分。2.持证人最近 4 年内累计 36 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 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1 倍低于 2 倍的,积 50 分。3.持证人最近 4 年内累计 36 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 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

21、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2 倍低于 3 倍的,积 100 分。4.持证人最近 3 年内累计 24 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 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倍的,积 120 分。 持证人因未正 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 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 劳动 (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六 )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 1年积 4分,满 5年 后开始计入总积分。(七 )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 1 年积 2 分, 满 5 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22、,最高分值 20 分。 (八) 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 10 分。(九 )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 110 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 1 年积 4 分,最高分值 40 分。 第八条 (减分指标及分值 )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 指标。(一 )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 5 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 50 分。 (三 )一般刑事

23、犯 罪记录持证人 5 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 150 分。 第九条 (一票否决指标 )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 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第三章 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 (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 项指标的最高分。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 进行累计扣减。第十一条 ( 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 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 0 分。第十二条 ( 总积分标准分值 )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 120 分。 第四章 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 (积分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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