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八)工作底稿归档。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评估程序。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科学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
2、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第四章 报告准则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提供能够满足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需求的评估报告。第五章 执业责任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3、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001-7-23财会20011051号)
4、引言1本准则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2本准则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定义3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基本要求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有专业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5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求证客户授意的评估价值。6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与不可辨认无形资产。7注册资产
5、评估师应当独立获取评估所依据的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8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的假设应当合理,不得使用没有依据的假设。9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利用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对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评估要求10当出现无形资产转让和投资、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收购和处置等经济活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接受委托,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11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确定下列事项:(1) 无形资产的性质和权属;(2) 评估目的;(3) 评估基准日;(4) 评估范围。12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 有关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或其他证明资料;(2) 无形资产的性
6、质、目前和历史状况;(3) 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4) 无形资产的使用范围和获利能力;(5) 无形资产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6) 无形资产转让的可行性;(7) 类似的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8) 卖方承诺的保证、赔偿及其他附加条件;(9) 可能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宏观经济前景;(10) 可能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行业状况及前景;(11) 可能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企业状况及前景;(12) 对不可比信息的调整;(13) 其他相关信息。13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恰当选择。14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成本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7、(1)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应当包括开发者或持有者的合理收益;(2)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15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收益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1)合理确定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受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2)确信分配到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单项资产的收益之和不超过企业资产总和带来的收益;(3)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4)折现期限一般选择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的较短者;(5)当预测趋势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符时,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16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市场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1) 确定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类似的无形资产;(
8、2) 收集类似的无形资产交易的市场信息和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信息;(3)依据的价格信息具有代表性,且在评估基准日是有效的;(4)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和无形资产情况的变化,考虑时间因素,对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17当对同一无形资产使用多种评估方法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取得的各种价值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作相应调整,确定最终的评估价值。披露要求18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声明下列内容:(1)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真实和准确的;(2)对评估所依据的信息来源进行了验证,并确信其是可靠和适当的;(3)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
9、假设和限定条件下成立;(4)与被评估无形资产及有关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5)利用了专家的工作,并对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如果没有利用专家工作,则不用声明);(6)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19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项目的下列内容:(1)无形资产的性质;(2)评估目的;(3)评估基准日;(4)评估范围;(5)重要的前提、假设、限定条件及其对评估价值的影响;(6)评估报告日期。20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无形资产的下列内容:(1) 无形资产的权属;(2) 使用的信息来源;(3) 宏观经济
10、和行业的前景;(4) 无形资产的历史状况;(5) 无形资产的竞争状况;(6) 无形资产的前景;(7) 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情况。2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下列内容:(1) 使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2) 评估方法中的运算和逻辑推理方式;(3) 折现率等重要参数的来源;(4) 各种价值结论调整为最终评估价值的逻辑推理方式。施行日期22本准则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2007-11-28中评协2007189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
11、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
12、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第九条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第十条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第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
13、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第三章 评估报告的内容第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标题及文号;(二)声明;(三)摘要;(四)正文;(五)附件。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第十四条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第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二)评估目的;(三)评估对象和评
14、估范围;(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五)评估基准日;(六)评估依据;(七)评估方法;(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九)评估假设;(十)评估结论;(十一)特别事项说明;(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十三)评估报告日;(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第十六条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第十九条 评估报告应当
15、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因素。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第二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第二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现场调查、资料收集与分析、评定估算等主要内容。第二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通常评估结论
16、应当是确定的数值。经与委托方沟通,评估结论可以使用区间值表达。第二十六条 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一)产权瑕疵;(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三)重大期后事项;(四)在不违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情况下,采用的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说明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并重点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二)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三)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
17、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五)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第二十八条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第二十九条 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一)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二)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三)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资格证明文件;(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或资产汇总表。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2007-11-28中评协2007189号)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评估程序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
18、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程序,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执行下列基本评估程序:(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二)签订业务约定书;(三)编制评估计划;(四)现场调查;(五)收集评估资料;(六)评定估算;(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八)工作底稿归档。注册
19、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本准则,结合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具体评估步骤。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可以根据能否采取必要措施弥补程序缺失和是否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或者终止评估业务。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履行评估程序。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形成工作底稿。第二章 评估程序要求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下列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四)价值类型;(六)评估报告使用限制;(七)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八)评估服务费
20、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九)委托方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由评估机构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第十三条评估机构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编制评估计划。评估计划的内容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评估计划通常包括评估的具体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
21、和技术方案等内容。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的评估计划,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进行必要调整。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编制的评估计划报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适当的现场调查。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或者产权持有者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方式
22、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现场调查时无法或者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负债等有关内容进行逐项调查的,可以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或者调整现场调查工作。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估资料,并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收集的评估资料包括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方、产权持有者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
23、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评估资料包括查询记录、询价结果、检查记录、行业资讯、分析资料、鉴定报告、专业报告及政府文件等形式。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论。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注册资产评
24、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需要同时采用多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对采用各种方法评估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比较,确定最终评估结论。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评定估算程序后,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编制评估报告。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前,可以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方或者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上述评估程序后,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按业务约定
25、书的要求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提交评估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对工作底稿进行整理,与评估报告一起及时形成评估档案。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2007-11-28中评协2007189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等行为,明确签约各方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业务约定书,是指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评估机构和委托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26、。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第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接评估业务相适应的执业资格。第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第三章 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七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名称、住所;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评估基准日; (五)评估报告使用者;(六)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七)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27、; (八)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十)签约时间。 第八条业务约定书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根据评估业务的要求和特点,在业务约定书中以适当方式表述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第十条 业务约定书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惟一,以年月日表示。第十一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者。如果存在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约定。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完成评估业务并提交评估报告的期限和方式。第十四条 业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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