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年樹木,百年樹人,於斯之謂。第1章 總綱第1條 佛光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教師達成培育人才、研究學術、提昇文化、及服務社會之目標,特依大學法及教師法之精神制定本校教師倫理宣言(以下簡稱本宣言)。第2條 本宣言旨在揭示一般法令無法涵蓋且涉及大學教師專業自律之倫理道德尺標。 第2章 基本信念第3條 教師應以探索真理、傳播知識、培育人才、服務社會為目的。身為本校教師,在教學、研究及為人處世方面,應秉持下列信念1、 知識真理:以追求知識及真理為職志。2、 自由自律:秉持良知以治學授業,致力維護學術自由。3、 公正客觀:秉持公正客觀態度,促進學術與教育充分發展。4、 誠信正直:誠信正直以治學處世,
2、樹立開誠磊落之風氣。5、 和諧純淨:維護校園和諧純淨,創造美好之大學環境。6、 互敬合作:自尊互敬、包容合作,促進大學之協調、融合及發展。7、 敬業精進:精益求精,以追求卓越為榮。8、 篤實服務:熱誠篤實,以知識服務人群,以道德美化社會。第三章 教學倫理第4條 教學係大學教師的首要工作之一,教師應秉持學術自由的基本精神, 發揮傳道、授業、解惑之功能,達成傳授知識及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的目標。第5條 教師應不斷自我充實,熱心傳授學生專業知識、啟發學生學習與思考。教師應具備之教學倫理如下:一、教師應秉持至誠從事教學工作(熱誠原則):(一)、應盡力執行學校所賦予的教學責任。(二)、應充份準備授課內容
3、。(三)、應遵守授課時間,並儘量避免調課。(四)、應關心學生的學習興趣與成果。(五)、鼓勵學生雙向溝通,並提供學生適當的課外諮商時間。二、教師應不斷地要求自我與充實自我(充實原則):(一)、應參與研究活動,拓展學術新知。(二)、應不斷吸收相關領域之知識。(三)、適度參與相關領域之專業活動。(四)、應重視教學評鑑之結果,並適時改進教材及教學方法。三、教師應秉持專業精神從事教學(專業原則):(一)、授課之內容應與課程相符。(二)、授課前應明示課程綱要、教學進度及成績評定原則。(三)、應指定適度的閱讀材料、習題或報告以協助學生學習。(四)、應於所編著教材註明引用資料之來源。(五)、對學生之要求與考核
4、應與課程相關。(六)、應以公正態度評估學生學習成果。(七)、對於課程之爭議性論點應予適度解說。(八)、應尊重學生學術自由之立場,並避免刻意影響學生的自主意識。第四章 學術倫理第6條 研究與教學同為大學教師之首要任務,大學應保障教師充分的學術自由,以追求卓越之學術成效。第7條 教師應本著高度的職業道德與正直的人格,從事及指導研究工作,以探求新知、發表成果、提昇學術水準為己任。教師應具備之學術倫理如下:1、 教師應秉持追求卓越的精神從事研究工作 (敬業原則):(一)、應持續吸收新知,致力研究工作以提昇學術水準。(二)、應致力發表研究成果。(三)、研究工作應本於誠信與良知,不受制於任何外在壓力與誘惑
5、。(四)、應從事與專業領域相關之研究為主。二、教師應秉持嚴謹的態度處理研究資料與結果(嚴謹原則):(一)、不得捏造、竄改研究資料,或不當引用他人資料。(二)、應妥善紀錄並保存相關資料,並適時提供相關人士檢驗或查考。(三)、身為主要研究者必須負責資料的管理,並且規劃成果發表之有關事宜。(四)、必須週密思考並分析所有研究結果,包括與事前預期不符的發現。三、教師應秉持誠信的態度發表著作(誠信原則):(一)、不得抄襲、剽竊。(二)、實際參與研究者方得列名為作者。(三)、研究成果發表時應適當註明經費來源,及協助研究之人員與單位。(四)、身為作者必須為所發表之成果負責,必須適當回應對所發表成果的正式查詢。
6、(五)、研究成果首次公開以在學術性刊物、研討會或專利公報為宜。(六)、研究成果不得在學術性期刊重複發表。(七)、研究著作引用他人的著作或資料,必須確實註明來源。(八)、避免因主觀立場影響研究結論。四、教師應秉持公正態度參與或接受學術審查(公正原則):(一)、身為審查人不得因主觀立場或學術主張之差異而影響評審結果。(二)、審查人不得藉審查身份來影響當事人之學術主張或自主意識。(三)、學術成果接受審查時,當事人應尊重審查單位之程序。第五章 校園倫理第8條 大學之功能不僅是知識的追求與傳授,亦須重視人格與生活態度的養成。第9條 本校教師應當透過校園生活的互動,建立互敬與互助的人際關係, 並致力維持一
7、個和諧純淨的校園。教師應具備之校園倫理如下:1、 教師應致力維持教職員生之和諧關係(和諧原則):(一)、應適度斟酌本身之處世接物,期許成為校園之示範。(二)、與同仁相處謹守相互尊重的基本原則。(三)、應尊重學生之獨立人格、職工之專業職權與功能。(四)、應適度維護學生之隱私。(五)、關心並盡己所能協助解決學生及同仁困難。(六)、適度參與校園活動,並與學生及職工維持適當互動與交流。(七)、避免對同仁做出不當之人身評價或破壞同仁之人際關係。(八)、得合理爭取教學研究所須之工作條件及依法維護本身應有權益。(九)、必要時得以適當方式維護師道尊嚴。二、教師應致力維繫健康之師生關係(健康原則):(一)、避免
8、與學生建立不當的親密關係。(二)、避免對同仁或學生有騷擾、不當之差別待遇等情事。(三)、避免接受學生不當之饋贈或請宴。三、教師應致力與同仁整合而成就教育與學術榮譽(合作原則):(一)、應適度參與行政工作。(二)、應尊重同仁之學術與思想自由。(三)、對同仁教育與學術成果之各種評估應力求客觀。(四)、與同仁之間盡量維持交流以達成互惠或團隊合作。四、教師應致力維護校園之純淨(純淨原則):(一)、應盡己之力或協助校方排除不當之政治、經濟等因素干預校園。(二)、避免以偏頗方式影響學生之宗教、政治觀點及自主意識。(三)、避免利用學生、行政人員以及公有資源圖利私人。(四)、避免接受任何異常之饋贈。五、教師應
9、重視校園生活的教育效果並以身作則(身教原則):(一)、應斟酌與學生相處之方式,以期達成身教之效果。(二)、應尊重學生為獨立人格之個體,使習於自尊與互敬之相處之道。(三)、應尊重學生之合理權益,使習於權利義務之相對觀念。(四)、多以溝通方式啟發學生知所自律、獨立思考。第六章 社會倫理第10條 教師應致力促進大學以知識服務人群,並導引社會風氣之功能。第11條 教師雖享有相當之個人自由,但因教師個人與大學之社會形象有明顯重疊,故與社會互動時更應恪守適當原則,以維護本校之形象。教師應具備之社會倫理如下:1、 教師參與社會各界活動應以服務為基本目的(服務原則):(一)、在教學與研究之餘,應積極關懷並參與
10、社會公益事務。(二)、參與外界活動應以本身專業領域相關者為主,並致力藉知識服務社會、促進知識之傳佈。(三)、參與外界活動時,應致力促進本校與社會之溝通與交流。(四)、與外界互動時,宜以社會正義、社會公益及本校需要為優先考慮。二、教師與社會各界之互動應維持適當分際(自律原則):(一)、與外界互動時,應斟酌言論行為以為社會示範。(二)、教師有對外界發表個人言論之自由,但應避免濫用本校聲譽或形成本校代言人之誤解。(三)、教師有參與外界活動之自由,但應避免因此怠忽對本校應盡之責任。(四)、與外界互動時,應避免對本校形象或發展造成不利影響。(五)、與外界互動時,應避免利用本校之形象或資源以圖利私人。(六)、參與推廣教育或建教合作時,應避免經營不當之私人利益。(七)、在校外之各種兼職應報校核備。第七章 附則第12條 本宣言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週知,修正時亦同。佛光大學全體教師謹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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