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7 ,大小:21.44KB ,
资源ID:17278534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1727853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为本站会员(b****6)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广阳、安次区人民政府以及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当本着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以及卫生防疫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养犬规范管理工作。 第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有

2、关养犬管理规定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一条市区养犬实行注册登记、程序免疫制度。 第十二条居民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等);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居所。 第十三条单位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及其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正当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十四条市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兽医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确定禁养犬的具体标准和

3、品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居民个人申请养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居民在养犬前,其养犬条件应当经过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核实。对符合养犬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出具同意养犬证明。 (二)饲养人自取得同意养犬证明15日内,携犬持证明和犬全身照片到兽医主管部门设立的免疫点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疫苗注射完成后取得统一印制的动物免疫证明,并由免疫点加盖印章。动物免疫证明应当标注下次免疫时间。 (三)饲养人应当自取得动物免疫证明10日内,携犬持动物免疫证明和本人户口证明到现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接到养犬登记申请,应当立即对饲养人提交的相

4、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拍照,并在7日内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第十六条单位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申请; (二)每只犬的免疫证明及其全身照片; (三)单位独立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犬的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及数量清单。 第十七条养犬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饲养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的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三)犬的免疫情况; (四)养犬登记证(犬牌)发放时间; (五)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八条饲养人应当按照动物免疫证明标注的时间按时携犬到

5、兽医主管部门设立的免疫点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免疫点应当在免疫现场公示免疫程序。 免疫点应当建立犬的免疫档案,发现犬患病或者携带病毒的,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就地扣留犬,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饲养人负担。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一)饲养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饲养人将犬转让或者出售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犬死亡或者失踪的,饲养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四)饲养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送交犬类留检所,并在送交之日

6、起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饲养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饲养人或者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在犬的颈部挂犬牌,为犬束犬链并戴嘴套,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养犬;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饲

7、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五)按时携犬到兽医主管部门设立的免疫点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 (六)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七)犬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饲养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尸体送至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饲养人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尸体。 第二十二条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区域: (一)国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等办公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聚集、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及社区公共健身场所; (四)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网吧等公共营业场所; (五)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售票厅、候车室; (六)公园,包

8、括综合性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儿童乐园、文物古迹园及街道游园等专题类城市公园。 盲人、肢体重残者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第二十三条饲养的犬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立即将伤者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并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犬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遗弃、逃逸的犬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犬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

9、以向饲养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饲养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十四条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饲养人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兽医主管部门派专家组鉴定。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在兽医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公安机关组织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现疑似狂犬病等疫病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兽医主管部门或者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紧急防控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疫情控制和救治病人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养犬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六

10、条因养犬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区域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者被处罚的饲养人记入违法记录档案,进行重点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饲养人放弃饲养的犬、涉案犬、无主犬等。 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7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但送犬人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犬,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病死犬,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发现无主犬的单位和个人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对无主犬进行收容。对主动将无主犬送至犬类留检所的

11、,公安机关不得拒绝接收。 第五章 防疫管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犬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向住所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条出售、运输犬前,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一条参加展览、展示、表演、比赛的犬,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公安机关

12、应当责令饲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将犬送犬类留检所进行收容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犬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对饲养的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 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阻

13、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进行无害化处理,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犬诊疗活动,出售运输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犬,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以及其他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由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依法、规范、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

14、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饲养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免疫或者故意拖延时间的; (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市区,包括市区主城区以及廊坊开发区、万庄新区已经具备城市功能的区域。 第四十一条各县(市)养犬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管理细则。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

15、20_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_第1号)同时废止。关于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报道 新修改的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将于8月1日起实施。新规将把单位养犬条件、单位办理养犬登记、禁止携犬进入规定区域、严格管理养犬相关证件等规定列入其中。另外,防疫管理在新规中被列为单独一章节。 单位养犬要求严 新规规定,单位办理养犬登记,应提交养犬登记申请、每只犬的免疫证明及其全身照片、单位独立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犬的品种以及主要体貌特征和数量清单等材料;所养犬类应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正当用途;单位内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要有经过专业

16、培训的人员管理所养犬类;另外,要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爱犬不能去这些地方 新规规定,禁止携犬进入国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等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聚集、活动场所也禁止携带犬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及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犬类也禁止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网吧等公共营业场所以及小型出租 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售票厅、候车室除外。 养犬证件不得造假 新规规定,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养犬相关的证件、证明。 健康防疫单列一章 新规中专门新增防疫管理一章,其中规定从事犬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向住所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

17、请,并附相关材料,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出售、运输犬前,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参加展览、展示、表演、比赛的犬,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将收容流浪犬、不办证犬 为了进一步做好20_年养犬管理工作,7月6日至8月5日,由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执法支队牵头,广阳公安分局、安次公安分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大学城公安分局及辖区派出所配合,在市区建成区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养犬管理宣传活动。 活动由各分局、派出所自行组织,将发动群众办证,并对违规饲养禁养犬的行为进行治理。同时,对公共场所及重点社区的流浪犬、无主犬、尚未办理犬证的犬只以及饲养人拒绝办证的犬只当场收容。 工作人员还将对辖区内养犬数量、犬只免疫情况、饲养禁养犬情况、有无犬扰民现象以及违规遛犬、犬伤人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建账归档,对禁养犬一律收容。收容的犬只,送交市公安局犬留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