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1 ,大小:23.41KB ,
资源ID:17428918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17428918.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Word格式.docx)为本站会员(b****5)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Word格式.docx

1、怀愉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重,且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怀愉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怀愉已于2017年4月2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三)典型意义近年来,犯罪分子在省制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的情况较为突出,所制毒品流向、等边省份甚至更远地区。籍贩毒人员前往购买毒品运回当地进行贩卖,是当前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从购买毒品后运回进行贩卖的案件。被告人怀愉伙同他人在短期多次从省惠东县购买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运回省市进行贩卖

2、,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且怀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重刑,属累犯和毒品再犯,并具有盗窃前科,主观恶性深。人民法院根据怀愉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惩。案例2蔡志雄贩卖、制造毒品案伙同他人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重被告人蔡志雄,男,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农民。2013年7月,被告人蔡志雄以办厂生产胶水为名,租赁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闸口镇的一处养猪场,并出资在此秘密建造制毒窝点。同年9月至12月间,蔡志雄先后组织育强、廖林生、翁火胜、建文(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在该窝点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将制成

3、的部分氯胺酮在合浦县进行贩卖。同年11月底,在制造出最后一批氯胺酮后,建文将氯胺酮运至合浦县廉州镇某小区3栋1B3车库存放。同年12月15日20时,建文受蔡志雄指使,伙同廖林生向他人贩卖氯胺酮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建文驾驶的面包车查扣氯胺酮19862克。随后,公安人员在该小区2栋1单元102室抓获育强、翁火胜,在该室建文居住的房间查扣氯胺酮861克,在上述车库查扣氯胺酮125827克,在上述养猪场等处查扣一批制毒设备和原料。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志雄明知氯胺酮是毒品,而伙同他人制造、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在共同

4、犯罪中,蔡志雄出资租赁制毒场地,购买制毒设备和原料,纠集人员制造毒品,并指使他人将制造出的部分毒品予以贩卖,起主要作用,系罪责最为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蔡志雄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蔡志雄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蔡志雄已于2017年5月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氯胺酮是一类精神药品,具有麻醉作用,滥用氯胺酮会产生认知障碍、引起幻觉,危害很大。近年来,滥用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的人数呈上升之势,制造氯胺酮犯罪多发,个别地区较为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制造、贩卖氯胺酮犯罪案件。被告人蔡志雄系籍人员,为

5、牟取非法利益,在广西纠集多人制造出大量氯胺酮并进行贩卖,案发后查获的成品数量达140余千克,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重。人民法院根据蔡志雄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制造毒品这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惩政策。案例3开水运输毒品案假释考验期组织怀孕妇女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重被告人开水,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农民。2004年11月18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4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3月18日止。2013年11月,被告人开水在缅甸老街经莫某某(在逃)介绍,商定为一毒贩运输一批毒品到

6、省市,运费为43万元。后开水又与马某某(怀孕妇女,另案处理)商定运输另一批毒品到市,运费为40万元。开水与卢家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议后,确定驾驶两辆轿车共同运输毒品,所得报酬均分。同月24日,开水与黄明乔(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和某甲(怀孕妇女,另案处理)驾乘一辆起亚牌轿车,卢家忠与字某某(怀孕妇女,另案处理)等人驾乘一辆英伦牌轿车在省镇康县南伞镇,先后接应受莫某某指使参与运毒的某乙(怀孕妇女,另案处理)和马某某,以及二人携带的装有毒品的行。开水、卢家忠将装有毒品的行放入英伦牌轿车的后备箱,开水、黄明乔等人驾车在前探路,卢家忠、某乙等人驾车在后行驶,前往市。行至省龙陵县勐糯镇时,因卢家忠驾

7、驶的轿车出现故障,上述人员分别在该镇两家酒店住宿。次日10时,公安人员在酒店抓获开水、卢家忠、黄明乔等人,查获海洛因共计3714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10467克。法院认为,被告人开水明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伙同他人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开水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重。在共同犯罪中,开水负责洽谈运输毒品,安排行程,并邀约同案被告人卢家忠等人共同运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开水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刑,又实施运输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重处罚。开水在假释考验期犯新罪,应撤销假释,予以并罚。

8、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开水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开水已于2016年7月2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为牟取高额报酬而组织他人运输毒品,不同于为挣取少量运费而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的情形,对前者应当依法予以惩。尤其是组织怀孕妇女、病残人员等特殊群体运输毒品的,明显具有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体现了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在政策把握上更应当体现厉性。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组织多名怀孕妇女运输毒品的犯罪案件,参与人员多,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约定的非法报酬数额巨大。被告人开水系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直接实施者,罪责最为突出。开水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重刑,被假释后却不思悔改

9、,变本加厉,在假释考验期又犯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极深,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根据开水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运输毒品犯罪的惩政策。案例4肖胜故意杀人案吸毒后交通肇事,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民警,致1人死亡、1人轻伤,罪行极其重被告人肖胜,男,汉族,1977年4月29日出生,原系省武冈市卫生局水浸坪卫生院工作人员。被告人肖胜自2007年开始吸食毒品,2008年7月25日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0月底至11月初,肖胜多次吸食毒品。同年11月9日14时,肖胜驾驶一辆黑色起亚轿车途经省武冈市铜宝路与北门闸二巷岔路口时

10、,与同向行驶的某丙驾驶的越野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双分别报警。肖胜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弹簧刀丢入附近的“人人电脑维修中心”店垃圾桶里。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副中队长某丁(被害人,殁年37岁)和协警某(被害人,时年23岁)接警后驾车赶到现场,决定将肇事车辆拖离,将肖胜、某丙及同车人员带往交警大队调查处理。肖胜声称口渴再次到“人人电脑维修中心”店喝水,某下车跟随。肖胜从店垃圾桶里捡起其先前丢弃的弹簧刀,某见状询问,肖胜即持刀捅刺某左前臂。某跑至店外,肖胜从店找到一把单柄手锯追打,某朝警车向跑,肖胜又持弹簧刀追赶。某丁见状上前阻止,肖胜持弹簧刀朝某丁胸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某与在场群众共同将

11、肖胜手中的弹簧刀夺下,并将肖胜制服。某丁因被单刃刺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某的损伤构成轻伤。法院认为,被告人肖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肖胜交通肇事后,持械对依法执行公务的交通警务人员行凶,致1人死亡、1人轻伤,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肖胜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肖胜已于2016年2月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会使吸毒者出现兴奋、狂躁、抑郁,甚至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等症状,进而导致其自伤自残或实施暴力犯罪。近年来,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屡有发

12、生,重危害社会治安,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就是一起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肖胜自2007年开始吸食毒品,2008年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案发前肖胜又多次吸食毒品,并出现吸毒导致的幻觉、被害幻想等症状。据肖胜供述,其吸食的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和氯胺酮。由于吸毒违法,也是自陷行为,故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吸毒后作案者通常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肖胜在交通肇事后,持刀对执行公务的交通民警和协警行凶,致1人死亡、1人轻伤,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该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警醒。案

13、例5臧吉喆贩卖毒品案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惩被告人臧吉喆,男,汉族,1993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2013年9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臧吉喆与某、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QQ或者微信联系后,假借淘宝购物或者以支付宝转账的式,分别向二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250克用于贩卖。其中,臧吉喆假借淘宝购物的式,3次向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180克;假借淘宝购物及直接以支付宝转账的式,2次向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70克。2016年1月15日,公安人员抓获臧吉喆,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4.53

14、克。本案由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臧吉喆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臧吉喆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臧吉喆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臧吉喆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4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支付、物流配送等配套服务越来越便捷,为生产生活提供了巨大便利。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覆盖面广、易隐瞒真实身份等特点,在网络交流平台上散布涉毒信息,借助电子商务平台

15、进行毒品交易,形成毒品犯罪的一个新特点。本案就是一起通过互联网获取涉毒信息,再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跨地域购买毒品转卖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臧吉喆根据QQ群中发布的售毒信息,与上家通过淘宝购物或互联网支付的式完成毒品交易,5次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250克,贩卖毒品数量大。臧吉喆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仍不知悔改,又贩卖毒品,主观恶性较大。人民法院根据臧吉喆犯罪的事实及其系毒品再犯等情节,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从惩处。案例6於国军贩卖毒品案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惩於国军,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农民。被告人於国军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5.4克。其中,201

16、5年11月至2016年2月间,於国军先后17次向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3克;2016年3月,於国军先后2次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4克。2016年4月14日,公安人员在於国军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2.09克。本案由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於国军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於国军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且多次贩卖,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於国军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裁判已于2016年1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零包贩毒(一般指贩毒数量10克以下)作为末端毒品犯罪,是吸毒者获得毒品的直接渠道

17、。由于我国吸毒人数庞大,零包贩毒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社会危害不容忽视。要有效遏制毒品蔓延,控制毒品犯罪增长,在厉打击大宗毒品犯罪的同时,也必须依法打击零包贩毒犯罪。本案被告人於国军每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仅1克左右,但其贩卖毒品近20次,共计15.4克,同时,从其家中查获12.09克毒品,亦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法院根据於国军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7.49克的事实,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体现了对此类末端毒品犯罪的惩。案例7洪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洪,男,汉族,

18、1993年7月27日出生,农民。被告人洪和蒲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均系吸毒人员。2016年6月中旬以来,蒲某暂住在洪租住的省射洪县太和镇文化路一出租房。二人同住期间,洪向某、罗某、某及某某(未成年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0次,约4克,其中9次指使蒲某送货。2016年7月21日,公安人员在洪租住处将其与蒲某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6.9克。综上,洪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0.9克。本案由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洪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且多次、向多人贩卖,应依法惩处。洪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且贩毒对象部分为未成年人,应依法从重处

19、罚。洪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5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未成年人涉毒比例较高是当前毒品滥用与毒品犯罪面的一个突出特点。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好奇心强、容易受到毒品诱惑的特点,控制、指使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本案就是一起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

20、并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洪通过为未成年人蒲某提供食宿等式拉拢、控制蒲某,多次指使蒲某为其向购毒人员送毒品,还向未成年人某某出售毒品。人民法院根据洪犯罪的事实和具体情节,对其从重判处刑罚,较好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案例8利惠青等容留他人吸毒案租赁娱乐场所容留多人吸毒,依法惩处被告人利惠青,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农民。2005年11月29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蔡映堂,男,汉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无业。被告人邬林泉,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农民。2016年1月,被告人利惠青、蔡映堂等人出

21、资租赁省市长安镇一KTV的2间包房用于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邬林泉等人负责包房的收费、记账等工作。同年2月29日18时,某等数人来到上述包房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次日19时公安人员到场抓获利惠青、蔡映堂、邬林泉、某等十余人,当场缴获氯胺酮0.58克。经现场检测,利惠青、蔡映堂、某等15人均吸食了毒品。至案发时,上述2间包房营业约15天,收入约8万元。本案由省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利惠青、蔡映堂、邬林泉结伙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利惠青、蔡映堂伙同他人出资租赁包房,负责经营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邬林泉在共同

22、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人数众多,可酌情从重处罚。蔡映堂、邬林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利惠青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利惠青、蔡映堂和邬林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1万元和3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聚众吸毒是当前毒品滥用面较为突出的一种现象。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为招揽生意而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而将娱乐场所专门用于容

23、留他人吸毒甚至聚众吸毒,犯罪性质较一般的容留吸毒行为更为重。本案就是一起利用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以牟取非法利益的案例。被告人利惠青等人为容留他人吸毒赚取利润而租赁KTV的2间包房,安排人员为吸毒者提供服务,容留行为持续时间长,案发时一次性容留十余人吸毒,犯罪情节恶劣。人民法院根据利惠青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了刑罚。案例9福平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非法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情节特别重,依法惩处被告人福平,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无业。2005年11月15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4年1月2

24、3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201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被告人福平与某(另案处理)共谋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以下简称邻酮),商定由某提供资金,福平负责联系工厂、组织人员。同年6月,福平选定省市一生化公司车间作为生产邻酮的地点,并安排某某(另案处理)做技术员。某向某某支付10万元定金,并安排蔡某某、某某参与生产邻酮。至同年7月25日被查获时,福平等人利用该公司设备、人员生产邻酮4批次,共计231.5千克。本案由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福平违反规定,非法生产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邻酮,情节特别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

25、品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福平参与共谋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选定生产场所,纠集、指挥他人进行生产,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福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福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随着国制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犯罪案件的增长,作为制造合成毒品原料的麻黄碱、羟亚胺、邻酮等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的形势较为峻。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件频发。为从源头上遏制制毒物品犯罪,在立

26、法、司法层面均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规定,增加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并提高了法定刑。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调了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法生产邻酮的案件。邻酮是生产羟亚胺的原料,而羟亚胺又可用于制造毒品氯胺酮。被告人福平明知邻酮属于被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为牟取暴利伙同他人非法进行生产,至案发时产量达230余千克,属于情节特别重,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民法院根据福平犯罪的事实及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了刑罚。案例10沛生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系累犯,投案自首,依法惩处被告人沛生,男,汉族,1979年8月31日出生,农民。2014年9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日12时,被告人沛生吸毒后驾车在省市番禺区亚运大道超速行驶。其闯红灯直行时,与一辆马自达轿车发生碰撞。沛生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又接连与4辆汽车及1辆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乘坐三轮摩托车的某某、罗某某等6人受伤,多车损坏,其中某某、罗某某均受重伤。事发后沛生留在现场,后被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沛生承担连续发生的多起交通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