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棉厂负责人和分管防火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指示。 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划分防火责任区、责任车间、仓库、堆垛,指定区域、车间、库、垛防火负责人。 及时指导对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 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并做好对新职工、临时工和外来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领导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的工作,加强管理教育,定期组织消防训练和演习。 组织和代领职工、警卫、消防人员进行护厂值班和
2、夜间巡逻。 组织制订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负责对消防有功和失职人员实施奖惩。 二、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负责本班组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防火安全制度、规定。 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及时制止违章行为,落实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火险隐患情况。 具体安排值班、巡逻工作。 三、岗位防火负责人职责 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或向领导提出改进意见。 做好交接班过程中的防火安全工作。组织本岗位职工下班时要关好门窗,检查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彻底清扫落地棉、飞绒、尘杂、垃圾等易燃物
3、,保持工作场所清洁。 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定期组织本岗位职工维修保养责任区内的消防器材。 发现火情要及时报警,并参加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如实地向调查人员反映着火前后的情况。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厂要把对职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并主动同当地居民搞好联防。 第十一条 要充分利用壁报、黑板报、有线广播、训练班、大字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的有关消防法规。 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条例、规定、制度等。 三、棉花消防业务和养护知识。 四、消
4、防安全和棉花养护的经验及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二条 对生产旺季招收的季节工,要严格按照棉花加工厂用工办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择优录用。进厂前必须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挑选责任心强、纪律性强、体力能适应棉厂工作的青壮年入厂。开工前要组织职工特别是季节(临时)工人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安全和法制教育,学习安全知识,学习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结合分配的工种边操作、边表演、边讲解,并经过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位。 第十三条 安全教育要制度化。棉厂每月要确定一至两天为“安全活动日”,分析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定、文件和消防知识,解决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消防工作的重点和安全注意事项。义务消防队在开工前和加工中期要进行
5、消防演习。每年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消防知识考核。 第十四条 要向外来人员宣传防火安全知识和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后,要适时召开现场会,进行现场教育。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供合作联合社和棉麻公司要对棉厂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省、(市、自治区)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地市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县至少每季检查一次,要实行棉厂月检查,班组日检查,消防安全员随时检查的制度。 第十七条 每次消防安全检查都要有记录,并明确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负责人,整改后要作整改记录。对暂时无力整改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制定临时安全措施,列入整改计划。公安消防部门对棉厂的检查情况要记入重点单位的防火档案。
6、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要根据实际需要,对重大火险隐患,向棉厂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第五章 建筑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棉厂厂房、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乡村和农民的棉花仓库(以下简称棉库)必须符合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 棉厂的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储存区分开,各区之间设墙分隔。 第二十一条 棉库不得作为它用。露天货场内不得搭建其他房屋。 第二十二条 电瓶车充电室、机动车库和油库,必须建在储存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仓库、货场的设置。 一、储存区宜设在厂内加工旺季季风的上风方向,以尽量避免烟囱等火星随风飘落。 二、仓库建筑应该采
7、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屋顶承重构件和外墙均为非燃烧体时,可不受此限。 三、每幢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库为,平方米,每,平方米要设防火墙。 四、每露天货场总贮量,如超过,吨易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为米。 五、露天货场每个棉垛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平方米。 六、露天货场堆垛必须分组。每组不应超过个棉垛,垛与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米。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米。 七、露天、半露天堆场的棉垛与其他堆场、建筑、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八、棉库区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四条 棉库、露天货场周围要经常清除垃圾、杂草、
8、落叶等物,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易燃物。储存区下水道必须保持畅通。 第二十五条 棉厂内必须装置避雷设备。 第六章 车间生产 第二十六条 棉厂必须采用能够清除特殊杂质的工艺和设备,要利用气力输送落杂、磁铁、清花机、人工挑拣等多项技术及管理措施,保证将易产生火星的特殊杂质、火柴、石子、砖头、瓦片、铁丝、铁片等在进入轧花机工作厢前排出。 第二十七条 要建全加工机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使用的制度。按照标准检修机器设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机器运转中磨擦起火。 第二十八条 机器设备的传动、转动部分必须设置安全罩、安全架,并尽量做到密封。地沟盖板必须配齐,安全牢固。车间要设工具箱,工具不得乱放,并保持整洁。防
9、止落棉、尘杂缠绕转动部位引起生温和工具等硬质物件掉入地沟碰撞和磨擦起火。 第二十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打包车间应边生产边运棉花,存放皮棉不得超过市斤。下班后打包车间不准存棉也不得有落棉及其他物件。 第三十条 进入车间的工人身上不准围、披裹包皮布,不准带手套,不准穿高跟鞋、拖鞋、钉铁掌的鞋。女工的发辫不得露在外面,不准蒙头巾、戴围巾,必须戴工作帽,以防人身事故和铁掌碰擦引起火星。 第三十一条 当班工人上班前必须认真检查主机及传动设备。生产中做到勤听、闻、看、摸,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下班后必须彻底清理轧花机,剥绒机的工作箱,清除箱内的一切特殊杂质,彻底打扫工作现场,搞好交接班,对不使用的车间(包括下班
10、后不接着开工的车间)、仓库必须认真检查后切断电源,关好窗,锁好门。 第七章 储存包管 第三十二条 棉花实行专仓堆存,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棉厂储存区应划分籽棉货区、皮棉货区、棉籽货区、棉库区。 第三十三条 成包皮棉入库前,必须在收、发货区观察二十四小时以上,并派专职或义务消防人员监护。 第三十四条 棉花入库前要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火种、水湿霉烂、变质、油渍、包装破损等异状,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堆垛要垫好垫基,露天货垛要堆人字顶,并封盖严密。垛底必须通风,以防潮湿霉烂。 第三十六条 堆垛时包要放平,一般不得竖放,上下层应交叉压缝。露天堆垛,垛高不得超过米,库内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于米。 第三
11、十七条 库内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米,其他通道不小于米,垛距墙不小于米,距柱不小于米。 第三十八条 储存区及库内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物品。装卸、搬运工作的现场和通道要保持整洁、平坦。 第三十九条 装卸、堆垛、卸垛作业结束后,要对储存区和站台进行彻底检查,排除异常情况。新堆的垛,在二十四小时内要加强巡回检查。 第四十条 棉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非保管人员随便进入,如确需设办公室时,必须用防火墙隔开,防火墙上不得设门窗。 第四十一条 要加强棉花养护工作。堆垛要及时封顶,要定期测温,下雨前后必须查库。要根据天气变化对棉花温、湿度的影响,适时采取通风或倒垛措
12、施,防止霉烂变质。皮棉、籽棉、棉籽垛的温程超过或籽棉水分超过时要及时处理。 第八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二条 棉厂除生活区及指定的吸烟室外,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信号弹。 第四十三条 严格门卫登记制度,收留一切进入生产区和货区人员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四条 运输棉花的车、船上严禁烟火,在厂外运输时必须用蓬布封盖严密,并配备灭火器材。车辆进入厂区前,棉厂要有专人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厂区。 第四十五条 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装置防火帽(或熄火),并不准进入棉库。 第四十六条 进入厂区的蒸气机车必须装置防火罩,并要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厂区停留或清炉。 第四十七条 进入棉库的电瓶车、
13、铲车、叉车及上垛用的吊车,必须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第四十八条 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棉花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棉花。任何车辆都不得在货区和棉花内停放和修理。 第四十九条 原则上不准在生产车间、货区、仓库及附近烧电焊。在生产车间、离储存区米以内需要临时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保卫部门审查,报告厂部研究批准,将作业场所附近的机器设备、地沟等处的油污、棉绒及飞绒清扫干净,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人在场监护。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得落下火种。有风(五级以上)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第五十条 在棉厂的维修工房安装和使用火炉,必须符合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经防火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指定
14、专人看管,备足灭火器材,做到人离火灭。对厂内各种用火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五十一条 不准用易燃、可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炉附近堆放或烘烤易燃、可燃物品。炉内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火炉烟囱不准顺向货区安装。 第九章 电源管理 第五十二条 棉厂生产区、储存区与生活区的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安装和维修。 第五十三条 棉厂用电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车间、货场的电线,一律改用暗线,不用明线。老化了的和安装不合要求的电线,必须更换。 第五十四条 车间照明必须用有防护罩的灯具和壁开关,不得使用无防护罩的灯具和拉线开关。露天货场的照明灯杆距棉垛
15、不应小于杆高的倍。电灯应有防雨措施。货场使用吊车后必须加接地线,以防雷击。 第五十五条 棉库内禁止安装电器设备,如需临时照明作业,应采用橡皮电缆工作灯、工作灯要加防护罩,插座必须设在库房外,用完后及时拆除。 第五十六条 棉库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储存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使用后及时拆除。 第五十七条 储存区的电源应当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当单独安装开关箱;开关箱应当设在库房外,并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第五十八条 在储存区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撞击、碰砸和车轮碾压。 第五十九条 打包机、上垛机等设备,不得使用倒顺开关
16、,必须改用离合器或电磁开关。车间及货区原则上不得装设熔断器、闸刀开关及插座,如确需装设,必须加有防火密封装置。储存区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六十条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车间的保险丝装置要有防护罩。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第六十一条 对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应至少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或更换。对避雷装置也必须经常检测、维修。 第十章 消防设施 第六十二条 棉厂,棉花仓库,露天货场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消防给水的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供水。其中棉厂应设置应急用的消防蓄水池和水
17、塔,容积不小于下表的要求:(表格省略) 第六十三条 固定抽水泵要安装双套设备,一套通向水塔,一套通向管网;同时安装两套动力(电机和内燃机)。棉厂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机动泵。要做到消防泵天天发动,周周出水。 第六十四条 车间、货场、库房要配置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安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严禁移作它用。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棉花短绒及其他物品。 第六十五条 消防车、泵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要建立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缸、消防栓、消防管网、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第六十六条 棉厂应安装消防通讯和信号报警设备。 第十一章
18、扑救与奖惩 第六十七条 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同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六十八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十九条 对发生火灾事故。要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消防监督机关又已通知要其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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