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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1、 第八条 考查应根据平时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 论、平时测验及上课考勤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不得在期末进行测验,形成变相考试。 第三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九条 全校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协 调各学院自行组织。各学院要设立一名总主考,总主考由院长或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第十条 总主考要统筹安排、调度、指挥本学院的考试工作,院领导都 要积极参与考试 工作。要做到有专人负责考前动员、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命题审查、考场及监考教师安排、考试监督、评卷登分、考试总结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必须在开始考试的前二周对参加考试和监考的师生进 行考 前动员,强调考试纪

2、律与考试要求,并公布各考试课程的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监考安排。 第四章 监考人员配备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选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或干部担任监考,各考场监考 人 员与考生的比例不得小于2:30。每场考试都要确定一名主监考,负责本考场的监考工作。 第十三条 “教考分离”的课程,学生考试时任课教师应回避,不得担 任该门课程的监考工作。 第五章 考试时间及考场安排 第十四条 考试时间集中安排在放假前五天。闭卷考试,限110分 钟,个别课程需延长时间,亦不得超过120分钟;开卷考试,属于考场内限时的,一般不应超过180分钟;口试, 除了给予15分钟准备时间,正式口试不得超过20分钟;实验课考试,应控制在120

3、分钟以内。 第十五条 教务处统一确定各门公共课的考试时间。各门公共课及专业 课的考试日程、 地点、监考教师,由各学院根据教务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安排,填写“期末考试安排表”,由总主考签字后于考试前三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考试日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 的,要提前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 各学院安排考场时,必须做到考生考试座次间隔距离,单人 单桌或不同年级的不同课程或不同语种的课程进行座位交叉考试。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在第一场考试前一天下午组织监考人员准备好考场 ,张贴座号和考场(门牌)号,检查灯光,通知学生将本人学习用品全部带离考场。 第六章 考前辅导工作与要求

4、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要在期末考试之前组织学生进行辅导、答疑, 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引导学生对所学知识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使他们对所学的知识进行消化、巩固和融汇贯 通。帮助克服“猜题目”、“找捷径”等侥幸心理。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本人出题考试时,不得借辅导答疑之便缩小或划定 考试范围,更不得预先发给所谓“复习提纲”再从中选择部分题目作为试题。 第二十一条 期末考试前的停课复习期间,要执行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 ,不得随意提前。 凡违反上述三条的教师,一经查实则根据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工作奖惩规定(试行) 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考试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都必须对学生进行考试( 考

5、查)资格审查。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试(考查),学期考试(考查)成绩记不及格(不合格)。 1.一门课程(含实践环节),累计缺课达到该课程学期计划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一门课程,若拖欠作业、实验报告且在结课前一周仍未补齐,或作业、实验报告等不及格,即平时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者; 3.一门课程,一学期随机抽查有三次旷课者。 有上述情况的学生名单,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结束时,与点名册一起交到学院办公室, 由学院领导指定人员进行审核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三条 被取消某门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若擅自参加该课程的考 试,成绩无效;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少一次补考机会,只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

6、八章 考试命题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的考试课程均应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 ,分基础、综合、提高三部分拟出难易度相同的“A、B二套试题”,并同时制定出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基础部 分:主 要考察学生对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覆盖面要宽,占60分左右。综合部分:主要考察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占30分左右。提高部分:主要考察学生的 创造能力,要有相当难度,占10分左右。 第二十五条 考试命题,要求题意准确,文字通顺,难易适当,学生考 试成绩呈正态分布。 第二十六条 凡同一大纲、教材、教学时数相近的课程,都要统一命题 统一考试;各科 命题人由教研室主任指定,若有条件,要指定当年

7、不担任该课的教师;必要时亦可请外校命题或借用外校相同类型的试题。拟题必须用出题专用纸,并用深色笔抄写清楚。 第二十七条 已建立标准化试题库的课程,必须使用试题库的试题进行 考试。 第二十八条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命题考试,试题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定,学院总主考审批、验收、签字后方可用于考试。考试选用哪套试题由学院总主考确定,另一套试题由学院总主考指定专人密封后留存,用于补考。对试卷使用情况,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 。 第二十九条 考试试题是有关教学的重要文件材料,各学院必须按教学 档案的归档 要求全部存档。各科考试试题由学院教学秘书按学期整理立档,学生试卷保留至学生毕业。 第九章 试卷的印刷与

8、保管 第三十条 各科试卷要在该科考试前六天送审、印刷。一般应由教 研室主任或拟题人负责试卷的送印、校对、取卷、装订、封卷等工作,并在封皮上写明试卷名称、份数、所用年 级、封卷日期、封卷人姓名等,交给本学院(部)教学秘书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考试当天,主考教师领取试卷,并在考试当场开封。 第三十二条 在命题、审验、印刷、保管过程中,应对试题进行严格保 密,不得发 生泄密事件。如有发生,按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工作奖惩规定(试行)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章 成绩评定 第三十三条 考试课程的学期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考查 课程主要采取平时成绩累计的办法评定成绩。 第三十四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9、考查成绩采用二级制(及格,不 及格)或五级制 记分(优秀为90分以上,良好为80-89分,中等为70-79分,及格为60-69分,不及格为60分以下)。 第三十五条 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综合性课程,各按一门必修 课考试。根据指 导教师推荐,通过试讲和答辩,由专家组评比产生成绩,成绩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差)记分。 第三十六条 评卷工作由各学院(部)自行组织进行。用题库试题和统一 命题考试的课程 ,应密封试卷,组织教师按标准答案集体评卷、流水作业。其它课程也应密封试卷组织任课教师集中评卷。所有试卷必须在学生放假前评完,并由总主考指定的人员或教学秘书拆封登 分,填写学生成绩报表一式

10、三份,经有关人员签字后报院(部)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存档一份,教研室留存一份,报教务处教务科一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学生成绩。违者按 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工作奖惩规定(试行)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评卷要严格按评分标准打分,不得给印象分和人情分。违 者按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工作奖惩规定(试行)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最迟要在学生放假离校前将全部考试成绩向学生公 布,并将不及格 的课程填入补考通知单,发给补考生本人,同时将本学院学生补(缓)考呈报表报教 务处教务科一份。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通知补考生的,必须在放假后一周内发函通知,以便 学生准备补考。 第三十九条 考试评卷结束后,学生考试

11、卷由学院(部)教研室整理后交 院、部教务办公 室存档,待学生毕业后方可销毁。未经院领导和教研室主任批准任何人不得查卷,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复核后的考试成绩和填入学生成绩报告的成绩。 第十一章 缓考 第四十条 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各学院要严格限制学生缓考。如 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必须在考试之前填写缓考申请单(附有关证明)经学院主考批准后方可缓考。 1.在考试期间因病住院或不能坚持学习者(须持校卫生所长签属意见的诊断书); 2.留(降)级的学生,原不及格课程在期末考试时与其它课程有冲突者; 3.直系亲属病危或发生意外事故者; 4.参加研究生考试者; 5.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会议、文体活动者。 缓

12、考学生名单,各学院要及时通知任课教师。 第四十一条 缓考课程少一次补考机会(因公事或因病住院缓考者除外) , 缓考不及格的课程,不准正常补考,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只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章 补考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皆视为不符合补考规定,不准参加 正常补考: 1.考试作弊的课程; 2.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旷考的课程; 3.考试成绩不足30分的课程(须重修); 4.一学期有三门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旷考课程应予累计); 5.一学期有四门课程(含必选课)考核不及格者(旷考课程应予累计); 6.以往补(缓)考仍未及格的课程(含补考旷考)。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须参加正常补考

13、: 1.凡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经考核学期成绩不及格且符合补考规定者; 2.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缓考者(即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各款者); 3.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可以参加毕业前的补考,各学院必须在 第七学期第十周前报教务处教务科。1.旷考、作弊(指一次)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者; 2.缓考不及格者; 3.历年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但累计未达到留(降)级、退学规定者。 第四十五条 结业学生结业离校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 随下一届毕业生一同参加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者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四十六条 补

14、考要严格纪律,保质保量,不得降低要求。 第四十七条 除学生毕业前的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外,其余 各学期的各科目 (含共同课)补考由各学院分别组织进行,补考时间、考场安排、制卷、监考、评卷时间地点皆由各学院负责,具体要求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补考时间:正常补考,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毕业补考,第 八学期第十一周、第十二周。LMHT4HJZ第十三章成绩记载与成绩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考核成绩按以下要求填写: 1.正常考核成绩按卷面实得分数记载,缺考要在备注栏目注明原因; 2.缓考成绩按卷面实得分数记载; 3.补考成绩和被取消考试资格课程的考试成绩,及格以上按60

15、分记载,并注明“补考” 字样;补考不及格记实得分数,并注明“补考”字样; 4.作弊、旷考课程的成绩按零分记载,并注明“作弊”、“旷考”字样; 5.补考时旷考的课程按正常补考不及格论; 6.计算机应用基础课成绩,笔试成绩与上机操作成绩各占50%; 7.留级生重修课程的成绩可刷新原有成绩; 8.经学校同意,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按实得分数记载。 第五十条 学生成绩必须有专人管理。各学院(部)学生成绩由本院( 部)教学秘 书负责上报、立档、保管;全校学生成绩由教务处教务科指定专人负责核查、立档、存档。 第五十一条 所有记载学生成绩的表册必须准确、清楚,不应有任何涂 改痕迹,确需更 改的,须有

16、任课教师的证明和院(部)主管领导的签字,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更改。接交成绩表册必须履行登记签名手续。 第五十二条 学生的所有考核成绩在考核结束后皆应向学生公布,考核 不及格学生的成绩应尽早书面通知学生本人,以便学生准备补考。 第五十三条 对于学习不努力的学生和留级或面临留级、退学的学生, 各学院应及时与家长联系,以便共同做好学生的工作。 第十四章 留(降)级、退学课程门数的累计办法 第五十四条 学生留(降)级、退学时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按下列规 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试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 2.实验课考核不及格,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3.教育实习、教学实习

17、、毕业实习不及格,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计; 4.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应重修); 5.因缓考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随补考学生参加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6.考试成绩不足30分的课程,在重修及格之前,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7.因旷考、考试作弊而不及格的课程,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8.按要求第一次参加国家大学外语二、四级考试者,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或旷考,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计。第十五章 考试总结 第五十五条 为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考试结束后,学院(部)分 管领导应抓好各教研室的总结,在此基础上对学院(部)考试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18、,于 开学后第一周交教务处,以便进行全校考试工作总结。 第五十六条 各学院应健全学生考核监督渠道,成立由学生、教师参加 的学生考核监督 小组,监督、检举学生成绩考核中的违纪、舞弊、包庇行为及违反学校规定的现象,按学期审计、质询本学院及教务处的学生成绩及学籍处理情况。 第五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保护学生勇于向学院(部)领导、教务处、校纪 委直至书记、校 长揭发学生成绩考核中的违纪、舞弊、包庇行为及不合理事实。表彰和嘉奖学生成绩考核中坚持原则、坚持正义的人和事。 第五十八条 有关考场规则、监考教师职责,见本办法的附件一、附件 二。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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