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制定和完善审计工作的基本办法,监督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检查阶段性审计工作的实施情况,对审计部门工作业绩和制度执行作出评价。(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作出处理。(五)及时通报审计处理决定。(六)督促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第七条审计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一)_审计人员学习。定期_审计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办法。(二)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根据上级和本行领导的意见,结合全辖业务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认真_实施;定期总结本部门工作,按季编发审计工作简报,及时向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报告工作。(三)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坚持按程序开展审计
2、工作,明确审计人员业务分工和岗位职责,审核审计方案和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处罚意见。(四)对审计结论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的可实施后续审计。(五)加强审计人员管理。提出审计人员调整的建议和意见,每年度对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八条审计人员的岗位责任(一)根据审计工作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审计工作任务。(二)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好有关文件、报表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收集、分析工作。(三)严守审计工作程序,完整、全面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合法取证,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深入检查、延伸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四)规范审计工作行为,自觉做到廉洁自律。(五)及时提交审计报告,实事求是
3、地反映发现的问题,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提出整改和处罚建议。(六)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及时整理审计记录、审计报告等资料,做好审计档案和各类文件的归档工作。第三章审计人员的权力及约束第九条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具有下列权力:(一)检查权。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有关审计资料;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各类凭证、账簿、报表、文件及会议记录等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库存现金、有价单证、抵(质)押物品、重要空白凭证、各种业务印章及联行密押等管理及使用情况;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二)制止权。有权制止、纠正、处理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时有权要求终
4、止有关当事人的职权,必要时可采取临时的先封后查措施。(三)建议权。审计人员就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权建议被审计单位按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对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人员,有权建议进行调整。对违反金融法规、业务规章制度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有权按照规定提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建议。(四)越级报告权。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在逐级报告的同时,有权越级报告。(五)其他权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质询,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整改结果;稽核部门有权派员参加有关业务部门及被审计单位的会议。第十条审计人员行使上述权力时,任何单位、部门和人员不得设置障碍或故意刁难
5、,阻挠、干扰正常的审计工作;对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严肃查处。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廉洁审计“八不准”的规定即:(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高档标准的住宿;(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公费宴请;(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四)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五)不准无偿占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第四章过错行为责任的划分第十二条未按法定要求收集证据,查处的违法违纪问题事实失真,作出错误的审计决定,由主审计人和参与
6、审计的审计人员承担过错责任;第十三条复查、复核人员未复核出审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由复核人员承担过错责任;第十四条业务部室负责人对本部室出现的审计过错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第十五条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审计文件后,发生执法过错的,承担领导责任。第五章处理方式第十六条审计人员违规,依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给予以下处理:(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或津贴、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四)其他处理。包括调离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
7、、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行政警告处分:(一)执行审计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审计任务的;(二)严重违反审计工作程序的;(三)违反保密规定,擅自透露有关审计内容的;(四)丢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重要资料的;(五)未按规定实施后续审计,影响整改效果的;(六)未按廉洁审计“八不准”要求进行审计,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七)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第十八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情节较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一)在审计
8、方案规定范围内,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的;(二)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三)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调整、修改、删除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致使上报的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第十九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处处分或限期调离、辞退、解除合同等其他处理:(一)审计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帮助被审计单位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第二十一条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主管领导未及时处理,酿成案件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省农村信用社领导干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苏信联发_号)规定
9、追究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第七章附第二十二条对于本制度未规定的违规行为,可以比照本制度同类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二)_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_理结构,以问责促尽责,促进各管理层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层的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管理
10、层须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管理人员和子(分)公司负责人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责任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分)公司负责人即“被问责人”)。第五条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六条公司设立问责委
11、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董事、监事及总裁组成。第七条问责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实施;(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核查和提出问责建议。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_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_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的线索。问责委员会经过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监事会。第九条公司审计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离任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裁、董事会
12、,出现第十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第三章问责的范围第十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一)一般情形1、不履行董事、监事及管理层职责的,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2、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其主观原因未完成的;3、未认真履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4、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5、管理_,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
13、纵容的;6、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_、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7、发生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8、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管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9、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_和重要情况的;10、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11、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1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二)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
14、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如下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情形;1、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稽查、责令整改、监管谈话、出示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2、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3、被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的;4、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章问责的种类和形式第十一条问责的种类:(一)责令改正并检讨;(二)通报批评、警告、记过;(三)留用察看;(四)扣发奖金或工资、罚款、降薪;(五)调离岗位、停职、降级、撤职;(六)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二条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问责结果与公司的绩效考核、职务
15、晋升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挂钩。第十三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拒不承认错误的;(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致使损失扩大的;(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
16、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第十六条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除第十一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董事会还可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具体决定。第十七条涉嫌违_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问责程序第十八条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含)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1/2(含)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总裁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问责由总裁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问责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委员会汇报,由公司问
17、责委员会提出问责处理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含)以上监事联名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问责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委员会汇报,由公司问责委员会提出问责处理建议,并提交监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第十九条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应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避免今后工作中再次发生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第二十条问责程序实行回避制度,问责程序启动后,被问责人不再享有与职务相对应的表决权利,直至问责决定或问责复核决定生效。第二十一条问责程序启动后,
18、公司问责委员会应将受理证明转交被问责人,告知其权利义务。第二十二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_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三条在对被问责人做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如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和问责决定有异议,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申请复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_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不得再申请复核。问责决定做出后_日内没有申请复核的视为没有异议,问责决定生效。第二十四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
19、准;罢免职工代表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罢免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该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在问责决定生效后_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需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收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当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中涉及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子公司除负责人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并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并予以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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