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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各委员会章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做具体任期规定和更换时限,确保工作的常态化和连续性,确因工作变动或个别委员不履行职责,需增补或调整时,由质控办提出增补或调整意见,呈报院长审核同意,提交委员会讨论通过进行调整。(五)委员会的会期第十七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由秘书负责筹备和召集。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参会委员不得少于委员的2/3,保证会议议事的有效性,委员会秘书要做好会议记录。第十九条 做到会议目的清晰,会前准备充分,议事内容提前通知,开会有记录,会后有结果。(六)附则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章

2、程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设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第二条 在院长领导下,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第三条 负责审核签发医院新技术和新项目等与医疗技术相关的制度和医院新技术项目申报审批。第四条 制定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对目录内的手术进行分级管理。第五条 依法授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权限,为其建立医

3、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第六条 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制度。对已证明安全有效,但属医院首次应用的医疗技术,组织开展医院技术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论证,通过论证的方可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第七条 建立新技术和新项目评估制度,对限制类技术的质量安全和技术保证能力进行重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有关管理要求。第八条 定期检查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第九条 监督各科室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符合要求的诊疗科目、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第十条 委员会由医务、护理、质控

4、、院感、药学、设备、耗材、医保、科教等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临床专家组成。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第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医务部,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四)委员会委员任期第十三条 委员原则上不定期更换。确因工作变动或工作需要需增补和调整时,由秘书提请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研究,提出调整或增补意见,提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进行调整。第十四条 凡年度委员会活动参与率低于75%的委员,将撤销其下届委员任职。(五)委员会会期第十五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秘书负责筹备和召集。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三、

5、伦理委员会章程第一条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和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医院临床试验研究的管理,保护临床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设立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第二条 医学伦理是指临床研究项目在试验中确保受试者尊严、安全和权益,是医学科学研究遵循的最高原则,也是依法进行科学研究和临床试验的准则,取得社会公众对临床研究的信任和支持,保护医院和受试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医疗安全。第三条 伦理委员会是遵循国家有关医学伦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对医院科学研究和临床试验

6、进行管理的专业组织,具有执行法律和医学专业研究的双重职能,是医院进行科学研究和临床试验的重要环节。第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医学伦理委员会专业化管理的作用,加强医学研究和临床试验工作的依法管理,明确职责,健全制度,规范流程,保证伦理委员会科学有序的运行,制订伦理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五条 论证和审核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审查范围包括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等。第六条 论证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是否符合医学研究的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标准。经论证符合伦理标准后通知项目负责人实施研究。第七条 负责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的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和复审,进行全程监督

7、与审核,确保医学研究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第八条 定期听取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实施情况,对违背医学伦理的倾向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对已经批准的临床研究项目及时终止或暂停。第九条 审议并确定科教科、教学办和药品实验基地拟定的医学伦理培训计划的实用性、可行性。第十条 遵照国家有关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结合医学研究项目多样化特性,委员的组成和数量应与所研究项目的专业类别和数量相符。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委员会下设医学伦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确保工作的常态化和连续性,确因工

8、作变动或个别委员不履行职责,需增补或调整时,由医学伦理办公室提出增补或调整意见,经分管院长审核,报请院长同意后,提交委员会讨论通过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根据伦理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委员会会期不定,根据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研究的具体情况决定召开,由伦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参会委员不得少于委员的2/3,保证会议议事的有效性,做好会议记录。第十五条 做到会议目的清晰,会前准备充分,议事内容提前通知,开会有记录,会后有结果。四、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一条 为落实临床路径管理,抓好临床路径实施环节质量,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护理安全,根据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指导

9、原则(试行)文件精神要求,成立我院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和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二)委员会职责第二条 制定本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第三条 协调临床路径开发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第四条 审核临床路径文本。第五条 组织临床路径相关的培训工作。第六条 审核临床路径的评价结果与改进措施。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四)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的职责第八条 对临床路径的开发、实施进行技术指导。第九条 制定临床路径的评价指导和评价程序。第十条 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第十一条 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临床路径管理的改进措施。(五)临床路

10、径指导评价小组的组成第十二条 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六)委员会委员任期(七)委员会会期第十四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八)附则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五、病案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一条 根据国家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及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加强医院病案质量管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医院病案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设立病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第二条 病案管理委员会是医院医护文书质量管理的专业组织,是医院医疗护理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医院终末质量的体现,是为医院提高病历

11、书写质量决策的科学依据。第三条 为提高医院病案质量,规范医院病案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的作用,明确职责,提高效率,保证病案管理委员会科学有序的运行,制订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四条 制定病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检查病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五条 制定“住院病案质量评价标准”,科学、客观评审病案质量。第六条 支持医院电子病历建设。第七条 组织临床科室、医技科室、护理专业、医院院感管理定期对全院病历进行检查评价。第八条 提出当前病案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改进措施。第九条 审定全院病历、表格的格式,并督促实施。第十条 按照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病案管理的要求,体现分管院长负责,

12、医务部实施的权责一致性,做到权责到位,职责分明,保证委员会高效运行。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三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四)病案质量评审专家组的组成第十二条 病案质量评审专家组设组长2人,副组长2人,成员若干人。(五)病案质量评审专家组的工作职责第十三条 在质控办领导下,参加全院运行病历、归档病历、门诊病历等各种形式的质量检查考核工作。第十四条 参加全院归档病历等级评审工作。第十五条 参与全院性的医疗文书展评工作。第十六条 按参加病历质控数量给予一定绩效,并将参加质控活动情况将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及职称评定、评先评优中。(六)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做具体任

13、期规定和更换时限,确保工作的常态化和连续性,确因工作变动或个别委员不履行职责,需增补或调整时,由医务部提出增补或调整意见,分管院长审核同意,报请院长批准后,提交委员会讨论通过进行调整。(七)委员会的会期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或分内、外科系组织病历审查工作,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秘书负责筹备和召集。第十九条 根据会议或者病历审查的具体事宜,参会人员不得少于应参加委员的2/3,保证会议议事的有效性和病历审查任务的完成,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审查病历可以由秘书主持,秘书要做好会议记录和病历的准备及分发,评定病历结果的回收和汇总。第二十条 召开会议或病历审查要提前做好通知

14、,以便委员会委员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保证时间和效率。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六、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一条 根据国家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及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保证护理安全,保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医院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目标,医院设立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第二条 医院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医院护理质量与安全的专业组织,是医院护理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医院提供护理质量管理决策的组织机构。第三条 为进一步提高医院护理质量,促进医疗安全,充分发挥护理专业化管理的作用,明确职责,规范流程,保证护

15、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科学有序的运行,制订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四条 审议并确定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第五条 审议并确定护理质量管理方案,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第六条 审议并确定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的年度目标、护理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流程。第七条 定期听取和审议护理质量管理的现状及监督检查、分析评价和进行持续改进情况。第八条 审议并确定护理部拟定的护理培训计划及组织实施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第九条 重要的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事宜,涉及相关部门较多的质量与安全问题经讨论得出初步意见,提交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和协调。第十条

16、 审议并确定护理质量考核标准,保证质量考核的约束和激励作用。第十一条 审议并确定医院为改进护理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提出的相关问题。第十二条 按照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的要求,本着求真务实、注重专业、兼顾特点、综合考虑、提高效率的原则。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由分管院长负责,护理部组织实施,保证委员会高效运行。第十三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 (四)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做具体任期规定和更换时限,确保工作的常态化和连续性,确因工作变动或个别委员不履行职责,需增补或调整时,由护理部提出增补或调整意见,分管院长审核

17、同意,报请院长批准后,提交委员会讨论通过进行调整。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护理部组织。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参会委员不得少于委员的2/3,会前有准备,开会有记录,会后有结果,保证会议议事的有效性。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七、输血委员会章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的要求,为加强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设立输血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第二条 输血委员会是临床用血管理的专业组织,是临床用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

18、障临床用血安全的重要环节和为医院提供临床用血管理决策的参谋。第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的作用,规范临床用血管理,明确职责,健全制度,规范流程,保证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科学有序地运行,制订输血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四条 根据输血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制定全院输血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第五条 输血委员会是医院输血工作管理的最高组织,负责对全院输血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第六条 制定质量教学、培训计划,负责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供有关专业技术咨询和指导。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合理用血,保证医疗安全,严防差错事故发生。第七条 负责质量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全院输血工作情况,对质量情况进行评估

19、,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第八条 调查分析输血工作中出现缺陷的原因,判定输血缺陷性质,对重大输血质量问题进行签定,对输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制定防控措施。第九条 对临床“依法用血、合理用血”进行监督检查,开展临床输血疗效的评估,建立临床输血预警系统。第十条 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要求,本着求真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结合医院工作的特点,体现医院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医务部牵头实施的权责一致性,做到权责到位,职责分明,保证委员会高效运行。第十一条 输血委员会由分管院长、输血科(暂未独立设置,现在检验科内)和具有代表性的职能科室主任,

20、开展用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主任及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医生和护土代表组成。第十二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成员若干人,秘书1人。第十三条 输血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医务部和输血科共同负责。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做具体任期规定和更换,确保工作的常态化和连续性,确因工作变动或个别委员不履行职责,需增补或调整时,由输血科提出增补或调整意见,经分管院长审核,报请院长同意后,提交委员会讨论通过进行调整。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对输血工作进行总结,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由输血科负责筹备和召集。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参会

21、委员不得少于委员的2/3,保证会议议事的有效性,委员会秘书要做好会议记录。第十七条 做到会议目的清晰,会前准备充分,议事内容提前通知,开会有记录,会后有结果。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八、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条 根据国家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及科研管理相关规定要求,为加强医院学科建设,规范学术行为,成立医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医院权威性的学术专业组织,是医疗、教学、科研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挥各专业专家权威性和聪明才智,提供在医院管理、医院发展战略、医疗、教学、科研规划等方面的学术咨询和科学决策。第三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术水

22、平,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的作用,明确职责、规范流程,保证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科学有序的运行,制订学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四条 论证医院发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规划,并根据医院发展的现状,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使规划具有科学性、可行性。第五条 审议并确定医院的年度医疗、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计划是否符合医院规划,对与规划不吻合的内容提出修订意见,围绕医院规划开展工作,保证医院目标的完成。第六条 审议并确定各科室拟立项科研课题的科学性、先进性及国内外开展的现状,确保立项科研的质量和开展的价值,防止为搞科研盲目立项,造成人、财、物浪费现象的发生。第七条 定期听取各科研项目组

23、的科研进度汇报,科教科掌握科研项目组实施科研进度及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保证科研项目按时完成和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第八条 定期听取科研项目完成后整体情况的汇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确定项目成果鉴定。第九条 论证和审核重要的学术论文和著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意见,修订后予以推荐发表,确保发表论文和专著的质量。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办法的要求,体现院长统筹管理医院学术、创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分管院长具体负责,科教科负责实施的权责一致性的原则,做到权责到位,职责分明,保证委员会的工作效率。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分管院长、科教科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和

24、各学科副主任医(药、技等)师以上人员组成。第十二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第十三条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医院科教科负责。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做具体任期期限规定,确保委员会工作的常态化和连续性,确因工作变动或个别委员不履行职责,需增补或调整时,由医院科教科提出增补或调整意见,经分管院长审核,报请院长同意后,提交委员会讨论通过进行调整。第十五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由医院科教科负责筹备和召集。第十七条 做到会议目的清断,会前准备充分,议事内容提前通知,开会有记录,会后有结果。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5、九、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一条 根据国家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和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的要求,为贯彻执行国家对医院医学装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加强医院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院医学装备合理配置与安全有效地运行,设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第二条 医学装备是医院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器械、耗材和医学信息系统的总称。医学装备委员会系医院医学装备管理的专业组织,是为医院提供医学装备引进、配置和管理的参谋机构。第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的作用,加强医院医学装备的管理,明确职责,健全制度,规范流程,保证医学装备委员会科学有序的运行,特制订医学装

26、备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四条 论证医院对医学装备需求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实用性、前瞻性及近期和远期效益。第五条 审议并确定医院年度医学装备计划、采购活动等重大事项,为医院科学决策,合理配置提供依据。第六条 审议并确定医院医学装备相关工作制度,仪器设备、器械、装备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制度,耗材采购、发放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第七条 定期听取医院相关部门对特殊、昂贵医学装备的购置、验收、质控、维护、修理、应用分析和处置等情况的报告,对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第八条 论证和审议并确定医院医学装备应急预案,定期听取医疗器械的安全管理,包括特种设备管理,急救设备的应急调配,重点设备巡查工作

27、的实施情况汇报,确保医学装备满足医疗需求。第九条 定期听取医院医疗器械的可用性技术管理,包括购置评价、临床验证、临床使用前人员培训和人机环境的可用性测试等情况的汇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第十条 论证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质量监控体系框架和各自职责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听取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组织调查和追踪情况的汇报,拿出初步处理意见。第十一条 审议并确定相关科室拟定的有关医学装备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培训计划的实用性、可行性,听取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情况汇报,提出培训的改进意见。第十二条 审议并确定医院计量管理体系和三级计量管理网络建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听取医院设备定期计量监测工作的实施情况汇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第十三条 遵照国家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的要求,本着求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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