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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婚姻家庭制度的功能Word文件下载.docx

1、25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一切形式得不法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可能是妻子、丈夫、父母、兄妹等所有的家庭成员,而不仅仅是指家庭妇女。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把家庭暴力划为不同类型。20XX.1021“六礼”:我国周代礼记记载我国古代婚俗的六个步骤,俗称“六礼”,及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22主干家庭:是家庭的主要类型之一,它是指有两代或两代以上夫妻组成、每代最多不超过一对夫妻、且中间无断代的家庭。23家庭社会工作:对于家庭社会工作的界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家庭社会工作是指从社会工作专业的角度,结合我国家庭工作现实,家庭社会工作是以家庭为本的社会工

2、作介入,即动员社会及家庭资源,促进家庭正常运转及发展的社会福利与服务。24功能性家庭治疗:功能性家庭治疗的理论模式是从家庭功能诸方面的满足或缺失状况以及行为所满足的家庭功能方面来理解和解释家庭成员的问题行为,并以此来选择治疗策略根据其所采用的主要干预策略的侧重不同,功能性家庭治疗学派中又分出多个细小分枝,如带有行为主义倾向的功能学派、带有精神分析倾向的功能学派、mcmaster家庭功能模式等25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和控制婚姻家庭行为的手段之一。其基本职能在于通过法律的力量,强制性地调整婚姻关系,从而稳定婚姻家庭秩序,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20XX

3、.1021家庭:是人们以婚姻、血缘、收养或感情等关系为纽带组成的、以比较持久的共同生活以及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共有、共享为主要特征的初级社会生活单位。22“家庭网”:意指家庭组成的网络或者家庭的组合。做为社会网的一种,家庭网具体是指具有亲属关系的家庭之间所组成的社会网络。家庭网的本质特性在于其间有亲属关系,其成员之间的关系较为密切,有较强的内聚力。23系统式家庭治疗:德国系统式家庭治疗是上个世纪70年代由美国传入德国的一种以家庭为单位的心理治疗技术,后经由德国家庭治疗师进行了发展。并于1988年介绍到中国。系统式家庭治疗的重点在于围绕症状找出家庭规划中的问题系统,加以“扰动”,从而促使症状的消失。

4、24家庭经济管理:家庭经济管理是家庭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具体是指根据家庭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家庭经济模式,科学安排家庭的收入、消费和投资,满足家庭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消费的需要。25家庭习俗:是一个民族或者一个社会沿袭下来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风尚、风俗和习惯。和家庭伦理道德相似,家庭习俗也是属于传统文化范畴。21婚姻:不同的学者、不同学科对婚姻定义的理解有很大的分歧。一般认为,持续的性关系和共同的经济生活是构成婚姻的两大要素。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角度来看,婚姻系指一男一女间建立起来的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标的合法两性结合关系。22家庭生命周期:指家庭从成立开始,经历发展的各个阶段,最终归于消亡的整

5、个生命过程,也就是从一对夫妇的婚姻形成家庭开始,经历扩充、扩充完成、收缩、收缩完成等阶段,直至消亡的动态发展过程。23策略性家庭治疗:该疗法强调一种又有计划的、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变化,其着眼点在于准确评估问题的症结所在,订立清晰的的工作目标,策划有层次有次序的有效策略,对症下药,以达到治疗的目标。24家庭管理:是把家庭视为一个组织或团体,对家庭各种事物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它以提高家庭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质量和效率为中心,包括组织、决策、指导、协调、研究和实施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有些国家把家庭管理叫做家政,把研究家庭管理的学说叫做家政学。25追踪离婚率:是指以某个年度的全体结婚者为基数,考察若干

6、年后已经离婚者所占比例。24联合家庭:是指家庭中有任何一代含有两对或两对以上夫妻的家庭,如父母和两对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或兄弟结婚后不分家的家庭。25社会交换理论:是指建立在付出代价和获取报偿这两个基本观点上,以称为资源理论。26共情:是一种心理治疗的技巧,他侧重于治疗师应表达出对患者的感受的理解和尊重。27系统式家庭治疗:是指受人本主义、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以及后现代主义的影响,以系统论、控制论为基础,将人际互动视为精神病理相关的重要因素,用于处理临床问题。28丁克家庭:是指由父母中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20XX.1请把正确答案写在答题卡上。24夫妻家庭:是指只有夫妻二人组成的家庭

7、。包括夫妻自愿不育的丁克家庭、空巢家庭等。25家庭社会工作:是以家庭为本的社会工作的介入,动员社会及家庭资源。促进家庭正常运转及发展的社会福利与服务。26心理动力性家庭治疗法:是指融合了心理动力学理论和家庭系统的观点,把心理分析技术应用于家庭治疗中,所用的概念和技术主要借用弗洛伊德和沙利文等人的心理分析方法。27空巢家庭:是指一个家庭中。子女长大离开家庭独立居住谋生之后,由留下的中年夫妇或老年夫妇所组成的家庭。28无效婚姻:是指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请在答题卡上作答。24家庭治疗:是以家庭为对象进行的治疗模式,

8、治疗师通过与家庭成员的会谈来协助家庭成员改善家庭关系,建立良好互动模式,从而解决家庭问题,促进家庭良性运行。25单亲家庭:单亲家庭是指父母中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所组成的家庭结构类型。26符号互动论:符号互动是指符号是人类社会互动的工具,它既是人的外部行为的凝聚,又是心理内化的依据,是联结个体和社会的桥梁。27普那路亚家庭:也称为伙婚制家庭。这种家庭进一步排除了兄弟姐妹之间发生婚姻的可能性,但他仍是一种群婚形式。28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可能是妻子、丈夫、父母、兄妹等所有家庭,而不仅仅是指家庭妇女。24对偶婚制:由群婚向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的过渡形式,是一个

9、男子(女子)同时和几个女子(男子)过夫妻生活。25机构型家庭:是指完全有传统的规则和惯例来维系的家庭,其典型就是扩大的父权制家庭。26家庭系统理论:是将家庭看成一个由几个子系统组成的系统,每个子系统间既有联系又有制约,形成家庭系统有序运转,并实现家庭功能。27冷暴力:指当夫妻之间或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矛盾是,不是通过武力方式,而是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放任、疏远、侮辱等,从精神上伤害虐待对方。28功能性家庭治疗:指从家功能诸方面的满足或缺失状况以及行为所满足的家庭功能方面来理解和解释家庭成员的问题行为,并以此来选择治疗策略。24.核心家庭:是指由父母及子女组成的家庭。25.老龄化:是指一个社会6

10、0或65岁以上人口所占人口比重不断增加,14岁及以下人口占总人口比重逐渐减少的过程。26.家庭生命周期理论:是指如同人的生命的发展阶段一样,家庭也有一个从成立到消亡的过程。27.似非而是介入法:是指在家庭抗拒转变的情况下,鼓励家人顺应某成员的固执意愿,通过反响证明使病人及家庭认识到他们的错误观念而自动产生转变。28.再婚家庭:是指配偶的双方或者一方曾有过婚姻经历,而重新组成的家庭。24血婚制家庭:是指按照辈分划分为不同的通婚集团,同一辈分的人则互为夫妻,是一种群婚形式。25社会冲突理论:是指强调社会、家庭和人际关系中的冲突是自然的,是不可避免的,并推动社会的整体变迁。26可撤销婚姻:指因胁迫结

11、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27行为主义家庭治疗法:是指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具体行为改善目标和进度,为人充分运用学习的原则,通过给予适当奖赏或惩罚,促进家庭成员行为改善。28故事学派:是指吸纳了不少福柯的学说应用在心理治疗上,特别是福柯关于权力和知识的观点的影响,又称为叙事学派。篇二:婚姻家庭制度的法理学基础婚姻家庭制度的法理学基础【内容摘要】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制度的共性。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具有上层建筑的共性

12、。作为一定社会利益体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作为上层建筑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的集中表现。【关键词】家庭制度;社会制度;自然属性一、婚姻是什么?是自然的权利,是社会的义务,还是上帝面前的神圣誓约?家庭又有着怎样的性质?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却构成了研究婚姻家庭法律的基本理论问题。因此,本文从梳理这些基本问题人手,从法理上对其加以说明。“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可以大致表述如下: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3、其他版本的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和专著以及文章,对于婚姻和家庭的一般概念定义,几乎采用一样的文字叙述。除了一般性概念,婚姻家庭法学家又定义了所谓“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就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概念。就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对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共识认为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不过适用的领域不同,一般概念倾向于社会关系而言,适用于哲学、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以及伦理学等诸学科,后者是就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而言,适用于法学领域。在笔者看来,在不同的学科领域

14、,面对同一个思维对象,对于其定义都有不同的偏重,也有着重叠的可能性和现实性要求。关键的问题在于,无论从法律关系人手,还是从社会学、伦理学、民族学,甚至于哲学人手研究婚姻家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应该是,把婚姻家庭当作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社会事实,抑或是一种社会行为来进行研究和规制。这是婚姻家庭法学应该首要回答的问题。如果把婚姻家庭关系当作是社会事实,按照法国著名社会学究迪尔凯姆(涂尔干)的理论,就应把婚姻家庭当作是社会事物来处理,我们在寻求有关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起源或功能时,不能从我们自身出发,也不能将这些制度还原成物质规律,而是应该主张,婚姻家庭首先是观念构成的,是基于生物心理学意义上的“

15、爱”或者及其他的情感和观念结合在一起的一种社会基本结构,对婚姻家庭进行研究,不仅应当关注其物质化的外在形式,也要关注其精神状态,而其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于道德意识的研究。而按照韦伯“理解社会学”理论,社会行为表现为人们“根据行为者所附加的意向而与他人行为有关,并且在其过程中针对他人行为的一类行动”。这里面同样强调行动者的意向和研究者的理解两种主观意志。我国当代对于婚姻家庭法律的研究,无一例外都强调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婚姻家庭本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总合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密切联系,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这种笼统的概括

16、显然强调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本质,并指出婚姻家庭在实现人口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和教育方面所具有的特有的社会性功能。但是,对于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本身,却缺乏细致严密的论证。即这种社会关系所可能涉及到的社会因素、社会结构都包括什么?下面笔者先简单回顾一下在该领域中,西方的理论家学说以及一些延伸性观点。第一,契约说。认为婚姻是夫妻之间所订立的契约,是独立、平等的男女自由意志的结合。德国哲学家康德曾提出:“家庭关系由婚姻产生,婚姻由两性间的自然关系或自然的联系而产生。两性间的自然结合体的产生,或者仅仅通过动物的本性,或者依据法律。后一种就是婚姻,婚姻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

17、生的结合体。”这种结合并不以养育后代为必然的条件。“他们生养和教育孩子的目的可以永久被认为是培植彼此欲望和性爱的自然结果,但是,并不一定要按此来规定婚姻的合理性,即在婚前不能规定务必生养孩子是他们成为结合体的目的,否则,万一不能生养孩子时,该婚姻便会自动瓦解。”但是这种契约具有自然的必然性,康德反对婚姻缔结的随意性,“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换言之,如果一男一女愿意按照他们的性别特点相互地去享受欢乐,他们必须结婚,这种必须是依据纯粹理性的法律而规定的。”为了强调这种必然性的效果,康德将婚姻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关系视为“物权性质”。“这种权利的特殊性,可以由下述事例来确定:例如,已结

18、婚的双方,如有一方逃跑或为他人所占有,另一方有资格在任何时候,无需争辩地把此人带回到原来的关系中(带回到自己的权力之内),好像这个人是一件物。”康德理论强调性在婚姻契约中的绝对地位以及对于婚姻契约的过分维护,遭到了黑格尔的反对,却在某种程度上为后来的契约说奠定了哲理的基础。德国、法国以及日本等具有欧陆法学传统的国家的学者,大多赞同婚姻是一种契约,并适用民法中关于契约的一般规定。1791年法国宪法第7条就在该理论的影响下规定法律只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后来的法国民法典进一步肯定了该法律原则,强调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自愿和平等。这种理论的反对者认为,婚姻契约说没有看到婚姻与一般民事契约的不同,婚

19、姻关系具有固有的伦理性。于是就有了第二种理论。第二,伦理说。该学说是黑格尔对于康德观点的反证中提出,他认为:“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以前,特别是大多数关于自然法的著述,只是从肉体方面,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方面来看待婚姻,因此,它只被看成一种性的关系,而通往婚姻的其他规定的每一条路,一直被堵塞着。至于把婚姻理解为仅仅是民事契约,这种在康德那里也能看到的观念,同样是粗鲁的,因为根据这种观念,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婚姻也就降格为按照契约而相互利用的形式。第三种同样应该受到唾弃的观念,认为婚姻仅仅建立在爱的基础上。爱既是感觉,所以在一切方面都容许偶然性,而这正是伦理性的东西所不应采取的形态。所

20、以,应该对婚姻做更精确的规定如下: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的主观因素。”这种伦理关系的目的是建立一种精神层面的同一体,“婚姻的伦理方面在于双方意识到这个统一是实体性的目的,从而也就在于恩爱、信任和个人整个实存的共同性。在这种情绪和现实中,本性冲动降为自然环节的方式,这个自然环节一旦得到满足就会消灭。至于精神的纽带则被提升为它作为实体性的东西的应有的合法地位,从而超脱了激情和一时特殊偏好等的偶然性,其本身也就成为不可解散的了。”该观点影响到了恩格斯,在其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也强调“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

21、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当然,该理论的弱项,刚好是契约理论的长项。第三,信托关系说。当代一些英美法学家认为,婚姻是一种信托关系,是国家与个人之问的信托关系。如同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一样,国家自己作为委托人,而将配偶置于受托人的地位,给予他们在处理家庭问题上的一系列权利,同时又保留了婚姻利益中一些对社会有潜在影响的权利。国家所保留的这部分权利是婚姻信托利益的重要部分。因此,婚姻信托的效果在于,把不完全的婚姻所有权及其附属的自然权利,如子女抚养、夫妻性生活以及婚姻身份权等交给配偶。但如果父母虐待子女,国家就会剥夺其父母权利。与此相同,配偶享有彼此性爱的权利,但国家从来都保留着对

22、夫妻一方在夫妻生活中过度*行为的惩罚权。很显然,法律把婚姻当作一种信托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只是为了防止配偶因获得完全至上的所有权而损害社会利益。此学说不能解答的一个问题是:国家的信托权利正当性来源在哪里?第四,制度说。此学说最早在1902年由法国学者卢斐补(Lefebvre)提出,认为婚姻并非契约,而是一种制度。持有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婚姻当事人结婚以后,制度上的效力旋即发生,与婚姻当事人本身的意思如何毫无关系(类似于民法上的“法定”与“约定”)。第五,身份说。也有人称之为状态说。该学说认为: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

23、身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创设这种关系的行为只能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效果是法律预先确定的。婚姻关系的建立当然需要当事人的意思合致。但是,当个人欲将自己置于一般的、普遍的法律状态而进行意思表示时,就应当受到一般的、普遍的法律所约束。所以,婚姻当事人的意思合致,是以既存的法定婚姻效果适用于婚姻当事人为条件的。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须受此限制。这种学说直接将婚姻关系等同于婚姻法律关系,可以当作是制度说的另外一种变种。其与制度说共同的劣势在于,法律制度对于婚姻家庭的规范并非是婚姻家庭的原有目的,即婚姻法律制度与婚姻法律制度确定的夫

24、妻身份,都不是婚姻本身。二上述观点,对于拓展对婚姻家庭本质的认识,都有其独到之处,也有不足的方面,但都为我们现在更好理解婚姻家庭起到了基础作用。也就是说,站在这些前辈理论家的肩膀上,我们又能得出什么样新的结论呢?首先,对于界定婚姻的本质标准,就像追问法律的本质一样,在实在的法律之上,是否存在某种更高的标准。如果将婚姻当作是一种经过法律进行规定的制度,显然是“制度说”与“身份说”的混合,就如文章开始所谓的“婚姻的法律概念”,那么婚姻的一般概念是否可以成为婚姻的核心内容?即法律对婚姻做制度上的规定,对夫妻进行权利义务上的限定,其依据从何而来?如为什么要规定“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法定年龄”来自什么

25、样的推算?婚姻法律制度为什么要保护女性和儿童的权利?等等,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仅仅回答:其效力源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了吗?婚姻从本质上而言,并非爱或性的结合,因为纯粹生物学意义上的性需求,不需要通过婚姻获得最终的满足,爱也同样如此。婚姻是被“规定为婚姻”的,目的主要有两个:第一,出现纠纷和争议时,可以根据这些规定,找到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进行裁决,使规定中的夫或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到实现;第二,婚姻构成了家庭的“前见”,家庭所具有的繁衍的职能以及私有制产生后财产的权属继承职能,都需要首先明确了婚姻关系后才可以获得保障。因此,笔者看来,婚姻一定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制度化规定,而这些

26、规定,从本质上而言,不同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都是从历史的、文化的习俗演化而来的,这些习俗在不同的时期,不同国家法律赋予了不同的限制和约束。因此,对于婚姻家庭的本质性探讨,不宜从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做简单的二分法,而应当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到社会化要求,最后过度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反过来,当我们无法对现有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作出价值判读时,就应该回溯到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自然特征。这就是说,当讨论婚姻家庭问题时,首先应当考虑国家所制定法律中的有关规定,而这些规定满足不了解决问题的需要时,就要寻求婚姻家庭关系在本国历史中的习俗和惯例,并结合当代社会结构中不同层面的要求和需要,围绕婚姻家庭的自然本性(康德的

27、性结合观念和黑格尔的爱的伦理观念)等进行分析。只有对婚姻家庭的性质有了这样基本的认知,才能在面对婚姻家庭纠纷时找到问题的实质,并采取妥善的办法加以解决。实际上,婚姻家庭制度本身也是广义的,既包括法律制度对于婚姻家庭的规范,也包括道德规范对于婚姻家庭的制约,还有婚姻家庭习惯也属于婚姻家庭制度。下面对婚姻的自然发展历史做一个简单的回顾。三从人类脱离动物的野蛮成为“人”之后,大致经历了群婚、对偶婚以及一夫一妻三种不同的婚姻样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是与现代文明相适应的。”关于人类原始社会的婚姻状态现有很多研究成

28、果,这些研究都证明了最初的群婚形式的复杂性与多样性,而在这个时期单个的家庭并没有出现,只有氏族这样的社会组织。随着社会的发展,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的变化,群婚制下的各种婚姻禁忌越来越严格,一男一女对偶同居的现象逐步被习惯、道德固定下来。此时的对偶婚并不牢固,极易被一方或双方破坏,因此仍无法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家庭。在一夫一妻的家庭出现之前,家庭是以家族的形式出现的。“据摩尔根的研究,人类从无限制性交的原始时代出来以后,次第演进到下列四种家庭形式:血统家族(Lafamilleconsanguine)、伙伴家族(Lafamillepunaluenne)、对偶家族(Lafamillesyndiasmique)、一夫一妻家族(Lafanullemonogamique)”按照马克斯和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是原始公有制的崩溃和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所以,一夫一妻制并不是自然条件演变的自然结果,而是完全建立在经济条件上,是个人财产制战胜了原始的其产主义,女性也就从此失去了在家庭中的优势,沦为男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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