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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设局作业指导书ZYTSJ001Word文件下载.docx

1、30)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31)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32)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3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34)特种设备目录3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36)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37)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38)自治区局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39)上级文件2.2策划要求围绕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职能设定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包括:a) 通过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管理产生的成效;b)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达到的目标;c) 企业申报事项在本局应控制的工作时限;d) 通过本局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的顾客满意度。质量目标应可评

2、价和考核,并定期组织评价和考核,针对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管理、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及相关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作业人员资格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审批事宜等一系列活动规定必要的流程,活动所需的控制(审核、受理、评审、确认、发证、验证、检查、考核等),所需资源、相关文件、应形成的记录及评价标准。2.3策划输出包括: a)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质量目标;b)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实施资质资格管理;c) 特种设备许可证取证过程及证后监督管理;d) 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节能标准的监督管理;e) 部分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证后监督管理;f)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3、发证及证后监督管理;g) 部分特种设备安装、移装、修理、改造告知控制流程;h) 部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控制流程;i) 气瓶充装许可证发放控制流程;j) 部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控制流程;k) 专项活动方案、细则及其通知等。3管理要求和工作标准的确定和评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应根据2.3的内容,确定管理要求和工作标准并评审。3.1在确定管理要求和工作标准时应考虑:a) 国家法律、法规;b) 上级下发的指令、文件;c) 公众潜在的要求以及服务承诺和工作标准。3.2管理要求和工作标准的评审和确认特设局局长负责评审管理要求和工作标准,评审的内容包括:a) 法律、法规的使用正确性及适宜性。b) 上级下发

4、的文件、通知等是否充分理解;c) 公务员法等方面的内容是否充分理解;d) 服务承诺和工作标准规定充分,与上级要求协调一致。经过评审,对本局履行管理要求和工作标准进行确认,如经过评审发现本局不具备执行上述要求的能力时,将存在问题和采取措施的建议形成文件,请示自治区局党组或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批准解决。4 管理及服务过程控制4.1 行政审批过程控制针对特种设备设计、生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实施资质资格管理;部分特种设备安装、移装、修理、改造的告知、使用登记、作业人员考核等事项编制流程,控制执行行政审批管理。制定并落实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控制流程,对该项工

5、作进行控制。包括:a) 明确申请特种设备设计、生产(制造安装修理)、气瓶充装、气瓶检验资格许可证的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法律依据,并采取适宜的方法与申请单位进行沟通,确保其充分理解有关规定;b) 明确资料审核人员的职责和资料审核的要求、时限,发现资料不全应向申请人通报;c) 明确现场鉴定评审机构承担评审工作人员应达到的要求,包括技能、专业、工作经验等方面;d) 明确现场鉴定评审组实施评审工作依据、要求、时限、工作规范、形成的记录,及如何开展沟通活动等内容:e) 依据相关特种设备设计、生产(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气瓶充装、气瓶检验资格许可的鉴定评审规则,形成鉴定评审结论,并将结论通报企业;

6、f) 现场鉴定评审结论合格,经过特种设备局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经局领导批准,颁发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或气瓶充装许可证、气瓶检验检测资格许可证。4.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过程控制按照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定”职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规则(办法)等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结合实际编制有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组织对自治区特种设备设计、生产(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等活动实施安全监察,并实现过程控制。a) 特种设备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7、培训及计划;b) 制定和完善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发展规划;c)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工作计划和要求;d) 组织特种设备专项安全监察和集中治理整顿活动;e) 制定高耗能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要求并监督实施;f) 建立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动态监管平台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建立自治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平台及人员数据库;g) 按照自治区、盟市、旗县区分级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安全监察;h) 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高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效能:i)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活动必须保证:(1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自治区质监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监察工作。(2)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时应有2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3)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并遵守服务承诺;j)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活动检查的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气瓶充装、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是否取得相应资格许可,并按照周期实施了换证工作,该单位是否持续保持了生产、充装、检验检测的必备条件;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前施工(检验检

9、测)单位是否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将拟施工(检验检测)情况书面告知自治区、盟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过程是否经过具备资格的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交付使用前是否取得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和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经营(销售或租赁)的特种设备是否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进行了制造监督检验并符合这些要求,随机文件是否齐全; 代理销售国外特种设备的代理商是否能提供进口监督检验证书; 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是否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一个月内,使用单位是否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在用

10、特种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是否建立了使用、维护、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有效执行; 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是否按照规定实施了报废; 是否针对本单位在用特种设备事故制定了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后是否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持证上岗; 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并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规范进行充装。k)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和管理制度规定实施检查,并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

11、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l)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改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情节严重的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4.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过程控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内蒙古质监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等法律法规规范分级实施过程控制。4.3.1事故分级:特种设备事故,按照

12、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3.1.1特别重大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4.3.1.2重大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13、(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4.3.1.4较大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6)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3.1.4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

14、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4.3.2事故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盟市局其他部门事故报告后,对事故进行初步判断,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报告,作好记录。4.3.1.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概况及特种设备种类;4.3.1.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

15、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4.3.1.3已经采取的措施;4.3.1.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4.3.1.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设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并通过网站、报刊、社会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4.3.3 预案启动: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启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应急预案。4.3.4成立事故调查组: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依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4.3.4.1分级调查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

16、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3)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时,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专家应当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益或者利害关系。4.3.4.2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内容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与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执行。4.3.4.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证据。4.3.4.

17、4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4.3.4.5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性质和当事人的行为,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在事故报告书中提出事故处理意见。4.3.4.6事故调查结果应报告自治区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4.3.4.7事故处理后,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及事故结案报告应当立档永久保存。4.3.4.8特种设备局应在每月25日前和每年12月25日前,将当月、当年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结案批复及相关信息,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5 主要管理规范清单序号文件名称颁布部门执行/涉及部门颁布日期涉及的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号主席令特设局2013-

18、6-29特种设备安全管理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1-2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3特种设备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14号2014-10.30特种设备范围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6-29*压力管道、场内机动车辆5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届人大第二十七号公告2011-05-306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总局令2000第11号2000-6-15小型锅炉7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2000-6-29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8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

19、1996-04-2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9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质总局令第14号2001-12-29行政处罚10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2003-06-0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11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质总局令2009第115号2009-7-3特种设备事故处理12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总局令2009第116号特种设备节能管理1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总局令第22号2002-07-1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总局令2011第140号2011-07-01作业人员监督管理15起重机械安全监

20、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2006-12-29起重机械安全监察16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2003-04-24气瓶安全监察17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10-23锅炉安全监察18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8-31 固定压力容器安全监察19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1-11-15 移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20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2015-6-29电梯安全管理21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13-8-15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22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

21、004-06-28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监察2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12-3124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部字19934号1993-03-27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2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1999-9-326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3194号2003-07-01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27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国家质检总局TSG D7001-20052005-11-08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检28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TSG Q7001-20062006-06-21起重机械制造监检29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T

22、SG G7001-20042004-06-23锅炉安装监督30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2002-03-21压力管道安装监检31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1-21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察32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2002-5-16施工升降机安全监察3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2003-9-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3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2003-07-17压力管道使用登记35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2001-4-9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登记36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

23、5001-20052005-9-16气瓶使用登记37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人锅19882号1988-01-03锅炉房安全管理38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39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40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41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2005-04-1342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2010-11-04特种设备焊接4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4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许可45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46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2003-06-17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47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2003-8-8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4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40号令2011-5-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编制:魏立新 批准:王磊 2016年12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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