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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和谐Word文件下载.docx

1、#8226;齐物论),从个群关系、人我关系的角度,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并提出一系列旨在实现人际与社会和谐的道德原则和建设大同社会的远景理想。道家的核心思想是“道”,而“道”的重要特征即是“和”,从主客关系、物我关系的角度,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重视顺应自然、遵循自然规律,与自然和谐相处,以达到“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的境界。老子提出:“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道德经),庄子则提出:“与人和者,谓之人乐;与天和者,谓之天乐。”(庄子&内篇)宋明理学对古典和谐思想予以辩证综合,或从物我和谐推及人我和谐,或从人我和谐推及物我和谐,同时十分看重人与自然的和谐,以为这是全数

2、人生和谐的现实基础,是人生修养的终极目标与境界。可以看出,和谐是我国古代哲学对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理想化描述和向往,乃至把和谐作为社会关系的本质来看待。我国古代是典型的农业社会,社会资源的流动相对滞后,“熟人社会” 是主要特征。熟人社会对利益纷争的解决有独特的要求,除案件本身的是非外,还需要考虑许多案外的因素。这些因素不是审判机构强加的非理性因素,而是对当事人久远利益的加倍全面的平衡。这必然在我国古代的司法领域取得表现,民事纠纷多数在乡里组织或家族内部解决,而那些诉讼到官府的民事案件往往是因为当事人之间比较大的不合或其中某个当事人的主观恶性比较大,使得国家司法权利的介入成为必要。 今天,咱们

3、提出建设和谐社会是咱们党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进一步深刻熟悉,是对当前社会矛盾进行科学判断做出的科学结论,也是对传统和谐理念的继承和发展。这种继承性,在于对古典哲学大体理念的认可,对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应有的大体的传递性熟悉;发展性,在于在我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时期,如何给予和谐理念新的内容和时期特点,特别是用和谐理念解决现代社会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和谐社会,是理想也是进程。其理想性,在于为咱们各项工作提出了目标和标准,是不是有利于社会和谐是衡量工作效果好坏的重要指针。其进程性,则在于和谐的实现需要做好艰苦细致的细节性工作,需要对和谐理念有正确地熟悉,并在工作实践中有准确地运用,

4、特别是要把握和谐的追求与原则的坚持之间的辩证关系,简单捐躯原则的工作方式无益于和谐的实现,反而会增加矛盾、危害和谐。二、司法和谐的具体含义从语言学的角度,司法和谐的主体是司法,目标是司法活动的和谐、司法效果的和谐。所以,对司法和谐的观察分析都是从司法的角度动身的。必需把握司法本身的发展规律来增进和谐的视线,不然和谐将鹊巢鸠占,抹煞法律本身的权威,对法治进程提出挑战,而不是增进,这是咱们在提倡司法和谐的时候尤其要注意的。司法和谐的内涵应该包括这样几个层次:第一,坚持以人为本。司法审判的主体是人,包括法官和当事人;对象是人与人之间产生的各类矛盾纠纷。法律的制定,咱们抛开法律宏观层次上的含义,而从具

5、体司法活动角度来看,就是为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成立规则,为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立标准,为矛盾得以解决提供依据。那么,咱们提倡司法和谐,实际上归根究竟是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案结事了,是对咱们审判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就是说案子结了以后,矛盾也得以解决,合法权益取得保护,违法或违约行为担负应有的责任。实际上,在“案结事了”后面应该加上“人和”这一要求,因为“案结事了”仍然主要着重于案件本身问题的解决,而“人和”更关注人际关系的修复,这种修复不是补偿性的修复,而是再生性的修复,达到凤凰涅磐重生的效果。第二,坚持法治至上。当事人通过法律来解决矛盾的时候,说明矛盾已经达到必然的严重程度,通过协商等自助性途

6、径不能取得有效解决。当事人寻求法律的救助,说明两边的不合无法在内部取得弥合。法律解决问题,力图实现社会正义,可是无法使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够满意。法律的作用在于尽可能的还原事件的真实,在此基础上依照既有的法律规定来分派权利义务,肯定各自承担的责任。而和谐的视线,也必需遵循法治的原则,成立在对法律的尊重上。也就是说,法律判断的结果应该是增进和谐的起点,而不能抛开法律判断而空谈司法和谐。正所谓“坚持法治,则和谐生;”第三,坚持和谐理念。理念是一种向往、一种追求。司法活动中的和谐理念就是在“定分止争”的同时,要强化“说理”的进程。这种说理主要包括:一是法理,告知当事人法律规定的同时,要尽可能以通俗易懂的

7、语言说明法律为何这样规定;二是事理,告知当事人法院认定事实的标准是证据,没有证据支持的实施法院不予以认定;三是伦理,告知当事人矛盾产生的本源在哪里,特别是在人际关系准则方面应该吸取的教训。三、法律制度与和谐理念的辩证关系讨论司法和谐,就必需正确处置法律制度与和谐理念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梳理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和谐的本质意义和发展方向。这一点,在前面有所提及。法律制度与和谐理念都是社会治理的大体方式,在东方社会治理中,法律制度和以和谐理念为代表的道德方式为彼此补充和增进的管理模式,他们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实现对社会关系的控制、引导。我国汉代法律儒家化以来,“春秋断案”,儒家经典思想

8、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是明显和根本的。比如,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就是对家庭和家族和谐关系的保障。可以说,和谐理念从某种程度上成为司法制度的精神指引,而司法制度为和谐理念在社会关系中的实现提供了途径。法律制度与和谐理念既然都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必然有其相同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将化解它们在具体运作进程中的冲突。至少在如下方面,二者存在统一性:第一,就是对利益的尊重。定分止争,是法律制度与和谐理念一路的大体任务,只不过在实现手腕方面有所不同。法律制度通过对社会活动中权利义务的界定,来实现利益的分派的;而和谐理念并非过度重视外在的是非是不是明确,更多的从内在的道德立场来平衡利益的不同,使各方利益都取得重

9、视和实现。第二,就是承认不同性。公平和效率是法律追求的主题,而效率的实现就是承认不同性为前提的,不同的劳动付出取得不同的报酬回报。和谐理念的起点就是和而不同,不同性更是其背景性条件。第三,目标的一致。虽然法律制度与和谐理念在形式上有很大不同,可是作为上层建筑,都是对社会关系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通过落实法律制度或贯彻和谐理念,来保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既然法律制度与和谐理念具有彼此补充性的特点,那么,必然是因为各有所长短。对于法律制度而言,规范性是它生命,也是形成权威的重要形式。法律对是非的判断,主要考虑行为本身的权利义务分派情况。当需要追究某个人的法律责任的时候,不是成立在他本身合法性与否的判断上,

10、而是成立在对他所做的某种行为的评判上。法律行为,是法律制度的规范对象,正如人们常说的:“对事不对人”。与之相较,和谐理念更关注对人们心里世界的考察,寻求其内在动机的合法性。对人本身的关注,是和谐理念的重要特点。在此基础上,对行为的评判具有更多的人文色彩,把行为本身的社会性考虑得加倍全面。这种思维模式,把行为与具体的社会情境结合起来,在考问行为本身带来的利益转变时候,同时关注利益转变背后的因素,对这种利益转变的合理性进行判断。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制度主要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进行推理,依照权利义务来分派责任和利益;而和谐理念则关注内在的价值判断。人们发生某种行为,必然有其本身的价值标准,尤其是在熟

11、人社会里,行为外因素对行为本身是不是合法性的影响超级明显。若是咱们孤立地去评判某个行为的是非,实际上是割裂了事物的内在关系,是不符合辩证法的。四、和谐理念对法治建设的双重作用前面咱们着重关注的是和谐理念对法律制度的补充,和其发挥的独特作用。这种独特作用主要体此刻对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缺点的逻辑判断上。因为法律本身的规范性要求,致使这样的情形:虽然立法者尽可能地考虑各类因素,可是具体案件老是存在诸多的不肯定性,在规范的法律制度眼前,个案正义的实现总会碰到与以社会整体正义为名义的“法律正义”的冲突。一般的做法是,就是要捐躯个案正义来实现法律正义。这在法律形式上无可厚非的,但恰正是对法律内在价值的违背。

12、前面提到,法律追求公平和正义,可是公平和正义不单单是形而上的东西,实际上存在于众多的普通案件中。案件当事人正义的实现,才是法律正义的真正实现。可是,和谐理念也并非是全能的。在深刻体会法律本身在审判实践中的不足的时候,咱们需要和谐理念的价值指引。而和谐理念是不是就完尽是法律制度的精神导师呢?答案是不是定的。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为法律制度与和谐理念的结合提供了实践依据,但问题的难点就在于如何把握它们的结合。此刻咱们强调要构建和谐社会,这就需要和依法治国的方略结合起来,而不是无原则的一团和气。在和谐理念运用到审判实践中的时候,至少需要注意如下问题:一是容易形成双重标准。和谐理念强调对行为外因素的分析和关

13、注,可是,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当事人行为外的因素可能千差万别,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外因素的关注可能致使同一类型的案件会有不同的审判结果,人们就会对法律平等性产生疑问。二是为“和谐”而捐躯法律的本钱问题。审判的实质是解决利益的冲突,而不是在于追求利益的绝对平衡。与审判活动相较,法律本身还要肩负实现社会正义的重任。而正义,就是取得应该取得的。在和谐的旗帜下,问题的解决往往是利益妥协的产物,而不是各得其所。三是司法和谐与和谐司法的区别。 肖扬同志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新时期民事审判的八项指导原则,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坚持司法和谐,注重创建和谐的司法环境”。在这里,这个原则没有被表述为“

14、和谐地司法”,而是“司法的和谐”。“司法和谐”,是法律自恰性的延伸,是社会和谐在司法领域里的表现,是一种理想的司法效果。而“和谐司法”的实质,则是以目的来导引方式,以结果(效果)来规制程序,完全倒置了司法审判程序正义跟实体公正之间的关系。五、实现司法和谐的大体路径如何实现司法和谐还需要长期的进程。因为司法和谐作为系统工程,需要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因素的合力,特别是社会法治环境、公民素质培育、传统文化继承和发展等宏观因素更需要做好长期的细致工作。这里主要从司法审判的微观角度来论述实现司法和谐的几点尽力尽力方向。首先,增强法官综合素质的培训。咱们强调法官的独立办案能力,可是必需成立在法官具有过硬的

15、综合素质的基础上。近几年来,通过各类途径的尽力,我国法官队伍素质有了明显改善,业务水平明显提高。可是,司法和谐这一目标要求法官绝不单单业务理论的提高和增强,更关注的是一种司法智慧的养成。法官不是法律的“传声筒”,而是有声有色的传播者,有自己的思考和判断,乃至有独特的人格魅力,把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解决在法律的基础上,又延伸到法律之外更深的层次上,使当事人有所反思,而不是有所抱怨。其次,处置好裁决和调解的关系。判断力是法律的本质属性之一,可是在司法实践中要谨慎利用判断的权利。在裁决的背后,隐含的意义时;法官无法说服当事人熟悉自己的权利义务和是非曲直,不能不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分派他们的责任。裁决的有它

16、的优势,如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也有明显的劣势,就是往往不能使当事人甘拜下风,乃至会产生对法律权威的不信赖,对法律匡扶正义功能的怀疑。在这种情况下,把调解机制引入诉讼程序中很有必要。调解本身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在庭审进程中,法官可以在阐明法理、事理和伦理的时候,随时向当事人转达调解的信息,使当事人对调解有由浅入深的熟悉进程,最后主动、志愿达到和解。 再者,成立和完善庭外调解机制。有人交往的地方就有矛盾的产生,可是矛盾产生了未必必然要到法庭上解决。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解决矛盾,也是实现司法和谐的重要组成部份。特别是家庭内部纠纷、小额经济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基层自治组织来协调解决。笔者曾碰到这样的案

17、子:当事人因为300元的欠款而到法院打官司。这无形中增加了法院的司法本钱,浪费了司法资源。目前,我国各地大体成立了村(居委会)、镇(街道)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多是具有丰硕基层工作经验的法律从业者,对地方社会状况、人员组成和风俗习惯等都超级熟悉,具有解决矛盾纠纷的明显优势。因此,发挥基层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是实现庭外调解的重要环节。作为法院系统,应该从立案的环节就增强庭外调解意识,对标的小、情节简单的经济案件和家庭纠纷矛盾纠纷案件,要踊跃引导、协调居住地调解组织予以解决。六、司法和谐在具体审判领域中的要求司法和谐,是对司法活动效果的理想化的追求。可是仔细探讨起来,它在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

18、领域又有不同的具体要求。落实司法和谐,必需结合各审判领域的不同特点来进行。在民事审判中,司法和谐具有加倍典型的意义。首先在于民事纠纷中有相当部份发生在熟人之间,某种纠纷的解决除保护当事人当前的利益之外,还可能影响到他们以后的社区关系。简单判断熟人案件可能很简单,可是可否对他们以后的人际关系、社区关系产生踊跃影响,也就是达到前面提到的“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就要考验法官的审判功力了。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当事人众多、社会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证据形不成优势、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案件,要注意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加以解决。要发挥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政部门调解等矛盾调处机制的作

19、用,充分发挥案件代理人和律师的踊跃作用,把司法调解与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有机结合,发扬司法民主作风,贯彻司法民主原则。在行政审判领域,司法和谐的特殊意义在于如何处置好民与官的关系。民告官案件的本源很复杂,可是直接原因在于政府行政行为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现行法律给予法院的对于行政行为的审判权主要在于对其合法性的判断,相当部份的自由裁量名义下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审判对象。那么,通过引入司法和谐的理念,似乎可以给予法院这样的功能:对存在欠缺的行为,在民与官之间进行居间协调,达到民与官之间的沟通和谅解。刑事审判领域中的司法和谐,主要体此刻如何处置被害人与犯法嫌疑人的关系上。公诉权的行使,是对社会秩序、国

20、家利益的保护,具有专属性。可是,不能忽略的是,被害人是犯法嫌疑人犯法活动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的权益可否取得及时充分的补偿是查验司法和谐的重要标准。同时,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特别是熟人之间犯法,还存在人际关系的修补问题,更需要考虑犯法案件之外的因素。目前一些法院试行的辩诉交易制度、审前听证制度等,实际上是对刑事审判社会功能的完善,对司法和谐有增进作用。和谐社会建设涉及国家政治活动和公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利益”问题是一切和谐问题最核心的核心。和谐社会就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均衡的社会。而从法治的视角看,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司法和谐的社会意义在于,通过个案裁判解决矛盾冲突的活动,在消解社会冲突、妥帖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司法是保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需尽力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增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发挥司法保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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