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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1、第十三条规划编制应贯彻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原则,倡导集约紧凑布局、生态廊道间隔、公交导向开发、历史文化保护、职住平衡、绿道出行和低冲击开发等规划理念,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打造绿色低碳、山海相间、文脉传承、生态宜居的生活环境。第十四条在规划编制各环节引入城市设计机制,对空间景观、布局结构、环境协调、造型色彩等进行充分论证和研究,形成强制性和引导性指标,科学指导城乡建设。第十五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威海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威海市区公共开放空间布局规划、威海市区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威海市区工业园配套设施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严格执行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控制要求。第十六条在符合建筑高度

2、分区布局规划的前提下,提倡采用低密度塔式高层建筑,打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塔式高层建筑高宽比不宜低于3:2,塔式高层住宅建筑单元组合数不应超过2个。除大型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外,建筑面宽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4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4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不宜大于50米。第十七条工业区内应科学合理配置各类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相对集中布局。第十八条居住区内应科学合理配置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包括医疗卫生、文化活动、警务、物业管理和居委会等用房)、托幼机构、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局,设置相应室外活动空间。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见本规定

3、附件3。第十九条居住区内应科学合理配置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小型足球场等公共体育活动场地,适应全民健身和青少年体育活动需求。第二十条居住区内应科学合理配置商业服务、菜市场、金融邮电、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设施,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方便经营管理。沿住宅建筑山墙之间不得采用带状布局模式设置商业网点。第二十一条居住区内应实行人车分流,高品质居住小区应降低地面停车率,提倡车辆全部进入地下停车场。第二十二条住宅建筑的储藏室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储藏室门应开向室内公共走道,不得直接开向室外。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底层不应设置分户式室外庭院。第二十三条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应设置为本楼居民

4、服务的访问、接待、休息、阅览等公共服务空间以及信报箱、信息板等设施,其余部分宜设置为架空层。第二十四条地下车库等地下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本市山体丘陵地势特点,充分、合理地利用现状地形,对场地设计进行精密计算,实现场地内土石方挖填平衡。第二十五条建筑设计应贯彻和执行节能减排的要求,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第二十六条建筑的风格、色彩、体量应符合建筑形象引导规划的要求。重要建筑物单体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比选、全方位分析,丰富区域空间界面,优化环境景观效果,提升城市品质内涵和整体协调性。第二十七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重要公共建筑应考虑光亮工程设置。第二十八条建筑外墙宜采用耐久外装材料。沿

5、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外墙宜采用面砖或石材等外装材料,底层裙房外墙应采用干挂石材等外装材料。第二十九条空调室外机搁板、壁挂式太阳能集热器、设备平台、广告标识等的位置和形式,应结合建筑立面一体化设计,设置封闭或围护装饰构件。广告标识应位于建筑立面之内,不得设在屋面以上或伸出建筑立面之外。第三十条非成片拆迁改建的危房拆除重建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经鉴定达到拆除重建的危险性等级;(二)不得增加地上建筑面积,不得突破原有建筑的平面轮廓、海拔高度(包括屋脊、檐口或女儿墙)、室外地坪标高;(三)符合用地条件和建筑保护等方面要求的,可合理增设地下建筑。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有关设计规

6、范、标准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或进行设计修改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送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内容及要求见本规定附件4。第五章建筑间距第三十三条建筑间距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以及日照、消防、通风、防灾、景观、视觉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建筑间距图示见本规定附件5。第三十四条对于各类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计算有效日照数据。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大寒日累计不少于2小时的有效日照。(二)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间、医院和疗养院主要朝向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

7、校主要朝向的教室,应获得冬至日累计不少于2小时的有效日照。(三)托幼机构建筑的主要生活用房(含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获得冬至日累计不少于3小时的有效日照,室外活动场地内位于建筑日照阴影线以外的面积不少于1/2。建筑日照计算方法及要求见本规定附件6。第三十五条非高层建筑遮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时,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日照间距系数和日照分析软件计算要求。生活居住特征建筑间距应满足上述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非高层建筑遮挡住宅、宿舍日照且正南向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系数为1.55;遮挡其他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且正南向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系数为1.8。非正南向平行布置时,根据朝向与正南向的不同夹

8、角,正面间距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有关规定执行。在满足日照分析软件计算要求前提下,按日照间距系数计算日照间距大于36米的,按36米控制。(二)非高层建筑遮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且垂直布置时,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米的,正面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倍;大于12米的,正面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三)非高层建筑遮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且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的,最小正面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大于45度的,按垂直布置控制。(四)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与各类建筑之间正面间距不小于16米。(五)非高层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与非高层建筑之间侧面

9、间距不小于6米;侧面均有窗户的,侧面间距不小于8米;其中包含工业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0米。第三十六条其他非高层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其他非高层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不小于较低一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米的,正面间距不小于10米;大于12米的,按平行布置控制。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的,最小正面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二)其他非高层建筑之间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三)其他非高层建筑不遮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时,正面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控制,且不小于16米。第三十七条高层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当遮挡生活居住特

10、征建筑日照时,应同时符合日照分析软件计算要求):(一)高层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不小于36米。垂直布置时,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6米的,正面间距不小于24米;大于16米的,按平行布置控制。(二)高层建筑与各类建筑之间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按正面间距控制。(三)高层建筑与非高层建筑之间(二者均非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不小于非高层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13米。垂直布置时,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米的,正面间距不小于13米;(四)高层建筑遮挡非高层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时,正面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控制;不遮挡日照时,正面间距按本条第三项控制,且不小

11、于16米。第三十八条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私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不适用本章建筑间距的规定。第六章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第三十九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严格执行日照、消防、交通、文物保护、生态控制线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且不小于5米。(二)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当界外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等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5米;当遮挡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日照时,按照多层居住用地的退让要求控制建筑离界距离。

12、(四)当界外是自然山体时,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10米。(五)当建筑与用地边界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离界距离按之间最小间距控制,且不小于5米。(六)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5米。第四十条在满足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离界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缩减建筑离界距离。第四十一条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建筑后退距离(S)W50米30米40W50米20米30W40米15米20W10米W6米上表中建筑后退距离均为下限。城市道路两侧规划设置绿线的,应同时符合后

13、退绿线距离的要求。主要朝向面临城市主、次干路的高层建筑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按建筑高度24米以上每增加5米后退距离增加1米的标准控制。除门卫室、大门、围墙、地下室应急疏散出口、配电箱等市政设施用房外,退让空间内不得进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建设。第四十二条沿铁路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应满足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后退铁路干线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小于50米,后退城际铁路、铁路支线、铁路专用线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小于30米,围墙后退铁路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小于10米。(二)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含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后退铁路轨道中心线距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主管部

14、门核定。(三)位于铁路道口周边的建设工程,应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公路、轨道交通、气象观测场、工程管线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周边的建筑后退距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核定。第四十四条建筑后退基岩海岸距离不宜小于80米,后退砂质海岸距离不宜小于200米,后退堤岸等人工岸线距离不宜小于20米。第四十五条建筑周围需要分界的,应采用绿篱或围墙隔离。围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除建设项目特殊要求必须修建实体围墙外,应采用通透围墙,并符合整体景观环境要求,围墙基础高度不超过0.6米,通透围栏高度不超过1.5米。(二)临街围墙、门卫室、大门的设置应符合消防、交通、工程管线等方面的

15、规定,依据临接道路的具体情况核定后退距离。非临街围墙不得逾越用地边界,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可沿用地边界修建共有围墙。第四十六条建筑的高度,应严格执行日照、消防、景观、航空、通信、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信)设施周围的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二)在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紫线范围内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的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视线景观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四)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

16、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建筑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1/2宽度计入W值。第七章停车场地设计第四十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筑应配备相应的停车场(库)。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位的设置以小型汽车为计算标准。小型汽车停车位面积应按照下列标准控制:(一)路边停车带为1620平方米/车位;(二)露天停车场为2530平方米/车位;(三)室内停车库为3035平方米/车位;(四)地下停车库为4050平方米/车位。机动车停车

17、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控制,按下表计算:车型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铰接车换算系数0.71.02.02.53.5第四十八条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应不低于下表规定:类别单位机动车(小型汽车)非机动车(自行车)住宅商品住宅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111.5经济适用房0.30.52公共租赁住房行政办公、商务办公0.84、3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5文化活动中心1大中专院校车位/100师生40中小学校1.570、20幼儿园大型体育中心车位/100座430中小型体育场325医院45疗养院(中心)1.20.3商业中心0.510饭(酒)店1.52高中档旅馆车位/客房

18、剧场、影院20、30火车站车位/高峰日千人510客运港(站)货运港(站)车位/100辆标准车15旅游区(浴场)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80.1公园0.010.1工业厂房仓储0.2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商务办公、商业中心、饭(酒)店、高中档旅馆等商业设施设置地面停车位的比例不宜小于20%。不同区域内商品住宅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及地面停车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环翠区、文登区、高区、经区的中心区及东部滨海新城、双岛湾科技城,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1个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二)环翠区张村镇、温泉镇和文登经济开发区、临港区草庙子镇、南海新区

19、,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0.8个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5%。(三)上述范围之外的市区其他建制镇,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0.5个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0%。第四十九条建设用地的车行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如确需设置在主干路上,应设专用通道与主干路相连。第五十条车库宜设置在建筑的半地下或地下,以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地下车库可与人防设施结合设置。居住区地下车库屋面覆土深度不应低于1.5米。在居住区集中公共绿地下设置地下车库时,屋面覆土深度不应低于2.5米。第五十一条高层住宅建筑应设置楼、库一体的全通式地下车库,电梯应通至地下车库内。当设置楼、库分离的地下车库时,应先

20、建设或同步建设地下车库,并与住宅建筑同时交付使用。第八章建设用地的绿地第五十二条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办法的规定,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项目类别绿地率低层住宅、高层住宅50%多层住宅35%行政办公商业、商务25%文化、娱乐、旅馆45%教育、科研、体育40%30%35%疗养院工业、仓储10%20%上表中绿地率指标除工业、仓储项目外均为下限。除住宅、工业、仓储项目外,旧城改造项目执行上表标准确有困难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20%。第五十三条居住用地中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共绿地、小区公共绿地、

21、组团公共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规模应符合下表规定:名称最小规模居住区公共绿地2公顷小区公共绿地0.4公顷组团公共绿地0.04公顷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不低于0.04公顷且宽度不低于8米绿地面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的有关规定计算。第五十四条建设用地的绿地应符合威海市区公共开放空间布局规划和威海市绿道网专项规划的要求,满足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无障碍设计和雨水入渗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市区公共开放空间服务半径和5分钟步行可达范围覆盖率应符合下表规定:分级公共开放空间服务半径步行可达范围覆盖率生活地工作地市级3000米80%50%区级1500米居住区级800

22、米小区级300米第五十五条建设用地的公共绿地应开放式布置,符合威海市区中小型开放式绿地规划布局导则的要求,有较好的可视性、可达性和参与性,且至少应有一长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居住用地面积大于0.8公顷时,应提供不小于用地面积的5%作为开放式绿地。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建筑密度:是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以百分比表示)。(二)容积率:是指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三)低层住宅:是指一层至三层(含三层)住宅。(四)多层住宅:是指四层至六层(含六层)住宅。(五)中高层住宅:是指七层至九层(含九层)住宅。(六)高层建筑:是指高度为24米以

23、上的公共建筑及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居住建筑。(七)正面间距:是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外墙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八)侧面间距:是指两建筑次要朝向外墙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九)日照间距系数:是指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建筑正面间距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数值。(十)地下建筑深度:是指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底板底部的距离。(十一)绿地率:是指建设用地内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以百分比表示)。(十二)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根据合理的环境承载力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十三)道路红线:是指规划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十四)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十五)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

24、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十六)城市黄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十七)城市紫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十八)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是指建筑及附属部分临街垂直投影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包括室外台阶、雨篷、阳台、飘窗等。(十九)建筑离界距离:是指相邻地界与沿地界一侧建筑及附属部分垂直投影线之间的最小距离,包括室外台阶、雨篷、阳台、飘窗等。(二十)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宿舍,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和疗养

25、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和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等。(二十一)其他非高层建筑:是指除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外的非高层建筑,含独立设置的配电室、换热站、燃气调压站等市政设施用房。(二十二)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二十三)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五十七条容积率应按下列标准计算:(一)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车库、储藏室、设备间、配电室、各类泵(站)房、防灾减灾通道、地下通道等配套设施用房不计算容积率。(二)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当办公、旅馆建筑层高大于4.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工业、仓储项目中的厂房、库房建筑,层高大于或等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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