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住房分配及后续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资格审核中涉及职业资格、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工作单位等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第二章个人(家庭)申请租赁 第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毕业未满5年,具有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2、在市直、云城区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3、父母、配偶、子女及本人在云城区范围内均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二)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须符
2、合以下条件:1、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引进到市直、云城区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2、父母、配偶、子女及本人在云城区范围均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第九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家庭或个人名义申请。 以家庭名义申请的,申请人应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本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仅限于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每个家庭在本市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个人(家庭)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
3、申请并提交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用人单位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在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中出具初审意见。经用人单位初审后,申请人或用人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劳动合同、引进人才审批表、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单位证明、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及住房保障部门发布通告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申请材料齐全且在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前递交的,住房保障部门应予以受理。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申请不予受理的,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住房保障部
4、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齐材料,逾期未按要求齐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二)审核。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复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体审核意见并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在20天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 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出具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政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姓名、住房、工作单位等情况。 对公示的情况
5、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调查核实(涉及仲裁、诉讼的,异议调查核实时间另计)。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住房保障部门应自调查完成之日起20天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资格并公布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名单。第十一条 个人(家庭)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摇珠或电脑随机抽签分配。第十二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遵循人口与户型对应原则。1人户原则上分配一房一厅户型。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
6、配租相应户型住房。第十三条 成功配租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除不可抗力外,成功配租的申请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第十五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为5年,合同期满,期满后仍需租赁的,承租人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续租。经审查不符续租条的不予续租,必须退出.第十七条 新就
7、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过渡期按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段的市场租金标准收缴租金。过渡期满,经审查不符合续租条件且逾期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第三章单位整体租赁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给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政法、医疗、交通、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和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第十九条 面向单位定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单位整体租赁的分配方式。具体程
8、序如下: (一)制订方案。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城市建设、产业发展需求,以及拟供应房源的地点、数量及申请情况,按照供需匹配、公开透明、统筹管理的原则分批次制订分配方案。 (二)单位整体租赁。 1.用人单位结合房源和需求情况制订具体分配管理方案,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10日。 2.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开展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名单公示等具体配租工作。 3.用人单位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存。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分配住房时,职工需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第二十一条 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符合条件的本单位
9、职工配租。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超过6个月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空置的住房。第二十二条 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布的租金标准,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定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承租单位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实施日常管理。第二十三条 住房保障部门与单位签订的整体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期满后仍需租赁的,承租单位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续租。 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续租申请。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租赁需求、配租情况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审核并同意后,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单位应在整体租赁合同期满后6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整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10、。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内,承租人(个人)应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月,向住房保障部门、整体承租单位或其委托机构申报,并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或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自有产权住房。承租人若因自有住房未达到实际入住条件需继续租住,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二)承租人迁出本市工作。 承租人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申报的,一经查实,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至承租人实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期间按照云浮市物价部门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年度租金参考价计租。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11、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个人及整体承租单位)在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个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或者单位承租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或整体承租单位收回房屋,住房保障部门自资格取消之日起不再受理该承租人或该单位的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分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及以上的; (四)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或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的住
12、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户籍、学历、年龄、住房、工作、职业资格、社保缴费等状况,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取消其
1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解除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同时,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照云浮市物价部门公布的该地段年度房屋租金参考价补收租金。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
14、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作为等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2016195号)规定的企业。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当地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出租。各地应当参照本办法,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存。 用人单位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本单位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供应。具体分配条件、程序、房屋住用管理及分配结果等应在本单位公示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备存。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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