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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指导思想的历史变迁.docx

1、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指导思想的历史变迁吉敏丽(甘常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内容摘赛】政法工作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中国的不同历史时期,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随着社会各阶段的任务 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政法工作指导思想进行梳理、回顾,进而总结我国政法工作的经验及教训,为 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政法工作的稳步开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关词】中国共产党 政法工作 指导思想中图分类号:D926;D25文献标识妈:A文 1007-9106(2014)05-0013-0713*本文为2010年甘肃省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项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史研究”(项目编号:2010-

2、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吉敏丽(1968-),女,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宪法学、人权法学研究。政法工作历来在党和国家事务中占有举足轻 重的地位,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 清末伍廷芳先生就这样肯定了其重要性:“中国政 治欲有所进步,须先从司法改良一门入手。”自新 中国成立以后,历届领导人无不对政法工作加以 关注,将政法工作提上日程。政法工作在党中央的 统一领导下,经历了起步、曲折前进、快速发展的 历史演变,逐渐由稚嫩走向成熟,并最终形成了一 套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相适应的体制。这 期间有苦涩,有芬芳,有落魄,有辉煌。在此,我们 有必要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几代领导人

3、对政法工作 的指导思想作以总结、归纳,以期观复而思今,使 政法工作在民主法治道路上行之更远。一、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党中央领导集 体关于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 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国人民进行经 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为扩大和实现广大人 民群众的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积极付诸努力。在 此,政法工作在承继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 据地确立的司法体制的基础上也开始逐渐起步。 这一时期的政法工作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随着生产资料 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政法工作取 得了较大进步和成果;第二阶段是1957年到

4、1966 年,政法工作在曲折中前进的10年;第三阶段则 是文革期间,政法工作受到严重破坏,停滞不前, 甚至出现倒退的局面。(一)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新中国成立初期,考验中国共产党的不仅仅 是处于一片废墟的国内经济政治,还存在着国际 社会对中国经济封锁、政治孤立的难题。只有国内 经济得到迅猛发展,政治得到稳定巩固,中国才有 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的资本。由此,1949年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中国政府的组 织框架建构缓缓拉开了帷幕,新中国政法工作的 恢复和开展也由此起步。在1949年9月27日通 过的

5、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 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 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组织法第十 条又规定,在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其指导内 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 员会的工作,同时,还设立了公安部。至此,政法机 关逐步成立,为政法工作的开展奠定了组织基础。1950年3月18 H,国内政治格局还不稳定, 针对大量残存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会道门头 子和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对新生政权的攻击,中共 中央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指出: “对于这些反革命活动,各地必须给以严厉的 及时镇压,决不能过分宽容,让其猖獗。”自此,依据该指示各地政法机关配合

6、党中央掀开了一场长 达三年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然而,在初期的镇反运 动中,很多法院、检察署、公安机关出现了过于宽 大的偏差,纠偏已势在必行。同年10月10日,毛 泽东连夜审改了由彭真等五人起草的关于镇压 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并于当日发布。指示指出:在 镇反问题上要克服严重的右的偏向,“必须坚决地 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 命分子叩】。刘少奇在之后的第二次全国公安工作 会议上又强调:“革命胜利后继续进行反革命的分 子,一律要办,要分别轻重,不要冤枉好人”,这为 各地公、检、法机关工作的正确、有序开展指明了 方向。在“镇反”运动进入高潮时,各地政法机关又 普遍出现了草率捕人杀人的“

7、左”倾现象,给全国 各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据此,1950年12月19 日,毛泽东在对黄克诚、邓子恢的报告给予批复时 明确提出了镇反运动“稳、狠、准”的方针。在次年4 月2日,毛泽东更是指出:“镇压反革命必须严格 限制在匪首、惯匪、恶霸特务等范围之内,不能将 小偷、吸毒犯、普通地主、普通国民党党团员、普通 国民党军官也包括在内,判死刑者,必须是罪重 者,重罪轻判是错误的,轻罪重判也是错误的 ”向在毛泽东的领导下,镇反运动得到了顺利 的开展,社会治安明显好转,据相关资料显示,刑 事案件发生率由1950年的万分之九大幅下降至 1953年的万分之五。在指导三反、五反运动的过程中,毛泽东指 出,“我们需

8、要来一次全党的大清理,彻底揭露一 切大中小贪污事件,而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 贪污犯则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才能停止 很多党员被资产阶级所腐蚀的极大危险现象。”四 政法机关和政法工作人员是国家法律的体现者, 更应该首当其冲的遵纪守法,公正严明的执法。然 而,依据相关资料显示,全国2000多个法院中,有 24%的法院存在着组织不纯、政治不纯和思想不 纯的问题印。介于此,当时在全国司法机关内展开 了一场持续9个月的司法改革运动,清除了一系 列政法机关人员组织、思想和政治不纯的问题。在1953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 上,党中央领导人对过去的司法工作进行了总结, 并对未来的司法工作进行了

9、讨论,最终形成了第 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该决议明确指出:“我们 司法工作的中心任务,应该是继续同敌人的暗害 破坏行为及其他一切违犯国家法令和危害人民群 众利益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以进一步巩固人 民民主专政;应该是从司法方面保障国家经济建 设工作和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 的顺利进行;应该是积极清理和逐步减少积压的 案件,认真检查和处理过去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 院错捕、错押、错判的案件。同时,应在上述各顶工 作过程中,有计划地调配和训练一批有工作经验 和文化水平的干部,充实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 f根据这一决议,各地政法机关不断加强政 法机关组织建设,完善政法工作制度,提高执法司 法工作

10、效率。截至1954年初,全国共建立3795个 巡回法庭、11个铁路和水上运输法院;检察院方面 也健全了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体系和工作系统叫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 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与此同时 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也一并获取通过。在宪 法、法律及一细列条例的指导下,结合具体的司法 实践,我国的审判、检查、侦查、司法工作都获得了 重大的成就。这主要表现在法院合议制、人民陪审 员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两审终审制、死刑 复核等一系列审判制度的确立;公、检、法机关各 司其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司法机关 独立行使职

11、能,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 干涉等等。(二)政法工作曲折发展的10年毛泽东曾说1956年至1957年是“多事之 秋”,这不仅仅表现在国际社会上出现了一系列反 苏反共的浪潮,还表现在我国国内出现了大批学 生罢课、工人罢工、农民退社等群众事件。在这种 严峻的形势下,党中央发起了全党整风反右运动。 在“左”倾错误思想的指导下,反右运动逐渐扩大 化,刚刚显现出的社会主义政法体制成果受到滋 扰、破坏,轻视法制的现象随处可见。在北戴河中 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为主要领导人的毛 泽东就明确地指出:“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 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大跃进以来,都搞生产, 大鸣大放大字报。就没有时间犯

12、法了。对付盗窃犯 不靠群众不行。不能靠法治治多数人,多数人要靠 养成习惯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宪法 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 都是法,开个会也是法,治安条例也是靠养成了习 惯才能遵守;成为社会舆论,都自觉了,就可以到 共产主义了。我们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90%是 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 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 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它们一套,我们还是靠我 们那一套”疽呵见法律虚无主义已经占据上风,政 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有法不依”,一大批恪守 职责、秉公执法的政法人员被贴上右派分子的标 签,长期受到批判和打击。1958年“大跃进

13、”兴起,当时的政法工作犹如 冯梦龙在醒世恒言里所描述的境况一“屋漏 偏逢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各地司法部门提 出一系列偏离实际的“跃进”规划和举措,如“苦战 一年到三年,实现无反革命,无盗窃,无抢劫,无 强奸,甚至无民事纠纷”的空想目标;在办案数 量上,实现每人月结几十件甚至上百件的高指标 等等。在这些不切实际的乌托邦理想主义的规划 基础上,乱捕、乱判等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现象遍 地纵横,司法制度受到严重破坏。这主要表现在: 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撤销司法部和监察 部,从中央到地方实行审判、司法行政合一制; 1960年正式取消检察院,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 过程中不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

14、相制约,代之 以盛行的是“分片包干”、“一员顶三员”、“一长代 三长”的荒谬做法。I960年,中共中央开始纠正“大跃进”中农村 工作的左倾错误,一年以后,各地政法部门也逐渐 进入纠正左倾错误的工作,总结经验教训。1962 年,在北京召开了七千人大会,这次会议充分发扬 了民主集中制,党内领导人进行了批评与自我批 评,对纠正过去政法工作中的左倾错误起到了积 极的影响。毛泽东在这次大会上指出:“在现在的 时候,在革命胜利还只有十几年的时候,在被打倒 了的反动阶级分子还没有被改造好,有些人并且 企图阴谋复辟的时候,人总会要捕一点、杀一点 的,否则不能平民愤,不能巩固人民的专政。但是, 不要轻于捕人,尤

15、其不要轻于杀人。绝不可以 多捕、多杀。凡是可捕可不捕的,可杀可不杀的,都 要坚决不捕、不杀。人要少捕、少杀。动不动就 捕人、杀人,会弄得人人自危,不敢讲话。在这种风 气下面,就不会有多少民主。”酩对政法工作步入 正轨无疑是一大推动。同年5月,时任国家主席的 刘少奇在同中央政法小组的一次谈话中也明确提 到:“这几年的政法工作,就问题方面来说,总的经 验教训是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主要是误我 为敌,打击面过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 个机关,是不是只处理敌我问题,不处理人民内部 问题?这个观念要好好研究一下。是不是也可以处 理一些人民内部矛盾?这三个机关对敌人是专政 机关,对人民来说,要成为处理

16、人民内部矛盾的机 关。你们叫公安局嘛,名为公安,就是要管公共安 宁。公共是谁呢?是人民。敌人怕公安机关,这是 应该的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领 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 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从哪一个?在这种 情况下,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同在这 次谈话中,刘少奇指出了过去政法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肯定了政法机关的性质,并进一步对政法机 关的任务、职责作了明确阐述。1957年 1966年十年间,虽然政法工作受到 左倾错误不同程度的干扰和破坏,但是在坎坷中 仍然有所前进。在这期间,全国各级法院审判反革 命案和其他刑事案530多万件,处理民事案件540 多万件,并在遵循毛泽东的依靠群众办案的指导 思想基础上,形成了 “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 决、调解为主”的完整的民事审判指导方针;各地 检察院也相继进行总结检讨,恢复了各个业务机 构的设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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