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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刑与富贵中国古代刑罚的政治观docWord文件下载.docx

1、 儒家伦理的“五伦”结构,即: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是逐渐演变而成的。在论语中记载孔子与其弟子的问答,弟子凡37问,孔子给予不同的回答,但总的可以归结为“仁”,所以有人称孔学为仁学。“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欤?”(论语学而)。孔子在论语中仅提到亲子关系的孝与兄弟关系的悌。在礼记内则中提到男主外、女主内。中庸有“所求乎子以事父”,“所求乎臣以事君”,“所求乎弟以事兄”,“所求乎朋友先施之”等记载,疏引郑玄:“中庸者,以其记载中和之为用也;庸,用也,孔子之孙子思伋作之,以昭明圣祖之德”。依郑玄见解,五伦关系是孔子之孙孔伋概括出来的,递衍至孟子,才完全建立起五伦的理论,即

2、“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 梁启超认为:“君如何始得为君,以履行对臣的道德责任,故谓之君,反是则君不君。臣如何始得为臣,以履行对君的道德责任,故谓之臣,反是则臣不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莫不皆然。若是者,谓之五伦。五伦完全成立于相互对等关系之上,实则相人偶的五种方式”2.;梁启超强调对等关系,却忽略了制约着“五伦”的上下有别的政治不平等关系,而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不仅在伦理道德中有反映明显,而且是用法律加以规范。 众所周知,五伦是在古代社会和君主政治体系中导引出来的,内涵着严格的尊卑意识。尊卑上下的等级分明,表现为明显的阶级差异,而这种阶级差异建立在社

3、会政治的基础上,就会出现明显的不平等。以唐律而言,虽然朋友一伦中关于借贷、交易的信,可以属于相互平等,但在违约负债上还是偏颇于债权人;至于父子、君臣、夫妇、兄弟,都是依照尊卑上下而分出等级差别。这样,在法律上,官吏、地主所受的法律制裁就有别于平民百姓;在日常礼仪上,士绅就是不同于普通百姓;在道德规范上,官吏与庶民就是有明显的差别;在行为规范上,君子就是不同于小人。这种不平等正好反映道德和刑罚的本质,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政治观。 政治上的尊碑等级在富贵的概念上也有明显的体现。所谓“问国君之富,数地以对山泽所出;问大夫之富,曰有宰食刀祭器衣服不假;问士之富,以车对;问庶人之富,数畜而对”3.这里完全

4、是按照政治等级而论的,说明富的不平等。对富的追求也有不同的态度,“儒有不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不祈土地,立义以为土地;不祈多积,多文以为富”(礼记儒行)的观念,也有“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论语述而)的认识,承认富是所有人都希望的。贵的概念则等级观念更为突出,“夫带三寸之印,拖丈八之组,戴貂鶡之尾,建千丈之城,游五里之衢,走卒警跸,叫呼而行”4,这是贵的主要标志。 在中国古代的认识中,富者不见得就是贵,而贵者就一定富。“夫贵者必富,而富者未必贵也,故士之欲贵,乃为官也;然欲富者,非为贵也;从是观之,富,人之所极愿也”5.发财致富,可以成为每个人的志愿,也是人类的

5、共同欲望。富是人人可求的,贵则不然,在中国古代社会,贵比富更难求,虽然贵也是人们的欲望,但毕竟取得要有许多条件,正如孔子所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论语里仁)。 既然富贵取之必须有“道”,因此无论是在道德还是在刑罚中,对那种“不道”都有所谴责与惩治。在道德上,要求“富而有礼”(礼记表记),“富而无骄”(论语学而),“富而能臣”(左传定公十三年),“贵有常尊”(左传襄公十二年),“贵不慊于上”(礼记坊记),“贵而知惧”(左传襄公二十四年)。对于那种非道致富,富贵而不知用,无不认为是取祸之渊,称之为三患:“富贵而不知道,适足以为患,不如贫贱。贫贱之致物也难,虽欲过之,奚由

6、。出则以车。入则以辇,务以自佚,命之曰蹶身之机;肥肉厚酒,务以自强,命之曰烂肠之食;靡曼皓齿,郑卫之音,命之曰伐性之斧;三患者,富贵之所致”6.在刑罚上虽然没有明显规定富贵的界限,也没有如何处治富贵的条文,但有对那些非法致富和贵而凌上的行为却有惩罚规定。 如果把礼、刑、富、贵纳入整个社会整体,它们都不是独立的。如果把礼、刑、富、贵纳入政治体系中,则礼、刑、富、贵又不得不服从政治。 在中国古代社会政治权力是代表社会秩序的主体,“既不是发生于社会冲突,又不是发生于社会合作;它是发生于社会继替的过程,是教化性的权力,或是爸爸式的”7.这种政治权力形态的本质是无所不在和无所不能的,也是绝对的。权力允许

7、,就是德政;权力不允许,也是理所当然。权力来自最高权力者的意志,权力的分配是恩典,取得者也要看输诚尽忠的程度。在社会和政权稳定时期,这种分配和输诚尽忠还可以在制度化共识之下,按部就班地运作。但是,在充满着危机而混乱的时期,这种分配和输诚尽忠就不可能有制度化的共识,制度化的规则也难以产生作用。制度规则的破坏意味着政治的昏暗,向当权者输诚尽忠则成为保证权力和利益的唯一条件。此时,政治权力成为决定因素,成为结党营私,瓜分经济利益的手段;反过来,结党营私和经济利益也就成为不可缺的要素,两者互相作用。 可以说“富”与“贵”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是推动个人进取和社会进步的动力:“礼”与“刑”是社会的规范,是维

8、持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工具。然而,在政治权力的作用下,道德的原则被破坏,刑罚的公正被扭曲,权力所有者对富贵的追求也表现出不择手段,使社会是非颠倒,风气败坏,人心险恶,贪风盛行。因此,有必要对礼、刑、富、贵四者之间的整合或冲突在中国古代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行探讨。 二 现代人们把财富和权力当作一种社会资源,尤其是权力,它在中国古代是一种稀有资源,它不但掌握着其他资源的命脉,而且控制着整个社会,成为决定掌握其他资源的主要条件。权力成为决定的条件,政治的效用就高于一切,“政治权力成为结党营私,瓜分经济利益与钱财的不二手段。反过来,钱财也成为经营政治势力不可或缺的要件,两者互相搓揉共生”8.在中国古代中

9、央集权专制主义政治体制下,用政治权力来谋取财富,用财富来谋取政治权力,几乎成为惯例。 在中国古代,财富获得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人的性情都有求财的欲望;只要不辱祖先的行业,每人都应择一业治生;在一个上轨道的国家,贫穷是可耻的。求财致富的手段不外乎作力、斗智、争时;出奇创新亦多可致富”9.这是专门就普通人的财富获得而言,说明财富的有无不取决于权力的大小,但在中国古代确实存在着权力的大小决定财富多少的问题,而取得权力实际上也是获取财富的最佳途径。记得吕不韦在“往来贩贱卖贵,家累千金”10以后,把耕田、经营和当官的赢利进行了比较,得出当官利润最大的结论,将千金全部投入谋取官职。司马迁在叙述致富的各种

10、途径时,也提到:“无财作力,少有斗智,既饶争时”的致富的总脉络,同时特别指出“富者必用奇胜”。在历数致富的事例之后,司马迁得出“富无经业,则货无常主,能者辐辏,不肖者瓦解。千金之家比一都之君,巨万者乃与王者同乐。岂所谓素封者邪?非也!”11的结论。素封:史记正义认为是“不仕之人自有园田收养之给,其利比于封君,故曰素封也”。司马迁把富有的程度与王公贵族比较,认为这些富有者只能与贵进行比拟,但不是实际的贵。这既说明了在传统社会的政治权力的决定作用,也说明了政治权力对财富的控制能力,更表明政治权力对财富有绝对的优势。 道德和富贵实际上是两种价值观念,道德可以称之为理想的价值观念,富贵则是现实的价值观

11、念。理想是高于现实的,也是基于现实的基础上出现的,以传统的道德观念对富贵的看法,就可以证明。比如说,“富贵而知好礼,则不骄不淫”(礼记表记),“仁者以财发身,不仁者以身发财”(礼记曲礼),是基于道德上的认识,因为社会现实就是:骄淫等于招祸之源,“圣人重其道而轻其禄,众人重其禄而轻其道”(盐铁论贫富),期望的是道德,却又不得不看到现实。”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孟子滕文公上),“富者不仁,仁者好施”(孟子滕文公上赵歧注)是对现实批评和感叹,也是基于现实的提升。“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论语里仁),是基于道德上得劝勉,也是现实生活的提升

12、。从这些道德上的认识来看,可以发现道德观念上的违道必然会得到相反的效果,而这些效果则是现实的,更主要的则是基于法律的违犯和政治上的灾难,因为违反道德规范,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是道德的保护,也是维护道德存在的保证。在传统的立法思想中,“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用易见,而礼之所为,至难知也”(尚书大传)。这是中国古代一成不变的立法原则,也是统治者所标榜的德政,但在传统的人治社会,这种原则和德政往往会被扭曲。 道德规范要求人们按一定规范来制约自己的行为,而法律则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由于法律的制裁结果是以强制为前提的,这样法律的执行者就有权力。固然,法律执行者必须严格按

13、法律实行,但对法律的解释和运用却始终掌握在当权者手中。“然其律法简古,文义深邃,治狱之吏非老于案牍者,则未尽知。苟或法司狱成,定拟之际,先失详明,误乖律义,致有轻重出入之非,而况罪诬于人否,则终身之玷,而死者不能复生”12.虽然国家有律条,官府有律例的集解、疏义等,但执行者仍然有很大的余地,若是“吹事好求,苛刻是务”,也就难免出现“以深文巧诋为能,以哀矜勿喜为拙。故入夫罪则旋添情节以合律妄,引夫例则摘去字句以从招,甚至清托徇人,通贿自鬻于以枉,其是非之实,又有不可胜言者”13的现象,那么,滥词、滥拘、滥禁、滥刑、滥拟、滥罚等情况就不可避免。 三 在中国古代,社会对道德、法律、财富、权力,不仅是

14、采取接纳的态度,通常还加以赞扬。如读书人所强调的三不朽的立德、立功、立言14,便是多数中国人向往的崇高理想。“饿死勿做贼,气死勿告状”15,也是社会上的普遍看法。“崇高莫大乎富贵”(易系辞):“天下之所尊者。富贵也”(庄子至乐):“民之所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止”(商君书赏刑):“富贵不还乡,如衣锦夜行”(史记项羽本纪);不但对于追求财富可以毫不隐讳,而且可以招摇过市。”贪禄者,见利不顾身”(淮南子齐俗训):“民之于利也,犯流矢、蹈血刃,涉血抽肝以求之”(吕氏春秋节丧); 不但对于追求财富的危险性有清醒的认识,也看到追求财富的犯罪可能性。“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

15、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孟子章句上);晏子云:“庆氏之邑,足欲故亡;吾邑不足欲也,益之邶殿,乃足欲;足欲,亡无日矣!在外,不得宰吾一邑,不受邶殿,非恶富也,恐失富也。且夫富,如布帛之有辐焉,为之制度,使无迁也。夫民生厚而用利,于是乎正德以辐之,使无黜慢,谓之辐利,利过则为败。吾不敢贪多,所谓辐也”(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对于物极则衰、极贵则败及竞争中的残忍性的发展规律也有独到的见解。 无论如何,社会对于财富和权力的追求还是相当激烈的,道德规范、法律制裁也不可能完全制止。在政治主宰社会的时代,财富和权力把人性中的贪婪而邪恶丑陋的一面暴露无遗。苏秦笑他的嫂子“前倨后恭”,他嫂子说:

16、“见小叔子位高金多也”16,毫不掩饰对富贵的痴迷。主父偃在贫困时,事事不得遂意,父亲也不认他为子,兄弟们也不收留他,朋友更是弃之而不顾。为了富贵,主父偃倒行逆施,终于为官,这时兄弟朋友们千里来投奔,主父偃不以为礼,与他们绝交,但也没有阻拦住投奔依附的人群,宾客竟达千余人。而主父偃被杀,千余宾客,却没有一个肯为其收尸17.朱买臣担薪贩樵而歌咏于市,其妻嫌其贫贱而离去,故人因其贫穷而羞辱;待朱买臣富贵,召见其妻,虽然衣食常给,但也不无羞辱,故其妻自杀,而对故人也都恩怨皆报18.严助求为会稽太守,是因为“家贫,为友婿富人所辱”19.这正是:贫居闹市无人问,富在山林有远亲。崇尚富贵,向往富贵,一旦取得

17、财富和权力,就可以用来报恩报怨。类似这样的事例,在古代可以说比比皆是,把财富和权力的好处和作用描绘的活灵活现,也把人性中的邪恶丑陋揭示的淋漓尽致。 在中国古代社会,政治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对立,经济上贵族与奴隶、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对立,社会上贵族与平民奴隶、士绅与庶民之间的对立,始终是存在的。这种阶级的对立,使他们上下界限分明,但没有能够堵塞他们的流动。“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在特殊的情况下还可以翻天覆地;而在中国古代长期并存有多种官吏选拔途径,有考核奖惩制度,这就给阶级之间的流动提供了可能。在权力私有,政治权力决定一切的情况下,追求作官是最便捷也最稳定的发财致富的途径。清代有个布

18、商,以其资本捐了一个实缺通判,按例引见,皇帝问他为什么要捐官,该布商回答:“窃以为做官较贩布生涯更好”20.这个布商道出大多数求仕人的心愿,无非是为了追逐权与利。无独有偶,早在战国时期,阳瞿大贾吕不韦曾经问其父亲:“耕田之利几倍?”其父回答:“十倍”。不韦又问:“珠玉之赢几倍?”其父说:“百倍”。不韦再问:“立国家之主赢几倍?“无数”21.吕不韦苦心经营,为相封侯,富贵达到人臣之极,非一般商人可比。 追求富贵几乎是人们的共同愿望,并不是有人喜欢贫贱,“人多言安于贫贱,其实只是计穷、力屈、才短,不能营画耳。若稍动得,恐未肯安之。须知识知义理之乐于利欲,乃能”22.崇势利而轻贫贱是一种革而不去的社

19、会风气,人们都想升官发财,然而官位和财源又不是随处可见,需要争取。当然,自视能力有限,争取不到而自甘情愿,也算得品质高尚的人,但毕竟是有更多不肯罢休的人要来拼命争夺,甚至有些不择手段,这就不仅仅局限于道德,而且关系到法律。求发财而不惜欺诈、逃税、仿冒、勒索,甚至抢劫,这就不能不用法律来制裁;求升官而以官为财源,就不免要贪赃枉法、官商勾结、官官相护、收受贿赂,甚至蠹国殃民。 在中国古代,法律对于欺诈、逃税、仿冒、勒索以及抢劫的行为是严加限制的。如唐代户婚律中有对债务人不履行或违约的处罚,有对逃避赋税的处罚;杂律中有对私铸钱的处罚,有对违反度量衡制度的处罚,有对制造不符合标准而以假充真的处罚;而贼

20、盗律更是对危害社会尤其是国家安危的贼盗罪犯的严厉处罚。对于贪赃枉法、官商勾结、官官相护、收受贿赂以及蠹国殃民的官吏的惩处,不但在法律中有明文的处罚规定,在行政法规中也有严格的处罚规定。以明代来说,在吏律中有33条关于官吏公务方面的法律,在大明令吏令中还有20条关于官吏在公务方面的限制,在特别时期还有诏令诰书作为补充,各衙门也有办事的条规。可以说,中国古代对于这些非道德的违法行为处置是很严格的,但就是不能消除这些违法行为,甚至“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未移而人为继踵,宵夜不遑宁处,无可奈何”23.不是法不严,也不是令不行,乃是贪官污吏害之,这正是:“法纪荡然,一部大明律,竟可付之祖龙烈焰火

21、中矣”24.贪官污吏不能根除,除了政治体制的决定因素之外,人为的因素也是不可忽略的。 在古代,任何制度都是围绕君主专制而形成的,而君主专制又是与人治政治紧密相连的,其本质特点就在于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可变性。例如,战国时期,齐威王致力图治,严惩不法,就在这时,即墨大夫的“毁言日至”,而阿大夫的“誉言日至”。齐威王对此表示怀疑,便派亲信前往复查,发现毁誉与事实相差甚远。原因是即墨大夫刚正不阿,不肯出钱贿赂;而阿大夫则不然,“厚币事左右以求誉”。齐威王核定事实,夸奖了即墨大夫,并“封之万家”,斥责了阿大夫,并“烹阿大夫及左右尝誉者”,使“群臣耸惧,莫敢饰诈,务尽其情”,由此“齐国大治,强于天下”25.

22、这种明察是非而务尽其情的做法,是大多数君主无法做到的,因为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君临之术”的基础上,而君统臣以权术,臣事君以权变,尔虞我诈,就使君臣、上下、左右的政治和人际关系网络变得异常复杂,可以说是到处是陷阱,步步有危机,无论是君还是臣,略有松懈疏忽,就有罹难致祸的危险。由于君主和各级官吏的爱憎,各种即定的制度往往难以严格推行,而“大小官员,背公徇私,交通货贿”26,“阿旨曲从,则光宠三族;直情忤意,则参夷无宗”27,等社会现象的始终存在,即定的制度又往往成为各级官吏打击报复,争心斗角,谋取私利的工具。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制度,往往都由他们率先破坏,而他们也是绝难自我约束的。 皇室和官府利用手中

23、的权力,追求财富,忽视道德,破坏法律,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自古乱臣贼子,未有不出于好富贵者也”28. 乱臣贼子当然不顾道德,而口言道德而追求名利的却是普遍现象。按照传统道德,“名利皆不可好也,然好名者比之好利者差胜。好名则有所不为,好利则无所不为”29.黑格尔认为:“在中国人那里,道德义务的本身就是法律、规律、命令的规定”30.在以儒家思想为准绳的中国古代社会,确实有一些“生活淡薄,性格忠贞,看到百姓的饥寒认为是自己的过失,以他的皇帝不像尧舜那样为耻辱。一言一动都要说古代如何,先王如何。作官办事则坚守祖宗朝的成法。不怕挫折,不怕牺牲”31.但谁也不能忽略这些饱读经书的人要想实现自己的价

24、值,就必须为官的事实。”迨得官则又有今时应官之道”32,不管他们怎样崇尚道德,一但进入官的行列,就变得势利起来。“一贪利,便只顾自己手底肥,囊中饱,不顾羞耻,因而不顾王法,不顾天理”33.而那些“或口谈性命之言,而身冒贪污之行;或外视温厚之貌,而中藏毒忌黯浊之心;或始而卓越峻洁凛不可犯,终而丧其所守,流于污下而不羞者,则其所学,不过欺世之机械,钓名之筌蹄耳”34.这种官僚沽名钓誉,口讲道德却不道德,口云尊法而不遵法,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坏,以至使凡是升官发财者,都是没有良心的人,成为社会的普遍认识。 社会的认识还是来源于现实,中国古代的皇家、官府对财富资源的控制,使人们看到的是官家才是财富的资源

25、所有者,也是财富的主宰者。有了财富,没有官府的保护,财富随时都可以被剥夺。有个事例很能说明问题。在明代,云南定远县本来不是一个发达地区,但也不乏富户,当时一个寡妇得到丈夫的一笔遗产,结果被地方官罗织罪名,“酷刑拷讯,至以铁钉钉足,滚汤浇乳,于是悉出所有四万金”,破财而未消灾,寡妇还是含恨而死。官是贪官,而夺是民财,最终结果官没有被惩罚,财依旧归官有,人们也就只好寄托于因果报应了35.只富不贵,富就没有保证,司马迁在货殖列传、游侠列传中讲到许多大富人,虽然这些富人可以比拟王侯,但他们的财产还是在官府的控制之下,如果官府想制裁他们,派一官即可解决。如汉景帝时,“济南瞯氏宗人三百余家,豪猾,二千石莫

26、能制,于是景帝乃拜(郅)都为济南太守。至则族灭瞯氏首恶,余皆股栗”。汉武帝时,王温舒捕治豪猾,“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尽没入偿臧”36.这些所谓的“豪猾”,其中自然不免有不法者,但官府灭族收赃,也就不免有夺人钱财之嫌,更给人以财富没有保障的感觉。司马迁对“富者得执益张,失执则客无所之”的看法,是基于执有仁义; “以末致财,以本守之”37,是看到权力对财富的作用。司马迁亲自目睹了在国家迁徙富豪的政策,在这种政策下,许多富豪破产乃至死无葬所,而迁徙富民在中国古代是时时实行的政策。也不能说官就是富贵的保障,“官不与势期而势自至,势不与富期而富自至,富不与贵期而贵自至,贵不与祸期而祸自至”38.这乃是

27、官场的发展规律,也是官场的现实写照。 从历史事实上去考察,大凡是能够拉关系、走后门、攀亲戚、行贿赂、奉承拍马的人,比较容易升官;而官商勾结、偷税漏税、贩卖伪劣、投机取巧的人容易发财;他们都是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缘所展开的。至于那些贪赃枉法、玩弄权术、狼狈为奸的人,也是比较容易升官;那些打家劫舍、把持市场、走私贩禁的人,也是比较容易发财;但他们却是在道德和法律所不容的情况下展开的。无论是在道德和法律边缘上玩火,还是在道德和法律不容下玩命,人的因素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玩火者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但逃脱不过道德的谴责;玩命者应该逃不过法律的制裁,但也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如打家劫舍可以占山为王甚至夺取政权,

28、把持市场可以用钱打开通途甚至亦官亦商,走私贩禁可以远避山林甚至逃亡海外等等。不管是玩火还是玩命,似乎都逃不过客观规律或历史的制裁。 人的行为除了受到道德、法律、财富、权力等因素的影响,也受到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政治结构的影响。以政治、经济而形成的阶级结构,以道德、法律、财富、权力等所形成的社会体系,彼此相互影响而规范着人的行为。当道德的规范作用降低,法律的制裁力量也会随之减弱,财富的作用就会明显,权力的地位则特显凸出。当法律的制裁作用降低,道德的规范也就失去作用,财富的作用就变得突出,权力的地位就成为决定的因素。当财富提升到首要地位,道德的规范作用就显得无力,法律的制裁作用也会受到影响,权力的

29、作用则更显至关重要。当权力成为决定因素,道德的规范难以奏效,法律制裁也难以公正,财富则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出现上述情况,政治的调节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当政治不是以社会、经济环境来调整政治结构,而是凸显政治权力,则难免给社会、经济带来不利的影响。 1 见尚书洪范孔颖达疏。五福:一曰寿,二曰富,三曰康宁,四曰攸好德,五曰考终命。 2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中华书局,1924年版。 3 太平御览卷471人事部富引礼记曰。 4 太平御览卷470人事部贵盛引苏子曰。 5 初学记富贵。 6 吕氏春秋孟春纪本生。 7 费孝通:乡土中国第70页,上海观察社,1948年。 8 叶启政:当前台湾社会重利爱财之价值取向的解析,载中国人的价值观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9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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