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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模板文档格式.docx

1、对城市更新项目民政公配设施的设计、建设标准等提出意见;根据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的授权用途运营使用民政公配设施。(六) 区司法局负责对涉及城市更新工作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进行法律审查。(七) 区财政局负责协同区税务局管理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各项税收。(八) 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制定的建筑物拆除方案备案;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施工安全监管;负责与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下简称“政策性住房”)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签订政策性住房监管协议书;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政策性住房设计方案及建设标准等提出意见,并负责接收;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2、审批、竣工验收备案审核;参与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政策性住房的规划验收;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九) 区水务局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水务环节的审批、备案等相关工作;负责对城市更新规划环节水务设施的设计、建设等提出建议;负责对城市更新规划环节水土保持方案提出意见。(十)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与*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文体配套设施的设计、建设标准等提出意见;根据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的授权用途运营使用文体设施。(十一)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医疗卫生设施的设计、建设标准等提出意见;根据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的授权用途运营使用医疗卫生设

3、施。(十二)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开展城市更新工作;负责对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申请成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提出明确意见;办理股份合作公司城市更新项目重大事项备案工作;会同街道办开展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等工作;对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集体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和产权交易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集体资产通过“*区集体经济阳光服务365平台”交易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十三)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街道执法队对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查处;负责指导贡献用地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城市管理设施。(十四)

4、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组织、协调全区城市更新工作;负责协调城市更新片区规划与辖区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衔接,负责完善城市更新项目的征转地关系,负责贡献用地入库及后续管理。(十五)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统筹开展辖区内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负责督促和指导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对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活动开展日常巡查,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十六) 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并联合相关使用单位对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及政策性产业用房的物业类型、面积大小、空间位置等进行设计方案审核及签订移交意向协议书及正式的移交协议书;与涉及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创新型

5、产业用房监管协议书并进行跟踪监管;参与创新型产业用房、社区配套物业等的规划验收;对城市更新项目建成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等进行接收,并授权有关单位使用。(十七) 区建筑工务署负责城市更新单元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申请立项和建设管理;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由区政府实施建设的代建项目的委托管理、监督等工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由区政府投资的市政道路以及独立占地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十八)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配合区有关部门开展城市更新项目的产业专项规划引导工作。(十九) 区重点片区规划建设管理中心参与*区重点片区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并协调与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的衔

6、接。(二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负责协助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法定图则、相关专项规划及研究成果、基本生态控制线等的核查和调整的相关工作;协助核查城市更新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负责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有关工作,给予业务指导。(二十一) 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占用、挖掘道路审批;对城市更新项目交通配套设施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建设标准等提出意见。(二十二) 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依法承担城市更新项目的环境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对有污染风险的、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依法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土壤污染状况

7、调查;负责对建筑物拆除及建设中的施工噪声进行监管。(二十三)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必要性、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和拆除重建范围划定的合理性、土地权属等提出意见;负责核实城市更新项目的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并对更新意愿公示进行监督;对由区政府主导的更新项目,负责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定、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规划编制等工作,并负责更新项目的申报;会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开展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等工作,并依职责对城市更新项目涉及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等集体用地的使用、集体资产处置提出初步意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申报主体编制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

8、划提出意见;组织实施不需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综合整治项目;负责辖区城市更新项目日常巡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置;协助区住房和建设局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安全的监管工作;会同主管单位协调处理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以及搬迁补偿安置矛盾纠纷等,对有关城市更新工作的信访、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城市更新工作正常秩序;负责历史用地、清退用地、城中村用地等用地上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建筑物的权属核实工作;行使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职权。第四条 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完善、创新城市更新工作机制,通过强化管理职能、并联审批等方式,提高工作效能,提升城市更新质量及城市规划品质。涉及发改、

9、生态环境、水务、产业、交通、城管、公安(交管、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职权事项,相关部门应按照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第五条 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采用预选供应商以及其他规定方式,引进专业机构和人员,设立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库和专家库,为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服务。第二章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第六条 申报主体在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报表格;(三)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四)更新意愿证明材料;(五)拆除范围图、现状权属图、建筑物信息图(另附“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六)权属证明材料;(七)近期现状照片;(八)涉及产业发展的项目,

10、应提交产业监管部门对产业发展专题研究报告的书面意见;(九)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上述第(四)项材料中,建筑物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更新意愿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完成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地点包括辖区街道办事处、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公示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辖区街道办事处应自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公示异议成立或暂时无法确定的,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或异议已处理完善的,继续开展下阶段审查工作。第七条 申报主体应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开展城市更新单元土壤环境

11、调查评估,填写建设用地使用现状及历史信息表,向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建设用地基础信息表,并自行将建设用地使用现状及历史信息表和建设用地基础信息表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经判断不需要开展土壤调查的,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应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主体,并抄送主管部门;经判断需要开展土壤调查的,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应书面通知申报主体开展土地环境调查评估。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标的,申报主体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开展风险评估等后续工作。如调查评估报告明确须进行土壤治理与修复的,主管部门还应在计划公告时明确“实施主体应当完成治理修复方案确定的治理修复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

12、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修复效果符合相应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方可进入用地审批程序”。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审查。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职能向主管部门反馈书面意见。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批次形成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在项目现场、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及南山政府在线网站对计划草案进行不少于1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并提出处理建

13、议,异议成立或暂时无法确定的,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计划草案公示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或异议已处理完善的,主管部门将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和公示意见处理情况一并报区领导小组审议。第十一条 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由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及南山政府在线网站公告更新单元计划,并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备案。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由主管部门通知申报主体按程序开展后续工作。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申请调整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如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中所列情形,可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阶段一并审批。

14、第三章 土地信息核查第十三条 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后,申报主体应提供下列材料申请主管部门进行土地信息核查:(一)土地信息核查申请表;(二)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书;(四)土地信息一览表及相关图示;(五)土地征(转)情况证明材料等其他必要材料。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涉及旧屋村范围认定以及历史用地处置的,由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籍信息系统、档案管理系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产权登记系统等记载的基础资料以及辖区街道办事处对土地权属情况的核查意见,结合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权属、用地面积、征(转)地

15、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等土地信息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函复申报主体。申请核查范围与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不一致的,区分拆除范围内、外分别进行核查数据汇总。第四章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的容积率应依照深圳市的相关政策确定。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应委托具有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结合主管部门的土地信息核查结果,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查。第十八条 申报主体在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四)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复文件;(五)土地信息核查结果;(六)城市更新规划成果;(七)涉及产业发展的项目,应提交产业规划研究报告和招商引资方案;(八)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九条

16、主管部门在受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职能向主管部门反馈书面意见。特别重大的产业发展项目,产业监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已生效的法定图则等规划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并出具修改意见函复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完成规划草案修改后报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通过的,报区领导小组审批。第二十一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经区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

17、由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及南山政府在线网站对规划草案进行不少于3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草案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并提出处理建议。异议成立或暂时无法确定的,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规划草案公示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或异议已处理完善,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符合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由主管部门函告申报主体并在南山政府在线网上对规划内容进行公告,并抄送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或者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公示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主管部门

18、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南山政府在线网站对规划内容进行公告并函告申报主体,并抄送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 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公告的,依照规定程序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纳入“一张图”综合管理系统。第二十四条 申报主体申请修改、调整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五章实施主体确认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在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拆除范围内形成单一主体后且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前,将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单一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的

19、核查文件;(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证明材料;(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前款第(四)项规定材料包括:(一)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二)申请人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三)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证明文件;(四)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之一的相关证明文件;(五)以合作方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合作协议。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存在申请资料不全、权属不清或权利受限制等情形的,主管部门应当做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

20、由;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南山政府在线网上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并提出处理建议。异议成立或暂时无法确定的,函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区领导小组审批。区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并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时,应当同时抄送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

21、局、辖区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第二十九条 社会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获得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后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申报社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第三十条 更新项目涉及产业发展的,实施主体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区产业监管部门签订项目产业监管协议;涉及配建政策性住房、产业园配套住房、移交政府作为人才公寓的商务公寓的,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区住房和建设局签订政策性住房监管协议书;涉及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书。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要

22、求应履行的无偿移交用地和配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政策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等义务;(二)实施主体应当完成搬迁,并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货币补偿、提供回迁房屋和过渡安置等义务;(三)更新单元内项目实施进度及完成时限;(四)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或者其他监管措施;(五) 涉及产业发展项目的,应符合产业规划研究报告和招商引资方案要求;(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实施主体与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后,应当制定拆除工作方案、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并向区住房和建设局申请备案。备案手续完成后,实施主体方可对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建筑物进行拆除。实施主体在完成建筑物拆除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建

23、筑物拆除情况确认,并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注销登记。第六章用地审批第三十三条 实施主体完成建筑物拆除和房地产权利证书注销后,应提交下列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审批:(一)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申请表;(三)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五)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六)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出具的项目用地不需开展土壤环境调查的书面文件,或项目已按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完成有关工作的证明材料。(七)申请用地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需提交

2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八)已备案的更新单元实施方案;(九)建筑物拆除确认文件、产权证注销证明文件;(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区领导小组审议。经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核发建设用地批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项目现场及南山政府在线网站公开用地批复,并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审议结果报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查不符合条件或区领导小组审议不通过的,由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四条 申请审批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须按相关规定完成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

25、第三十五条 实施主体应自取得建设用地方案图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贡献用地移交手续。第三十六条 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格;(三)发改部门立项批文;(四)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五)用地方案图;(六)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七)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八)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查意见;(九)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十)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6、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同意的,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批不同意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主要理由和依据。第三十七条 实施主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地价测算及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提交以下资料:(二)申请表格;(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五)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贡献用地移交确认表;(七)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及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及经备案的实施方案

27、;(八)按规定应当取得城管、发改、环保、水务、农业渔业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提供相关评估报告;(九)申请人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十)涉及配建政策性住房的,应提交政策性住房监管协议书;涉及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应提交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书;涉及产业发展的,应提交项目产业监管协议;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出让地块的开发建设及管理要求;(二)政策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配建要求;(三)按照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要求,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不得申请预售;(四)涉及产业发展的,出让地块的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应还应符合项目产业监管协议要求,并且项目产业监管协议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五)城市更新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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