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法的国际性,国际法一国内法一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自行完成;各地商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普遍性和国际性概念的国际贸易法的方向发展。”依据WTO协定的立法精神,我国商事规则与国际融合的趋势在所难免;与西方发达国家所拥有的完整的公共信息及征信开放环境、良好的全民信用教育及信用意识、完善的管理信用立法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相比,我国的信用制度不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显得极为苍白。信用制度是商事法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我国商法现代化的进程中,如何构建完善有效的信用机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让人欣慰的是,目前我国业界已开始了构建信用制度的有益尝试。1999年上海成立了中国第一家资信
2、评估公司,经过两年多的运作,该公司已建立了一些相对较完善的信用制度,如公司将手机、煤、电气交费等情况计入个人信用档案,并且规定,个人或企业办理银行贷款必须有信用报告,将此作为授贷的重要依据。之后在XX年初。由沈阳市政府控股的沈阳资信股份有限公司也告成立。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联合征信,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评估及提供资信担保、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调查及咨询服务、国际保理及电子商务等。由于网上交易比传统交易对商业信用有更高的要求,所以在1999年由人行牵头,在全国300个城市建立了针对单位的信贷咨询系统。就个人消费信贷问题,在个人储蓄实名制的实施基础上,上海于XX年针对个人消费信贷评估机制进行
3、试点,最终将会实现跨银行的联网查询。但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不单纯是经济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就我国相关情况分析来看,信用制度的健全仍需要一定的时间。一、信用及其经济学分析社会信用的法律界定在一般意义上,人们所谓的信用是一种信守承诺的责任感,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古人日:“君子一诺,重于泰山”。可以说,信用观念最初源于道德范畴,我国儒家思想中最早将“信”提到道德修养的地位,论语认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强调“仁、义、礼、智、信”是对君子之基本道德要求。而这种信用观念也正是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但是道德意义上的信用观念与我们现代经济学以及法学意义上所谓之信用有较大的区别。道德上之
4、“信用”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不排斥等级特权的人际关系之反映,而现代经济意义上之信用观则超越道德追求,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并以个体的独立、平等和自由为前提的经济生活的内在利益观和法律观。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的道德因素逐渐上升并扩展为法律因素,并逐渐融合到各种法律制度之中,或是以原则精神而渗透到各类法律规范之中。在法律上使用信用一词,最早应追溯至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用拉丁文Fides来表示信义、诚信的涵义。意指“相信他人会给自己以保护或某种保障,它既可以涉及从属,也可以涉及本权关系。”在罗马法中,“信用”一词实质上是和罗马法中的证人制度密切相联的。在罗马法中,若民事主体作伪证、证人事后拒作
5、证明或用文字侮辱他人,要受到“无信用”的制裁,即被宣告为“无信用”人,丧失作证人或者请他人为自己作证人的资格。在日本民法中存在“信义则”的相关制度,其本身是对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单方准则,后来逐渐演变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均须遵守的准则,并且在1947年民法中将其确定为涉及权利义务的基本准则。如“翻供”或“禁止反言”的法理、权利失效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等都源于“信义则”。信用一词在英文中称为“credit”,具有近现代的赊欠、债权、存款等涵义。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从二个方面对之作了阐释:一是指商家或者个人贷款或取得货物的“能力”,二是指债权人赋予债务人延期支付或承担债务且缓期偿还的“权利”。可见在英美法
6、中,信用与赊购、信贷等交易活动有关,是当事人特殊经济能力的表现,同时信用也是一种经济上的信赖,来源于债权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评价。我国法学界对信用的界定尚无统一定义。有学者认为“信用是在社会上与其经济能力相应的经济评价”。有学者认为“信用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总的来看,多数学者将“信用”作为一种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客体,甚至直接将信用界定为商业信誉。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上的信用,是民商事主体所具有的偿付债务的能力而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和评价。进而提出,信用,并不是一种人格利益,其乃是一种特定的以汇票、信用证、资信文件为载体的无形财产利益。所以,提出应该在民事
7、权利中增加信用权:民商事主体对其所具有的偿债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而享有的利用、保有和维护的权利。笔者认为,信用其本身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而产生的,它是在二元主体或多元主体之间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商业运转的前提和基础,其本身蕴含着巨大的商业利益。民商事主体的信用直接体现了其在经济交往中的效率和利益的取得。所以,将信用界定为一种无形财产利益也并不为过。信用的经济学分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用19世纪英国信用制度的丰富历史记述探讨了信用理论,他曾指出:“这个运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地说,就是贷和借的运动,即货币和商品
8、的只是有条件的让渡的这种独特形式的运动。”也就是说,信用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是社会产品分配和交换的特定形式。简言之,信用是经济上的一种借贷,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的单方面的让渡。在经济学理论中,信用制度涉及的民商事主体的能力,不是一般性、综合性的经济能力,而专指以偿债能力为主要内容的特殊经济能力。其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主要体现在货币的借贷和商品交易的赊销和预付两个方面。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经济,市场经济本身要求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而信用则体现了对市场经济机制的内在约束。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分析了交换所引起的社会分工及生产专业化,但是却忽视了一
9、个重要的问题,即随着社会分工及专业化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对市场信息量的掌握越来越出现不均衡,而这种不均衡却恰恰是市场经济自身所具有的重要缺陷。市场信息量的失衡必然隐含着商业交易不诚实的动因。所以,市场经济能否建立的关键也就在于社会能否解决因分工协作而产生的道德风险以及由此而增加的交易成本问题。而要解决此问题的根本则在于建立一套完备的交易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但是任何制度实现的关键并不仅仅在于制度本身,更重要的是社会成员的如何遵守。如亚里士多德对于法治的分析,其关键在于民众对“良法”的遵守。现代经济学将社会成员对规制交易行为的交易制度之认同与遵守问题归属于道德建设问题,称为道德秩序。而良
10、好的交易道德秩序,如重视商誉、尊重交易伙伴等其核心内容便是社会信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认为,信用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高利贷资本的扬弃的过程中而产生的,而社会信用的最大作用就是节约流通费用。马克思说,通过信用,货币以三种方式得到节约,“一是相当大的一部分交易完全用不着货币;二是流通手段的流通加速了。一方面,这种加速是技术性的,也就是说,在现实的对消费起中介作用的商品额保持不变时,较小量的货币或符号,可以完成同样的服务。另一方面,信用又会加速商品形态变化的速度;三是金币为纸币所代替。”当然在现代社会商事交易中,货币的形式往往被其他如汇票、信用证等迅速流通的资信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所取代,而此正是信用的
11、商业价值所在。马克思还指出,“一切节省流通手段的方法等都是以信用为基础的但这种汇票的存在本身又是以工商业者互相提供的信用为基础。”同样,“信用也会作为媒介,从而提高通货的速度”。可见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社会信用产生了强烈的要求,而社会信用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和效率得以充分发挥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健全社会信用,必然能够保证竞争机制的有效执行,同时以信用管理为手段,也可以达到扩大供给与拉动需求“一箭双雕”的作用。社会信用作为经济主体行为规范的表现,随着交易制度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在交易的逐渐扩展、社会分工的逐渐细化过程中,信用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维系作用也在逐渐强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是市场主体与其他主
12、体发生关系的基本联结点。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之本质就是信用经济。所以在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健全和发展中,如何培养良好的社会信用至关重要。而使信用制度化、规范化也是我国商事法律制度健全的一个重要环节。当然,就信用而言,其本身也隐藏着种种消极的弊病。在信用经济中,随着交易和分工发展,取代实物交易的信用交易无疑会带来更多的投机。同时,信用发展突破需求的制约,拉动需求的增长,会造成对商品的虚假需求,表现为虚假信用、空头信用,这样在再生产过程的全部联系都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生产制度中,一旦经济发展的泡沫破裂,整个社会债务链破碎,只有现金支付才有效时,自然会引发支付危机,大量的债权会因此而受到损失,出现经济
13、危机。同样在投机心理的驱动下,人们对信用的积攒极容易超越生产经营的基础界限,最终导致不必要的消费趋势,从而扭曲市场的资源配置,造成资源浪费。所以无论是从信用根植于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角度考虑还是从社会信用失效的缺陷性上分析,在我国社会经济的转型期,健全完善的、规范化的信用制度势在必行。二、我国信用制度建设现状分析信用制度的基本模式西方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已经发展了150多年。现代信用制度逐渐形成了两种基本模式。其一是欧洲方式,即由一国的央行和政府对社会信用进行组织和管理并深入介入。信用制度之重要的主体应该是政府,所有规范化的制度必须由最基本的社会主体一政府来承载才可能保证实施。同时,随着
14、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逐步演进,信用制度也必然由区域性、国家性向国际性发展。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信用制度构建也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在遵循WTO规则的基础上建立统一、公平、透明的信用规则,要对信用记录的征集、调查、评估、保证等信用业务活动的组织以及信用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等加以规范,政府来承担这一角色是最恰当不过的了。其二是美国方式,即信用制度的构建主要交给市场化的资信公司去做。在100多年中,美国几百家资信公司相互竞争合并,其核心的竞争就是看能否采集到全面的资信来源以及个人信用预测的准确度。竞争的结果是最后剩下4家大的公司,全部资产均在10亿美元以上。最大的是环联公司,其是
15、美国三大个人消费信用联合征信机构之一,拥有全美亿条个人信用记录,每年售出2亿份咨询回复给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整个信用制度中,核心的内容当然仍然是在于各种信用记录的客观收集、分析以及为客户提供信用信息和信用交易服务。社会化的信用体系应以民间设立的独立中介机构为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收集和分析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资料,为客户提供当事人信用状况等证明资料,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信用。此种信用机构可承担信用记录、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业务。如全球最大的企业信息搜集及企业信用风险评估公司一邓白氏公司,其共有5400万个企业的信息数据库,而且可提供各种信息咨询和企业信用评估业务。当然,从政府与市场主体的
16、根本功能上来分析,构建整个社会的信用制度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主体的自由发展,所以,笔者认为构建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应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社会信用制度,而由社会为主体来构建整个信用机制。政府在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中应起到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而不应直接参与主办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否则就容易失去信用服务的中立、公正性质。政府的重要职能在于扶植和监督信用机构的正常运行,推动信用制度立法,并且保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开放,让大家平等取得和使用,同时监督市场经济主体间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得以实现,保护公平竞争。而企业与个人
17、的信用征信、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调查及咨询服务从市场竞争的自由性及公正性来考虑则应交给市场主体来操作。我国信用制度建设的有益探索随着我国加入WTO之后的经济战略的调整,我国在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中均作较大部分的修改以适应WTO的一般规则。同样,信用制度作为我国商事法律与经济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愈来愈体现出其重要性。企业与个人信贷困难,因为其无法获得银行的信任,据北京市中小企业经营状况问卷调查,在1997年进行了固定资产投资的630家企业中,只有54家获得了银行贷款,占总体的,企业自有资金占投资比例的80。而在流动资金的来源方面,1402份有效回答中只有253家获得贷款,占,有的企业自有流动
18、资金占流动资金比重的80以上。同样,银行的坏账、呆账比例较高,企业的欠债负债率高。在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中,企业间的逾期应收账款发生额占贸易总额的,而我国的此比率却达到5以上。由于严重的信用不足,庞大的消费市场空间因受无信用因素的影响,阻碍了消费的增长,资金融通缺乏信用,大大影响了企业的投资。在我国经济转型期,信用不足以及信用秩序的混乱已经严重影响了经济的正常运转,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值得欣慰的是我国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信用问题的严重性,并且政府及相关市场主体就建立信用制度问题亦作了多层面的有益探索。去年9月份,在京举行的“中国信用经济”论坛提出了大声的呼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
19、人失去了信用,就无人与之交往;一个企业失去信用,便无法在市场中生存;一个国家失去信用,则会扰乱经济秩序,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并且其提出的“”诚信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相应。在专家学者的呼吁与理论分析论证的同时,社会各界也对信用制度的建立付诸了一定的行动。中国人民银行科技支付司司长陈静介绍,由人行牵头已在全国300个城市建立了针对单位的信贷咨询系统,且即将实现全国联网。针对个人的消费信贷评估机制目前在上海正进行试点,进展比较顺利。最终目标是实现跨银行的联网查询,估计经过两三年努力,一套较为完善的信用评估机制将顺利建成。在英美等发达国家的信用消费已超过10。有学者认为,若我国能够使信用消
20、费在整个商品消费中占10,就可以拉动整个国民生产总值增长4个百分点。在我国,虽有个人严格的档案制度,却没有社会信用记录,没有西方国家中个人所拥有的终身社会安全号码。用虚假证件坑蒙拐骗即使进了监狱,出来后依然可以开公司。所以,在个人储蓄实名制的基础上,我国部分企业开始组建信用公司。目前我国仅有两家信用公司,一是1999年上海成立的资信评估公司,二是XX年初沈阳成立的沈阳资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的信用制度建设有两个基本步骤,首先是形成联合征信基本服务功能,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及网络查询服务,在XX年7月初,建立了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系统;而其第二步是逐渐形成联合征信综合服务功能,包括信息网络查询、信用
21、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及信用咨询服务等。而湖南的律师行业在发挥信用中介方面也做过有益的尝试。1993年初,湖南湘潭市西湖区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律师信用账号”,其作法是为监督合同履行,防止经济纠纷,避免当事人上当受骗,减少诉讼,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向经济活动中经贸关系双方当事人公布一个专供买方当事人使用的“律师事务所银行信用账号”,并将购物款汇入此账号,再由律师按合同核实对方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及所处地,将有关证明件或担保单位的法律文件存入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公正监督双方自觉履行合同。当然在整个经济交易的运作过程中,这种社会成本的增加在良好的信用经济社会中是完全不必要的,但在我国信用制度建设的探索中,此种过渡作法也未尝不可取。(作者: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service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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