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食广场联销经营合同联销合同甲方:河南仲记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住所: 住所: 经理(签字): 电话: 总经理(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甲 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乙 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定义1.1甲方:指河南仲记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完全拥有该店的房产使用权,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自己的意愿,将本店内的某一(或某些)摊位与他人从事联销经营活动,并取得相应的收益。1.2联销入:指甲方根据本合同与乙方在联销摊位及其设施
2、合作经营,按约定数额之方式所获分配的款项。1.3营业总额:指联销摊位从事的任何经营及利用摊位或其设施,由乙方作为具体负责的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营业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包括联销收入)。1.4附件和特别约定:本合同的所有附件都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中双方为履行本合同所作的特别约定若与本合同条款有不一致处,以特别约定为准。第二条:联销经营范围甲方将摊位及其设施,与乙方联销经营。该摊位米数为米,(该摊位的位置及交付时已有设施参见本合同附件一承租摊位之平面图及附件摊位设施交付表)。乙方经营具体品相及价格目录在合同中另加附页备案,乙方不得超范围经营。
3、第三条:联销期限及联销收入3.1联销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第年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续约。3.2若乙方希望于联销期满后继续经营的,应于距期满日至少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就联销条件重新洽商。3.3联销期内,甲、乙双方同意,当月营业总额在扣除涉及联销摊位或其设施之所有经营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四条中所述的各项费用)后的余额,甲方根据其投入的联销经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联销摊位的使用权、先期投资的装修、设备设施使用权,以及为联销经营提供的各项管理及服务,有权收取相当于当月营业总额的%作为联销收入和每月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即本合同第4.5条中所述的管理费),且乙方保证甲方每(月/年)联
4、销收入不低于(包括)人民币元,或每月最低保底收入由甲方按照联销业户的具体使用面积协商确定。不足部分由乙方承诺并且实际向甲方补偿不足之差额,否则,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无需为此向乙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4甲方作出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决定时应当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则于甲方发出前述书面通知之日始第七个工作日自动失效,甲、乙双方按照视同本合同规定之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情形处理善后事宜。本合同中所述的“月”按照如下方法确定:自然月。3.5乙方不得私自收受或擅自变更其产品及服务的价格。如有违反本条款者,甲方有权按乙方以签订本合同之方式加以认可的附件(二)“河南仲记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规
5、章及罚款制度”对乙方予以罚款,并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6在联销期限内,联销摊位与河南仲记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内其他摊位及相关设施,共同使用甲方统一安排的收银系统,双方应于每个历月的第日(如遇节假日顺延)界定为结算日,约定结款账期为天,结算乙方营业总额,甲方在扣除联销经营各项经营成本、费用,以及甲方应得的联销收入、其他乙方应付费用后,于结算日将乙方应得收入款项划入甲方为乙方设立使用的结算帐户。3.7若乙方所签产品品项销售不佳,向甲方重报新品项,经甲方同意,原销售不佳品项,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所签定的产品品项若在一个月内没有推出,甲方权收回此产品品项经营权。3.8河南仲记新农业发展
6、有限公司采用销售末尾淘汰制度,第一个合同周期内上半年联销收入排位后三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将全额无利息的退还乙方保证金。第四条:其他费用4.1联销期内,甲方每个月从当月营业总额中扣除联销摊位的电费、水费、燃气费。摊位内的耗电、水及燃气量以摊位内之独立水、电、燃气表实际数据为依据。如无独立表具,双方协商解决。4.2经营期内,所产生的一切公共费用如公共排烟、公共新风、公共照明、公共空调、公共餐具及相关公共费用等,由甲方按(销售/面积/米数/约定元/月)分摊给各个联销业户。4.3甲方举办开业、店庆等重大促销活动时,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整体活动,具体以店内活动内容执行。4.4甲方办理的折
7、扣优惠,此优惠额度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发生的优惠。特殊情况另行商定。4.5甲方有权就其提供的管理项目征收每月管理费,该费用按乙方月正常营业额的%进行征收或约定管理费元/月,从乙方营业总额中予以拨付。4.6乙方如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甲方每年收取元/年的商标使用费。乙方应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和开业相关手续,税费自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7甲方负责申报各种税金,税费由甲方按档口(延长米/销售额)分摊给各个联销业户。4.8本条所述由乙方负担的各项费用,甲方有权从每月的营业总额款项中扣除。第五条:保证金与进场费5.1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万元。5.2如联销摊们的当月营业总额在扣除所
8、有经营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不足以向支付甲方联销收入和/或其他应付款项,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该等款项及因而导致甲方产生的开支及蒙受的损失(但该等扣除并不影响甲方保留行使提前解除权及其他索偿权)。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从保证金中扣除款项后,则乙方应在十天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因此终止合同。5.3联销期内,保证金应由甲方保管。联销期满或本合同被提前解除、终止时,甲方应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摊位交还甲方后90天将应退的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5.4联销收入期内,若乙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如乙方产生债务纠纷,甲方将保留提出进一步索赔的权利。5.5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提交甲方之进场
9、费共计人民币万元整。(其中包括铺位及公共区域的装修补助费,燃气、电、水等系统的配套费)。5.6进场费为一次性交付,甲方不予退还。第六条:装修与改建6.1甲方对乙方经营的摊位进行统一设计、装修,并根据乙方经营的摊位的面积、位置及业种向乙方收取进场费(见5.5条)。6.2联销摊位内的水、电、燃气、排烟等设施的入户由甲方负责,各设施入户后的施工由乙方负责费用。6.3收银系统费用: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人民币万元,作为收银系统押金,收取乙方元/月的收银系统使用费(联销款中扣除)。收银机产权归甲方所有。6.4乙方在使用甲方各项设施、装置时,如发生故障,应立即通知甲方有关部门修理,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0、赔偿。乙方不得在摊位内擅自改装、移动甲方设施、装置。6.5乙方如要变更、装修、增设或移动摊位的装修及各项设施、装置,应事先将图纸交甲方审核,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相关的修缮维护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在施工时应遵守甲方有关管理规章及制度,完工后亦应经甲方查验认可后,方可营业。6.6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档口店招灯箱、统一餐具、员工制服及统一定制所需物品等的制作及安装费用。6.7根据消防有关规定,甲方负责安装喷淋、灭火器等设备,乙方负责其铺位内一切有关的消防设备费用。6.8美食广场内一切装修、收银系统、油烟净化器、燃气、电、水等配套系统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随意拆除或移动。第七条:逾期支付乙方若未能准时向
11、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之应付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等于所欠的应付费用的万分之五每日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此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该笔欠款的应付之日起算,直至实际付款日止。并且,若乙方逾期支付之情形延续达十个工作日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八条:甲方义务8.1为维护河南仲记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总体形象和秩序,甲方负责超级鲜生总体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并定期召开各摊位联销经营会议,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8.2甲方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该场地经营所必需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及合格证。8.3甲方统一向该场地所在大楼的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交涉,促使其尽力保证正常供
12、水、供电、供气。第九条:乙方义务9.1乙方同意并保证其雇员、顾客及其他乙方有关人士遵守甲方制定的河南仲记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规章及制度(见附件二)及不时制定的各种管理制度,并接受甲方对乙方在该场地的经营活动之合法性及乙方对该场地之管理规章及制度的遵守程度进行监督。若乙方的雇员、顾客或者其他乙方有关人士违反前述管理规章及制度,引致甲方追究其责任的,乙方保证统一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承担责任。甲、乙双方不得聘用对方解聘人员。9.2乙方应于该场地开业当天开始在联销摊位营业。在联销期内,未经甲方之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变更负责人或其他任何方式,擅自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予任何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
13、作经营,否则以违约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9.3营业时间由甲方统一规定,乙方必须完全配合。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停业营业,或在营业时间外营业。9.4乙方应全力配合接受甲方的促销活动,若乙方需自行促销活动,需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促销活动应由甲方监督执行,如有损害甲方形象利益的,甲方有权予以终止,同时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9.5乙方在该场地使用的由甲方协助设计制作的样品,包括但不限于食物灯片,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经营场所。9.6为避免过度竞争,乙方不得在本地点直线距离公里的范围内再开设相同业种的商店、专柜或摊位。9.7乙方承诺
14、卫生、服务等工作达到甲方规定标准,甲方有权利对其监督、检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处罚直至取消联销资格。第十条:交还10.1乙方因联销期届满或本合同终止而撤离所联销经营的摊位时,必须在届满或终止日内将该摊位完整地交还甲方。乙方在撤离联销经营摊位时留存的所有物品将视作乙方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腾空或按甲方认为适当的办法处置。10.2若交还甲方的联销经营摊位有任何损坏,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而发生的修复费用。乙方因联销经营期届满或本合同终止而撤离摊位时,不得拆除其自费装修或甲方代为装修之设施,亦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请求。第十一条:责任的免除若因甲方无法控制或不可归责于甲方之原因造成的地震、火灾、风灾、水
15、灾等自然灾害、其他不可抗力及该场地内外、屋顶、地下、楼内各种管道及设施及其他任何地方发生的泄气、泄电、泄水及潮湿及其他事故致使乙方不能正常营业或致使乙方及其人员的财产及人身遭受损害或损失,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甲方应相应地免收未能营业期间甲方有权收取的联销收入及其他费用。第十二条:终止合同12.1在联销经营期限内,乙方如因特殊原因需中途撤离摊位,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能撤离。届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没收;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场地装修与设备使用费等费用不退外,此外,乙方应补足联销经营期限内应交但未闪的款项。12.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中途撤离摊位,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届时,除没收保证金、已交费用不予退还及应交但未交款项补足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金额相当于根据未发笑行的联销期限,甲方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在本合同得以继续履行的情形下可收取的联销收入总和。12.3除本合同已有的规定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a、擅自改变摊位的使用性质;b、擅自转让摊位或利用摊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c、逾期未支付本合同所述之乙方应付的各项费用或逾期未补足保证金,经甲方限期要求支付后仍拒不支付。d、因乙方自己本身原因或恶意停止本档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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