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在交付使用前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逾期未改的处罚 第十五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未设置标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交付使用前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的。3对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逾期未改的处罚 第十六条 下列场所应当设置大尺寸、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 (一)单层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
2、场、公共娱乐场所; (二)客运车站的候车室、民用机场的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三)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医院的门诊楼和病房楼; (四)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及运行区间。 前款大尺寸的标准为疏散指示标志宽度应当不小于二十厘米、长度应当不小于六十厘米,安全出口标志宽度应当不小于五十厘米、长度应当不小于八十厘米。 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的。4对未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逾期未改的处罚 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3、二)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未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5对未设置逃生路线示意图,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逃生救助工具和设施逾期未改的处罚 第二十条 宾馆应当在客房内设置逃生路线示意图,配备必要的逃生救助工具和设施,并设置醒目标识和使用说明。 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宾馆客房内未设置逃生路线示意图,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逃生救助工具和设施的。6
4、对常开式防火门不能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或者设置常闭式防火门无法保持常闭,未改用常开式防火门的处罚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二)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防火门设置常开式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设置常闭式防火门无法保持常闭的,应当改用常开式防火门;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设置常开式防火门不能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或者设置常闭式防火门无法保持常闭,未改用常开式防火门的。7对未设置自动排
5、烟窗的处罚 第十一条第二款 依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商场、市场、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影剧院、歌(舞)厅、网吧、酒吧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厂房、库房,采用自然排烟的,应当设置自动排烟窗。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自动排烟窗的。8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模板、支模架、脚手架、防护网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模板、支模架、脚手架、防护网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6、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现场使用的模板、支模架、脚手架、防护网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9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单位自备班车、校车未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共交通工具、单位自备班车、校车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逃生救助装备等应急设施。单位应当定期对应急设施进行检验、维护,保持完好有效;对司乘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与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和疏散设施。 轨道交通的运营设施和广告设施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不燃性或者难燃性的材料;车站非商业区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的临时商铺;地面
7、设施应当设有避雷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单位自备班车、校车未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的。10对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验、维护,保持完好有效。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
8、款。11对用餐区使用瓶装燃气逾期未改的处罚 第十七条第二款 公众聚集场所用餐区禁止使用瓶装燃气。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用餐区使用瓶装燃气的;12对烹饪操作间未采用管道供气方式逾期未改的处罚 第十七条第三款 公众聚集场所的烹饪操作间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并用防火分隔设施与其他场所隔开;使用瓶装燃气管道供气的,应当单独设置瓶装燃气间。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二
9、)烹饪操作间未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的; 13对烹饪操作间未用防火分隔设施与其他场所隔开逾期未改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三)烹饪操作间未用防火分隔设施与其他场所隔开的;14对使用瓶装燃气管道供气未单独设置瓶装燃气间逾期未改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四)使用瓶装燃气管道供气未单独设置瓶装燃气间的。15对在车间、仓库、集贸市场、商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内安排员工集体住宿逾期未改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车间、仓库、集贸市
10、场、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内不得安排员工集体住宿。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车间、仓库、集贸市场、商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内安排员工集体住宿的。16对未确定责任人进行统一管理逾期未改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镇
11、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指导建筑物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定责任人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确定责任人进行统一管理的。17对在营业、使用时对公共建筑进行外墙保温施工作业的处罚 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建筑的外墙保温施工作业不得在营业、使用时进行;居住建筑外墙保温施工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逻,并做好巡查记录。第五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
12、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营业、使用时对公共建筑进行外墙保温施工作业的。18对居住建筑外墙保温施工作业时未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逻的处罚 第五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居住建筑外墙保温施工作业时未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逻的。19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使用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的处罚 第十四条第二款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使用时,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油漆粉刷等
13、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第五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营业、使用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的。20对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逾期未改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1对未办理临时
14、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或者违反临时使用消火栓要求的处罚【规章】徐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2011年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第十条 临时使用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使用,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临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或者违反临时使用消火栓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或者违反临时使用消火栓要求的处罚22对未按规定建立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履行巡视、维护和管理职责的处罚 第十二条第(一)项 消火栓的维
15、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履行巡视、维护和管理职责的。对未按规定建立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履行巡视、维护和管理职责的处罚23对未按规定对缺失、损毁的消火栓设施进行维修、补装的处罚 第十二条第(二)项 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第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
16、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二)接到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的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对缺失、损毁的消火栓设施进行维修、补装的。对未按规定对缺失、损毁的消火栓设施进行维修、补装的处罚24对未按规定提供消火栓档案资料的处罚 第十二条第(四)项 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 第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三)未按照规定提供消火栓档案资料的。对未按规定提供消火栓档案资料的处罚25对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品或者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处罚 第十九
17、条 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品或者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品或者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处罚26对损毁消火栓或者致使水源泄漏的行为人未及时报告的处罚【规章】徐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2011年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第二十条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复费用及相关损失由行为人承担;行为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企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损毁消火栓或者致使水源泄漏的行为人未及时报告的处罚27对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18、处罚 第八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消火栓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责任单位应当逐步配套建设。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对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28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的处罚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
19、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的处罚29对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挪用消火栓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挪用消火栓的。 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挪用消火栓的处罚30对驾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禁止通行的区域和道路上行驶的处罚【规章】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徐州市
20、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第五条 市区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道路,禁止机动三轮车通行。人力三轮车因环卫及其他公共服务需要通行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三)在禁止通行的区域和道路上行驶的。31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没有驻车制动装置,转向操纵系统和制动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没有驻车制动装置,转向操纵系统和制动器不符合规定的。32对驾驶人力
21、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携带合法的相关证件或下肢残疾证明的处罚 第六条第(一)项 驾驶三轮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员应当携带合法的相关证件,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还须携带市残联出具的本人下肢残疾的证明。 第九条第(一)项 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十元罚款:(一)未携带合法的相关证件或下肢残疾证明的;33对驾驶人力三轮车超速行驶的处罚 第九条第(二)项 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十元罚款: (二)超速驾驶的。34对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的处罚 第七条第(二)项 禁止下列行为: (二)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 第九条第(三)项 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十元罚款: (三)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的;35对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搭载人员的处罚 第九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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