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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1号Word下载.docx

1、(九)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十)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二)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再次申请的;(三)申请人因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撤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后,三年内再次申请的;(四)申请人收到不予许可决定后,基于同样事实和材料再次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2、有效:(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章程;(三)法定代表人以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声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文件;(四)航空器购租合同,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证明文件;(五)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以及按照民航规章要求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六)航空器喷涂方案批准文件以及喷涂后的航空器照片;(七)航空人员执照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八)基地机场的使用许可证或者起降场地的技术说明文件;基地机场为非自有机场的,还应提供与机场管理方签署的服务保障协议;(九)具备充分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的证明

3、材料,包括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等;(十)企业经营管理手册;(十一)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企业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十二)有外商投资的,申请人应当按国家及民航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提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十三)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的声明文件。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三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其他情形。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第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5、,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审核材料报送民航局备案,民航局定期公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情况。第十三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一)许可证编号;(二)企业名称;(三)企业住所;(四)基地机场(起降场地);(五)企业类型;(六)法定代表人;(七)经营范围;(八)有效期限;(九)颁发日期;(十)许可机关印章。第十四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规章的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第十五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所载的事项需变更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所

6、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第十六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许可证持有人应当于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准予换证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新的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持有人领取新的经营许可证时,应当交回原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换发、注销等情形的相关审核材料及时报民航局备案,民航局

7、定期公告。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发生遗失、损毁、灭失等情况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补发,并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许可证持有人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飞行安全;(二)持续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三)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四)企业经营管理手册内容应当涵盖其全部经营项目,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及时予以修订,持续符合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行业管理要求;(五)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将经营活动信息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跨地区

8、开展经营活动前还应当将经营活动信息向活动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六)履行飞行活动的申报手续,在规定的空域内活动;(七)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开展作业与服务;(八)采取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九)向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时、真实、完整地报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统计数据以及申领民航财政补贴所需信息;(十)向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时报备对企业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如股权结构变更、机队构成调整等;(十一)公布服务合同样本及价格,明确与通用航空用户、机上乘客的权利义务关系;(十二)确保持续具备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确保开展经营活动期间所投保的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强制保

9、险足额、有效,鼓励投保航空器机身险、机上人员险等补充险种;(十三)按照国家及民航有关规定,对参与飞行活动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并登记、保留相关人员资料;(十四)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参加飞行活动;(十五)民航局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条许可证持有人拟设立分公司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以及分公司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二十一条许可证持有人办理分公司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分公司情况说明,包括航空器、航空人员等情况,分公司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立情况等;(二)分公司负责人的书面任职文件、资质和身份证明;(三)基地机场的使用许可证或者起降场地的技术说明文件

10、。基地机场为非自有机场的,还应当提供与机场管理方签署的服务保障协议;(四)已纳入分公司相关内容的企业经营管理手册;(五)分公司及负责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六)民航局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二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国家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第二十三条民航局建立健全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和相应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审核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通用航空

11、经营许可证的;(四)向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六)依法可以撤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建立健全本地区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本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开展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对跨地区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持有人,违法事实发生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查处后,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其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第二十六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对本地区许可证持有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场所的年度检查,并向其出具年度检

12、查意见。检查过程中,民航地区管理局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许可证持有人提供有关材料。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其他地区许可证持有人在本地区设立的分公司进行年度检查,向其出具年度检查意见并抄送许可证持有人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证持有人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汇总后形成对相关许可证持有人的年检结论。第二十七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配合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第二十八条依据年度检查意见,许可证持有人需进行整改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改正。需要整改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年度检查意见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13、,并在完成整改工作后十日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第二十九条许可证持有人的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年度检查结论书面告知被检查人,同时报民航局备案。民航局汇总后定期公告许可证持有人的年度检查情况。第三十条许可证持有人在年检周期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履行本规定设定义务的,其年检结论为合格。第三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许可证持有人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一)有违反本规定行为,情节严重,且对安全运行、市场秩序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二)拒不接受年检或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情况的;(三)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期限需超过一年的。第三十二条对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经营许

14、可证持有人,民航局暂停其享受当年民航财政补贴和其他扶持政策的资格。第三十三条许可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不予办理换证:(一)许可证逾期后提交换证申请的;(二)连续三年的年度检查结论均为不合格的;(三)许可证有效期内不能持续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第三十四条许可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二)法定代表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申请变更的;(三)因破产、解散等原因被终止法人资格的;(四)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或吊销的;(五)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项目均被撤回的;(六)自行申请注销的;(七)法律、法规规定

15、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违法开展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予以核实、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未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或经营许可证失效后仍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没收其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款,超出

16、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该许可证持有人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吊销经营许可证,没收其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经营许可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撤销该经营许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许可证

17、持有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许可证持有人涂改、出借、买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八)或(十二)款,作业飞行未保护环境的,或者未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取得相应责任担保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处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处三万元的罚款,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二条违反本

18、规定第二十条,许可证持有人未按规定办理分公司备案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拒绝接受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检查,或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情况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许可证持有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及时撤销该许可证持有人的经营许可证,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外商投资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除适用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境外通用航空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

19、的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另行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另行规定。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民航总局2007年2月14日发布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6号)同时废止。附录 本规定术语解释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通用航空企业使用三十座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初级类航空器除外),按照与用户所签订文本合同中确定的时间、始发地和目的地,为其提供的不定期载客及货邮运输服务。此类服务不对社会公众发售机票,不提前公布航班时刻,根据需要决定飞行频次。石油服务使用民用航空器在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地至后勤保障基地间开展的人员物资运输以及空中吊装、

20、空中消防灭火、搜寻救援等飞行服务活动。直升机引航使用民用直升机在轮船和港口之间运送引水员的飞行活动。医疗救护使用装有专用医疗救护设备的民用航空器,为紧急施救患者而进行的飞行活动。商用、私用、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使用民用航空器,以掌握飞行驾驶技术,获得商用驾驶员执照、私用驾驶员执照或运动驾驶员执照为目的而开展的飞行活动,包括正常教学飞行、教官带飞、学员在教官的指导下单飞,但不包括熟练飞行。空中游览使用民用航空器在以起降点为中心、半径40千米的空域内载运游客进行观赏、游览的飞行活动。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以民用直升机为起吊平台进行的吊装、吊运等飞行活动。人工降水在云中降水条件不足情况下,使用民用航空器向

21、云层中喷撒催化剂以促进降水的飞行活动;或利用飞机向地表覆盖的冰雪喷撒吸热物质,提高冰雪温度,以促使冰雪融化的飞行活动。航空探矿航空地球物理勘探的简称,是指使用装有或搭载专用探测仪器的民用航空器,通过从空中测量地球各种物理场(磁场、电磁场、重力场、放射性场等)的变化,了解地下地质情况和矿藏分布状况的飞行活动。航空摄影使用民用航空器作为运载工具,通过搭载航空摄影仪、多光谱扫描仪、成像光谱仪和微波仪器(微波辐射计、散射计、合成孔径侧视雷达)等传感器对地观测,获取地球地表反射、辐射以及散射电磁波特性信息,用于测制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资源调查等的飞行活动。海洋监测使用装有或搭载专用仪器的民用航空器对领海

22、和专属经济区内海洋资源使用、海洋污染情况进行的空中监测、调查、取证等飞行活动。渔业飞行使用装有或搭载专用仪器的民用航空器对渔业资源分布、使用情况进行的监测、调查、取证等飞行活动。城市消防使用民用直升机开展对城市高层建筑物的空中喷液灭火和人员救援等的飞行活动。空中巡查使用装有或搭载专用仪器的民用航空器,对预先设计的区域和目标进行的空中观察、监测等飞行活动。电力作业使用民用航空器为电力建设、输电线路维护提供的飞行服务活动,包括输电线路基础施工、组装输电铁塔、施放导引绳、输电线路清洗、输电线路带电维修等项目。航空器代管通用航空企业为航空器所有人开展飞行活动提供的航空器管理及航空专业服务。跳伞飞行服务

23、使用民用航空器运载跳伞人员到达指定空域的飞行服务活动。航空护林使用民用航空器并配备专用仪器设备、专业人员,以保护森林资源为目的实施的森林消防飞行活动,包括巡护飞行、索降灭火、机降灭火、喷液灭火、吊桶灭火等。航空喷洒(撒)使用民用航空器并配备专业喷洒(撒)设备或装置,将液体或固体干物料,按特定技术要求从空中向地面目标喷雾或撒播的飞行活动。空中拍照以民用航空器为搭载平台,使用摄影、摄像、照相机等专业设备,为影视制作、新闻报道、比赛转播等拍摄空中影像资料的飞行活动。空中广告使用民用航空器在空中开展的广告宣传飞行活动,包括机(艇)身广告、飞机拖曳广告、空中喷烟广告等。科学实验使用民用航空器为搭载平台,为开展各类科学实验提供空中环境的飞行活动。气象探测以民用航空器为搭载平台,装备相关专业设备对大气物理、大气化学和气象现象进行探察、测量的飞行活动。航空表演飞行使用民用航空器,以展示飞机性能、飞行技艺,普及航空知识和满足观众观赏为目的开展的飞行活动。个人娱乐飞行飞行驾驶执照拥有者为保持和提高飞行技术、体验飞行乐趣,从通用航空企业租用航空器开展的飞行活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通用航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主管飞行、经营、作业质量的负责人和其他对通用航空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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