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号:(宋体四号加粗,下同)证书编号: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 年 月 日人员类别: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发证部门:名称(加盖公章)发证日期: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单位盖章)年 月 日证书复检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变更受聘企业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备 注备注说 明 1.本证书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毁,应立即通过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申请补发证书。 2.本证书从发证之日起每五年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开展一次复检,持证人应当按规
2、定在证书复检日期前六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未经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证书自动失效。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或收缴此证。 4.本证书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冒用。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证书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和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应当载明持证人身份证号、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人员类
3、别、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发证部门、发证日期等事项外,还应载明持证人继续教育、变更受聘企业和证书复检等内容。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编号由发证部门根据以下方法统一编制:受聘企业所在地省级简称+从业人员类别代码+受聘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发证年份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具体编制方法如下:(一)省级简称:省级简称为燃气经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如北京简称为“京”,上海简称为“沪”(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见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及代码表”)。(二)从业人员类别代码:使用1位数编码,其中:“1”代表企业主要负责人;“2”代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
4、代表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三)省级行政区划代码:代表燃气经营企业所在省级行政区域代码,两位数,如北京市代码为“11”,上海市代码为“31”(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见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及代码表”)。(四)发证年份编号:代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发证年份,如2014年发证,编号即为“2014”。(五)流水号:发证部门每年度核发的所有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统一编流水号,五位数,从“00001”到“99999”。(六)经营类别代码:经营管道燃气为“G”,经营瓶装燃气为“P”,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为“J”,经营其他类为“T”。如经营类别有多项,则按以
5、上顺序叠加相应代码。例:2015年3月,河北省某经营管道燃气的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经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且是发证部门本年度拟核发的第一份),其证书编号即为:“冀113201500001G”。 四、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发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制定。 五、各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和所附证书样式,印制在本地区使用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并将本地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发放办法等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及代码表:名称简称代码北京市京11湖北省鄂42天津市津12湖南省湘43河北省冀13广东省粤44山西省晋1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45内蒙古自治区蒙15海南省琼46辽宁省辽21重庆市渝50吉林省吉22四川省川51黑龙江省黑23贵州省黔52上海市沪31云南省 云53江苏省苏32西藏自治区藏54浙江省浙33陕西省陕61安徽省 皖34甘肃省甘62福建省闽35青海省青63江西省赣36宁夏回族自治区宁64山东省鲁3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65河南省豫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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