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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家圣南宋四总领所与供军财赋的收支Word格式.docx

1、而北宋以來的係將禁兵則為地方州郡之兵,重要性已不如北宋時期;不係將禁兵與廂兵則為地方雜役,地位更為卑下。南宋以御前諸軍為核心的軍事體系中,負責提供軍需財賦者,則為總領所。關於總領所的研究,本人已陸續撰寫南宋高宗收兵權與總領所的設置(逢甲人文社會學報第16期,2008年6月,頁133158)、從轉運使到總領所兩宋制錢穀政策之比較(國際宋史研討會暨中國宋史研究會第十三屆年會,昆明:雲南大學歷史系主辦,2008年7月)、南宋四川總領所地位的演變以總領所與宣撫司、制置司的關係為中心(台灣師大歷史學報第41期,2009年6月,頁2768)等論文,現在再就南宋四總領所的組織架構、供軍財賦的來源、供應對象等

2、問題,做一詳細的探討,以期使我們對總領所的組織與運作,得到更清楚的認識。 二、總領所的財賦來源南宋的總領所,共有淮東(楚州,後移鎮江府)、淮西(建康府)、湖廣(鄂州)、四川(利州)四處,其中東南三總領所,設置於紹興十一年五月,至於四川總領所,則設於紹興十五年(1145)。總領所的財賦來源,宋會要輯稿記載:(紹興十一)年五月四日,詔以胡紡為司農少卿,總領淮東軍馬錢糧。吳彥璋為太府少卿,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曾慥為太府卿,總領湖廣、江西、京西財賦,湖北、京西軍馬錢糧。紹興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高宗又下詔:以汪召嗣為太府少卿,總領四川財賦、軍馬錢糧。 從以上記載中,我們可以看出文字上的差異,以湖廣總

3、領所為例,湖廣總領曾慥總領湖廣、江西、京西財賦,湖北、京西軍馬錢糧,所謂湖北、京西軍馬錢糧,指的是駐紮於湖北、京西路的鄂州、荊南、江州三都統司的錢糧,由湖廣總領所支付;而總領湖廣、江西、京西財賦,則指的是湖廣總領所的財賦來源,為湖廣、江西、京西諸路。據日本學者內河久平認為:宋代的湖廣包括荊湖南北路、廣南東西路,與明清的湖廣只包含湖北、湖南不同。故湖廣總領所的財賦來源,則是廣南東西路、荊湖南北路,江南西路、京西路共六路。 這一作法始自紹興十一年總領所正式設置之前,據宋會要輯稿的記載:(紹興)七年十月十七日,詔薛弼、霍蠡同共總領措置五路應干財賦,仍常留一員在鄂州本司拘催本軍合得錢糧,應副支用。以中

4、書門下省言:霍蠡總領岳飛軍錢糧,二廣、荊湖、江西五路錢物浩瀚,恐有失陷留滯,合差官措置拘催。故有是命。由詔書中可知,紹興七年時,駐紮湖北的岳飛一軍,其財賦的來源是兩廣(廣南東、西路)、荊湖(南、北路)、江西五路的賦稅,到了紹興十一年湖廣總領所正式設置,即負責供應鄂州駐紮御前諸軍(以岳飛舊部為主)所需的軍需財賦。紹興三十年,荊南府駐紮御前諸軍(以劉錡舊部為主)、江州駐紮御前諸軍(以岳飛舊部之水軍為主)相繼設立,同樣由湖廣總領所供應軍需財賦,而財賦的來源多了京西路,共為六路。 至於四川總領所,則是以四川諸路(利州路、潼川府路、成都府路、夔州路)的財賦,供應四川興州、興元府、金州三都統司的軍馬錢糧,

5、理論上為自給自足的局面。寧宗開禧北伐後,因興州都統制吳曦叛亂,朝廷於亂平後,將興州改為沔州,又將沔州都統制司的部分兵力,移司利州,由利州副都統制統率。故在開禧北伐之後,四川總領所要供應沔州、利州、興元府、金州四都統司的軍需財賦。 不過,關於淮東、淮西總領所,前引宋會要輯稿只記載淮東總領胡紡總領淮東軍馬錢糧,淮西總領吳彥璋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並未說明財賦來源。內河久平曾徵引宋會要輯稿職官總領所乾道元年八月二十五日的記載:中書門下省言:勘會淮東總領所,係是拘催江東、浙西州郡錢米,雖有指揮,許按發違慢官吏,及浙西官亦許薦舉,緣官稱未正,事權不專,乞依鄂州總領官例,於銜內添浙西、江東財賦六字,將合

6、舉官員數於二路通舉,餘並依舊。從之。可見淮東總領所的財賦來源,除淮南東路本身之外,還包括兩浙西路以及江南東路部分地區。 此外,內河久平又引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184的記載:池州大軍歲用米十四萬四千石,係於吉、信州、南安軍科撥。建康府大軍歲用米五十五萬餘石,係於吉、撫、饒州、建昌軍科撥。內河氏指出:信、饒二州屬江南東路,吉、撫二州與南安、建昌二府屬江南西路,故淮西總領所的財賦來源,除淮南西路本身之外,還包括江南西路以及江南東路部分地區。 南宋各路的財賦,除了福建路、兩浙東路的財賦完全由中央控制之外,其餘各路的財賦大多送至四總領所,以滿足御前諸軍的需要。朝廷從這些路分中得到的財賦,實際上非常有限。故

7、南宋財賦的轉輸,為四川諸路供四川總領所,京西、湖廣、江西供湖廣總領所,江東、浙西供淮東總領所,江東、江西供淮西總領所,而浙東、福建供行在臨安,猶如五條輸送帶將南宋全國的財賦運至四總領所與臨安。 總領所所需之財賦交由地方官府籌辦,財賦的來源甚多。以四川總領所為例:四川總領所贍軍錢并金帛,以紹興休兵支出計之,一歲之費大約二千六百六十五萬緡。其五百五十六萬緡酒課,三百七十五萬緡鹽課,四百餘萬緡糴本(二稅上科),一百四萬緡茶司錢,二百三十一萬緡經總制錢(按:經制錢為宣和三年經制使陳遘所設)、總制錢為紹興五年總制使孟庾所創),九十萬緡錢引兌界貼頭錢(按:四川的紙幣錢引,使用時有界的限制,每界到期時,百姓

8、需持舊錢引換取新錢引,並繳納手續費,稱為兌界貼頭錢),二十四萬緡三路提稱錢(按:紹興十四年,四川益、梓、利三路茶鹽酒課及佃租官田應輸錢引者,每千別輸三十錢為鑄本),十萬緡西河州鹽錢。可見財賦來源,大致包括兩稅正稅(糴本)、雜稅(經總制錢、三路提稱錢)、茶鹽酒課及其他(兌界貼頭錢等)。這些財賦的徵收與運送,由各州的通判負其責。據兩朝備要卷7以通判主管總所財賦條記載:諸州起發總領所財賦,以通判為主管官。 由於地方官府負擔的財賦數額甚為龐大,李心傳曾感嘆道:自軍興,計司(總領所)常患不給,凡郡邑皆以定額窠名予之,加賦增員,悉所不問,由是州縣始困。總領所需要的龐大財賦,迫使地方官府只能用盡各種手段增加

9、賦稅收入,使得百姓日益困苦。總領所的軍需財賦,除了由地方官府供應之外,如有不足,則由中央的戶部補充之。據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記載:淮東西、湖廣總領所,自休兵後,朝廷科撥諸州縣財賦及榷貨等錢與之。淮西歲費錢七百萬緡,米七十萬石。至乾道中,淮西歲費已增為一千一百餘萬緡,而米猶如故。淮東總領所歲費為錢七百萬緡,米七十萬石。湖廣總領所歲費九百六十餘萬緡,米九十萬石。凡三總領所,歲用戶部經常錢九百萬緡,而榷貨所支不預。淮東、淮西、湖廣三總領所,總計歲用錢二千七百六十萬緡以上,米二百三十萬石。而戶部每年補貼給三總領所的經常之費,則共計九百萬緡,約占三總領所歲費的三分之一。至於四川總領所,則財賦完全自籌。

10、據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的記載:東南三總領所掌利權,皆有定數,然軍旅飢饉,則告乞於朝。惟四川在遠,錢幣又不通,故無事之際,計臣得以擅取予之權;而一遇軍興,朝廷亦不問。四川總領所雖然在財賦的政策上得以擅取予之權,有較大的自主權,但是如果遇到戰爭,軍費驟增,也須自行想辦法應付,朝廷亦不問。這是因為南宋行在臨安偏在東部,對於西部的四川鞭長莫及,故採取的特殊作法。三、總領所的組織架構與運作淮東、淮西、湖廣、四川四總領所,各有總領一人,為總領所之長官。屬官有幹辦公事、主管文字、準備差遣、準備差使等名。四川總領所,原有主管文字、幹辦公事各兩員,準備差遣、準備差使各一員,共六員,乾道三年十二月裁減兩員,並派

11、一員至金州幹當簽廳公事。 所謂簽廳,為四川總領所之分司。 至於湖廣總領所,乾道元年湖廣總領司馬倬奏請設置幹辦公事、準備差遣各一員。 淮東總領所原有幹辦公事一員,孝宗乾道五年八月五日,淮東總領呂權奏請增置準備差遣一員。 淮西總領所原有幹辦公事二員,乾道五年三月六日,淮西總領葉衡奏准增置準備差遣一員, 淳祐三年又增置主管文字一員。 幹辦公事、主管文字、準備差遣、準備差使等幕僚之下,又有吏,淮東九人,淮西、湖廣十人,四川二十人。除了幹辦公事、主管文字、準備差遣、準備差使等幕僚之外,總領還有其他屬官,例如據至順鎮江志的記載,淮西總領的屬官尚有監糧料院官一員,監大軍倉一員,監倉門一員,斗面官一員,監大軍

12、甲仗庫一員,酒官四員,榷貨務監官二員,監務門一員,圍田幹官二員。 這些官員各有專門之職掌,並有專責之機構。現將總領所之下屬機構介紹如下:1.糧料院:北宋時期,中央設有諸司、馬軍、步軍糧料院,掌以法式頒廩祿,凡文武百官、諸司、諸軍奉料,以券準給。 亦即掌管中央官吏與馬、步軍軍士的俸祿發放。此外,地方上各州也有糧料院的設置。南宋時,淮東、淮西、湖廣、四川四總領所之下設有分差糧料院。在淮東鎮江府設置分差鎮江府諸軍司糧料院,淮西建康府設置分差建康府諸軍糧料院,在荊湖的鄂州設置鄂州戶部糧料院,在四川分設總領四川財賦軍馬錢糧所幹辦行在分差戶部利州糧料院、總領四川財賦軍馬錢糧所幹辦行在分差戶部魚關糧料院,分

13、隸各總領所,負責總領所轄下文武官吏軍士俸祿的發放。各分差糧料院皆設置監官,由於責任重大,孝宗淳熙二年(1175)二月戶部申明:(分差糧料院監官)差注通判資序人以上人。 也就是說,分差糧料院的監官必須具備擔任通判的資格。據至順鎮江志所記淮東總領所糧料院的職掌:糧料院隸總領所,為屬長職。諸軍戍兵稍食,以式法為之券,授審計院會之,而詔廩藏給焉。又引糧料院廳壁記:(糧料)院之職,凡王人將帥與其屬之俸祿,京口禁旅與惟揚真楚之戍,其帛幣芻糧之供,參法考令,無舛而後行。官資升降審之,外帑以帳書之,士馬招徠及營廄之有物故者附之,此所掌之大略也。 可見糧料院負責御前諸軍將帥與軍士俸祿的發放,糧料院監官要審核官員

14、、軍士的官等階級,以及軍士招收、離職、死亡等數字,按個人俸祿之多寡發放券,官員、軍士再持券經審計院審核後,領取錢米。2.審計院:北宋太宗淳化三年設置馬軍專勾司、步軍專勾司,淳化五年又將兩專勾司合為一,稱為馬步軍專勾司。 勾當馬步軍專勾司官一人,以京朝官充。掌諸軍兵馬逃亡收併之籍,諸司庫務給受之數,審較其欺詐,批曆以送糧料院。 神宗元豐二年六月,又設置諸司專勾司。 諸軍、諸司專勾司負責審核文武官員的俸祿數目,然後批曆以送糧料院,由糧料院按專勾司所核定的曆(俸祿名冊)簽發領取俸祿的請受曆,文武官員再持請受曆至左藏庫領取俸祿。這是宋代官員俸祿的發放程序。南宋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一日下詔:諸司專勾司、諸

15、軍專勾司,專字下犯御名同音者,改作諸軍、諸司審計司。 亦即專勾司的勾字與高宗趙構的構字諧音,因此將專勾司改為審計司。其執掌亦為審其給受之數,以法式驅磨。 與北宋時的專勾司無異。南宋的淮東、淮西總領所,其下設有審計司;湖廣、四川總領所則設有審計院。其職掌與諸司、諸軍審計司相似,負責審查糧料院的俸祿數目。3.大軍倉、大軍庫:宋代的倉,種類甚多,常見者有常平倉與義倉。北宋真宗天禧二年(1018)規定:諸州常平倉斛斗,其不滿萬戶處,許糴萬碩;萬戶已上不滿二萬戶,糴二萬碩;二萬戶已上不滿三萬戶,糴三萬碩;三萬戶已上不滿四萬戶,糴四萬碩;四萬戶已上糴五萬碩。 常平倉為各州的倉儲,至於各州之下的縣,則有義倉

16、的設置,太祖建隆年間曾下詔:宜令諸州於所屬縣各置義倉。自今官中所收二稅,每碩別輸一斗,貯之以備凶歉,給與民人。 可見所謂的倉的功用,在於收儲米糧。此外,宋代亦有庫的設置,宋代地方各路府州所徵收之兩稅及其他課利錢,除上供於中央之外,大部分存留於各府州之軍資庫與公使庫。馬端臨文獻通考說道:(財賦)其留州郡者,軍資庫、公使庫係省錢物,長吏得以擅收支之柄。 此處所指錢物,似指錢幣與布帛等物而言。因此,倉與庫的區別,在於前者負責收儲米糧,後者負責收儲錢物。南宋時期,四總領所之下皆設有大軍倉、大軍庫,亦即負責米糧與錢物的收藏。監倉官又稱總庾,岳珂愧郯錄卷九宣總公移:開禧丙寅,珂任京口總庾。 亦即當時岳珂擔

17、任淮東總領所之監倉官。4.御前封樁甲仗庫:負責收藏兵器。南宋時期,淮東、淮西、湖廣總領所之下設有御前封樁甲仗庫,加上御前之名,似代表收藏之兵器專供御前諸軍使用。而四川總領所的下屬機構中,似無御前封樁甲仗庫。 按宋代生產兵器的機構,為作院,據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記載四川的作院:自休兵後,有旨:成都、潼川、遂寧府及嘉、邛、資、渠七州作院日造甲,興元府、興、閬、成州、大安軍、仙人關六處作院日造神臂弓、甲皮氈,其器械山積,今並屬總領所,儲之有軍庫焉。弓弩多至數十萬,箭數百萬枝。可見作院的工作是在製造兵器,兵器製造完成後,送交四川總領所的軍庫收儲備用。可見四川總領所的大軍庫,可能亦負責兵器之收藏。5.

18、榷貨務都茶場:榷貨務掌鹺、茗、香、礬、鈔引之政令,以通商賈,佐國用。南宋時期,又置都茶場,給賣茶引,隨行在所榷貨務置場,故通稱為榷貨務都茶場。 南宋於行在臨安、鎮江府、建康府三地設置榷貨務都茶場,其中鎮江、建康之榷貨務都茶場分隸淮東、淮西總領所,湖廣、四川總領所則無榷貨務都茶場之設置。孝宗乾道三年三月,詔以二千四百萬緡為額,建康千二百萬緡,臨安八百萬緡,鎮江四百萬緡。於是淮東總領所實在鎮江,月支榷貨錢三十萬緡為贍軍之用。 鎮江榷貨務都茶場歲收的標準為四百萬緡,而每個月要支付三十萬緡給淮東總領所,作為贍軍之用,故一年應提供三百六十萬緡給淮東總領所,幾乎佔了鎮江榷貨務都茶場收入的絕大部分。前引李心

19、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7淮東西湖廣總領所條有言:淮東總領所歲費為錢七百萬緡,米七十萬石。而鎮江榷貨務都茶場即至少提供了三百六十萬緡,占淮東總領所經費的一半以上,可見榷貨務都茶場在總領所財賦的來源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建康、鎮江的榷貨務都茶場,除了鬻茶之外,兌換交子、會子也是建康、鎮江榷貨務的工作。據宋史食貨下三會子記載:紹興末,會子未有兩淮、湖廣之分。乾道二年,詔別印二百、三百、五百、一貫交子三百萬,止行用於兩淮。詔給(兩淮)交子、(湖廣)會子各二十萬付鎮江、建康府榷貨務,使淮人之過江、江南人之渡淮者,皆得對易循環以用。南宋在荊湖北路、京西路行使鐵錢與湖北會子紙幣,在淮南東、西路行使鐵錢

20、與交子紙幣,長江以南,則使用銅錢與東南交子。建康府、鎮江府的榷貨務尚可以兌換湖北會子與兩淮交子等紙幣,淮人到江南,可以以湖會、淮交換取江南的銅錢與東南會子;江南人則可持銅錢與東南會子換取湖會、淮交。6.贍軍酒庫:總領所之下,設有贍軍酒庫,以賣酒的收入作為總領所財源的一部分。例如紹興十三年(1143)時,高宗曾下詔:淮東總領司酒庫止於元置州軍,淮西江東總領司止於建康府,揚州安府(撫)司止於本州開沽,即不得更於別州縣村鎮擅自添置腳店。目今現有違法擅置去處,日下停閉。 可見當時淮東、淮西總領所為了增加賣酒收入,在未經允許之地擅自設酒庫賣酒,故高宗下令禁止。7.惠民藥局、贖藥庫:南宋代設有太醫局熟藥所

21、、和劑局、太平惠民局等機構,掌修合良藥,出賣以濟民疾。 為官營販賣成藥之機構。高宗紹興六年正月,依戶部侍郎王昊之請,下詔:置藥局以惠行在,太醫局熟藥東西南北四所為名。內將藥局一所以和劑局為名。 於行在臨安設置太醫局熟藥所東、西、南、北四所,其中一所以和劑局為名(和劑局是現場調配藥品,而熟藥所是販賣成藥)。南宋高宗紹興十八年閏八月下旨:熟藥所依在京改作太平惠民局。 可見當時行在臨安府的熟藥所已經改名為太平惠民局,因此高宗要求全國其他地方仿京師之例改名。據宋會要輯稿記載:淮東、淮西總領所之下設有惠民藥局,湖廣總領所之下是否設置,未有記載。四川總領所之下,則設有贖藥庫。按贖與熟讀音相近,贖藥應即為熟

22、藥之俗名。8.市易抵當庫等:北宋王安石變法時,創設市易務,掌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乘時貿易,以平百物之直。 亦即從事賤買貴賣的商業經營。又召人抵當,借錢出息,乘時貿易,以通貨財。 亦即市易務又從事典當借錢,收取利息等營利事務。淮東、淮西總領所之下設有市易抵當庫,亦即負責商業經營與典當業務。另湖廣總領所之下有給納場,似亦為官營商業機構。9. 糴買場、撥發船運官:四川總領所之下設有糴買場、撥發船運官。 據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卷15四川軍糧數記載:四川軍糧,歲用一百五十六萬餘斛,其十三萬餘斛歲收,一百三十七萬斛糴買。卒行水運,自後席大光、胡承公相繼入蜀,率以水運為可行,於是總領所委官就糴于沿

23、流諸郡,然民間不免受弊,而糧亦不足。(紹興)十八年,符行中為總領,用其屬官李景嗣之策,就興、利、閬州置場,聽客市賣,由是盡革前弊,米運充足。自符行中於利、閬等州置糴場,其在閬州者泛嘉陵而上至利州,又自利州運至魚關,官不勝其費,又多亡失者。文中所言紹興十八年以前,總領所委官就糴于沿流諸郡,而後以水運運至前線者,負責的官員可能即是撥發船運官。紹興十八年,符行中改於興、利、閬州置場買米,負其責者可能即是糴買場的官員。但糴買場官員買米之後,仍需要以水運將閬州之米沿嘉陵江運至利州,再由利州運至魚關,同樣可能是由撥發船運官負責。不過,關於四川總領所之下的糴買場、撥發船運官,資料甚少,僅能作以上之推測。四、

24、總領所財賦的供應對象關於總領所財賦的供應對象,據宋會要輯稿記載:先是,嘗命朝臣總領都督府、宣撫司財賦,其後收諸帥之兵,以為御前軍,屯駐諸處皆置總領,亦以朝臣為之,仍帶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蓋又使之與聞軍政,不獨職餉餽而已,其序位在轉運副使之上。鎮江諸軍錢糧,淮東總領掌之;建康、池州諸軍錢糧,淮西總領掌之;鄂州、荊南、江州諸軍錢糧,湖廣總領掌之;興元、興州、金州諸軍錢糧,四川總領掌之。可見總領所的設置,除了供應軍馬錢糧之外,尚可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亦即負有收諸帥兵權、集權中央的監軍之權。從前引宋會要輯稿的記載來看,總領所提供錢糧的對象,為御前諸軍九都統司(興元、興州、金州、鄂州、荊南、江州、建

25、康、池州、鎮江),淮東總領供應鎮江都統司,淮西總領供應建康、池州都統司,湖廣總領供應鄂州、荊南、江州都統司,四川總領供應興元、興州、金州都統司。然而,南宋的軍事武力,雖以御前諸軍九都統司為主力,但是還包括了其他軍隊。地方各路安撫使,除了可以統轄係將禁兵外,另外也新建了各種地方軍;至於不係將禁兵與廂兵,則為從事地方雜役。這些軍隊的軍需財賦,是否也由總領所供應? 南宋時期的係將禁兵,名義上隸屬於三衙(殿前司、侍衛親軍馬軍司、侍衛親軍步軍司),實際上則為地方軍,並有新的軍號,如摧鋒軍、左翼軍、右翼軍等。以廣東循州摧鋒軍為例,摧鋒軍隸屬殿前司, 其經費來源,據吳泳鶴林集的記載:本司(廣東轉運司)一年應

26、辦諸州府摧鋒軍分屯軍馬、券食、衣襖等錢,共一十四萬六千八百餘貫,逐年繇各處屯戍兵將分上下年差人赴司搬請,本司於財計庫支給,及諸郡樁留錢截撥應副。軍食所係,此不可一日缺者也。廣東摧鋒軍既非御前諸軍,故其經費來源也不是來自總領所,而是由廣東轉運司財計庫與諸郡樁留錢支付。摧鋒軍另分駐廣西靜江府二百人,其經費來源,合用口食錢米並係轉運司逐年於廣東認起鄂州大軍錢內截撥應副。 亦即其經費最初是由廣東運往湖廣總領所供應大軍(御前諸軍)的經費中截留。淳熙十年,孝宗命廣西轉運判官胡庭直,於已科撥貼助摧鋒軍支遣錢內,每年移運一萬三千四百餘貫前去靜江府,充屯駐官兵按月支遣。 可見摧鋒軍的經費,除了來自廣東轉運司,也

27、來自廣西轉運司。駐紮廣西靜江府的摧鋒軍經費,改由廣西轉運司從貼助摧鋒軍的經費之內,撥出一萬三千四百餘貫支給,並非來自於總領所。 再以福建泉州左翼軍為例,左翼軍也隸屬於殿前司, 其經費來源,據真德秀指出:左翼一軍屯駐泉南垂七十載,官兵月糧衣賜,大禮賞給,及將校折酒等錢,間遇出戍,借請悉倚辦於本州。可見左翼軍的經費,係由福建泉州支付,也非來自於總領所。 由以上的例子,我們可以看出,南宋時期總領所軍需財賦的供應對象,並不是所有軍隊,而是原則上僅限於御前諸軍。不過,也有例外的情形,如紹興三十年成立荊南府都統司時,以贛州左(右)翼、循州摧鋒軍隸之。 右翼軍、摧鋒軍的部分軍力改隸荊南府御前諸軍之後,其軍需

28、財賦便由湖廣總領所支應。又如孝宗時成立的楚州武鋒軍,初隸步軍司,並非屬於御前諸軍,但其後改由鎮江統帥兼領,實際上成為鎮江都統司的一個分支。 故楚州武鋒軍的軍需財賦,即由淮東總領所供應。此外,湖南飛虎軍亦是由地方軍改隸御前諸軍的例子。湖南飛虎軍為湖南安撫使辛棄疾所創,淳熙七年賜名飛虎軍,遙隸步軍司。 其經費來源,據真德秀言:及辛棄疾之來,剙置飛虎一軍,欲自行贍養,多方理財,取辦酒課,乃始獻議于朝,悉從官賣。飛虎軍的經費,係由安撫使辛棄疾自行籌措,其方式則為將酒課改為官賣,可見其經費來源並非從湖廣總領所而來。不過,到了淳熙十年五月,以潭州飛虎軍隸江陵都統司, 此時飛虎軍已改隸荊南(江陵府)駐紮御前諸軍,便可以按照御前諸軍的待遇,由湖廣總領所取得糧餉的供應。從上述記載中,我們可以釐清總領所的職權範圍,原則上只負責提供御前諸軍的軍需財賦,而非提供所有軍隊所需之財賦。但地方軍透過由御前諸軍都統司兼領、改隸御前諸軍等方式,取得御前諸軍的名義,則亦可由總領所取得軍需財賦。總領所給予諸軍兵士金錢與米糧的方式,係由糧料院發放生券、熟券,再由軍士持券領取錢米。所謂熟券,係指軍士之本俸;所謂生券,係指兵士在差出時的加俸。 對於總領所供應御前諸軍之財賦,朝廷中央監督甚嚴,乾道三年,孝宗下令:外路軍馬,降式下諸路總領所,逐月開具,并非泛支用之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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