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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1、嘉兴国际商务区管委会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推进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政府采购等采取招投标方法进行交易的活动。第三条 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有关的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进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当事人、招标投标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2、 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是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协调和服务。区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坚持“管办分离、职责明确、依法监管”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第六条 对违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第二章 监管职责第七条 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是全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政府采购等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第八条 区招标办是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对招标投标交

3、易活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会同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的具体管理制度,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三)负责对招标文件和合同等招标投标资料进行备案审核;(四)会同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招标投标评委专家库;(五)会同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服务机构执行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政策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六)会同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七)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配合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调解招标投标活动纠纷,调查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八)建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库

4、,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准入管理;(九)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十)负责对区招标投标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第九条 区经发局、社发局、财政局、建设分局等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业务监管职能,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相关管理和监督职责;(二)制定完善本行业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三)根据需要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四)受理招标、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五)对本行业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监督专家库的建设和使用;(六)对招标文件和合同

5、等招标投标资料进行备案审核;(七)对在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以及在履行相关合同过程中的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协助区招标办建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库;(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区监察室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区招标办、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及招投标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执行本办法情况实行监察;(二)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的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三)对区招标办、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受理、处理涉及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情况实行督查;(四)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

6、的其他人员的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区招标投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平台)是我区集中进行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履行市场操作职能。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受理、发布各类招标采购交易信息;(二)对交易双方、中介代理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核验;(三)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实施各类招标采购等交易活动;(四)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和使用;(五)负责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场所、信息资料、技术咨询及其他服务,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交易秩序;(六)按规定收取招标投标有关费用,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七)区招标办赋予的

7、其他工作职责。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各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专人加强对本行业招投标业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依照本部门职责,严格业务监督,对交易活动中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纠正,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抄告区招标办。第十三条 区招标办可采用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和测评考核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及时予以配合。第十四条 区招标办在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中介组织等当事人有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行为的,有权向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处理的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8、区招标办。第十五条 区招标办可对政府采购的谈判、询价小组的产生及其成员构成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谈判或询价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区招标办应会同相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责令纠正。第十六条 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政府采购等活动过程中,招标人(采购人)应事先将有关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以及交易方式、交易时间等)报区招标办备案。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投诉。对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按照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投诉处理办法(嘉监20102号)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区招标办应建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当事

9、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库,对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潜在投标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加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第十九条 区招标投标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搞好交易服务,自觉接受区招标办和相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参与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等)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服从招标投标服务机构的统一安排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区有关规定,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并自觉接受群众与社会监督。严格禁止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收受贿赂,以及出现其他

10、影响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参与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区招标办:(一)规定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二)采取不正确招标方式的;(三)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的;(四)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五)在交易过程中有串标、泄密等行为的;(六)违反规定签订合同的;(七)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第二十三条 区招标投标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

11、行,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由区招标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工作责任。第二十四条 区招标办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督促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一)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存在失管失察情况的;(二)对发生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种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调查处理的;(三)在对有关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中,应配合而不配合,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其他严重违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室会同区招标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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