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是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为规范,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贸易就是国际贸易;三是综合规范,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国际、营业地、要约和承诺的地点、货物或服务跨越国境流动等因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的是营业地规范。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2国际贸易的标的物可以是商品、技术或服务传统的国际贸易的标的物主要是货物,传统的国际贸易也仅指国际货物贸易。二十世纪以来,随着服务业的发展,服务产业在世界经济和各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跨越国境提供服务和消费服务日益普遍,服务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最为明显的例证就是在世
2、贸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此外,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各国的技术合作日益密切,跨国技术转让和技术交易成为国际经济交往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也成为了国际贸易的重要对象。3国际贸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等价有偿交易国际贸易是一方交付货物、服务或技术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受货物、技术或服务并向其支付价款的商事交易行为,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特征使国际贸易与国际捐赠、国际援助等区别开来。(二)国际贸易的分类按照不同的规范,可以对国际贸易做如下不同的分类。1出口贸易、进口贸易和过境贸易(export trade, import trade and transit trade)出口贸易是将本国的
3、商品、技术和服务销往他国市场的贸易活动;进口贸易则是将他国的商品、技术和服务输入本国市场的贸易活动。一国对从外国进口的商品不经任何实质性加工改造即再行向其他国家出口,称为复出口(reexport);反之,一国的产品销往他国后未经实质性的加工改造又被该国重新输入,则称为复进口。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之间的差额叫作贸易差额(balance of trade)。贸易顺差或出超(favourable balance of trade, trade surplus)是指出口总额超过进口总额,反之,则是贸易逆差或入超(unfavourable balance of trade, trad
4、e deficit)则是指进口的总额超过出口的总额。若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相等,则为贸易平衡。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某种商品或服务大类的对外贸易中,进口量大于出口量的部分为净进口(net import),反之则为净出口(net export)。过境贸易是指贸易货物通过一国国境不经加工改制就运往另一国的贸易活动。以货物是否经过境国海关保税仓库存放,过境贸易分为直接过境贸易(货物不在过境国海关保税仓库存放)和间接过境贸易。2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visible trade and invisible trade)有形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贸易。无形贸易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以无形商品为
5、交易对象的贸易活动,包括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等。服务贸易是无形贸易的主要形式。国际服务贸易有四种形式:(1)过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即在一国境内向他国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国际电信服务;(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即一国的消费者在他国境内接受他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如国际旅游;(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即一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在他国境内设立的提供服务的实体向他国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在我国的外资银行对我国居民提供金融服务;(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personnel),即一国的自然人在他国
6、境内提供服务,如劳务输出。3直接贸易、间接贸易和转口贸易(entrepot trade)依据有无第三方参与,国际贸易可以分为直接贸易、间接贸易和转口贸易。直接贸易是指贸易商品由生产国直接运销到消费国,没有第三国参与的贸易。简间接贸易是指通过第三国或其他中间环节将商品从生产国运销到消费国的贸易。转口贸易是指一国进口某种商品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是将其作为商品再出口到其他国家的贸易。商品生产国和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对生产国和消费国而言是间接贸易,对于该第三国而言则是转口贸易。4陆路贸易、海路贸易、空运贸易和邮购贸易(trade by roadway, seaway, airway and m
7、ail order)5自由结汇贸易和易货贸易(free liquidation trade and barter trade)在国际贸易中,凡是以货币计价并以货币作为清算工具的贸易就是自由结汇贸易,而以货物经过计价作为清算工具的贸易,就是易货贸易。6单证贸易和无纸贸易(trade with documents and trade without document)二、国际贸易法概述国际贸易法的历史非常悠久,可以追溯到古罗马调整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相互之间的货物贸易关系的万民法和中世纪时期的国际商人习惯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国际贸易法体系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国际
8、贸易法委员会对先前的国际商人习惯法进行系统的编撰、制定和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国际贸易的统一实体法公约以及GTTS和WTO等协调和经管国际贸易的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的基础上而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体系结构对于国际贸易法的概念,我国学者的表述不尽相同。一般认为,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以及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而言,国际贸易关系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私人主体之间为交换商品、技术和服务而形成的关系,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技术转让关系和国际服务贸易关系。这些国际贸易关系都是平等的私人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其他关系包括如下几种关系:一是为便利国际
9、贸易的顺利进行而提供的运输、保险、支付结算服务,由此在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银行同国际贸易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国际货物运输关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国际贸易支付关系,这些关系仍然是平等的私人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在经管对外贸易活动的过程中在国家与国际贸易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国际贸易经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是经管者,一方是被经管者,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三是为了消除国际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协调个国贸易政策而形成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政策协调关系。调整这些关系的法律制度都属于国际贸易法的范畴。根据上述对国际贸易法调整对象的分析,国际贸易法的内容应当包括:(1)调整
10、平等私人主体之间的国际货物贸易关系、国际技术贸易关系、国际服务贸易关系、国际运输关系、国际运输保险关系和国际贸易支付关系的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和国际贸易支付法;(2)调整国际贸易经管关系的国际贸易经管法,即国家经管对外贸易的法律制度;(3)协调各国贸易政策的国际法律制度,主要的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二)国际贸易法的渊源根据前面对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和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的分析,我认为国际贸易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1国际条约作为国际贸易法的渊源的国际条约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直接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国际贸易及相关活动的当事人彼此之间的
11、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如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有关国际航空运输的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等。另一类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和协调各个国家的贸易政策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如双边或多边的自由贸易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系列协定。2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通行的习惯做法和通例。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是:(1)它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而形成的;(2)具有确定的内容并被相关行业的商人们普遍接
12、受和采用,相信其具有法律约束力;(3)它是任意性的规范而不是强制性的规范,只有在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时候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也可以不选择适用,在选择适用时还可以变更其内容。国际贸易惯例最初都是以不成文的形式存在的。上世纪以来,在国际商会等民间国际机构的主持下,对一些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进行了系统的编撰,出现了国际贸易惯例成文化的趋向。比较重要的成文化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是商人们为了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确立的,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贸易交易关系。3国内法
13、作为国际贸易法渊源的国内法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交易关系的法律,如民法、商法、合同法等,尤其是这些法律中的涉外部分。另一类是有关国家经管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如外贸法、海关法、关税法、动植物检验检疫法等。此外,教材列举的国际贸易法的渊源还有国际组织的宣言决议以及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制定的规范合同。(三)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1贸易自由化与适度贸易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国际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就整个世界而言,自由贸易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达到增进各国福利,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目的。(图示说明)因此,作为调整国家经管对外贸易以及协调各国贸易政策的法律制度的国际贸易法应当广泛承认
14、国际贸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权利,逐步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货物、技术和服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当然,这只是国际贸易法所追求的一个长远目标。另一方面,各国为了本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本国幼稚产业的发展,维护本国的经济安全,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又总是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限制外国商品的输入,实行一定的贸易保护政策。WTO就是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相结合的。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一原则既适用于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在贸易方面的关系,也适用于国家对对外贸易的经管,还适用于处理贸易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方面,本着主权平等的原则,国家不分大小强弱,都有
15、平等地参与国际贸易并从国际贸易的发展中获得利益的权利;在决定和处理国家之间的重大国际贸易政策问题时,相关国家应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处理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问题上,应首先通过平等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寻求解决办法,而不能动辄诉诸贸易报复或贸易制裁。在国家经管对外贸易方面,国家应当对在其境内或与其进行正当贸易的所有外国国民和产品给予同等对待,对本国国民、产品与外国公民和产品给予同等对待。在贸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论其来自于哪一个国家,不论其财力和实力如何,双方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各方的权
16、利义务应当对等,各方都有权得到他们期望从合同的签定和履行中得到的利益。第二节 调整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范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CISG是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在统一国际贸易法领域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该公约于1980年3月在由有62个国家的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生效。现在世界上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公约,公约成员国的贸易量占到世界贸易总量的2/3。中国于1981年9月30日签署了该公约,于
17、1986年12月11日交存了批准书。公约由一个序文、四个部分,共101条组成。(一) 公约的适用范围1合同国际性的确定“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销售适用本公约:(A)如果这些国家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范指引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这是公约有关合同的“国际性”的规定。在确定合同是否是国际合同时,“营业地”是唯一的考虑因素,其它诸如当事人的国籍、当事人或合同的民商事性质等都不予考虑。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都位于不同的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其中一个或两个国家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指引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都适用。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
18、家之事实,如果从合同,或者从订立合同之前或之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信息均看不出,则应不予考虑。也就是说,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之事实只能由合同本身或者签订合同之前或当时当事人彼此公布的材料、文件或信息予以证明。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当事人的惯常居所为准。2货物公约没有直接定义“货物”,而是列举了不属于公约管辖的几类货物销售。公约排除了六类特定的货物销售.。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供私人、家人或家
19、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执行令或其他法律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股票、股份、投资证券、流通票据的销售;(E)船舶、气垫船和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3公约不适用之情形公约第3到第5条进一步规定了公约不适用的一些特定情形:(A)由买方提供主要部分的原材料的尚待生产制造的货物的销售;(B)提供货物的一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它服务的合同;(C)合同、合同条款或惯例的效力;(D)合同对所售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效力;(E)卖方对所售货物对任何人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4公约
20、的选择适用和排除适用虽然当事人位于不同的缔约国之事实或法院地的法律选择规范都可以导致公约的适用,但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选择条款排除或修改公约的适用。当事人能否通过法律选择条款排除国内法的适用而选择适用公约则取决审理案件的国家的法律制度。(二) 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第二和第三部分详细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救济等内容,我们将在下面几节详细介绍。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Incoterms 2000)自国际商会1936年第一次颁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为保持与国际贸易的发展同步,这一世界公认的合同规范一直在定期更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是根据自
21、由贸易区的近期发展、电子商务的普及和运输实践的变化而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对全部13个贸易术语都做了修改,其表述国家简洁明了。正如起草者在序言中所指出的那样,通则使得国际贸易活动更加便利。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使用通则能够清晰界定当事人各自的义务,降低不同法律制度的风险(一)“E” TERMThere is only one term in group E, EXW.(.named place)“Ex works 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when he places the goods 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 at
22、 the seller s premises or another named place ( i. e. factory, warehouse, etc. ) neither cleared for export nor loaded on any collecting vehicle. This term thus represents the minimum obligation for the seller, and tile buyer has to bear all costs and risks involved in taking the goods from the sell
23、ers premises. However, if the parties wish the seller to be responsible for the loading of the goods on departure and to bear the risks and all the costs of such loading, this should be made clear by adding explicit wording to this effect in the contract of sale. This term should not be used when th
24、e buyer cannot carry out the export formalitie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In such circumstances, the FCA term should be used, provided the seller agrees that he will load at his cost and risk.This term applies to any mode or transportation.(二)“F”TERMS The F terms require the seller to deliver the good
25、s, cleared for export, for carriage as instructed by the buyer. There are three terms in this group.1FCA: FREE CARRIER (. named place)Free Carrier 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the goods, cleared for export, to the carrier nominated by the buyer at the named place.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e chose
26、n place of delivery has an impact on the obligations of loading and unloading the goods at that place. If delivery occurs at the sellers premises, the seller is responsible for loading. If delivery occurs at any other place, the seller is not responsible for unloading.This term may be used irrespect
27、ive of the mode of transport, including multimodal transport. Carrier means any person who, in a contract of carriage, undertakes to perform or to procure the performance of transport by rail, road, air, sea, inland waterway or by a combination of such modes.If the buyer nominates a person other tha
28、n a carrier to receive the goods, the seller is deemed to have fulfilled his obligation to deliver the goods when they are delivered to that person.2FAS: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Free Alongside Ship” 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when the goods are placed alongside the vessel at
29、 the named port of shipment. This means that the buyer has to bear all costs and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from that moment.The FAS term requires the seller to clear the goods for export. THIS IS A REVERSAL FROM PREVIOUS INCOTERMS VERSIONS WHICH REQUIRED THE BUYER TO ARRANGE FOR EXPORT
30、 CLEARANCE. However, if the parties wish the buyer to clear the goods for export, this should be made clear by adding explicit wording to this effect in the contract of sale.This term can be used only for sea or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3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Free on Board me
31、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when the goods pass the ships rail at the named port of shipment. This means that the buyer has to bear all costs and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from that point. The FOB term requires the seller to clear the goods for export. This term can be used only for sea or inland 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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