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黄金和白银品种的延期交收交易(以下简称延期易)。第二章 交易时间、交易品种第三条 交易所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早市 09:0011:30,(其中,周一早市时间为 08:5011:30);午市 13:3015:30 ;夜市 20:502:30。第四条 黄金延期合约代码为Au
2、(T+D)、Au(T+N1)、Au(T+N2),白银延期合约代码为Ag(T+D)。第五条 黄金的基准交割物为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标准金锭,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白银的交割物为符合交易所银锭质量标准的标准重量15千克、银含量不低于99.90的标准银锭。第六条 黄金延期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0.0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每手代表的实物标准重量为1千克,最小实物交收量为1手。白银延期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每手代表的实物标准重量为1
3、千克,最小实物交收量为15手、并以15手的整倍数申报交收。第三章 延期交易业务第七条 延期交易是指以保证金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客户可以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简称延期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第八条 延期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收申报制度(简称交收申报),在每日的交收申报时段,多头持仓可进行收货申报、空头持仓可进行交货申报。交收申报成功,在当日清算时完成资金和实物的过户。第九条 延期费为客户延期交收发生的资金或黄金实物的融通成本,延期费的支付方向根据交收申报数量对比确定。当交货申报量小于收货申报量时,空头持仓向多头持仓支付延期费;当交货申报量大于收
4、货申报量时,多头持仓向空头持仓付延期费;当交货申报量等于收货申报量时,不发生延期费支付。第十条 延期费=持仓量当日结算价延期费率。延期费有逐日收付和定期收付两种收付方式。Au(T+D)合约和Ag(T+D)合约的延期费按自然日逐日收付,节假日按节假日前一交易日确定的方向提前收(付)延期费。Au(T+D)合约和Ag(T+D)合约的延期费率为万分之二。Au(T+N1)合约和Au(T+N2)合约的延期费为定期收付,根据合约规定的延期费支付日的延期费支付方向,在该日的全部多、空持仓之间进行延期费的收付,非延期费支付日的延期费率为0。Au(T+N1)合约的延期费支付日为1月、3月、5月单数月份的最后一个交
5、易日,Au(T+N2)合约的延期费支付日为2月、4月、6月双数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Au(T+N1)合约和Au(T+N2)合约的延期费率为百分之一。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延期合约的延期费率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延期合约的开盘价为合约开盘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开盘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的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收盘价为合约收盘前最后五笔成交的加权平均价。结算价是指某延期合约整个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持仓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基准价。第十二条 集合竞价:(一)延期合约通过开盘集合竞
6、价产生开盘价,开盘集合竞价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10分钟内进行,其中前9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二)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高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申报量成交。(三)开盘集合竞价中未成交的申报单自动参与开盘后的竞价交易。第十三条 延期合约的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卖报价;按交易性质可分为开仓报价、平仓报价:开仓报价是指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延期合约以增加多头或空头持仓的报价;平仓报价是指对多头或空头持仓执行反向的卖出或买入指令
7、以了结合约义务的报价。第十四条 客户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第十五条 报价尚未全部成交前,客户可以下达撤单指令撤销报价。撤单指令只对原报价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第十六条 交易所按单边持仓方向分别限定会员可持有某延期合约的最大持仓数量。客户的最大持仓量由会员在其总限仓量内进行分配。当会员某一方向的持仓达到限仓上限时,只能进行平仓报价,不能进行开仓报价。第十七条 延期合约的平仓按照先开先平的顺序处理。第十八条 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分别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
8、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当bpspcp时,最新成交价sp当bpcpsp时,最新成交价cp当cpbpsp时,最新成交价bp集合竞价未产生开盘价时,开盘后第一笔成交的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第十九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天交易涨跌停板价的依据。对曾经有成交而目前无持仓的合约,当其结算价与市场存在较大差距时,交易所可以公布新的基准价。第二十条 交易所按合约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交易手续费。黄金延期合约的交易手续费为万分之四,白银延期合约的交易手续费为万分之三。通过交收的方式了结持仓和通
9、过中立仓的方式获取持仓免收手续费。如有交易手续费率调整,交易所将另行公告。第二十一条 客户可根据持仓情况在15:0015:30进行交收申报。黄金的最小申报量为1千克、白银的最小申报量为15千克,并按整数倍进行申报。交、收申报的客户需准备好交收所需的实物或资金,交收申报结束前,客户可以撤销申报。第二十二条 当交收申报结果为交、收数量不相等时,通过中立仓调节实物交收的矛盾。第二十三条 中立仓是指通过资金(或实物)满足交收申报差额部分的交收需求来获取延期费收益的一类市场参与者。当交收申报结果为收货量大于交货量时,中立仓以交实物的形式入市,收回货款并按当日结算价获得多头持仓;当交收申报的结果为交货量大
10、于收货量时,中立仓以出资金的形式入市,收进黄金并按当日结算价获得空头持仓。第二十四条 客户在15:3115:40可就交收申报量较小一方的方向进行中立仓申报,并以当日结算价冻结获取持仓所需的保证金。黄金的中立仓最小申报量为1千克、白银的中立仓最小申报量为15千克,并按整数倍进行申报。中立仓申报结束前,客户可以撤销申报。第二十五条 交收申报和中立仓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集中撮合配对,配对成功的申报在当日清算时完成交收。交收配对成功但清算时没有足够的可用资金或库存,按实物交收违约处理。第二十六条 实物交收违约,按当日结算价和交易所公布的违约金比例,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同时合约终止。违约部分不
11、足1手按1手计。第二十七条 延期合约可连续持有,直至平仓或完成交收。当市场持仓量水平超过一定警戒值时,交易所对连续持有时间超过一定期限的超期持仓征收超期费。超期持仓期限及不同期限对应的超期费率按交易所的公告执行。超期费按交易日计收,归入交易所风险基金。超期费=超期持仓量当日结算价超期费率。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和风险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约保证金比率、单日最大涨跌幅、违约金比率以及延期费率、超期费率等合约参数;有权对会员出现保证金不足或其它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执行强平。具体按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 清算业务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二级”的资金清算
12、原则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第三十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会员的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款项进行清算。第三十一条 会员当日盈亏为平仓盈亏与持仓盈亏之和。第三十二条 会员的保证金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余额,应追加资金。第三十三条 会员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金额。未补足的,若保证金余额低于最低金额,禁止开新仓,且交易所有权对该会员强行平仓。第三十四条 清算业务程序:延期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 对会员买入和卖出申报,按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收取保证金,日终根据会员的持仓按当日结算价和保证金比例收取保证金。在交割申报成功后当日,将资金从收货会员(自营或代理)资金
13、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交货会员(自营或代理)资金账户,会员可在T+1日将资金划入会员在清算银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延期持仓以当日结算价为基准、按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收取保证金。第三十五条 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分别开立自营专用账户和代理专用账户用于资金清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对会员的自营和代理交易分别清算。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负责会员自营资金的清算,金融类、综合类会员负责代理客户的资金清算,交易所负责向会员提供其代理客户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数据。第三十八条 违约处理按关于系统对保证金交易品种违约判断处理程序的说明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交割业务第三十
14、九条 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实物交割管理到客户。第四十条 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的实物可用于交易所不同品种的实物交割履约。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指定仓库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金锭实行“择库存货、择库取货”原则。白银指定仓库地点为上海。第四十二条 黄金延期交收合约的基准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并实行升水制度,升水标准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交收实物须为3千克和1千克整数倍。第四十三条 延期合约交收处理程序:延期合约持仓的交收申报及中立仓的交收配对确立以后,当日完成交收。收实物方按当日结算价支付货款,交实
15、物方按实际交割量交实物,并按当日结算价收取货款。第四十四条 构成交收违约,由交易所根据违约金比例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同时交收终止。违约金比例跟随合约保证金比例的变化进行调整并公告。第四十五条 若交收双方均违约,由交易所根据违约金比例分别扣除违约方的违约金,违约金归交易所风险基金,同时合约终止。第四十六条 有实物的指定仓库,申请提货当日可提取实物。申请提货当日无实物的指定仓库,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的,提货时间为提货申请日后3个工作日内,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第四十七条 会员应按照规定缴纳实物仓储费、运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第六章 代理业务第四十八条 客户参与交易所的交易,必须事先
16、在具备相应代理业务资格的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会员应按交易所规定的客户开户流程办理客户开户手续,并将规定的开户资料报交易所备案。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一户一码的客户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会员必须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客户交易编码为交易所客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活动的唯一标识。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一户一码的客户编码管理制度。第五十条 会员的自营业务、代理业务都必须通过交易所的竞价交易系统完成,不能相互私下对冲。第五十一条 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分享风险或盈利。第五十二条 会员可参照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水平,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代理业务的保证金水平。会员收取客户的保证金必须高于交易所
17、对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水平。第五十三条 会员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的会计账目必须严格分开,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存放于会员代理专用资金账户,以备随时交付保证金及有关费用。严禁会员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资金。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对会员进行清算,会员对其客户进行清算。会员对其在交易所开立的自营和代理保证金账户的清算结果先行承担全部责任,客户对自己委托的交易结果负全部责任。客户可向交易所反映委托交易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第五十五条 会员应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及时查看每日清算数据,出现代理账户或自营账户的可用资金不足时,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金额,开盘一小时后可用资金未补足,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执行强行平仓。对代理账户强行平仓时,若会员未提供需平仓的客户名单,交易所按客户持仓市值从大到小的顺序执行。第五十六条 会员负责客户交易的风险控制。为控制交易风险需要对客户持仓实施强行平仓的,应当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并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其它业务规则执行。第五十八条 本交易规则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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