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1.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满足需要扶养的配偶、未成年的亲生子女、未成年的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自然血亲的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需要赡养的父母等人(以下简称“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合理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后仍有剩余或降低生活水平以后有剩余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则应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2.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父母无力抚养是指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
2、其他收入全部或部分满足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该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因此在对“父母无力抚养”的解释上不应该包括养父母无力抚养养子女的情况,但是在养父母收养成立时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而在以后生活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全部或部分丧失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情况也是有的,还应该将养父母包括在内。3.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未成年。未成年是指未满18周岁。(二)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种赡养义务,也是在一定条件下
3、发生的。1.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如果已经结婚,在判断孙子女的负担能力时应该将其配偶的收入综合考虑在内,但法律未作明文规定。有负担能力是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或自己配偶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合法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或降低生活水平后有剩余。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应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无力赡养是指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或部分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赡养是指孙子女、外孙子女根据自己的剩余财产情况为祖父母、外祖父
4、母给付全部或部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金钱或生活物品。(三)祖孙间的遗产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可以代位继承人的资格,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二、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和遗产继承(一)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此可见,这种扶养义务也是有条件的:1.兄、姐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
5、和其他收入和自己配偶(如已婚)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合理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后仍有剩余或降低生活水平后有剩余。如果兄、姐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则应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2.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父母无力抚养是指父母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或部分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3.弟、妹未成年。是指未满18周岁。弟、妹包括亲弟、妹(包括同父母的弟、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养弟、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弟、妹。如某一未成年人既有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又有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他们应该处于同等的地位,由他们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二)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9条还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这种扶养义务也是有条件的:1.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2.弟、妹有负担能力。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义务,以不严重恶化自己的生活为前提。(三)兄弟姐妹间的遗产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得继承遗产。2007年10月自考法律专业国际法复习要点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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