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二章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制定火灾、地震、拥挤踩踏、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械,保障保安人员依法有效开展工作。第八条 学校要加强对门卫人员的管理,门卫室制度上墙,24小时有人值班,门卫严格落实“一进一出一锁”、“两验一登记”制度,非本校教职员工、学生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区域;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
2、学校同意,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和运动区;经允许进入学校区域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第九条 中等规模以上学校应在学校门口、宿舍门口、教学楼、微机室、财务室、围墙边界及其他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报警等设施。监控室24小时有人值班,并做好记录,有条件的可以与公安机关联网。第十条 学区、学校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坚持学校日查、学区周查月报制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并认真填写安全工作月报表,每月3日前报县教育体育局;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要设立警戒线,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同时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确定整改时限,并按程序上报有
3、关部门。第十一条 学校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工作,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按规定对教室、宿舍、微机室、电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食堂、锅炉房等部位足额配置匹配的灭火器,设置疏散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畅通;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第十二条 有食堂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做到制度完善上墙,各类设施齐全,管理规范,环境清洁卫生,“三证”(采购索证、健康证、卫生许可证)齐全,“四所”(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用餐场所)分离,饭菜48小时留
4、样,留样量不少于250克,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投毒、污水排放和有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张贴到实验室显著位置;危险品存放应当设立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指派专人保管,并制定购买、运输、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安全管理措施,根据各种危险品的性质、特性制作分类标签、分类摆放,严禁各类危险品混装、混用。第十四条 学区、学校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认真做好日常和节假日值班安排,国办学校、乡镇中学值班人员不少于4人,学区和辖区小学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通讯工具畅通,不得擅自离岗,
5、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擅自离校,以及身体或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监护人。学校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告知相关教师、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并在学习和生活中给予关注和照顾;发现学生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学校继续学习的,可以建议其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第十六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要配备专(兼)职宿舍管理人员,宿管室应紧邻学生宿舍,应当制定宿舍管理制度,建立住校生档案,学生床铺要设有床头卡,宿舍环境整洁,密度合理(每间不超8人),床铺牢固,防护
6、设施齐备,宿管员要加强值班,坚持夜间巡查制度(每隔两小时巡查一次),防止事故发生或学生中途离校,并填写巡查记录,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第十七条 学校购买或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依法进行安全检测,保持良好的车况;学校不得使用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在接送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驾驶员应具备相应准驾车型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最近3年内任何一个记分周期无违章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学校每学期对学生和家长进行交通安全专项教育的次数不少于2次,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运营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7、学校要与驾驶员或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第十八条 学区、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等情况。学区、学校应该建立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安全工作要与绩效工资挂钩。第三章 学校日常安全管理第十九条 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要遵循教学规范,落实教学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遇冰冻、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学校校长要果断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调整课程或停课,并以最快速度组织师生转移,确保师生生命安全。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文艺、体育、劳动等各种活动,应当申明纪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确保学生安全,并按照每班至少两人
8、的数额安排教职工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学校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上进行体育锻炼和体能测试等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庆典活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军事训练时,应当与军事部门共同做好安全教育及防范工作;有实弹训练项目的,必须按照训练规程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和幼儿园上下学接送家长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校的学生交给无关人员。第二十二条 在学生上下课、上下学等重要时段、重点部位,学校应当安排教师值班。做到“定时、定人、定岗、定责”,确保学生在校期间安全。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园场地不得出租用于任何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学校内不得
9、停放校外机动车辆。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教职工和临时工作人员患精神病、传染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学校不得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学校可以采取调整岗位、离岗治疗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安全教育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己和他人安全的活动。第四章 安全教育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利用永久性标语、条幅、板报、橱窗、“周提醒、周警示”标牌等多种形式营造浓厚的安全教育氛围。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开设安全教
10、育课(间周一节),即每学期安全教育课不少于8课时;制定学期、学年安全教育计划,安全教育课做到“五落实”,安全教材每生一册。第二十八条 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学生安全教育日。学校每学期放假后第一周为安全隐患排查周;学校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和放假前最后一周为安全教育宣传周;在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周期间,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责任能力,确定各学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教育层次递进,安全教育要灵活多样、生动有趣,力戒死板说教,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每月组织一次学生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学校应当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
11、疏导工作,并与家长密切配合及时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校内外伤害事故,学校要定期开展健康辅导课程或者讲座,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咨询辅导。幼儿园、特殊学校要开展经常性、针对性的安全教育。第三十条 学校可以聘请司法、公安、消防、地震、电力等有关专家对学校开展专业法制安全教育。定期从公安、司法等部门聘请专业人士担任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协助落实安全制度。第三十一条 学区、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培训计划,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学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第五章 校园周边环境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联防体制
12、,发挥乡镇村委会、村民、学生家长的作用,共同维护校园周边秩序。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定期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排查,发现学校区域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即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向县教育体育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 学区、学校要积极与当地派出所联系,在学校门口或周边设置治安岗亭和报警点。第六章 应急救助和调查处理第三十五条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第三十六条 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后,学区、学校校长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县教育体育局报告,并
13、在12小时内将整个事件经过以书面报县教育体育局,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做好善后安抚工作。第三十七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范围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公办学校责任险费用由县财政负担;民办学校责任险费用由举办者负担;保险机构的选定应当按照市县教育体育局统一安排。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第四十条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
14、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四十一条 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学校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照临漳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登记注册的中小学幼儿园,由县教体局统一管理,明确监管职责;尚未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及各类课外班,由当地乡镇和有关部门担负起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审批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第四十三条 学校及监护人或其他人员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学校周边区域是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应当保持的安全距离,没有规定的,指距离学校周边2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第四十五条 校方责任险是指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和教职工人身伤害保险。第四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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