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二章 职责和权利第七条 合行加强对所辖支行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董事长对合行安全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具体工作职责是:(一)领导合行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上级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部署安全保卫工作;(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与各支行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三)研究、分析当前社会治安状况和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现状,定期听取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对安全保卫工作安排部署,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四)加强安全保卫队伍建设,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为保卫部门和守押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不断提高安全保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五)加强员工
2、社会治安、安全防范和法制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第八条 安全保卫部门是合行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合行领导下,对所辖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总责,具体工作职责是:(一)定期向合行领导汇报安全保卫工作,按要求向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工作,接受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组织落实上级管理部门、本行和当地公安部门对安全保卫工作的安排部署。修订完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家庭连带责任保证书、单位与员工亲属禁毒协议书、员工联保连带责任书,并组织实施;(二)经常性的开展社会治安、安全防范、职业道德、案例警示、法律法规和制度教育
3、,不断提高全体员工安全防范的自觉性;(三)经常性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所辖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四)掌握本行及所辖支行员工的思想动态,加强对要害岗位、要害人员的排查,发现违规、违章、违纪、违法苗头及时处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合行领导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处理,消灭隐患,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五)组织专职守押人员完成金库守卫和所辖营业网点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的押运工作,负责防卫器具消防灭火器的购置、更换、维修和配发工作;(六)加强要害部门、要害岗位、要害部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加强硬件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防范设施。结合本行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防爆预案,并组织实施应
4、急预案演练;(七)加强案件防范与管理。营业网点发生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案件侦破工作;(八)加强枪支、弹药管理,定期检查枪支弹药的保管、使用情况,加强对管枪、持枪人员的管理、教育。举办枪支、弹药的管理和操作知识的培训,使枪弹管理人员明确枪弹管理职责,熟悉武器性能,确保不发生涉枪案件。第九条 支行行长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职责是:(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及合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安排部署,经常性的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组织开展防爆预案演练,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技能;(二)分析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操作规程
5、;(三)成立“三防一保”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与分理处及全体员工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各营业网点与邻近单位签订安全联防协议书;(四)定期不定期地检查营业期间、钞币押运、值班守库期间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防卫设施及防卫器械的运行情况:定期对营业网点的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五)加强要害岗位管理。检查合行与员工及家属分别签订的家庭连带责任保证书、禁毒协议书、员工联保连带责任书的落实情况,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对员工的异常现象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早处理,并及时向合行保卫部门报告;(六)加强案件防范与管理。发生案件,根据应急防爆预案规定及
6、时向合行领导或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局势保护好案发现场,组织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七)配枪单位,要按照枪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做好枪支弹药的管理,严防涉枪案件的发生。第十条 主管会计安全保卫工作职责:主管会计是合行委派的专职监督检查管理人员,负责会计、出纳、信贷、安全日常规范操作管理,其工作职责是:(一)认真学习安全保卫及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安全保卫及各项业务操作流程,熟练掌握应急防爆预案知识,提高防爆预案技能,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二)全面贯彻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和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辖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业务依法合规、健康持续发展;(三)认
7、真做好跟班检查。营业前检查门窗是否有异常现象,电视监控及职能报警器运行是否正常,防卫器具放置是否到位,枪支领用交接登记是否清楚,营业期间“五门”是否关闭落锁。是否坚持双人以上临柜,业务用机、柜员卡、授权业务是否符合综合柜员业务操作规程,临柜现金及库存现金是否超限额。营业终了坚持查库制度,检查库款、有价单证、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保管情况;(四)加强库房安全管理。严禁在库房内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保持库房干燥,整洁,不发生霉烂、虫蛀、鼠咬,火灾事故。 第三章 案件和事故的管理与处理第十一条 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要及时向合行、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案情,合行领导和保卫部门要立即
8、赶到现场,控制局势,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第十二条 发生案件后,要根据案情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合行、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若隐瞒不报或报案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问题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部门要做好案件的登记、统计、上报工作,收集案件资料,为定期分析案件特点、作案手段、发案原因,制定案件防范措施提供依据。 第四章 营业期间的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所辖营业网点的营业场地和办公场所内不得存放置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第十五条 营业前临柜人员要按时到岗,必须检查营业场所有无不安全迹象,电视监控、智能报警、联防
9、电铃、通讯设施是否正常,防卫器械是否到位,开启的营业室卷闸门是否固定反锁,卷闸门的挂钩是否置于柜台内。第十六条 营业期间坚持“五门”(柜台通勤门、营业室后门、后大门、守库室门、库房门)及保险柜随时关闭落锁,钥匙随身携带。员工出入边后门,须在安全的情况下即开即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必须坚持二人以上临柜,坚守岗位,严禁外出。临柜人员临时离柜,必须将现金、重要凭证、各类印章、密押、柜员卡入柜加锁,并将业务用机退出操作系统。第十八条 营业期间收存的大宗现金和保卫部门下送的现金要及时入柜、入库保管,不得置于桌面,临柜现金超限额应及时入库,库存超限额及时上存,严禁超临柜现金或库存限
10、额。第十九条 营业期间临柜人员不准接受外来人员馈赠的药物、香烟、食品、饭菜、饮料等物品,不准外部人员寄存用途不明的物品,以防不测。第二十条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需进入营业场所检查时,应要求出示身份证,工作介绍信等有效证件,经验证无误后,在合行领导或保卫部门负责人的陪同下方可进入,需要查库时、必须出示稽核证或行长首令,并及时登记。第二十一条 实行午休的营业网点,中午就餐或午休期间必须将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密押、柜员卡等全部入库保管,并切断相关电源,关闭好门窗,临柜人员严禁外出,看好门,守好库。第二十二条 营业终了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帐表、传票、密押等全部
11、入库保管。接库的网点,库款交接必须在室内,严禁在营业室外放置现金箱(包)候车,待运钞车将库款接走后,检查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切断相关电源,做好报警器的布防,及时关闭门窗,方可离岗。 第五章 金库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 管库员要认真做好现金计划和现金调剂工作,严禁超库存限额。第二十四条 金库实行双人管理,专人负责,双人同进同出,钥匙分管,平行交接,随身携带。 第二十五条 金库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私人物品,保持金库整洁,防止霉变、虫蛀、鼠咬、火灾等灾害事故的发生。第二十六条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安全或检查金库时,必须要求检查人员出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有效证件,经验证无误后,在合行领导或保
12、卫部门负责人的陪同下方可进入,非特殊情况夜间一律不得查库。 第六章 值班守库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 值班守库实行领导和安全员带班制,值班人员必须达到三人以上,坚持双人(男职工)守库,但不得安排两名保管金库钥匙的管库员同时守库,严禁一人守库或无人守库,值班守库人员要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调换班次,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并填制顶班协议。第二十八条 值班守库人员应及时登记值班守库登记簿,并详细检查守卫区域内的安全情况,门窗是否关闭落锁,报警器、电视监控、通讯设施及应急灯是否正常,防卫器械是否到位。办理好枪支交接手续,按规定检验枪支、弹药,登记枪支交接登记簿,实行枪弹
13、分管,做到人不离岗,枪不离人。第二十九条 值班守库期间要坚守岗位,严禁外出,严禁非本单位人员进入或接待亲友,严禁留宿外人;严禁玩弄枪支、电警棍、电击枪,以防走火伤人,严禁饮酒、娱乐,保持守卫区域安静;发生异常,机智应对,按照应急防爆预案规定,采取措施,稳定局势,及时报案。第三十条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时,要求检查人员出示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等有效证件,经验证无误后,在合行领导或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下方可进入,非特殊情况夜间一律不得查库。第三十一条 值班守库终了。守库人员要办理好枪弹交接手续,管枪员要检验枪支、弹药,并认真登记枪弹交接登记簿,入柜加锁保管,枪柜钥匙分管。 第七章 押运安全管理第三十
14、二条 押运前,驾驶员应对车辆状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备足油料和随车工具,检查报警装置,通讯工具,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携带有关证件,提前将车开到规定地点,坚持“车等款”,严禁“款等车”;押运员(含驾驶员)按规定佩戴防弹衣、头盔,办理枪支出柜交接手续,登记枪支交接登记簿,按规定持枪;办理现金或库箱交接手续,做到运送前点收,经核对无误后装车,坚持三人(含驾驶员)以上武装押运,押运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泄露运送时间、地点、线路、数量等情况;每辆运钞车要成立一个押运小组,选派一名组长,具体负责押运工作。第三十三条 押运期间,押运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人不离枪,枪不离人,同出同归,时刻加强警戒。严禁在中途停
15、留,严禁捎载无关人员及物品,严禁办理与押运工作无关的事项:运钞车到达目的地,有条件的要将车辆驶入院内,无法进入院内的要最大限度地靠近营业网点的安全部位停车,但必须在监控范围以内,押运员要注意观察周围安全情况,做到分工明确,站立到位,迅速将现金或库箱护送到营业室柜台内,核对押运数量,并在现金对证单或库箱交接登记簿上签字确认。第三十四条 运钞车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驾驶员应迅速排除,押运人员必须持枪警械,如故障难以排除,无法继续行驶,应迅速向合行报告的同时,与就近营业网点或公安机关联系求援,采取保护措施,妥善处置。第三十五条 押运终了,将收回的现金或库箱由随车业务员会同押运员与管库员办理交接手续,清
16、点现金或库箱,经核对相符入库保管,并登记现金及库箱交接登记簿。第三十六条 押运任务完成后应立即返回单位,严禁办理无关事宜。返回后,及时办理枪支、弹药、证件交接登记手续,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离岗。 第八章 枪支弹药管理第三十七条 合行保卫部及所辖支行配备的枪支、弹药是值班守库、钞币押运的专用武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用、借用或挪作他用,除执行守库、押运任务以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枪弹带出守库室。第三十八条 枪支、弹药管理实行“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安全保卫部、支行及分理处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枪支弹药管理工作,并选派一名枪管员。枪弹实行双人管理,枪柜钥匙分管、平行交接。执行任务前管
17、枪员要与持枪员办理枪弹交接手续,并登记枪弹交接登记簿。任务结束后,持枪员要与管枪员办理枪弹交接手续,检验枪弹相符后入柜保管,并登记枪弹交接登记簿。第三十九条 枪管员每月对枪支擦拭保养一次,保养枪支时,先要按规定验枪,方可擦拭,并登记枪支管理、保养登记簿。第四十条 在执行守库、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枪弹:(一)守库、押运人员的包围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二)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三)押运人员护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交通工具,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四)守库、押运人员和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车
18、辆驾驶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时;第四十一条 对非法和私自使用枪支弹药造成后果的,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安全设施管理第四十二条 安全设施是保证合行资金、财产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一)金库、守库室、营业室,后院围墙等建筑防范设施;(二)营业场所的各类门窗及门窗防护栏、柜台防护栏;(三)电视监控系统、报警系统、无线通讯及CPS卫星定位系统、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狼牙棒、石灰包等技术防范设施;(四)运钞车、库款箱、保险柜;(五)经公安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批准配备的枪支弹药以及电警棍、电击枪。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营业网点的安全设施要依照公安部银行营
19、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风险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制定新建、改建规划,保卫部负责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四十四条 安全设施的使用与管理:(一)枪支弹药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枪支弹药管理规定,严格落实枪支弹药管理操作规程,选派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私自持枪或使用枪弹;(二)运钞车、电视监控设施、报警系统、通讯设施、消防器材、电警棍、电击枪要指定专人管理,各支行要按照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设施管理、使用的培训,使全体员工懂得其性能,熟悉使用方法,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使其发挥重要作用;(三)安全用电,增强防电、防火意识。不准私
20、自乱拉电线或超负荷用电,不准安装增容器或大功率保险丝,对老化的线路要及时检修更换,以防电器和线路超负荷运行引发火灾;(四)安全保卫部及各支行要加强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定期不定期的对安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合行保卫部及各支行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要害部门、要害部位、要害岗位、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第四十六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对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会议精神和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岗位工作人员遵守执行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三)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人防、物防、技防技能、突发事件应急能力等情况;(四)守库、押
21、运和枪支弹药的管理情况;(五)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六)用电设施的电源管理;(七)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查处情况;(八)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第四十七条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每次检查,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必须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第四十八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必须现场纠正或签发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重大问题及隐患要及时向领导报告,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做出处理。对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对严重违纪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酒泉肃州农村合作银行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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