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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1、具体程序是:(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仪,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教育厅审批或备案。2、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四、仪器设备管理要求 1、仪器设备要建立必要的帐、卡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对帐一次,做到帐、物、卡相符,帐、帐相符;2、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3、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各学校应根据本校的具体情况,参照高等学校贵重

2、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确定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4、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调剂、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5、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要严格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加强校际和跨部门的咨

3、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省教育厅所管的贵重仪器范围: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3、单价不足人民币2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进行年度 考核,省教育厅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五、加强仪器设备工作队伍建设 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

4、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 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 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 ,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非经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5、第三条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 仪器设备申请、 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 使用效益。第四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 物相符。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 修、功能开发、 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

6、、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 登记。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 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六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数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 备实施科学化管理。第七条 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

7、法。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第八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第九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8、 (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6)校、内外共享方案;(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3)主管校(院)长审批;(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

9、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 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第

10、十四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享、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

11、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 “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第十八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

12、批或备案。第十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按照高等学校责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上原则自行制定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范围、内容和办法。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

13、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属于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

14、施行,1984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深化改革,加强高等院校的物资工作(含仪器、设备、器材、材料的供应和管理,下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要加强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物资,不论来自 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按学校制度统一管理,都要在一个学校批准的正式建制的单位入帐。第三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由条件装备司口管理物资工作。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明确机构归口主管物资工作。第四条 各高等院校应由一位副校长主管物资工作,并设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协助校长工作。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设立

15、专项物资(如生产、基建)的二级管理机构。第五条 物资工作归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际拟订实施细则;(二)代表学校或部门管理教学、科研、生产、基建、行政、后勤等单位及校办经济实体的物资工作,组建好物资工作系统,加强队伍建设;(三)国家管理物资的计划编审、对上申报、对内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核查;指导和管理市场采购;(四)制订完善物资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和健全物资帐册,制订物资统计报表,提高物资利用效益。第六条 要努力改善物资供应工作,重视和充分发挥各级物资机构在物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各物资机构应做到保障供应、优质、优价、优良服务。一切采购活动

16、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物资采购中实行计划采购为主,市场采购为辅的原则,努力争取计划内平价物资供应和发挥集团采购(批量采购)优势,保证紧缺物资的供应,减少经费开支。使用单位通过市场自购急用零星物资,一律要到学校指定单位验收,才能报销、入帐和领发使用。只有具有法人代表资格者可以签订采购合同。第七条 要在认真研究学校历年需求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常备物资库。既要防止积压,及时调整贮备品种,又要提高物资工作的适应能力。出库价格可随物价上涨,适当调高,差价结余必须用于物资贮备,不得用于奖酬金。鼓励各地区高等学校之间开展库存服务协作,可适当收取管理费。削价处理呆滞物资须经主管校长批准。第八条 要加强校、系两级对

17、重大设备布局的统筹,避免低使用效率的重复购置。重点实验室建设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关键设备的购置须经论证,论证工作必须吸收实验室及校物资主管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并经由该部门联合签署后采购,复核后报销。第九条 改善在用物资的管理,按照原教育部、财政部(84)教供字020号文件印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在用物资的管理工作。第十条 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已经发生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已经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禁止将免税进口的教学科研用品转让其它部门或私人,凡有发生的,一律按偷漏关税处理。工作失职造成物资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8、。第十一条 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企业,必须以不妨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并应向学校上交设备折旧费和各种消耗费,补偿相关费用。第十二条 要提高设备器材的利用效益。通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要向全校开放使用,有的要按中心实验室建制,由学校或系领导协调,拟订办法实行共享;一般实验室按面向的范围不同,在系一级或教研组(或研究室)一级建制,仪器设备器材在系或教研组统一协调下使用。凡是将实验室分得过小,建制过多,分散了人力、物力,降低了利用效益的,要进行实验室建制的整顿。第十三条 建立仪器设备保管、维修和标定的责任制。不能正常运行或测试结果不可靠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进入实验

19、课。凡使用未标定仪器设备做出的研究报告,不得作为正式论文发表。第十四条 定期检查物资工作,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措施和制度。第十五条 要加强勤俭节约和廉洁奉公的教育,在各项工作中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物资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投资决策、采购、保管和使用,都要少花钱,办好事。要认真总结和推广物资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典型。对各种不良作风要进行批评教育。健全财会制度,加强财会核算、审计和监察工作。对各种谋私行为、违纪行为、 浪费行为和重大失误,要认真查清,严肃按法纪处理。第十六条 学校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物资工作的领导,要重视物资工作。每年排上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并抓好宏观协调和各

20、项工作的落实。抓好物资工作队伍的建设,要组建一支结构合理的物资工作的专业人员队伍,要采取措施,保持队伍的稳定,大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做到一专多能,以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建全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检查督促,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文件中,凡与本规定不符 的,以本规定为准。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1992年6月27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高等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

21、的教学或科研实体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

22、科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 设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二)、符合实验技术工

23、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

24、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

25、,妇女干部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第十八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 四 章 体 制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二) 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三) 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

26、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四) 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五) 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六) 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以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27、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 五 章 管 理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

28、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各国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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