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料、添加剂按照进价计算、半成品按照原料价格计算、成品按卖给消费者的价格计算(菜谱)。)(二)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三)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四)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八
2、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2、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处理(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而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而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且未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三)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而未依法办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四)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餐饮监
3、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十)项(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二)依据下列情形并处罚款: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3、经营或者使用禁止生产经营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的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项;餐饮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八
4、十五条第(一)至(八)项,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至(八)项(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4、
5、拒不召回(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餐饮服务者被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情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九)项5、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情形。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四)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6、经营或者使用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一)
6、经营或者使用的预包装食品无标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餐饮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二)经营或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无标签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三)经营或者使用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或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三款;餐饮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四)经营或者使用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模糊不清、不易辨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餐饮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五)经营或者使用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7、规定,餐饮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六)经营或者使用的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七)经营或者使用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或说明书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未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其他不符合标签、说明书。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餐饮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7、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餐饮服务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餐饮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8、违反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一)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的;餐饮监管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食
8、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餐饮监管办法第四十条(一)给予警告。(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未按规定索取和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和进货票据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餐饮监管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餐饮监管办法第四十条(三)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记录制度的,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餐饮监管办法
9、第十二条第三款(四)进货查验记录、票据未保存或者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餐饮监管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9、违反原料采购控制要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10、加工、使用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制作加工过程中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仍加工、使用的。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餐饮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11、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一)未能保持贮存食
10、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清洁;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餐饮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餐饮监管办法第四十条(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三)未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四)未定期检查、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五)贮存散装食品,未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12、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环境不符合卫生要求餐饮加工经营场所环境不洁,发现有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餐饮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食品安全法
11、第八十七条;(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13、未按规定要求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备设施(一)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 不能正常运转或使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餐饮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餐饮监管办法第四十条(二) 保温设施或冷藏、冷冻设施未及时清理清洗或检验。14、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和设备标志、使用、存放、清洁不符合要求未做到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标志或区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餐饮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八)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
12、在使用前未消毒。15、使用有毒有害的食品加工工具、设备或容器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的工具、设备、容器有毒有害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七)项,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八)项16、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不符合要求(一)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餐饮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九)项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二)清洗消毒后的餐具、饮具未按照要求存放于专用密封保洁设施内;(三)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四)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查验其经营资质、未索取消毒合格凭证。17、 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一)
13、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七)项(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餐饮监管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参加工作。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餐饮监管办法第十条第一款18、违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规定(一)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未立
14、即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设施和现场,或者不按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餐饮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餐饮监管办法第四十一条(一)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二)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瞒、谎报,或者未按规定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三)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不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食品安
15、全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餐饮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19、未按照要求运输食品(一)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未做到安全无害、清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餐饮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餐饮监管办法第四十二条(二)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三)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不具备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20、违反食品安全责任人员从业限制规定(一)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业资格限制;餐饮监管办法第九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餐饮服务提供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食品管理工作。餐饮监管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餐饮监管办法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