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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计算方法Word文件下载.docx

1、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三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第十四条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日内,到指定的商业

2、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

3、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第十七条 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第四章 排污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一)重点污染源防治;(二)区域性污染防治;(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

4、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

5、业整顿。第二十二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

6、污费。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完)附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7、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

8、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染当量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

9、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总汞0.00052.总镉0.0053.总铬0.044.六价铬0.025.总砷6 总铅0.0257.总镍8.苯并(a)芘0.00000039.总铍0.0110.总银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11.悬浮物(SS)412.生化需氧量(BOD5)0.513.化学需氧量(COD)114.总有机碳(TOC)0.4915.石油类0.116.动植物油0.1617.挥发酚0.0818.总氰化物0.0519.硫化物0.12520.氨氮0.821.氟化物22.甲醛23.苯胺类0.224.硝基苯类25.

10、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26.总铜27.总锌28.总锰29.彩色显影剂(CD-2)30.总磷0.2531.元素磷(P)32.有机磷农药(以P计)33.乐果34.甲基对硫磷35.马拉硫磷36.对硫磷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38.三氯甲烷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I计)40.四氯化碳41.三氯乙烯42.四氯乙烯43.苯44.甲苯45.乙苯46.邻-二甲苯47.对-二甲苯48.间-二甲苯49.氯苯50.邻二氯苯51.对二氯苯52.对硝基氯苯53.2.4-二硝基氯苯54.苯酚55.间-甲酚56.2.4-二氯酚57.2.4.6-三氯酚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11、60.丙烯晴61.总硒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1. PH值1.01,13142.12,12133.23,11124.34,10115.45,9106.560.06吨污水0.125吨污水0.25吨污水0.5吨污水1吨污水5吨污水2. 色度5吨水倍3. 大肠菌群数(超标)3.3吨污水4.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

12、,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类型禽畜养殖场1.牛0.1头2.猪1头3.鸡、鸭等家禽20羽4.小型企业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6.医院消毒0.14床2.8吨污水不消毒0.07床1.4吨污水说明: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医院收费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

13、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1.20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本办法实施前两年,杭州、郑州、吉林三

14、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氧化硫排污费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总量排污费收费标准执行,即杭州、吉林二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郑州市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5元。2005年7月1日起,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均按本办法执行。(三)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四)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5(五)排污费计算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表5 大气污染物当量值1. 二氧化硫0.952. 氮氧化

15、物3. 一氧化碳16.74. 氯气0.345. 氯化氢10.756. 氟化氢0.877. 氰化氢8. 硫酸雾0.69. 铬酸雾0.000710.汞及其化合物0.000111.一般性粉尘12.石棉尘0.5313.玻璃棉尘2.1314.碳黑尘0.5915.铅及其化合物16.镉及其化合物0.0317.铍及其化合物0.000418.镍及其化合物0.1319.锡及其化合物0.2720.烟尘2.1821.苯22.甲苯0.1823.二甲苯24.苯并(a)芘0.00000225.甲醛0.0926.乙醛0.4527.丙稀醛0.0628.甲醇0.6729.酚类0.3530.沥青烟0.1931.苯胺类0.2132.

16、氯苯类0.7233.硝基类0.1734.炳稀氢0.2235.氯乙稀0.5536.光气37.硫化氢0.2938.氨9.0939.三甲胺0.3240.甲硫醇41.甲硫醚0.2842.二甲二硫43.苯乙稀2544.二硫化碳20(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指数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三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

17、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6。表6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超标分贝数235678收费标准(元/月)350440550700880110014001760910111213141516及16以上220028003

18、520440056007040880011200说明: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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