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工程部是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部门,对防护用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职工防护用品的管理。第二章 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第五条 对主要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原则界定为:1、防护服:发给担任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刺割、绞碾、勾挂危险和接触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质以及特别肮脏、严重磨损衣服作业的工种。其中需要全身防护的发给全身防护服,需部分防护的发给部分防护用品。2、防寒服:发给冬季经常从事露天作业(每天在露天作业6小时以上者),自备棉衣又不足以御寒的工种,以及经常从事低温(摄氏零下l O度以下)作业的职工。根据情
2、况分别发给皮、棉大衣或皮棉防护服等。3、防护手套:发给在生产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严重磨手和直接接触腐蚀性液体以及剧毒物质的工种。4、防寒手套:对冬季经常从事露天作业的工种,发给布面皮里或皮面人造毛里手套、绒手套,发防寒手套期间一般要停发单手套。5、防护鞋:发给在生产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烫、防刺割、防静电、防滑、防水、防腐蚀的工种。根据需要分别发给防烫(扎、砸、油、水)鞋(靴)、登山鞋、绝缘鞋(靴)等。鞋盖发给对足部有烧灼危险或经常接触腐蚀性粉尘的工种。6、防寒鞋:发给冬季经常从事露天作业的工种。对经常静止作业的工种发给防寒棉鞋或皮面耐油胶底棉鞋。为确保作业安全,对从事行车作业和登高作业的工种发
3、给棉胶鞋和毡袜。7、防护帽:发给在生产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头发绞碾、防毒、防烫、防尘、防油、防暑的工种,按照需要分别发给安全帽、工作帽、披肩帽、女工帽或遮阳帽等。8、防寒帽:发给冬季露天作业的工种。防寒帽必须具有通音耳孔。9、雨衣:发给在生产中经常需要在露天野外冒雨作业和从事湿凿岩或井下隧道有淋头水作业的工种。雨衣分长身和分身两种。10、防护镜:发给对跟部有伤害危险的工种。对炉前工、浇铸工、大型机锻工(半吨以上)、轧钢工、出窑和码窑工等高温工种应发水晶护目镜,其他工种发给平光护目镜。第六条 防暑用品的发放继续执行行业主管部门95年标准。其中高温作业人员35元人年,露天作业人员30元人年
4、,室内体力劳动人员25元人年,室内其它作业人员20元人年。第七条 其它防护用品的适用范围可结合生产实际需要,按照上述原则发给。第三章 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第八条 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合理、适用、节约”的原则进行发放:1、与实际工作不符的,应按其实际从事的工种标准发放。兼做多种工作的,应按经常从事的工种标准发放,其他特殊需要的可备用。2、无防护用品配发标准的职工做非本职工作时,可按其实际从事的工种标准发给备用。3、改变工种和工作岗位的职工,其原领的防护用品按变动后的工种标准进行调整,少的补发。4、规定发给防护镜的工种,有需要佩戴近视、散光、花镜者,其费用超过本工种护目镜的差额部分,由职工本人自理。5
5、、对由于个人原因造成防护用品损坏或丢失的,要按价扣款后补发。第九条 对于保证产品质量或体现行业标志性的服装,不属于防护用品发放范围。第一十条 临时用工人员的防护用品应与同工种的长期职工同样发给。但雇用时间不足发给的防护用品一个周期的,可按使用期限长短折价售给工人。属于特种防护用品的,应按规定由单位借用。第一十一条 职工按规定领取防护用品的,在病休、疗养、工伤、在职入学或抽调无防护用品的岗位工作期间,满3个月以上者应顺延防护用品使用年限。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被辞退、开除等,其防护用品一律收回。职工退休其防护用品可不收回。第一十二条 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实习劳动,可由所在实习单位按同工种发给备用防护
6、用品,用后收回。实习结束后直接录用参加工作的,可延续使用。学校组织学生到生产单位实习劳动,由学校发给防护用品。为外企业代培人员,由外企业供给防护用品。第四章 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第一十三条 各单位职工防护用品实行“四统一”管理, 即统一标准、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统一发放。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见附件1)。第一十四条 使用单位对防护用品要进行分工管理。劳动人事部门(或人员)负责定期向防护用品管理部门(或人员)提供人员变动情况;防护用品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按标准组织计划、采购、保管、发放和收回工作;财务部门在编制成本计划时,根据需要的防护用品数量编制资金计划,负责帐项清算及扣款
7、工作。总公司技术工程部负责掌握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对防护用品质量和防护功能进行监督,纠正、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第一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特种防护用品定期检验制度,对于失效或不合格的用品,要及时更换,确保职工作业安全。第一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除综合工种发放标准在各单位通用外,其他各系统(业务部门)之间不得相互套用,更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和改变品种。 第一十七条 各单位要强化防护用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采购的特种防护用品必须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第一十八条 技术工程部负责对防护用品实施监察管理。每年对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和职工着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一十九条 铁龙营口公司执行沈铁安发2000124号沈阳铁路局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技术工程部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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