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第八条 验收条件(一) 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 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二) 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静态验收合格; 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动态检测准备工作
2、完成。(三) 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土地复垦工作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 通过试运行,达到临管运营的条件; 申请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四) 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临管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五) 卧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初步验收一年后; 临管运营情况良好,经检
3、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 国有土地使用证、无线电台站执照已尼全部领取;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竣工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查; 建设资金已按工程进度全部到位,收尾配套工程已全部完成,除质量保证金下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结余资金已全额上交。第三章 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第九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对项目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对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 对建设项目能否按规定交付临管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
4、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变更设计管理情况; 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以及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财务竣工决算; 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临管运营或运营条件; 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并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
5、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8 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9 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全;10 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第四章 验收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采用建设单位组织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方式。建设单位或由委托的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安全机构进行评估,政府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建设单位在工程基本完工前,应向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
6、报告,申请报告包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建议计划、验收工作组成建议等。验收工作组一般由建设单位、使用接管单位以及专家组成。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申请验收报告成立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落实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条件,提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的实施建议。验收工作组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或铁道部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验收单位在收到初验申请并确认项目达到初验条件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验收工作组正副组长及部分专家,以及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组成。委托初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名单、初步验收报告报铁道部
7、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第十四条 正式验收一般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国家审批项目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正式验收,铁道部审批项目由铁道部(或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正式验收。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正式验收申请并确定项目达到正式验收条件一个月内,提出验收方案报铁道部。负责验收的部门按相关规定成立正式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正式验收工作。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职责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验收标准和规定; 制订验收计划和工作安排; 组织审查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 明确验收结论; 初验委员会提出初验报告,正式验收委员会签发正式验收证书。第十六条 铁道部或国家主管部门组织验
8、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先期对现场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抽检工点,向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并参加工程验收工作。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验收监督报告。第五章 静态验收第十七条 静态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验收工作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静态验收包括专业现场验收和静态纵使系统验收。第十八条 静态验收程序: 承包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申请专业工程验收,报送专业
9、工程验收申请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 验收工作组研究确认达到专业工程验收条件后,由验收工作组分专业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工作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合格后填写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验收意见; 专业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静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1); 验收工作组确认达到静态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在综合调试具备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验收工作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第十九条
10、 完成专业工程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编写静态验收报告。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专业工程验收以及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过程、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静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第二十条 静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第六章 动态验收第二十一条 动态验收是指铁路建设项目静态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整个系统验证性综合调试,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检测,验收工作组对工程安全运行状态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动态验收内容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的主要原则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车运条件下动态检测执行铁道部
11、动态检测相关标准。第二十二条 动态验收程序: 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日前拟定详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报初步验收单位批准。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主要设备仪器、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 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按照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组织动态验收。 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专业机构按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动态检测,并形成动态检测报告。动态检测工作由铁道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 验收工作组按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检查,对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
12、第二十三条 动态验收过程中,建设项目所在铁路局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规定做好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工作。第二十四条 动态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编写动态验收报告,其中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动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第二十五条 动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动态验收的试运行工作在铁道部运输、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接管使用单位参与。第七章 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第二十六条 初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动态验收合格后,由初步验收单位对静态验收、动态验收
13、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第二十七条 初步验收程序: 建设单位完成动态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向初步验收单位报送初步验收申请表(附件1)、动态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 初步验收单位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表、动态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政府组织验收时附)后,确认是否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的,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 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第二十八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铁路安全监察部门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就建设项目临管运营提出安全评价意见,并责成建设单位、接管使用单位完善安全措施。第二十
14、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评估合格并经批准后进行临管运营。建设单位及接管使用单位在临管运营期间必须进一步做好观测、测试工作。第三十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按规定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上报铁道部相关部门,铁道部相关部门组织审查。第八章 正式验收第三十一条 正式验收是指铁路建设项目初步验收一年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对铁路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和综合评价。第三十二条 正式验收程序: 对具备正式验收条件的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请,上报正式验收申请表(附件1)和正式验收申请报告,报请正式验收。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正式验收申请表、正式验收申请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报
15、告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认,经确认申报项目符合正式验收条件的,提出正式验收建议报铁道部,由铁道部安排验收。 正式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线路运行状况、环境协调等建设成果以及初步验收结论进行整体评价,形成正式验收证书,明确验收结论。第三十三条 分期、分段组织竣工验收的,比照上述规定或按批准的申请验收报告进行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接管使用单位接管并负责维修养护,全部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九章 竣工文件编制第三十四条 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使用单位档案部门协助指导。建设单位要督促各参建单位按档案部门
16、要求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竣工验收前将文件图纸按专业和单位工程进行汇总整理。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编制竣工文件并向有关单位移交。第三十五条 竣工文件要如实反映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技术状况和工程竣工的现状。如发现竣工文件与实际不符,应追究原施工、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责任。竣工文件内容及提交份数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正式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部门)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建设用地竣工文件一并移交接管单位的铁路用地管理部门。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
17、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附件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附表式样(项目名称)专业工程验收申请表合同段: 铁验表-1专业工程名称申请验收范围工程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竣工文件情况监理单位意见工程承包单位: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项目名称)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 铁验表-2资料验收情况质量情况调试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验收工作组意见 验收工作组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名称)静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铁验表-3项目名称综合系统自检情况 (章)(项目名称)静
18、态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铁验表-4综合系统调试情况验收工作组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名称)动态验收记录表铁验表-5动态检测情况模拟试运行情况(项目名称)初步验收申请表铁验表-6主体工程及配套环保、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完成情况消防设施完成情况地质灾害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建设用地情况竣工文件及资料完成情况静态验收情况动态验收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意见(项目名称)正式验收申请表铁验表-7初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临管运营情况竣工决算情况建设资金结算情况正式运营投产准备情况铁道部主管部门意见附件2:铁路竣工验收相关报告式样 铁路静 态 验 收 报 告(建设单位)年 月
19、 日一、 铁路建设项目完成情况(主要工程量完成情况,过程质量验收情况,设备引进以及安装调试情况,建设用地情况,竣工文件及资料编制情况等)二、 静态验收依据(有关法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验收规范,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三、 验收组织机构及成员(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组成情况)四、 验收过程(铁路建设项目专业工程验收以及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范围、验收过程、验收时间、存在的问题、整改及复验情况)五、 验收工作组意见六、 验收结论静态验收结论(包括各专业工程验收结
20、论、静态综合系统验收结论)七、 下一步工作安排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动 态 验 收 报 告一、静态验收遗留问题及整改情况二、动态验收依据(铁路动态检测标准及相关规定、试运行相关规定)三、验收组织机构及人员四、验收过程(动态检测的对象、时间、检测过程、检测结果、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联调联试综合调试的过程、时间、调试结果、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模拟试运行的参加单位、试运行时间、运行过程、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五、验收工作组意见六、验收结论七、下一步工作安排初 步 验 收 报 告 初步验收委员会前言:(铁路项目的地理位置、规模、修建意义)一、建设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
21、工报告批复等)二、项目概况(线路走向、区域,沿线主要地质情况及特点,主要技术标准,主要竣工工程数量,建设用地情况,重点、难点工程主要技术要求等)三、验收范围(线路端点站名称、起止里程、全长,相关工程范围等)四、建设经过(参与本建设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任务划分,建设组织管理基本情况及特点,勘察设计完成过程,工程开、竣工情况,安全质量监督、监理情况,建设项目通过表态验收、动态验收的情况和时间)五、工程概算及建设投资简况(批准的概算总额,建设资金渠道和数额,建设资金到位及控制情况等)六、验收经过(初步验收组织机构及人员,验收过程、验收时间,对初步验收提出问题整改情况和复查结论)
22、七、验收结论(对建设项目线路走向和总体布局,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技术政策、规程、规范等情况的评价,建设组织管理,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和组织管理情况,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情况,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情况,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情况,执行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情况,劳动、卫生、消防安全设施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地质灾害整治措施及建筑抗震设防的落实情况,引进设备的安装及联合调试情况,实车运行条件下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检测情况,工程竣工文件齐全、系统、准确,初步验收委员会提出验收结论)八、对临管运营的要求和建议 验收委员会主 任 委 员:姓名 单位职务(职称) 签名副 主 任 委
23、 员:委 员:附件3:正式验收证书式样正 式 验 收 证 书 验收委员会 铁路正式验收证书( 年 月 日 验收委员会通过)(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规模、修建意义)二、工程概况(参与本建设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及任务划分,建设组织管理基本情况及特点,勘察设计完成过程,工程开、竣工情况,安全质量监督、监理情况,建设项目通过初步验收的情况和时间,开通临管运营时间、临管运营情况等)(正式验收组织机构及人员、验收过程、验收时间、专项验收及静态综合系统验收情况)(对建设项目线路走向和总体布局,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技术政策、规程、规范等情况的评价,建设组织管理,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和组织管理情况,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情况,建设用地使用权领证情况,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情况,执行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情况,劳动、卫生、消防安全设施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地质灾害整治措施及建筑抗震设防的落实情况,引进设备的安装及联合调试情况,实车运行条件下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检测情况,工程竣工文件齐全、系统、准确,正式运营投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工程质量水平总体评价。正式验收委员会对初步验收报告的认可评价,提出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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