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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Word下载.docx

1、任何缔约国可在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后的任何时候,通知保存者它愿意受对其尚无约束力的任何一项所附议定书的约束。缔约国已受其约束的任何决定书,对该缔约国而言,即成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第五条生效本公约应在第二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六个月开始生效。对任何在第二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的国家而言,本公约应在该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六个月开始生效。本公约所附每项议定书应在二十个国家按本公约第四条第或第款的规定通知愿受该议定书约束之日后六个月开始生效。对任何在二十个国家已经通知愿受一项议定书的约束之日后通知愿受该议定书约束的

2、国家而言,该议定书应在该国通知愿受约束之日后六个月开始生效。第六条传播各缔约国承诺无论在和平期间或武装冲突期间,均将尽量在其本国广泛传播本公约及该国受其约束的议定书,特别要在军事训练课程中包括这方面的学习,以便使武器部队都熟悉各该文书。第七条本公约生效时的条约关系当冲突的一方不受一项所附议定书的约束时,受本公约和该项所附议定书约束的各方在其相互关系上仍受本公约和该项议定书的约束。在第一条所设想的任何场合,如果任何一个不是本公约的缔约国、或不受所附有关议定书约束的国家,接受并适用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并就此通知保存者,则任何缔约国在其与该国的关系上,均受本公约及对其生效的任何所附议定书的约束。保存

3、者于收到本条第款所述的任何通知时,应立即把它告知各有关缔约国。当一个缔约国成为性质属于年月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第一号附加议定书第一条第四款所指武装冲突的对象时,则本公约和该缔约国受其约束的各项所附议定书应在下列情况下适用于此一武装冲突:()该缔约国同时又是第一号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和该议定书第九十六条第三款所指的当局,并已承担按照该议定书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武装冲突适用日内瓦四公约和第一号附加议定书,并承担适用本公约及其有关议定书;或()该缔约国不是第一号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也不是上文()项所指的当局,但接受并承担对该武装冲突适用日内瓦四公约和本公约及其所附有关议定书所规定的

4、义务。此种接受和适用应对该武装冲突具有下列作用:(一)日内瓦四公约和本公约及其所附有关议定书立即对冲突的当事各方生效;(二)所述当局与已经承担日内瓦四公约、本公约及其所附有关议定书权利和义务的缔约国承担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和(三)日内瓦四公约、本公约及其所附有关议定书对冲突的所有当事各方具有同等约束力。该缔约国和该当局也可在对等的基础上同意接受并适用日内瓦四公约第一号附加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第八条审查和修正()本公约生效后的任何时候,任何缔约国可对本公约或其所附对该缔约国具有约束力的任何议定书提出修正。任何修正的提案应送交保存者,保存者应将此提案分送所有缔约国并征询各缔约国关于应否召开一次会议以

5、审议该提案的意见。如经不少于十八个的多数缔约国同意,则保存者应立即召开一次会议,并邀请所有缔约国参加。非公约缔约国应被邀请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此一会议可就修正案达成协议,该修正案将依本公约及其所附议定书相同的方式予以通过和生效,但对本公约的修正案只可由各缔约国予以通过,而对某一项所附议定书的修正案只可由受该议定书约束的各缔约国予以通过。()本公约生效后的任何时候,任何缔约国可提议增列关于未为现有所附议定书所包括的其他类型常规武器的议定书。任何此种增列议定书的提案应送交保存者,保存者应依照本条第款()项将此提案分送所有缔约国。如经不少于十八个的多数缔约国同意,则保存者应立即召开一次会议,并邀

6、请所有国家参加。()此一会议,在所有派有代表参加会议的国家充分出席的情况下,可就各增列议定书达成协议,各该增列议定书将依本公约相同的方式予以通过,附于本公约,并按本公约第五条第和第款的规定开始生效。()如在本公约生效十年后未曾按照本条第款()项或第款()项规定召开会议时,任何缔约国可要求保存人召开一次会议,邀请所有缔约国参加,以便审查本公约和所附议定书的范围和执行情况,并审议任何修正本公约或现有议定书的提案。非本公约缔约国应被邀请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会议可就各修正案达成协议,各该修正案将按照上文第款()项的规定予以通过和生效。()此一会议也可审议任何关于未为现有所附议定书所包括的其他类型常规武

7、器的增列议定书的提案。所有派有代表参加这个会议的国家均可充分参加审议。任何增列议定书均将依本公约相同的方式予以通过,并按本公约第五条第和第款的规定附于本公约并开始生效。()如在本条第款()项所述同样长久的时期内未曾按照上文第款()项或第款()项规定召开会议时,此一会议可审议应否制定关于在任何缔约国提出要求时召开另一次会议的条款。第九条退约任何缔约国可在通知保存者后即可退出本公约及其所附的任何议定书。任何这类退约必须在公约保存者得到退约通知一年后方可生效。但如果在这一年期满时,退约国正卷入第一条所指各种场合中的一种场合时,则该国在武装冲突或占领结束之前仍应受本公约各项义务及所附各项议定书的约束,

8、无论如何,在与受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各项条规保护的人最后释放、遣返或安置有关的行动终止以前,并就任何所附议定书载有关于联合国部队或特派团在有关地区执行维持和平、观察或类似任务的场合的条款者而言,则在这些任务结束以前,此项退约不应发生效力。任何对本公约提出的退约应视为同样适用于约束该退约国的一切所附议定书。任何退约只对退约国有效。任何退约国在退约生效前的任何行动不得以武装冲突为理由而影响它根据本公约及其所附议定书所承担的责任。第十条保存者联合国秘书长应是本公约及其所附议定书的保存者。除执行其通常任务外,保存者应将下列事项通知所有国家:()按第三条签在本公约上的签字;()按第四条的规定交存的批准

9、、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文书;()按第四条的规定通知接受所附各项议定书约束的同意表示;()本公约及其所附各项议定书按照第五条规定开始生效的日期;()按第九条的规定收到的退约通知及其有效日期。第十一条有效文本本公约及其所附议定书的正本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公约及其所附议定书应由保存者保存,他应将经正式核证的副本递交所有国家。关于无法检测的碎片的议定书(议定书一)禁止使用任何其主要作用在于以碎片伤人而其碎片在人体内无法用射线检测的武器。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铒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议定书二)第一条对事务的适用范围本议定书针对其中所称地雷(

10、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陆上使用,包括为封锁水滩、水道渡口或河流渡口而布放的水雷,但不适用于海洋或内陆水道中防舰水雷的使用。第二条定义为了本议定书的目的:“地雷(水雷)”是指任何置于地面或其他表面上、下或其附近地点而在人员或车辆出现、接近或接触时引爆的弹药,而“遥布地雷(水雷)”是指以大炮、火箭、迫击炮或类似工具或以飞机投布本定义范围内的任何地雷(水雷)。“饵雷”是指人工安装的具有特殊设计和构造、可在有人扰动或趋近一个表面无害的物体或进行一项表面安全的行动时出乎意外地造成杀伤的装置。“其他装置”是指人工放置、旨在利用遥控或于一定时间后自行引爆从而造成杀伤或破坏的弹药和装置。“军事目标”就目的物

11、而言,是指任何因其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而对军事行动作出有效贡献,并于将其全部或部分破坏、夺取或摧毁后可在当时情况下取得明确军事优势的目的物。“平民目的物”是指第款定义中所称军事目标以外的一切目的物。“记录”是指一种实务性的行政和技术工作,旨在把便于查明布雷区、地雷(水雷)和饵雷的一切可得的情报记载于官方记录中。第三条地雷(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使用全面限制本条适用于:()地雷(水雷);()饵雷;()其他装置。禁止在一切情况下,不论是攻击、防卫或报复,对平民居民或个别居民使用本条适用的武器。禁止不分皂白地使用本条适用的武器。不分皂白地使用是指在下列情况下放置各该武器:()此种武器并不是放置在军

12、事目标上,也不直接以军事目标为对象;()使用一种不可能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投送方法或手段;()预计可能附带造成平民死亡、平民受伤害、平民目的物受损坏,或其中三种情况的一种或多种,而其损害的程度超过了预期的具体和直接的军事利益。应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使平民不受本条适用的武器的影响。可行的预防措施是指计及了当时存在的一切情况,包括人道和军事方面的考虑以后实际可行的或实际可能的预防措施。第四条限制在居民地区使用除遥布地雷以外的地雷(水雷)、饵雷及其他装置()除遥布地雷以外的地雷(水雷);及禁止对地面部队未在进行交战或未有迹象显示即将交战的任何都市、乡镇或其他类似的平民集聚地区使用本条所适用的任

13、何武器,除非:()此类武器是装置于敌方或敌方控制的军事目标上或目标的紧邻区域内;()已采取使平民不受其影响的保护措施,例如张贴警告标志、派设哨兵、发出警告或树立栏栅。第五条限制使用遥布地雷(水雷)遥布地雷(水雷)的使用应予禁止,除非这种地雷(水雷)只使用于自身为军事目标或包含军事目标的区域内,并除非:()它们可按照第七条()()款的规定准确记录其位置者,或()此类地雷(水雷)装有一种有效的毁雷器械一种自动器械,当预期该地雷(水雷)不再用于当初安装时的军事目的时可使地雷(水雷)变为无害或使其自动销毁,或一种遥控器械,当该地雷(水雷)不再用于当初安装时的军事目的时可使地雷(水雷)变为无害或使其销毁

14、。除非情况不许可,在布放或投放可能影响平民居民的遥布地雷(水雷)时,应预先提出的效警告。第六条禁止使用某些饵雷在不影响适用于武装冲突中有关诈术和背信弃义行为的国际法规定的情况下,禁止在一切情况下使用:()任何伪装成表面无害的轻便物体,但具有特殊设计和构造,能装入爆炸物并在受到扰动或趋近时引爆的饵雷;()以任何方式附着于或联结在下列物体上的饵雷:(一)国际承认的保护性徽章、标记或信号;(二)伤者、病者、或死者;(三)墓地或火葬场;(四)医务设施、医疗设备、医药用品或医务运输;(五)儿童玩具或其他为儿童饮食、健康、卫生、衣着或教育而特制的轻便物件或产品;(六)食品或饮料;(七)炊事用具或器具,但军

15、事设施、军事阵地或军事补给站的此种用具除外;(八)明显属于宗教性质的物体;(九)构成民族文化或精神遗产的历史古迹、艺术品或礼拜场所;(十)动物及其尸体。禁止在一切情况下使用任何旨在引起过份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饵雷。第七条记录和公布布雷区、地雷(水雷)和饵雷的位置冲突各方应记录:()各方预先计划的所有布雷区的位置;()各方大规模使用或预先计划使用饵雷的所有区域的位置。当事各方应尽力保证将其布放或安置的所有其他布雷区、地雷(水雷)以及饵雷的位置保持记录。所有此种记录应由当事各方加以保存,当事各方应:()在积极的敌对行动停止后,立即:(一)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包括使用此种记录,以保护平民不受布雷

16、区、地雷(水雷)和饵雷的影响;并(二)在已无当事各方的部队存在于敌方领土上时,即应向敌对各方和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它们所拥有的一切有关敌方领土内布雷区、地雷(水雷)和饵雷位置的情报;(三)俟一各方部队完全撤出敌方领土以后,即应向敌方和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它们所拥有的一切有关该敌对一方领土内布雷区、地雷(水雷)和饵雷位置的情报;()当联合国部队或特派团在任何地区执行任务时,即应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向该条所述当局提供情报;()凡在可能时,通过双方的协定,特别是决定停止敌对行动的协定,规定发布有关布雷区、地雷(水雷)和饵雷位置的情报。第八条保护联合国部队和特派团不受布雷区、地雷(水雷)和饵雷的影响当联合国部队或

17、特派团在任何地区执行维持和平、观察、或类似任务时,冲突各方如经该地区的联合国部队或特派团首长的要求,应尽可能:()移去该地区内的一切地雷(水雷)或饵雷,或使其丧失杀伤力;()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联合国部队或特派团在执行任务时不受布雷区、地雷(水雷)和饵雷的影响;()向该地区的联合国部队或特派团首长提供该方拥有的关于该地区内布雷区、地雷(水雷)和饵雷位置的一切情报。当联合国事实调查特派团在任何地区执行任务时,有关冲突的任何一方应向事实调查特派团提供保护,除非由于特派团规模庞大无法提供充分保护者不在此限。但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其拥有关于该地区内布雷区、地雷(水雷)和饵雷位置的情报提供给特派团首长。第九

18、条扫除布雷区、地雷(水雷)和饵雷的国际合作在积极敌对行动停止后,当事各方应在相互之间,以及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努力就提供关于扫除冲突期间布下的布雷区、地雷(水雷)和饵雷或使其失效所需的资料和技术及物质援助包括在适当情况下采取联合行动达成协议。关于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议定书二)的技术性附件关于作记录的指导方针凡根据议定书产生对布雷区、地雷(水雷)和饵雷的位置作记录的义务时,应考虑下列指导方针:有关事先计划的布雷区以及饵雷的大规模地和事先计划的使用:()地图、图表或其他记录应能标明布雷区或设置饵雷地区的范围;()布雷区或设置饵雷地区的位置应以一个单独的

19、参考点有关的坐标和与该单独的参考点相关联的地雷(水雷)和饵雷地区的估价面积来具体说明。有关其他布雷区、埋设或放置的地雷(水雷)和饵雷:应尽可能按上述第款中规定的有关情报加以记录,以便能确定设置布雷区、地雷(水雷)和饵雷的地区。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议定书三)第一条定义“燃烧武器”是指任何武器或弹药,其主要目的是使用一种通过化学反应在击中目标时引起火焰、热力、或两者兼有的物质使击中的目的物燃烧或引起人员的烧伤。()燃烧武器有下列各种形式:例如火焰喷射器、定向地雷、炮弹、火箭、手榴弹、地雷(水雷)、炸弹和其他装有燃烧物质的容器。()燃烧武器不包括:(一)可引起偶发燃烧效应的弹药,例如照明弹

20、、曳光弹、烟雾弹或信号弹等。(二)旨在结合贯穿、爆破或破片飞散效果并附带具有燃烧效果的弹药,例如:穿甲弹、杀伤炮弹、爆炸弹以及类似的综合效果弹药,这种弹药的燃烧效果并非专为烧伤人员而设计,而是用于攻击装甲车辆、飞机和装备或设施等军事目标。“平民集聚”是指任何长期或暂时的平民集聚,例如城市中居民住区、城镇和农村居民住区,或难民或疏散人口的营地或队伍,或游牧人群。“军事目标”就目的物而言,是指任何因其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而对军事行动作出有效贡献,并于将之全部或部分破坏、夺取或摧毁后可在当时情况下取得明确军事优势的目的物。“平民目的物”是指第款定义中所称军事目标以外的一切目的物。“可行的预防措施”

21、是指计及了当时存在的一切情况,包括人道和军事方面的考虑以后所采取的实际可行或实际可能的预防措施。第二条保护平民和平民目的物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以平民居民、个别居民或平民目的物作为燃烧武器攻击的目标。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以空投燃烧武器攻击位于平民集聚内的任何军事目标。进一步禁止以空投燃烧武器以外的燃烧武器攻击位于平民集聚内的任何军事目标,除非该军事目标与平民集聚点明显区分或隔离,同时已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以便使燃烧的效果仅限于军事目标,同时避免并在任何情况下尽量减少平民生命的意外伤亡以及平民目的物的破坏。禁止以森林或其他种类的植被作为燃烧武器的攻击目标,但当这种自然环境被用来掩蔽、隐藏或伪装战斗人员或

22、其他军事目标,或它们本身即军事目标时,则不在此限。附件:中国政府关于签署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的声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签署年月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会议上通过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上述公约的基本精神反映了世界广大国家和人民要求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具有过份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的合理主张和善良愿望,也符合中国的一贯立场,有利于反对侵略和维护和平的目的。三、但是,应该指出:公约没有规定对违约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这影响了公约的约束力;有关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饵雷或其他装置的议定书并未体现既能严格限制侵略国在他国领土上使用此类武器,同时又充分保障被侵略国采取必要的自卫手段的权利;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没有提到对战斗人员限制使用。此外,公约及议定书的中文本的文字不够精确和通顺。对这些不足之处,中国政府希望在适当时候能予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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