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级领导干部出访的目的应与其公职身份相 称,凡可由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应派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 不应派非专业人员出访。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外交部的要求,严格执行出访时间、出访团组规模、出访国家或地 区、出访费用来源、邀请机构和护照管理等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控制向热点和敏感国家 及地区派出考察性团组的规定;严禁借机公费旅游。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手续的办理程序依次是:年初制定因公出访计划;拟出访部门 向办公室提交书面请示或邀请函; 局领导和相关职能处室审批; 办公室对拟出访人员进行保 密安全教育; 拟出访人员填报出访预算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办公室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出
2、 访请示; 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人事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批复和我局领导指示办理政审并对拟 出访人员进行外事纪律教育;无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的拟出访人员向办公室 提交办理上述证件和签证 /签注的相关资料,已持有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的拟出访人员到人事处办理上述证件的借用手续并向办公室提交办理签证 /签注的相关资料;办公室办理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及签证 /签注;出访人员执行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回国后向人事处交还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向办公室提交相关工作总 结,参照预算、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报销。对于外单位组团、我局参团的双跨团组,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除上述程
3、序外,还须 在两个单位之间完成征求意见、同意派遣、任务通知、任务确认等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外交部的有关规定,以上因公出国(境)工作程序只能依次办理, 不可跨程序办理或合并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于年初制定自行组团因公出访计划(详见附件 1)。我局在职职工原则上每年因公出访不超过 2 次。第十二条 各部门接到出访邀请函后, 应及时将邀请函或书面请示送交办公室, 由办公 室送请局长审批, 确定派员单位和派员数量。 派员单位应及时根据局长批示提出本部门拟派 人选,并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主送北京检验检疫局的邀请函应包含邀请公司简介、出访事由、出访国家、主要工作内 容、境外停留时间、
4、出访费用来源和我局承担费用金额等内容,并应有邀请公司或邀请人的 签章。主送各分支机构、 各直属单位的邀请函, 有关部门应根据邀请函向北京检验检疫局提交 书面请示,由办公室提交局长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请示正文应包含邀请公司简介、出访 事由、出访国家、本部门申请派员数量、主要工作内容、境外停留时间、出访费用来源和我 局承担费用金额等内容。随请示一并提交的附件是:带有邀请公司或邀请人签章的邀请函。第十三条 获得局领导书面批准的自 2004 年以来首次出访人员,应及时主动到办公室 了解相关保密安全知识,接受保密安全教育,签署保密承诺书。第十四条 凡由我局承担全部或部分出访费用的团组, 应严格执行 北
5、京检验检疫局因 公临时出国费用管理办法 。在获得局领导书面批准后,应及时办理出访预算审批手续。凡由我局承担全部或部分出访费用的团组, 根据我局财务管理情况,按照如下原则承担相关费用:由局机关人员组成出访团组,出访费用由局机关财务承担; 由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人员组成出访团组,出访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各科研有关部门开展的出国(境)科研技术交流、培训、参加国际科研会议等活动,费用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四) 由局机关人员和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人员共同组成出访团组时, 局机关人员的出访费用由相关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承担单位, 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人员的出访费用由 其所在单位承担。由我局承担国际旅费的,出
6、国人员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 选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订购机票应按规定由我局服务中心统一购买。第十五条 办公室应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有关出访请示。收到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复后, 由办公室连同我局承担费用预算送请局领导审批。 人事处 根据局领导批示,及时办理相关政审材料,并对出访人员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出访人员签署 外事纪律承诺书。办公室人员根据局领导批示,及时告知出访人员准备后期手续必备资料。第十六条 原则上每人只能办理一本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首次因公出访人员须办理因公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或台湾通行证,严禁持因私的护照、 港澳通行证
7、、台湾通行证出国(境)执行公务。已持有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 的,应及时到人事处办理证件借用手续。如已持有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但本次出发日至上述证件的失效日不足6 个月时,出访人员须办理延期手续。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外交部的相关规定,一个团组所有成员的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手续应一次办理,不可以分批办理。办理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按照外交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由于各国 /地区的签证 /签注政策不同,所以签证 /签注办理时间和出访团组须提交的材料也会不同。各出访团组应及时准确地递交相应国家 /地区的签证 /签注材料,并为办公室办理相应
8、国家或地区的签证 /签注手续预留出充足的时间。办公室应为出访团组提供相关政策的指导和咨询服务。对于已办理完毕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及其延期,并将签证 /签注材料准备齐全的出访团组,办公室应及时为其办理签证 /签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外交部的相关规定,一个团组所有成员的签证 /签注只能一次办理,不得分批办理。一般情况下,对于外单位组团、我局参团的双跨团组的签证 /签注,应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办公室只需为其办理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并向其提供国家质 检总局的批件和人事处出具的政审资料。办理因公出国(境)签证 /签注按照外交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出访团组在出
9、访前应了解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联 系方式。出访期间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警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 范措施,确保人身财产安全,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并通过办公室 上报局领导,同时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第十九条 出访人员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后,应尽快做好以下工作:一)出访团组应在回国后 5 天内到人事处交还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二)撰写出访工作总结。出访团组应在回国后 15 天内向办公室提交出访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出访人员、境外工作情况、遵守外事纪律情况、工作体会 和建议、境外工作照片、录像等内容。三)
10、由我局承担部分或全部出访费用的团组,应根据北京检验检疫局因公临时出国费用管理办法办理报销手续。第四章 外事接待工作的管理第二十条 外事接待工作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各部门接到国外来访的请求后,应要 求其提供书面申请,写明访问时间、访问目的、人员身份及相关要求,并及时送交办公室, 提请分管局领导审批。非官方机构的人员来访,局领导可直接决定是否接待及接待时间、接 待部门和参加人员;国外官方机构的人员(包括使领馆官员)来访,一般需经办公室报国家 质检总局国际司同意后,由局领导确定接待时间、接待部门和参加人员,并将接待计划报办 公室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安排的外事访问,主办部门提供书面请示
11、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的通知,明确访问时间、访问目的、人员身份及相关要求,并及时送交办公 室,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主办部门将接待计划报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安排外事接待工作。第二十一条 接待国外来访,必须事先制定详细的接待计划,确定接待工作内容、活动线路、会议室安排、参加人员(特别是主要接待人员)、用餐和车辆安排等具体内容,统 一对外口径。办公室负责全局外事接待工作的统一协调。属于全局性的外事接待工作,由办公室制定接待计划,报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属于纯业务性的外事来访、官方检 查以及各直属单位与有关机构、人员的技术交流性质的外事来访,由主办部门制定接待计划,
12、 报办公室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主办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属于全局性或局机关各处室的外事来访, 由办公室负责安排解决礼品、就 餐等事宜的费用;属于纯业务性的外事来访、官方检查以及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与有关机构、 人员的技术交流性质的外事来访,由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负责安排解决礼品、 就餐等事宜的 费用。第二十三条 对于从未接受过外事保密教育的同志, 其参与接待国外来访, 应当事先主 动到办公室接受外事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签署保密承诺书。参与外事接待的人员要内 外有别,严格遵守有关纪律。第二十四条 在外事接待工作中,涉及到谈判、介绍情况等场合,一律由主要接待负责人负责,其他人员一般不要发
13、表意见和建议。接待人介绍情况时应注意语言表达准确、清 晰、简洁,避免使用不正确的词汇,以免造成误解。根据任务性质和接待对象的不同,参与外事接待的人员可穿着检验检疫制服或正装,实验室人员可穿着实验所需服装。参与外事接待的人员应当注意着装整洁、干净,并注意外 事礼仪。第五章 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人员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应事先填写北京检验检疫局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审批表 (附件 2)和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本人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 局领导审核签字后,送交人事处办理局领导最终审批手续,并由人事处备案。科
14、级(含)以下人员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应事先填写北京检验检疫局一般 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申请表 (附件 3 )和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本人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第二十六条 因私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境)后 10 天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人事 处集中保管;再次使用时,经批准后在人事处登记领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因故未 能出国(境)的,应及时将证件交还人事处管理。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及时交保管部门或隐藏不交的,一经查出,将根据有关纪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一)因私
15、出国(境)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出国 (境)。二)在职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不得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 、因私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对于未经 组织批准,私自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应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予 以处分。三)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 ,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199923 号)有关规定。四)对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人员,停发逾期工资和福利。五)在国(境)外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出走(含滞留不归) 、叛逃的,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纪
16、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3.附件: 1.北京检验检疫局自行组团出访计划北京检验检疫局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申请表 北京检验检疫局一般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申请表附件 1:北京检验检疫局自行组团出访计划序号组团部门出访事由及时间出访人数资金来源费用金额(元)附件2 :北京检验检疫局处级干部单位职务申请理由: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审批表性别出生年月前往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所在单位(或部门)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主管局领导审批意见主管局领导签字:局长审批意见局长签字:人事部门备案意见签字:附件3 :北京检验检疫局一般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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