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举个例子:吕氏春秋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洧水发了大水,淹死了郑国富户家的一员。尸体被别人打捞起来,富户的家人要求赎回。然而捞到尸体的人要价太高,富户的家人不愿接受,他们找邓析出主意。邓析说:“不用着急,除你之外,他还会卖给谁?”捞到尸体的人等得急了,也去找邓析要主意。邓析却回答:“不要着急,他不从你这里买,还能从谁那里买?”这就是诡辩史上著名的“赎尸诡论”。从逻辑上说,邓析对双方说的话都没有错,后世也一直找不出他错在哪里,只能归结为“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不能穷尽选择支”或者“立场转换”。所以说,诡辩不一定是“颠倒黑白”的,也有可能符合逻辑。因此,我斗胆在这里下个不甚严密的定义:所谓诡辩,就
2、是企图让听者的思路按照某种期望运行的一类言论。听起来好像很抽象,其实简单地说就是“糊弄”。为什么要定义“诡辩”,是为了下面论述的问题打下基础。下面说到的一些技巧有些人会觉得不算是诡辩,但这里按照我的定义我把它们也归类进“诡辩”里,因为这些技巧实际上对证明己方的逻辑毫无帮助,但却能达到让人哑口无言的效果。一、 名人名言。借用名人名言是所有的辩论中都会用到的诡辩伎俩。之所以说那是“诡辩”,是因为名人说的话并不等于是真理,引用了名言对“证明”己方的逻辑其实毫无帮助。注意到没有,几乎所有的辩论赛里正反双方都能找出证明己方观点的名言,这已经证明了名人们的思想是多么的混乱。然而,我们一直在乐此不疲地借用各
3、种名人名言,甚至在辩论之外,比如写作文,写小说等都大量地引用。下意识地,我们都以为名人说的话是一种有力的论据,一方一般也不会去辩驳另一方引用的名言,因为那可是名人说的话,除非你是更高级的名人,否则,哼哼,等着挨批吧。不过,使用名人名言也是有限制的。一般我们认为既然是名人名言那么应该是说出来就没有人敢反对,其实不然。在不同的地区,因为教育状况的不同,对名人的看法也不尽相同。有可能你认为某个名人是支持自己的论点的,但对方却不这样认为而予以反驳,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让引用名言的一方陷入被动。举个例子,1993年国际大专辩论赛大决赛辩题是“人性本善”,反方复旦大学引用了荀子的话作为论据,因为在大陆的教育
4、中,荀子是持性恶论的。但是正方的台湾大学马上予以反驳,因为在台湾的教育中,荀子所持的是无善无恶说。这时候,反方的引用就碰壁了,因为正方根本不卖荀子的帐。可惜的是,因为反方对荀子做的功课比较足,辩得正方无话可说,生生憋出一句“荀子他说错了”,结果痛失机会,妙笔变为败笔。如果台湾大学了解过大陆的教育,就能料到反方必然会引用荀子的话而做足功课,而93年的赛场是新加坡,评委对荀子的看法并不像大陆那般一边倒向性恶论,要么抛出比反方更多的,证明荀子持无善无恶论的名言,就能将场上的形势完全逆转过来,要么选择回避,即使这一点赢不了也不会丢分太多。除了教育差异引起的问题外,有时候名言本身就有问题。有些我们耳熟能
5、详的名言其实是被处理过的,简单说就是“断章取义”。比如“以德报怨”“99%的汗水”“巨人的肩膀上”之类。如果对这些名言的出处不甚了解,随便乱用的话可能会撞在对方早已准备好的枪口之上。比如95年国际大专辩论赛半决赛第二场,正方引用康德的话:“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理性命令的基础之上。”来论证反方“法律的核心是道德”是错误的,但反方随后却同样用康德的话回敬了他们:“理性就是道德性”,来了个釜底抽薪,让正方无言以对。简单地说,引用名人名言是人们最常用也是最有力的诡辩,关键是没有人将其看做是诡辩,因此可以大量采用,但采用前必须先得对名人说名言时的语境和名言的完整版本有所了解,且要考虑到评委的教育状况和思
6、维习惯。二、事实论据。我们为了论证己方的论点,一般都会列举大量的事实论据,比如故事、数据等。但其实在很多情况下,列举了事实并不等于我方的论点就得证。另一方面,为了论证对方的论点错误,我们也喜欢罗列反面事实,但其实在很多情况下也无法证伪对方的论点。能用事实来论证(证伪)的辩题只有两类,一类是关于某个因素是不是某事物的必要条件(比如“温饱是不是谈道德的必要条件”),这种情况下反方只需举一个反例就可证明己方观点。另一类是关于某个因素是不是某事物的充分条件(如“名师出高徒/名师未必出高徒”),只要反方举一个反例就可证明己方观点。而这两类辩题中,正方无论举多少正面例子,都无法根本上证明己方观点是正确的,
7、这是归纳法的本质决定的。因此,除非是上面两类反方的情况,其他所有情况下“某某事情可以证明我方观点正确”都属于诡辩。不过一般人不是这样理解的,他们看到的是每举出一个正面例子,相关论点的可信度就增加一分,而每举出一个反例相关论点的可信度就降低一分。因此,尽管罗列事实来论证这种手段,逻辑上有如此这般的漏洞,事实论据还是准备得多一点的好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双方的辩论水平难分伯仲,一般来说,观众和评委会倾向于列举事实较多的一方,也就是说,双方列举的事实是会“抵消”的,即使一方无法否定另一方列举的事实,只要数量上明显多于对方,评委和观众就会自发倾向列举事实较多的一方。当然,时间是有限的,如果光顾着列举事实就
8、没时间论述逻辑,逻辑链条就会薄弱,要列举多少事实请自己根据实际形势衡量。三、 二难推论。二难推论是辩论中使用频率较高的诡辩伎俩,之所以说辩论中的二难是诡辩,是因为辩论中的二难推论总是假定某个不合理的或是有偏向性的前提是正确的,也就是说问题本身就有问题,在错误的前提下当然怎样选择都是错误的。一般来说,说到设陷阱的时候我们首先想到的也是最容易想到的就是二难,其次是设口袋(口袋里还可以再装口袋,就是所谓的连环套),由于现在的辩手都不是傻子,一般都不会正面回答明显是诱导的问题,所以装口袋现在是比较少用了,现在来谈更为常用的二难。前面说了,二难总是假定某个前提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这个前提太露骨就容易被人揪
9、出来,这样二难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关键就在于如何隐藏这个前提。最佳的隐藏方式是利用人的惯性思维,这样问题里无需提及这个前提,对手因为惯性思维的关系会自动将前提补充进问题里,光是思考问题本身是看不出问题所在的。比如“万能的上帝能不能造出一块自己都举不起来的石头”,看似回答能还是不能都将推翻上帝是万能的这个前提。其实,这里还隐含了一个前提:逻辑高于上帝。我们的惯性思维总是认为如果推导过程正确,而结论矛盾,那肯定是前提错误,既然上帝经不起逻辑推理的检验,那么上帝是万能的前提就是错误的。但如果上帝真的是万能,那么他就可以不受上面的逻辑束缚,能且不能造出一块自己都举不起来的石头,也就可以理解了。但是,也不
10、是每次都能利用惯性思维,因为惯性思维是有其存在合理性的,不是在任何场合下都会出现破绽。另外一种隐藏方法是使用一些看似合理其实偏于我方的前提,用合理性(起码表面上是)来掩盖。东方朔偷饮了汉武帝求得的据说饮了能够不死的酒,汉武帝要杀他,他说:“如果这酒真能使人不死,那么你就杀不死我;如果这酒不能使人不死(你能杀得死我),那么它就没有什么用处;这酒或者能使人不死,或者不能使人不死;所以你或者杀不死我,或者不必杀我。”这里隐含的前提是,如果酒是假的,那么偷饮了对汉武帝没造成损失,就不必被治罪。其实偷就是偷,与酒是否为假无关,是应该治罪的,但汉武帝被这个隐含的前提给骗了,结果原谅了东方朔。四、偷换偷换也
11、是辩论中常用的伎俩,而且符合一般人对“诡辩”的理解。偷换有很多种,一般有辩题的偷换和概念的偷换。这两种也不是界限分明,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辩题的偷换一般比较容易看出来,当然,是相对概念偷换而言,当争论的焦点不在辩题本身上而是在某个相似的问题上时,其中一方很有可能偷换了辩题。比如,“诚信主要靠自律还是他律”这个辩题,很容易就会被偷换成“诚信主要靠道德还是法律”。通常是反方进行这样的偷换,因为将自律偷换成道德对反方比较有利。而正方则通常偷换成“诚信主要靠内因还是外因”。概念的偷换比较难看出来。一般来说,概念的偷换分为扩大(缩小)外延、更改指代对象两种。前者比如“考试是不是选拔人才的最佳方式”的
12、辩论中,反方不停地论述因高考落榜而埋没的诸多人才,其实就是缩小了“考试”的外延,使其单单只指高考,用一部分的外延取代了全部外延甚至偷换了考试的概念本身。后者比如“决定幸福感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反方这样说道:“幸福感等一切主观感觉的基础是大脑客观功能的正常,因而决定幸福感的是客观因素”这里是将“客观因素”偷换成“客观物质”来理解了。一般说来,每一场辩论中对于题眼(辩题中的关键词语),双方的定义、诠释多多少少都经过修改或选择,以利于进攻或防守。从这个意义上看,即使是以逻辑严密著称的雄辩,也不能完全摆脱诡辩。五、循环循环也是很常用的诡辩手段。辩论中的逻辑循环主要有两种形式:同义反复、循环定义。
13、同义反复是指定义某个概念时使用与这个概念相同或相近的概念。实际上这样的定义并没有在本质上阐述清楚概念的内涵,但却在辩论时有着别样的妙用。比如对“什么是温饱”的问题,复旦大学队是这样回答的:“温饱,就是饱食暖衣”。这个口答实际上是同义反复,没有提供任何新的东西,但它给人的感觉是,他们已清楚地阐释了这个概念,而对方又抓不住任何把柄实施攻击。这样,在后面的辩论过程中,当复旦大学队对“温饱”这一概念作出新的补充和说明时,他们就显得比较灵活、自由,不至于被对方抓住什么矛盾。循环定义是指这样的一种形式:A的定义:是xxx的B;B的定义:是xxx的A。除了以上的两个概念之间的循环定义,还可以是三个,四个。一
14、般辩论中最多用到三个概念的循环定义。比如,什么是直角?直角就是平角的一半;什么是平角?平角就是直角的两倍。这种定义看起来好像没什么问题,但如果对一个不知道几何学的人来说,这样的定义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他不能从这两个定义中搞清楚直角和平角到底是什么。虽然没有实际意义,但在辩论中,循环定义有时是一种有效的防御手段。比如在“物质和意识那个更重要”的辩论中,物质方如此下定义:“物质是不依赖于意识的客观存在”“意识是物质的一种特殊运动形式”。辩论中意识方无论如何强调意识的重要性,如何举出意识影响物质的例子来,物质方都可以用这两个定义将问题引导到物质的基础属性上来。六、强调(倒置)因果在比较式的辩题里,经常
15、遇到一种关于“基础”和“提高”,或者说“因”与“果”的比较式辩题。比如法律与道德啊,现实和理想啊等(为了阐述方便,这里默认对客观事物更有影响力的一方为“因(基础)”,如法律、现实)。这时候,就需要强调两者的因果关系,因为“无因则无果”的惯性思维,人总是倾向于认为“因(基础)”是更重要的,因此谁能抢占“因”这一个制高点,谁就占了优势。之所以将这个也列进“诡辩”里,是因为谁是基础其实并不能说明谁更重要,争夺“因”的制高点只是利用了人的惯性思维“认为基础是最重要的”。争夺“因”的手段有两种,一种是强调因果关系,另一种是倒置因果关系。强调就不用多说了,这种手段主要是原本就是“因(基础)”的那一方使用,
16、只要讲清楚对方的“果(提高)”是怎样从己方的“因”里产生,没有了因就如何没有了果,就行。倒置是怎么回事呢?就是将“因”说成是为了“果”而存在,或者说 “因”是通过“果”生效的,或者将“果”提升到“因”的指导或动力的位置。这种手段主要是原本的“果”一方使用,目的是模糊因果关系,企图说服评委将“果”当做是“因”,“因”当做是“果”。(当然这是站在我的角度的阐述,事实上很多时候哪方是因哪方是果没有一定的标准。)举个例子,在“诚信主要靠自律还是他律”的辩论中,自律方可以使用如下伎俩:正:他律具有强制性,自律没有。反:他律有强制性是为了人自觉遵守规则,这种自觉就是自律啊!请问如果主要靠他律,为什么要制定
17、法律和规则?制定法律和规则就是为了让人去遵守,遵守正是自律啊!要是自律不起作用怎么办?还不是靠他律制裁?制裁不自律者正是为了让其他人自觉遵守法律,是为了能让人更加自律啊!为什么正方无论怎么样都攻不破反方,是因为反方紧咬这样一个论点:“一切他律都通过自律起作用。”自律方将自律当做是他律能对人起作用的“前提”,将“形成自律”作为他律制定的终极意义。因此,反方在应答中紧紧扣着这样逻辑框架,就会让正方感觉像是老鼠咬龟,无从下手。七,借势压人。说实话这是最无圞耻的诡圞辩技术。何为借势压人呢?就是借用某些“权威”的“势”来打圞压对方,迫使对方不得不承认我方的一些论点或前提。名人名言也算是一种借势压人。由于
18、这是一种比较暴圞力但又十分有效的诡圞辩伎俩,建议最好少用,不然不利于辩论思维的养成和辩论的健康发展。一般来说,在中国大圞陆,可以借到的大“势”有马圞克圞思主圞义、国圞家政策、民圞族情结三种。我们通常借用马圞克圞思主圞义中的唯物辩证圞法(物质与意识,内因与外因,矛盾)和政治经济学的一部分内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资本主圞义);而国圞家政策则有教育现状(高考的普遍性,科教兴国),经济发展方针(可持续发展,市场经济,),领圞导在大圞会的讲话等;民圞族情结是利圞用孔子孟子、唐诗宋词、鸦圞片战争、*战争等激起国圞家自豪感、爱圞国情感、文化认同等民圞族情结。通常一抛出以上的论据,对方
19、即使不同意也是不敢直接反圞对论据本身的(你总不能说马圞克圞思主圞义错了,或者国圞家政策有问题,或者鸦圞片战争是活该),只能旁敲侧击,要么攻击对方引用错误,要么以彼之道还施彼身,也从别处借势来还击。比如现在的大学生辩论,就很喜欢引用或偷用唯物辩证圞法来立论和攻击。不过,借势要慎重。首先,要看清楚场合。在中国大圞陆,因为马圞克圞思主圞义的广泛传播,已经成为了人们心中默认的“标准”,因此你可以大胆地使用唯物辩证圞法,或者大肆攻击资本主圞义。但如果评委主要是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或者比赛就是在国外举行,那么就不能这样做了,因为马圞克圞思主圞义在国际上并不是像中国大圞陆那样得到广泛的认同。同样的,国圞
20、家政策,爱圞国(中国)情结也是一样的道理。然后,要看看借回来的“势”有没有空子可钻,能不能将人家逼进死胡同,如果能让对方巧妙化解,那么“势”就像拳头打在了棉花上,失去了攻击的威力,成了浪费时间。比如,1999年国际大专辩论会上,正方马来亚大学为了说明美是客观存在的,举了一个所谓的例子:“即使不懂华语的外国人都知道唐诗选集的美。”因举办地点是北圞京,本来他们是想借中圞华文化情结的“势”迫使反方承认这个论据。可是他们估计错误,反方西安交通大学大胆指出没有学习过唐诗的人不会感受到唐诗的美,且不觉得唐诗美也不是不正确的,仅仅是审美标准不同。正方对反方文化情结的估计有所偏差,所以攻击失败,反倒是急于进攻时说漏了嘴,陷入了“承认不存在的美圞人鱼美”的口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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